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税负影响探讨
杨爱东
摘要: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的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率3%改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而相近的行业房地产业税率5%没变,从直观上看建筑安装业税率变化幅度最大。“营改增”是否能真正减轻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关键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文就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负率测算,以及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法的选择,分析“营改增”后对建安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安装业;税负影响;探讨
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都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营业税已全部改征增值税。由于建筑业成本构成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税率3%-17%多种,因此分析建筑业综合税负情况应从建筑成本构成及比重入手。
一、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构成是材料费和人工费,影响抵扣的因素主要有
(一)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费用约占成本比重的50%左右。由于营业税时代不能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对采购发票是否规范不够重视。营改增后,虽然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率仍是17%,但对于砂石等建筑材料以及日常零星材料采购,目前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出售,在不增加采购成本的前提下,一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个人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即使取得专票,相应成本也随之转嫁给购货方。
(二)劳务工资
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施工班组的劳务费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约占成本比重的30%左右,但员工工资无进项税抵扣,施工班组一般直接整体发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如果从劳务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率只有3%。
(三)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此项内容约占成本比重的20%左右,其中工伤保险费等行政费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银行贷款利息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实际税负情况测算
以部分上市公司建筑成本抽取的样本为例,假定毛利率为10%,根据不同的成本费用类别所对应的税率及成本比重,预估专票取得的概率,模拟对工程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分析如下:
(一)理论上假定所有应当取得的专票都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成本费用类别、税率、成本比重,专票概率分别为:1.人工费,3-11%,27%,100%;2.材料费,3-17%,50%,100%;3.机械使用费,5%,1%,100%;4.其它直接费,0-11%,4%,42%;5.分包工程,11-17%,13%,100%、6.间接费用,0-17%,6%,4%。加权平均后合计综合进项税率10.21%,预计税负率=11%-10.21%*90%=1.81%,较“营改增”前减少了1.19%。
(二)按目前行业现状,上述成本费用类别税率、成本比重不变,可取得专票的预估概率分别为:1.人工费,80%;2.材料费,67%;3.机械使用费,80%;4.其它直接费,36%;5.分包工程,80%;6.间接费用,4%。加权平均后合计综合进项税率7.11%,预计税负率=11%-7.11%*90% =4.6%,较“营改增”前增加了1.6%。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实际税负率很难控制在3%以内。
三、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和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法选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即使甲方只提供一个开关,也可以视同甲供工程,选择按简易计税法?如果理解正确,那么基于第二点测算分析,如不考虑甲方对开票税率的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大多数愿意选择简易征税法。
四、相关建议
(一)企业自身
建筑企业自身要顺应国家宏观政策改革,从企业上层到基层应加强对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了解,以便能尽快适应政策的过渡,分享政策红利。
1.提高规范管理意识,掌握税收相关知识,在经营业务洽谈过程中关注税费成本的影响,以及合同、付款、发票等业务信息的一致性。
2.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防范财税风险。
(二)政策环境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核算要求日益规范,若企业未及时取得足额合规可抵扣专用发票,企业税负势必会增加。考虑到建筑业影響面广,为促进企业平稳过渡,建议立法部门考虑:
1.适当扩大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可供企业自主选择;
2.适当放宽允许抵扣进项税范围,如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且由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劳务成本,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建议允许抵扣。
3.适当放宽抵扣条件,实质重于形式,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合并,只要符合抵扣条件,且发票信息完整准确,一般纳税人均可抵扣进项税。
五、结束语
“营改增”的实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虽然实施初期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随着建筑企业自身规范及本关政策继续完善,建筑业也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从长远看,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秀芳.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J].黑龙江纺织,2015(4):108-109.
[2]左莉.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6(21):89-91.
[3]陈凡.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工作探讨[J].中国市场,2017(19):11-13.
(作者单位: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的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率3%改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而相近的行业房地产业税率5%没变,从直观上看建筑安装业税率变化幅度最大。“营改增”是否能真正减轻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关键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文就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负率测算,以及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法的选择,分析“营改增”后对建安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安装业;税负影响;探讨
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都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营业税已全部改征增值税。由于建筑业成本构成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税率3%-17%多种,因此分析建筑业综合税负情况应从建筑成本构成及比重入手。
一、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构成是材料费和人工费,影响抵扣的因素主要有
(一)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费用约占成本比重的50%左右。由于营业税时代不能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对采购发票是否规范不够重视。营改增后,虽然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率仍是17%,但对于砂石等建筑材料以及日常零星材料采购,目前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出售,在不增加采购成本的前提下,一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个人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即使取得专票,相应成本也随之转嫁给购货方。
(二)劳务工资
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施工班组的劳务费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约占成本比重的30%左右,但员工工资无进项税抵扣,施工班组一般直接整体发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如果从劳务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率只有3%。
(三)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此项内容约占成本比重的20%左右,其中工伤保险费等行政费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银行贷款利息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实际税负情况测算
以部分上市公司建筑成本抽取的样本为例,假定毛利率为10%,根据不同的成本费用类别所对应的税率及成本比重,预估专票取得的概率,模拟对工程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分析如下:
(一)理论上假定所有应当取得的专票都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成本费用类别、税率、成本比重,专票概率分别为:1.人工费,3-11%,27%,100%;2.材料费,3-17%,50%,100%;3.机械使用费,5%,1%,100%;4.其它直接费,0-11%,4%,42%;5.分包工程,11-17%,13%,100%、6.间接费用,0-17%,6%,4%。加权平均后合计综合进项税率10.21%,预计税负率=11%-10.21%*90%=1.81%,较“营改增”前减少了1.19%。
(二)按目前行业现状,上述成本费用类别税率、成本比重不变,可取得专票的预估概率分别为:1.人工费,80%;2.材料费,67%;3.机械使用费,80%;4.其它直接费,36%;5.分包工程,80%;6.间接费用,4%。加权平均后合计综合进项税率7.11%,预计税负率=11%-7.11%*90% =4.6%,较“营改增”前增加了1.6%。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实际税负率很难控制在3%以内。
三、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和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法选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即使甲方只提供一个开关,也可以视同甲供工程,选择按简易计税法?如果理解正确,那么基于第二点测算分析,如不考虑甲方对开票税率的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大多数愿意选择简易征税法。
四、相关建议
(一)企业自身
建筑企业自身要顺应国家宏观政策改革,从企业上层到基层应加强对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了解,以便能尽快适应政策的过渡,分享政策红利。
1.提高规范管理意识,掌握税收相关知识,在经营业务洽谈过程中关注税费成本的影响,以及合同、付款、发票等业务信息的一致性。
2.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防范财税风险。
(二)政策环境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核算要求日益规范,若企业未及时取得足额合规可抵扣专用发票,企业税负势必会增加。考虑到建筑业影響面广,为促进企业平稳过渡,建议立法部门考虑:
1.适当扩大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可供企业自主选择;
2.适当放宽允许抵扣进项税范围,如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且由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劳务成本,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建议允许抵扣。
3.适当放宽抵扣条件,实质重于形式,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合并,只要符合抵扣条件,且发票信息完整准确,一般纳税人均可抵扣进项税。
五、结束语
“营改增”的实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虽然实施初期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随着建筑企业自身规范及本关政策继续完善,建筑业也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从长远看,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秀芳.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J].黑龙江纺织,2015(4):108-109.
[2]左莉.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6(21):89-91.
[3]陈凡.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工作探讨[J].中国市场,2017(19):11-13.
(作者单位: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