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防控机制对策研究

    摘 要: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刑事犯罪呈动态化和复杂化态势,其中新生代农民犯罪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闲散青少年群体、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流浪乞讨青少年群体、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被列为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如何促使其市民化是防控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点。本文拟就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新生代农民”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社会归因研究,结合犯罪心理学、社会学、治安管理学等理论,就防控青少年犯罪以及如何促使其顺利完成城市社会化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青少年犯罪;新生代农民;犯罪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1-0109-06

    收稿日期:2013-10-20

    作者简介:王锐(1963—),女,吉林长春人,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治安管理。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长治久安是基础,平安中国设是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发展时期,社会治安问题呈现动态、复杂态势,其中青少年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尤其值得关注。青少年犯罪系指14-25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依据刑法学和发展心理学理论界定),其中14-18岁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刑法学)。2010年8月6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的通知》,将闲散青少年群体、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流浪乞讨青少年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列为开展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并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等16个城市(区)为防控青少年犯罪社会创新管理试点。相关调查表明,上述五类重点青少年的犯罪特征较为突出,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农村留守儿童、城市里的农民工)犯罪问题格外引人关注,如何促使其市民化是防控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点。2004-2013年间,我国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下降态势,但人员结构却呈一升一降特征,既城市犯罪青少年数量下降,而农村犯罪青少年数量上升明显。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2004-2008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未成年罪犯412872人,占全部罪犯的比例为9.31%;其中农民身份的未成年罪犯比例最高,为43.18%;其次是无业人员达33.67%;在校生占12.26%;辍学生占2.57%;工人占1.25%。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判决生效的被告人有234737人,其中2009年比2008年同比下降12.7%;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12.13%,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是下降的。[1]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365750人,年均递减7.96%。[2]2010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持进行的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家住城市的占32.8%,家住农村的占67.2%。2011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被告人有51814人,其中农村未成年犯罪人数仍超过半数以上。[3]全国妇联2013年5月10日在京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指出:目前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4]因此,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新形势下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大课题。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其中环境对青少年的不利影响至关重要。社会变迁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充分解读社会变迁的基本含义,有助于探求青少年犯罪的深层原因。

    (一)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方面看,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扭曲了一些青少年的心理,极易把青少年引向犯罪。二是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影视剧大多充满色情、暴力内容,对青少年产生间接的教唆和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作用。三是缺乏有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青少年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或无法就业时,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使之处于“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状态,使之成为违法犯罪的“生力军”。与此同时,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改革造成了某些领域的暂时性无序与失控,社会缺乏主题价值观的有效引导,社会道德标准出现混乱,这些都使得青少年的人生观形成处于较为严重的“后天失调”状态。社会上的拜金主义,腐败之风,加之贫富两极分化,凡此种种因素均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也为那些存在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提供了犯罪心理环境,降低了他们的罪责感,使他们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甚至成为其犯罪的正当理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活的现代化,社会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与日剧增,不健康传媒的存在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一些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失控,也为诱导唆使青少年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新生代农民”生存环境的影响

    广东省某监狱一项关于新生代农民犯罪调查数据显示,犯罪的新生代农民近八成曾是留守儿童,父母对他们基本上是不管不问,处于“放养状态”。在这一环境中长大的新生代农民社会接纳程度相对较低,在陌生的地方他们没有朋友,只能同相同背景的同乡交流和玩乐。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不强的年轻人,一旦相互“鼓励”和“引导”,很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新生代农民普遍具有农村孩子的纯朴,他们易受环境影响,在一个恶劣的环境里容易学坏,但在一个好的环境里也容易出人头地。从个体心理发展角度看,这些农村孩子最需要社会关爱。因此,对新生代农民,城镇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慢慢地接纳他们,使之成为城市的建设者。让新生代农民“市民化”极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民的自身发展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农民流向所在城市的未来发展与稳定,两者关系处理的好则可双赢,反之也会两败俱伤。

    (三)社会小环境的恶化

    相关研究表明,违法犯罪青少年大多来自于“问题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结构畸形,家庭解体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影响极大。从违法犯罪青少年自身因素看,一方面是文化程度较低,另一方面是在其青春期过程中接受到生理和心理卫生教育。青少年的个体交往范围比较狭窄,父母是孩子的重要互动对象,有些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没有对自己的孩子做到良好的沟通和教育,没尽到父母应尽的责任。由于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自幼受到家长的溺爱,家长往往迁就他们的不适要求,放纵他们的不良习惯,特别是在物质要求上极少限制。凡事以自我为最高价值取向,这是当下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他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习惯了“以我为主”。但太过于强调自我使他们待人处世很功利化,看眼前,重实利,忽视甚至不顾他人的利益和感受。青少年阶段,他们除了要面对学业的压力,还要面对相当激烈的就业竞争,加之自己的思想与行为尚不成熟,在遭受挫折的时候极易造成行为失控。当然,家庭暴力也会伤害子女的自尊心,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和自卑情绪,容易接受社会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对于那些在问题家庭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温暖,也会不同程度地促成他们人格和行为的扭曲。大量司法实践典型案例表明,犯罪青少年的心理行为问题都与其家庭有关。

    教育缺失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原因。学校担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历史重托,尤其是中小学的义务教育是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最重要环节。但近些年来的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品德教育,出现了“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学校分等级,班级分重点,对成绩较差学生的教育管理相当不力,极易引发他们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此外,重智轻德,对法律、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这必然会导致一些学生的不良行为的产生,并逐渐由小错酿成违法犯罪。

    (四)青少年固有的身心特征

    美国哈佛大学的著名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追踪1000名平均年龄在14岁的少年犯,5年后,在还能统计到的905人中,有798人有过再次犯罪记录。格卢克夫妇认为,如此高的重新犯罪率,缘于这些少年犯在童年期就养成了反社会性的人格,而具有这种人格的个体将更容易犯罪。英国剑桥大学发表于1992年的研究报告也指出,那些在14岁左右表现出攻击行为、恃强凌弱、大胆、冲动特性的少年,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正处于从儿童向成人过渡时期,这一过渡期的生理基础是青春期的发育,即生殖器官的发育成熟性意识开始觉醒,但他们还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正确的性道德观念,对正在萌动的性冲动缺乏心理上的准备,充满神秘感和好奇心,他们期望独立,但在心理上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一方面与社会性需要紧密联系的高级情感发展较快,另一方面在体验情绪情感过程中又易于冲动、不和谐,所以青春期也被称为“困难期”、“危机期”、“闭锁期”和“逆反期”。违法犯罪青少年大多没有受过系统的普法教育,加之他们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浅薄,自控能力差,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青少年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也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人易受从众心理的支配。很多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风,蹈入犯罪。因此,青少年犯罪团伙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形成容易,形式松散,随意性强,人员流动性强,传染性强。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第一个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过早地受到感染,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加之教育挽救措施的缺失以及自身无法判断是非对错等原因,使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特征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中青少年占很大比重,农村犯罪青少年又占整体犯罪青少年的60-70%,违法犯罪行为从偷摸扒窃、打架斗殴、性侵,到拦路抢劫、强奸妇女、行凶杀人等无所不有,结成“犯罪团伙”为非作歹,多次重新犯罪等复杂多样。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较多,团伙犯罪倾向明显

    青少年基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征往往喜欢结伙行动,以得到他人的认同和相互壮胆。据统计,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5%属于团伙或结帮作案,呈现出“纠合性”特点,而具有这种特点的群体极易发展成为黑恶势力。2010年某市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9件19人,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55.8%;2011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8 件17人,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47.2 %。青少年犯罪团伙大多打着“义气为先”的幌子,专门引诱未成年人行使犯罪。

    (二)重新犯罪现状日益严重

    根据中国新闻网2011年6月30日报道,锡山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共计575人,至2012年6月底因重新犯罪已被判决的为66人(重新犯罪时,部分已为成年人),占11.5%。法院相关人士表示:青少年重新犯罪的趋势正日趋严峻,重新犯罪人员均为男性,而且以二次犯罪居多,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较高。罪名重合的计44人,占66.7%,主要为盗窃。外来青少年重新犯罪人数多于本地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重新犯罪人员基本都存在家庭结构不完整,本人没有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情形,父母离异和一方去世、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没有音讯、个人小学没有毕业等家庭的有24人,占36.4%。这种情况在该地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更为明显,占60%。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有4人,占6.1%;刑释或非监禁刑考验期满1年内重新犯罪的有33人,占50%,其中不乏刑释后1个月内就重新犯罪的现象,刑释后3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占到了84.9%。[7]

    (三)以高科技方式犯罪增多,显示成人化和智能化特征

    利用计算机和窃听技术等高科技犯罪,利用生物学、化学、医药学先进知识犯罪。涉及高科技、智能化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背景,作案过程中善于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违法犯罪活动中,使违法犯罪更加隐蔽和复杂。

    (四)暴力犯罪形态突出,发展呈愈演愈烈趋势

    据新华社报道,现阶段青少年犯罪以侵财犯罪为主,如盗窃、抢劫、敲诈等,伤害、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其中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在青少年罪犯中约占全部罪犯的50%左右。违法犯罪青少年大多没有固定收入,他们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之途。

    (五)流动性与周期性特征明显

    新生代农民在外打工谋生者较多,流动性较强,因而其犯罪也往往具有流动性的特点。犯罪的周期性一般体现在节日前后。节日是人们消费的黄金时期,也是犯罪的高峰时期。从案件反映来看,近几年来,青少年因受巨额利润诱惑而参与传销团伙、毒品团伙的数量增多,趋势明显。2013年4月,湖北荆门警方打掉一跨省流窜绑架犯罪团伙,4名年轻的涉案嫌疑人均来自农村,在城市无固定职业,长期沉溺赌博,流串各地实施绑架抢劫。[8]

    三、构建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控机制的建议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辛巴杜于1969年进行了一项实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加州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辆车,被摘掉车牌,打开顶棚,当天就被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辆一个星期也无人理睬。后来,辛巴杜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车就不见了。以这项实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效应”理论。破窗原理形象地说明无序的环境与某些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之间关系紧密。公共场所或邻里街区中的乱扔垃圾、乱涂乱画、打架斗殴、聚众酗酒、强行乞讨等这些较小的无序和破窗一样,如果得不到及时整治,就会增加那里的人们对犯罪的恐惧、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削弱,从而引起更加严重的无序甚至犯罪;如果警察和社区能够积极地干预这些可能诱发犯罪的无序环境,就可以有效地控制、预防和减少无序的累积和某些犯罪的发生。因此,加强大社会机制和小社会环境的创新管理对防控青少年犯罪极为重要。

    (一)建立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和评估机制

    对于个人来讲,有一个好的身体是事业取得成功的基础。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有一个好的体制是社会和谐的先决条件。当然对于公安基层组织来讲,有一个好的管理理念是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关键。我国的基本情况是人口多、地域广,从1991年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普遍展开,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和有关公安基层部门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就全局而言,目前社会治安综合防控的基层基础建设仍然比较薄弱,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对基层组织建设不够重视,基层组织不健全,工作无人抓;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一些工作措施的落实还缺乏组织、机制、物质等方面的有效保障等。因此,应合理调配部门与部门,地区与地区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同时,为了应对一些硬件设施和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借鉴“无增长理论”。就是在已有的警力和设施的条件下,为了提高警员在工作中的效率,强化个人能力和有效的运用已有设备,从而更好的执行工作。真正做到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用最小的代价完成更高的任务目标,为青少年犯罪治安防控打好基础。

    (二)建立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审前评估要真实全面,客观反映社区意见,预先落实好监管帮教措施。对于进入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罪犯,在加强监管及法制教育的同时,要着重于加强其学业、技能教育,为他们创造入学和就业机会,避免因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一是明确帮扶对象,将闲散青少年界定为14到25周岁之间,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没有进一步就学或监护缺失的失业、失学、失管的具有当地户籍的青少年和暂住青少年。将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闲散青少年列为闲散青少年重点。明确帮扶对象,使帮扶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二是组建帮扶队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组建以基层干部为主体、共青团干部为骨干、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帮扶队伍。针对帮扶人员素质、能力和专业水平需要提高的状况,进行队伍培训,帮扶人员要了解帮扶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工作程序和内容,掌握帮扶工作方法。三是探索问题青少年排查机制。根据闲散青少年的实际表现,依据其社会危险性进行归类,排查出闲散青少年重点人,交由街道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负责帮扶,易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的重点人,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帮扶。四是建立帮扶档案。利用全国社区闲散青少年管理平台,及时添加档案,更新数据,对闲散青少年的动态进行跟踪。建立个案帮扶案卷,详细记录帮扶过程,实现帮扶工作规范化。

    (三)最大限度地维护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2010年以来,我国防控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免除前科报告制度。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防控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公安机关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努力做到:一要健全隐私保密机制。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从立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保密,注意在公安工作中的时间、场所、次数、环境等每一个细节,防止因办案造成不必要的信息传播而导致未成年人的隐私扩散。二要引入人性化考察机制。对于那些平时表现良好且属初犯、偶犯的青少年,经心理测评确认有悔罪心理,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的,应联合地方青保办、关工委等组成考察教育小组,对考察对象的学习情况、公益劳动等进行为期2至4个月的考察,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依法作出不立案等决定。三是引入污点消除机制。消除那些失足青少年的不良记录,避免对其续学、升学和就业产生不良影响。应聘请专业人员对涉案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对公安机关询问工作的恐惧、紧张和抗拒情绪,引导他们正确面对犯罪行为和法律制裁,以健康的心态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教育改造的质量

    司法机关要积极推进看守所及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提高对犯罪青少年教育改造质量,探索符合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方法,细化关于犯罪青少年改造的相关规定,以体现青少年犯教育改造特色。努力开展青少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每一名青少年犯都能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其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的能力,最终实现刑罚执行职能专门化、目标单一化。

    (五)净化社会环境

    净化社会环境是防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现代城市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传统的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舞厅、网吧、迪厅等。这些文化传播方式和文化活动场所难以管理,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黄赌毒现象,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环境条件。同时,应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六)发挥基层公安机关在防控青少年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基层公安机关在制定决策和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以人为本,充分做到:一是利用公安工作积极开展职能预防。结合办案,认真剖析有关单位在青少年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堵漏建制、加强管理、落实制度等公安工作建议,并跟踪督促发案单位落实整改,切实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二是加强公安机关与群众之间的互动,着力延伸家庭预防。主动邀请学生家长进行座谈,从心理和行为方面就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监护进行指导,让家长尽早发现孩子行为异常的先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孩子失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加强基层公安机关和学校的对接,大力开展学校预防。切实把预防工作的触角伸向学校,与学校共同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结合在校学生犯罪典型案件,组织学生旁听教育示范庭,参观未成年法制教育基地,召开以珍惜生命为主题的座谈会等,切实提高学生法制意识,并加强对部分学校的预防工作指导。四是加强基层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着力形成社会预防合力。进一步加强与教育局、青保办、关工委、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各界的联系和配合,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为违法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提供帮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关工委、青保办、妇联等有关部门一起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讨论,形成多方参与的工作合力。

    综上所述,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四位一体”的共同责任,但核心是教育问题,是转变教育观念,改变教育方法的问题。当然,要给下一代创造一个能保证其健康成长的大环境,加大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必须做好基础治安防控工作。同时社会、学校、家庭要“共同配合”,改进教育方法,加强思想政治、品德、纪律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正确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使他们的德、智、体、美得到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邢世伟.我国27年共判120万未成年犯[EB/OL].新京报,中国新闻网,http://news.chinanews.com,2011-12-05.

    [2]胡云腾.积极探索适合的审判方式[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urt.org,2013-03-08.

    [3]张蔚然,张晓宁.中国法院27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EB/OL].法制晚报网,易新闻,2011-12-05.

    [4]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R].全国妇联,2013.

    [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波浪式变化[EB/OL].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2010-09-30.

    [6]张海波.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幸福感[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01):21-22.

    [7]赵晓燕,路若愚.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增多 大多家庭不完整 文化低[EB/OL].中国新闻网,http://news.chinanews.com,2011-06-29.

    [8]湖北荆门打掉一跨省流窜绑架团伙[EB/OL].河北新闻网,http://news.hebnews.cn,2013-04-03.

    (责任编辑:王秀艳)

相关文章!
  • 基于企业文化的国企思想政治工

    陈广梅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4-081-02摘 要 新形势下,党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

  • 一次为中国革命延续火种的伟大

    朱强今年11月12日是我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在孙中山先生早期的革命生涯中,有一段流亡海外的经历,这段经历见证了

  • 周强:在县域治理中发挥好司法

    大数据时代,司法案件运行情况成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法院将海量案件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从刑事案件判断治安状况,从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