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周艳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基于供应链视角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因, 然后阐述了供应链视角下的税收筹划的特征, 然后具体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探讨了高新技术企业从供应链视角下税收筹划的方法,以期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供应链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深,企业与企业的竞争的竞争模式已经转变成供应链与供应链的竞争。在此过程中,导致企业的经营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从而使得传统单一税种、单一环节的税收筹划理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如何从供应链管理视角下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使整个供应链上的整体税负更低,就成了现今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本文从供应链管理视角下,探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二、供应链管理视角下税收筹划的特征
所谓供应链,就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而所谓供应链视角下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为了尽可能节约成本,往往会把采购、研发、生产、分销、管理等一系列业务活动开展地点设置在不同的地区。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能够把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尽可能地降低潜在税务和法律风险, 并在上述业务变化的流程中优化税负,就可以使企业集团供应链的总体价值达到最大化。
通过以上供应链视角下的税收筹划的定义, 我们可以发现供应链视角下的税收筹划具有
以下基本特征:(1) 整体性和目的性。基于供应链视角下的税收筹划不仅不是从纯税收的角度出发, 也不是从纯财务的短期利益角度出发, 而是从整体上来考虑税收筹划, 使得供应链的总体价值最大化。(2)复杂性。从供应链视角下进行税收筹划比较复杂,它涉及到目标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影响的范围广,实施的范围大,遭到的阻力和困难不少。(3)动态性。由于从供应链视角下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但是市场需求是动态的,所以供应链下的税收筹划也是动态性的。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本文假设供应商、目标企业和下游企业是三个独立的企业,未进行关联性交易,并且假设目标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处于供应链核心地位。
(一)目标企业的选址问题。由于我国某些地区为吸引高新技术企业,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比较宽松, 所得税税率比较低,那么我们可以在这些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并让其作为供应链的主体企业,来对供应链中其他的企业进行统一或集中管理。也就是说, 在供应链视角下进行税收筹划时,让目标企业承担采购、营销决策等复杂的职能,其他各地公司履行较少的简单职能,承担更少的风险, 让整个供应链中的大部分利润划归供应链主体公司并以较低的税率缴税, 从而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得到优化。
(二)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目标企业作为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 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什么性质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税负性质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货物价格比较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类型的供应商货价相对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可以请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此时目标企业面临的选择就是选择一般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如果目标企业本身是小规模纳税人, 那么其进项税额还不能抵扣,所以目标企业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它的供应商。但是,如果目标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 那么它就要衡量小规模纳税企业给它的价格优惠是否能够抵挡它的税收损失。
(三)生产研发环节的税收筹划。由于目标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 最重要的节税环节就在生产研发环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如果仅从当年的应缴纳的所得税看,如果目标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那么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致使少缴企业所得税,从而使得当期的利润加大。另外,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和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有三年的免税优惠期。
由于目标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 所以目标企业应当去申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证。在这三年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期,企业就要想办法通过会计核算,在该期间内获得的更多的合法利润,使得企业获得的免税额尽量多,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增加企业的价值。
(四)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将产品销售到下游企业是整个供应链中最重要的环节。也就是说营销能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 利润的高低跟企业的销售模式有关。销售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己销售,另一种是给个底价找个公司委托代销。显而易见的是目标企业自己进行销售时,税收成本较低,更利于节税。
从税务筹划角度来分析,销售环节的企业销售方式以及营销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重点。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 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优惠期的前两年可以适当减少广告费的支出, 而在享受优惠的最后一年和接下来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年份加大广告费支出, 以实现更多税前抵扣。
四、结 语
从供应链管理的视角下进行税收筹划的本质告诉我们, 应从整体上对目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使得目标企业在供应链条中的税后收益最大化。但是,供应链视角下的税收筹划和其他筹划方式一样,同样面临着许多风险,企业同样需要规避。另外,供应链税收筹划是相对较复杂的筹划,牵涉到很多税种,整个过程需要很多细致的工作,消耗很多人力资源。所以企业在从供应链管理的视角下进行税收筹划是,需要考虑更多的相关因素,才能避免风险。
参考文献:
[1] 郁洁. 基于价值链理论的税收筹划分析[J]. 会计之友旬刊, 2006, (9):27-28.
[2] 白绍武.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 太原理工大学, 2010.
[3] 刁丽君. 基于工业企业业务链下的税收筹划[D]. 太原理工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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