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核定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火灾调查工作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消防部门加强火灾调查工作和火灾统计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消防工程;火灾统计;损失核定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火灾四项指标之一,是衡量火灾严重程度重要标志,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中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概念

    1996年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2 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由此可见,核定、复核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3 消防部门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方法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火灾直接财产统计方法》(GA185-1998),该方法作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4 当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的性质不明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一个环节,其宗旨是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的目的是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存在将消防部门核定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作为民事赔偿数额依据的情况,而且消防部门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人民法院也经常处于“受理”、“不受理”的两难境地。

    二是核定工作过于繁杂,造成不能正确核定。由于火场情况千差万别,烧毁的财物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种类价格繁杂多样,给火灾损失核定带来了诸多不定因素。很多火场破坏严重,现场残骸难以保存,对于被烧损物品的核定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增加了消防部门工作的难度。特别是有些发生火灾的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追究少报漏报损失;现在还有许多火灾涉及到赔偿问题,受灾户故意多报、谎报现象突出。

    三是计算方法不科学、不完善。比如《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规定的重置价值确定过于烦琐,工作量大,实践中根本无法确保所有火灾完全做到;图书资料的损失核定操作性不强;城乡居民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与财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按照房屋装修财产损失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计算公式计算容易出现错误结果;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中,只有折旧年限和重置完全价值等参考数字,没有考虑到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间的差异,对无规划、无土地使用许可证或违规建筑的计算无法明确。

    5 加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的对策

    一是加快对火灾调查、火灾统计有关规章的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部门“核定火灾损失”修订为“统计火灾损失”,无疑将更加有利于消防部门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快《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的修订进程,以确保火灾直接财产的统计工作。

    二是积极引入中介组织参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核定。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核定,由于受到包括计算方法不同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在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很不规范,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中引入中介组织的做法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一些公安消防机构让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中介组织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定,以弥补公安消防机构的不足。笔者认为凡情况复杂或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一定要由价格鉴证机构先行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后再核定,以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有关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核定的异议和不服。

    三是制定简易程序,方便案情简单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火灾直接财产统计方法》(GA185-1998)规定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然而对于一般的小损失火灾,特别是由派出所办理的火灾案件中,火灾损失小,没有损害赔偿关系,再依据此办法进行核定在实践中是无法做到的,建议充分体现及时、便民的宗旨,制定简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提高火灾调查人员业务素质,提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质量。火灾调查人员要勇于进取,敢于创新,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采取各种有效的培训和自我提高形式,不断提高道德水准和政治素质,高质量地完成火灾调查工作,特别是对有争议、易引起复议、诉讼的火灾,牵扯到索赔的火灾损失核定,更加要细心认真。相关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奖惩机制,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的精神,表彰实事求是的先进典型,处罚不负责任的统计单位和个人。

    参考文献

    [1]张金专,胡建国.《中国消防手册》第八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

    作者简介:张金宝,黑龙江省鸡西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火灾调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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