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创业赚千万资产录像遗嘱未获支持

    共同创业积攒千万财富

    2000年,25岁张迹在上海结交了同性挚友李涧,两人因性情相投遂开始了在上海共同打拼创业的生活。经过多年的奋斗,两人创设了三家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事业起步不久,两人联名买了套普通住宅,生活倒也舒适。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两人商量着另买一套花园洋房。由于张李两人都是外地户口,上海又出台了限购措施,李涧遂将第一套房子的产权变更至张迹一人名下,另以李涧之名另行购买一套价值800多万元的花园洋房。

    购房不久后,李涧突感身体不适,被查出患有淋巴癌。病魔来势汹汹,很快就夺走了李涧年轻的生命。李涧离世后,张迹与李涧父母合力将其后事妥善处理,并开始将其股票、基金、现金等进行变现处理。

    在离世的前几天,李涧自己也预感不好,在其父母和张迹都到场的情况下,口头述说了一个财产分配的大致方案。按照李涧的要求,张迹让自己手下请来公证人员。但是公证人员来的当天,张迹又犹豫了,或许不愿相信李涧会这么快离去,想再等几天,因而当天未进行公证事宜。没想到,李涧的病情每况愈下,没几天就撒手人寰,遗产公证一事也就再无可能。

    丧事处理完毕不久,张迹突然获知,李涧父母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将李涧名下的花园洋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过户到他们名下。张迹与李涧父母多次协商无果,遂将李涧父母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将李涧名下的花园洋房、公司的股权,以及李涧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支付李涧父母折价款500万元。

    法院认定录像“遗嘱”无效

    “李涧生前明确表示过将名下的房产、公司的股份赠予我,李涧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由我全权处理,我支付李涧父母500万元,并为其在老家购买普通住房一套。”张迹在庭上说道。

    对此,张迹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录像,录像中李涧脸色苍白而消瘦,躺在病床上和父母、张迹在交待财产分配的事宜。视频中,李涧说,“一方面要和你们讲一讲,第二方面该公证,该遗嘱的还是要做……”“其实我跟张迹创业真不容易,十几年了,说出来也挺难过的。这套房子我不给爸妈,在我死了之后给张迹。我所有公司股东的权益全部交给张迹处理,我全交给他,但我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债券账户里所有的钱加起来,张迹要给我爸妈500万元,另再加一套老家的小房子……”

    李涧的父母则认为,张迹提供的所谓录像遗嘱,从形式上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即使比照录音遗嘱,亦应当有两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该录像中没有见证人;从内容上讲,李涧在录像中表示要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并不是以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张提供的录像没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故即使李涧以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但在缺乏见证人的情况下,该遗嘱因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且从原告提供的录像内容可知,在录制该录像时,李涧的谈话内容虽涉及房产、公司股份等财产的处理,但其并无订立遗嘱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遂驳回了张迹的全部诉请。

    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合法取得遗产?

    主审法官贾丹介绍,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遗嘱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会发生共同共有关系。”贾丹解释称,比如夫妻关系的存在,可以发生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张迹与李涧作为朋友共同生活十几年,虽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使用,但并不具备共同共有的基础,再亲密的朋友也不是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对于像张迹这种朋友关系而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取得他人遗产?对此贾丹表示,遗赠是一条途径。如通过遗赠形式取得,需特别注意遗嘱从内容上和形式上都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遗赠人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保险起见,应及早进行公证。

    另外,在购置不动产时,可在产权证书上共同署名。如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署名的,需要另外签订有效的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并进行有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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