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姜宇辉
摘 要:本文研究对象——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的现象,目前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解决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传统的民商法,另外的一种就是手段更为灵活多变的经济法,其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不仅仅局限于平等的主体,不仅仅依靠非信息工具,经济法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的一种延伸和进步,应用范围更大,下面进行具体的对比说明。
1 信息不对称的民商法规制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说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诞生就随之产生了,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必然的产物,只是正式的提出“信息不对称”的说法大概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被人们认为是经济失衡的一种体现,从此这一概念便长期伴随人类存在,人类赖以维持市场秩序,规范正常生活的法律法规也在编制初期就思考应该如何对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人类各方面的安全风险,我国经济专业人士都普遍认为只有经济法才能够较为有效的规定和约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他的法规都不具备约束能力,然而根据经济活动的不断延伸不少研究者发现民商法中的一部分相关的制度规定,也能够针对信息不对的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说的直接一些就是民商法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此文就是想要引起人们对于民商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注。
2 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其一,交易成本原理。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工具,不论是如何选择都是具有一定的成本的,这就是所谓的交易成本原理,而与我们一般的经济社会的认识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成本原理往往是不能够直接的用金钱的多少来比较衡量的,但是往往我们却可以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排列,知道哪一种交易方式是最容易得到和实现的,通常我们所知的这些成本中包含信号发送、信息甄别、多种样式的社会成本、救济成本、监督成本、机构运行成本等等,不过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通讯水平的提高,现在信息来源更加的广泛,很多的信息已经达到了资源的共享,所以很多的信息成本实际上是在不断的降低的。
其二,系统性原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其实质是一种系统性的工程,不能简单的按照制度就去直接执行,而往往要经过系统的考量和研究以及当地当时环境的考量,应该使用怎么的工具,要充分的发挥好法律以及相关制度的预测性特点,通过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来引导人们正确的更加有针对性的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更加全面的去考量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如何选择最为适宜的工具,如何更好的符合具有地方特点的要求,比如说我们进行二手产品的买卖,有的地方有二手产品买卖的市场,有的地方没有,有的区域有着很多的固定流程各规定,有的地方还处于失管状态,有的时间段交易很火爆,而有的时间段却又异常的冷淡,所以面对不同的情况,就要有系统的考量和安排来解决发生的系列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三,最优组合原则。通过上述的描述我们都知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是一个复杂多变的问题,难以考虑难易程度,因此在选择用什么样的考量工具的问题上也是有很大的讲究的,我们力图达到工具使用的最优化,可以是信息工具之间的结合,可以是非信息工具之间的结合,甚至可以是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之间的结合,意在最优化。
3 信息不对称的历史发展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说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诞生就随之产生了,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必然的产物,但是,信息不对称的进程并不像人类进步的那么迅速。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发展的非常的少,几乎没有太过明显的变化,直到工业发展,各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以后信息不对称突然间开始了非常快的发展工业革命时期企业规模较小还未出现“代理”这一概念。这一时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不是特别的显现,所以人们通常只是使用最为基础最为简单的一些制度来面对来处理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逐渐的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甚至是独霸一方,整个局势变化非常的复杂,企业中的合同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且一度出现了企业自己制定的规定已经严重的损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基于其垄断的地位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约束和控制,紧靠道德的约束已经远远的不够了,所以经济市场就力图寻找一种解决这一信息不对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
4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规制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随着人类的产生就相伴而行的,一起发展的。只是正式的提出“信息不对称”的说法大概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被人们认为是经济失衡的一种体现,从此这一概念便长期伴随人类存在,人类赖以维持市场秩序,规范正常生活的法律法规也在编制初期就思考应该如何对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人类各方面的安全风险,我国经济专业人士都普遍认为只有经济法才能够较为有效的规定和约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他的法规都不具备约束能力,然而根据经济活动的不断延伸不少研究者发现民商法中的一部分相关的制度规定,也能够针对信息不对的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说的直接一些就是民商法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此文就是想要引起人们对于民商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注。
民商法遵循的是自治和平等原则。民商法也一直在试图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是民商法通常采用的都是一些善后的行为,就是问题出现以后进行适当的补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包括解除、撤销合同,旨在保护劣势一方的利益。民商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原则主要是保险以及善意,就像我国对于“错误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乙方的错误引起的问题,另外的一方可以选择不履行相关的合同规定,或者是撤销合同,以达到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最少的损失。按照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主观性的不对称和客观性的不对称,主观是由于自己的理解上的失误导致的,而客观是另外一方的不诚信导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问题的纠纷处理主要的原则就是守护较弱一方的根本利益合同主要是由其中一方拟定,同另一方商定。
5 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使用经济法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际上是使用民商法的一种升级,是较民商法更为灵活更为有效果的一种方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不同:
1、采用的信息工具不同,民商法只是单一的使用非信息工具来处理所遇见的各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经济法的灵活性就显现出来不仅可以使用非信息类的工具,同时可以使用信息类的工具,这样一来经济法的研究就可以利用最优化的原则选择最佳的工具组合方式。
2、在民商法中公权干预的现象是不会出现的,而经济法中却十分的普遍。
3、在面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民商法主要是善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的损失。而经济法相比则不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经济行为的约束。这里做的比较好的典范就是经济法中对于‘冷静期制度的相关的规定,这种制度说的更加的通俗易懂一些就是合作者双方都应当有的一种“反悔权”在某种程度上如果合作的当事人双方对之间约定好的合同觉得有欠妥当的地方,可以在双方不协调的状态下进行单方面的毁约,但是需要对自己的毁约负责,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毁约金。这种制度目前普遍应用在市场经济中的方方面面,取到了不错的约束市场行为的效果,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适应于所有的状况,应当不断寻求新的方法。
6 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可以说是一个人类历史的必然问题,只是它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性,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可是因为其太过于变化莫测,而且不确定性太多,所以人们对其了解对其规律的研究掌握的并不多,而然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的发展又要求人们必须更好的掌握这一问题,这就形成了一对研究与被研究的矛盾体,但是人类攻克这一难点的进程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2:112-119.
[2]刘大洪,廖建求,刘建新.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03:38-43.
[3]侯继虎.浅议对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0:10-11.
[4]刘大洪,廖建求,刘建新.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A]..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周年有奖征文获奖文集[C].:,2004:16.
[5]张丽娜.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12+311.
摘 要:本文研究对象——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的现象,目前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解决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传统的民商法,另外的一种就是手段更为灵活多变的经济法,其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不仅仅局限于平等的主体,不仅仅依靠非信息工具,经济法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的一种延伸和进步,应用范围更大,下面进行具体的对比说明。
1 信息不对称的民商法规制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说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诞生就随之产生了,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必然的产物,只是正式的提出“信息不对称”的说法大概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被人们认为是经济失衡的一种体现,从此这一概念便长期伴随人类存在,人类赖以维持市场秩序,规范正常生活的法律法规也在编制初期就思考应该如何对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人类各方面的安全风险,我国经济专业人士都普遍认为只有经济法才能够较为有效的规定和约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他的法规都不具备约束能力,然而根据经济活动的不断延伸不少研究者发现民商法中的一部分相关的制度规定,也能够针对信息不对的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说的直接一些就是民商法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此文就是想要引起人们对于民商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注。
2 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其一,交易成本原理。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工具,不论是如何选择都是具有一定的成本的,这就是所谓的交易成本原理,而与我们一般的经济社会的认识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成本原理往往是不能够直接的用金钱的多少来比较衡量的,但是往往我们却可以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排列,知道哪一种交易方式是最容易得到和实现的,通常我们所知的这些成本中包含信号发送、信息甄别、多种样式的社会成本、救济成本、监督成本、机构运行成本等等,不过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通讯水平的提高,现在信息来源更加的广泛,很多的信息已经达到了资源的共享,所以很多的信息成本实际上是在不断的降低的。
其二,系统性原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其实质是一种系统性的工程,不能简单的按照制度就去直接执行,而往往要经过系统的考量和研究以及当地当时环境的考量,应该使用怎么的工具,要充分的发挥好法律以及相关制度的预测性特点,通过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来引导人们正确的更加有针对性的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更加全面的去考量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如何选择最为适宜的工具,如何更好的符合具有地方特点的要求,比如说我们进行二手产品的买卖,有的地方有二手产品买卖的市场,有的地方没有,有的区域有着很多的固定流程各规定,有的地方还处于失管状态,有的时间段交易很火爆,而有的时间段却又异常的冷淡,所以面对不同的情况,就要有系统的考量和安排来解决发生的系列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三,最优组合原则。通过上述的描述我们都知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是一个复杂多变的问题,难以考虑难易程度,因此在选择用什么样的考量工具的问题上也是有很大的讲究的,我们力图达到工具使用的最优化,可以是信息工具之间的结合,可以是非信息工具之间的结合,甚至可以是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之间的结合,意在最优化。
3 信息不对称的历史发展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说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诞生就随之产生了,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必然的产物,但是,信息不对称的进程并不像人类进步的那么迅速。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发展的非常的少,几乎没有太过明显的变化,直到工业发展,各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以后信息不对称突然间开始了非常快的发展工业革命时期企业规模较小还未出现“代理”这一概念。这一时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不是特别的显现,所以人们通常只是使用最为基础最为简单的一些制度来面对来处理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逐渐的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甚至是独霸一方,整个局势变化非常的复杂,企业中的合同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且一度出现了企业自己制定的规定已经严重的损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基于其垄断的地位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约束和控制,紧靠道德的约束已经远远的不够了,所以经济市场就力图寻找一种解决这一信息不对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
4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规制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随着人类的产生就相伴而行的,一起发展的。只是正式的提出“信息不对称”的说法大概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被人们认为是经济失衡的一种体现,从此这一概念便长期伴随人类存在,人类赖以维持市场秩序,规范正常生活的法律法规也在编制初期就思考应该如何对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人类各方面的安全风险,我国经济专业人士都普遍认为只有经济法才能够较为有效的规定和约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他的法规都不具备约束能力,然而根据经济活动的不断延伸不少研究者发现民商法中的一部分相关的制度规定,也能够针对信息不对的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说的直接一些就是民商法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此文就是想要引起人们对于民商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注。
民商法遵循的是自治和平等原则。民商法也一直在试图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是民商法通常采用的都是一些善后的行为,就是问题出现以后进行适当的补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包括解除、撤销合同,旨在保护劣势一方的利益。民商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原则主要是保险以及善意,就像我国对于“错误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乙方的错误引起的问题,另外的一方可以选择不履行相关的合同规定,或者是撤销合同,以达到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最少的损失。按照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主观性的不对称和客观性的不对称,主观是由于自己的理解上的失误导致的,而客观是另外一方的不诚信导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问题的纠纷处理主要的原则就是守护较弱一方的根本利益合同主要是由其中一方拟定,同另一方商定。
5 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使用经济法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际上是使用民商法的一种升级,是较民商法更为灵活更为有效果的一种方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不同:
1、采用的信息工具不同,民商法只是单一的使用非信息工具来处理所遇见的各类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经济法的灵活性就显现出来不仅可以使用非信息类的工具,同时可以使用信息类的工具,这样一来经济法的研究就可以利用最优化的原则选择最佳的工具组合方式。
2、在民商法中公权干预的现象是不会出现的,而经济法中却十分的普遍。
3、在面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民商法主要是善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的损失。而经济法相比则不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经济行为的约束。这里做的比较好的典范就是经济法中对于‘冷静期制度的相关的规定,这种制度说的更加的通俗易懂一些就是合作者双方都应当有的一种“反悔权”在某种程度上如果合作的当事人双方对之间约定好的合同觉得有欠妥当的地方,可以在双方不协调的状态下进行单方面的毁约,但是需要对自己的毁约负责,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毁约金。这种制度目前普遍应用在市场经济中的方方面面,取到了不错的约束市场行为的效果,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适应于所有的状况,应当不断寻求新的方法。
6 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可以说是一个人类历史的必然问题,只是它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性,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可是因为其太过于变化莫测,而且不确定性太多,所以人们对其了解对其规律的研究掌握的并不多,而然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的发展又要求人们必须更好的掌握这一问题,这就形成了一对研究与被研究的矛盾体,但是人类攻克这一难点的进程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2:112-119.
[2]刘大洪,廖建求,刘建新.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03:38-43.
[3]侯继虎.浅议对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0:10-11.
[4]刘大洪,廖建求,刘建新.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A]..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周年有奖征文获奖文集[C].:,2004:16.
[5]张丽娜.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