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研究
曹艳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历任领导核心都将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之一,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模式,各领域对社会治理体制与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完善社会组织建设的同时,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等纳入到社会治理体制现代化建设中来。本文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为研究内容,利用多元化的视角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容进行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社会治理 体制创新 现代化建设 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内容得到了明确,首先是政府治理创新,将权力法制化,覆盖社会公共财政建设、行政执法、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其次是加强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由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关系到我国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向,加强相关领域的研究,是解决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关键。
1 社会治理概述
早在帝制时代,社会治理就已经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得到了应用,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之一,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传统社会治理的适应性不断降低,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例如,封建历史时期,中国历代帝王凭借文官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早期国家组织结构简单,这一社会治理模式有着较为明显的效果,然而,随着国家统一后规模和人口的增加,这一社会治理制度导致了国家统治者权力被文官所分割,以至于社会治理效果降低,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西方学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并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治理的责任对象还包括多种类型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在社会治理的权力体系方面也改变了由上至下的传统治理路径,增加了以多级协商关系为核心的合作体系。
在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所关注的内容逐渐转向国家权力的规范,以及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而这就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2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基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国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一直在继续。其中,以改革开放为转折点,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分为两个阶段。
2.1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的努力下,新中国于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在此之后,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集中一切力量解决新中国成立之初所面临的百业凋敝的状态,并以恢复农业生产为全国工作的重点。为此,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被人民公社取代,全国范围内推廣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社会治理体制。
在这种社会治理体制下,国家权力通过对基层经济生产的管辖,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组织的政治管理,并实现了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统一了社会思想。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增加,以及基层农业生产问题的解决,国家发展重心向着工业、制造业等领域进行转移,这导致人民公社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面对这一问题,国家逐渐取消了这一社会治理体制,将其原有权力进行收回,开始尝试其他社会治理体制形式,加快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2.2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是中国为实现自身发展,加强对外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沟通、交流为目的,在社会治理中多个领域展开的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意味着政府必将把行政权力下放到社会基层经济体制与社会公共领域,国家在通过税收获得经济支持的同时,也提高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控制能力。
在改革开放的前10年里,国家通过权力换取经济发展的方式逐渐体现出其弊端,执政合法性受到社会范围内的广泛质疑,腐败问题滋生严重,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多元化的无序状态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社会矛盾频发。为此,国家通过对前期经验教训的总结,推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建立更加稳定的社会治理体制,从政治保障、权责划分、经费投入等多个方面入手,构筑基层平安建设体系,缓和社会矛盾。
诸如此类的“维稳体制创新”,是改革开放得以继续进行的前提,但是,总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的伟大探索,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社会治理思路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基层群众自治缺乏规范化的理论指导;其次,权力约束力存在缺失;第三,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变得流动性更强,更加开放。由此看来,这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客观条件,也是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必然要求。
3 推动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实践证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对社会治理思维的重新认识,在国家发展重心转变的同时,其治理体制也将从社会财富汲取和社会动员能力两个方面加以调整,加强以法治思想为指导的权力规范和适用原则构建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到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等要求,这从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3.1加快落实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制度
尽管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构建有着一整套的制度体系,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却并未得到观测落实,以至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例如,在外来务工法律援助组织的构建方面,当外来务工者个人权益遭到侵犯时,却无法找到相关组织信息,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选择了较为极端的处理方法。尤其是近年来城镇化建设导致了大量的农民进城,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除提供一定就业岗位外,还应当完善社会组织体系,加快落实公益性、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制度,并通过多种渠道将社会组织信息予以公布。
对于已经落实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使其能够切实履行自身义务,真正体现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价值。
3.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在社会治理工作中需要向社会组织机构购买不同类型的服务,基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特殊地位,需要其行为进行规范化、法制化,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治理体制的现代化建设。首先,政部门应明确能够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类型,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定服务价格;其次,选择能够提供对应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机构;最后,对所有纳入名录的组织机构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对于以往社会治理体制中存在的官方、半官方社会组织机构,政府部门不应给予区别对待,加强对社会治理服务招标体系的规范化、法制化,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3强调工青妇组织的公益性与社会化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外围组织,工青妇组织是以工人、青年、妇女为核心的团体组织,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工青妇组织不仅人数众多,且有着较为强大的社会号召力,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工青妇组织的社会职能发生了明显转变,在以往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志愿者服务的相关内容,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反而增强了其社会服务属性、公益属性和社会属性。
以工会组织为例,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或政府领导下的工会组织以维稳为核心,对工人的权益保护则放在了次要位置。随着社会治理创新要求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将工人权益保护放在了首要位置,在多元化治理的过程中,只有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才能够切实解决工人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维稳的目的自然也就达成。相反,如果一味维稳,而忽视了对工人的权益保护,则将导致社会矛盾积压,长此以往,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3.4对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引导
目前,社会范围内的新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对于此类组织的管理,应坚持注册登记制度,而不是通过各种条条框框约束其发展。
例如,近年来关于幼儿园安全问题的讨论,一系列涉及幼儿园安全问题的发生,促使以家长团体为核心的幼儿保护组织的成立。面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检查自身工作的缺失,幼儿园安全属于社会治安管理范畴,这一组织的存在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交叉。政府部门应组织公安部门进行讨论,通过政府机关的及时介入,提高政府在社会服务中的公信力,改变政府形象,使原本成立的组织能够在政府引导下进入下一环节,或合法化,或自行解散。
新兴社会组织的成立,是对政府社会治理体制缺失的警示,社会组织不应涉足政府所承担的治理领域,这将严重影响政府性事务的有效开展。因此,对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引导,有利于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使其为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国家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应着眼于服务体系的完善,通过自身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约束,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新格局。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及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创新,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依然存在不足,政府的服务职能依然有待完善。在科学的社会治理体制引导下,自主性社会组织数量明显增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将得到尽可能地满足,社会矛盾也将逐渐趋于缓和,社会稳定性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李沫.論社会治理创新[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25- 34.
[2] 张康之.社会治理创新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1- 13.
[3] 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2):24- 28.
[4] 唐先滨.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思考[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0(2):82- 84.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历任领导核心都将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之一,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模式,各领域对社会治理体制与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完善社会组织建设的同时,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等纳入到社会治理体制现代化建设中来。本文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为研究内容,利用多元化的视角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容进行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之间的良性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社会治理 体制创新 现代化建设 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内容得到了明确,首先是政府治理创新,将权力法制化,覆盖社会公共财政建设、行政执法、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其次是加强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由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关系到我国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向,加强相关领域的研究,是解决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关键。
1 社会治理概述
早在帝制时代,社会治理就已经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得到了应用,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之一,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传统社会治理的适应性不断降低,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例如,封建历史时期,中国历代帝王凭借文官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早期国家组织结构简单,这一社会治理模式有着较为明显的效果,然而,随着国家统一后规模和人口的增加,这一社会治理制度导致了国家统治者权力被文官所分割,以至于社会治理效果降低,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西方学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并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治理的责任对象还包括多种类型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在社会治理的权力体系方面也改变了由上至下的传统治理路径,增加了以多级协商关系为核心的合作体系。
在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所关注的内容逐渐转向国家权力的规范,以及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而这就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2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基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国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一直在继续。其中,以改革开放为转折点,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分为两个阶段。
2.1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的努力下,新中国于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在此之后,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集中一切力量解决新中国成立之初所面临的百业凋敝的状态,并以恢复农业生产为全国工作的重点。为此,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被人民公社取代,全国范围内推廣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社会治理体制。
在这种社会治理体制下,国家权力通过对基层经济生产的管辖,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组织的政治管理,并实现了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统一了社会思想。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增加,以及基层农业生产问题的解决,国家发展重心向着工业、制造业等领域进行转移,这导致人民公社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面对这一问题,国家逐渐取消了这一社会治理体制,将其原有权力进行收回,开始尝试其他社会治理体制形式,加快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2.2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是中国为实现自身发展,加强对外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沟通、交流为目的,在社会治理中多个领域展开的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意味着政府必将把行政权力下放到社会基层经济体制与社会公共领域,国家在通过税收获得经济支持的同时,也提高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控制能力。
在改革开放的前10年里,国家通过权力换取经济发展的方式逐渐体现出其弊端,执政合法性受到社会范围内的广泛质疑,腐败问题滋生严重,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多元化的无序状态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社会矛盾频发。为此,国家通过对前期经验教训的总结,推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建立更加稳定的社会治理体制,从政治保障、权责划分、经费投入等多个方面入手,构筑基层平安建设体系,缓和社会矛盾。
诸如此类的“维稳体制创新”,是改革开放得以继续进行的前提,但是,总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的伟大探索,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社会治理思路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基层群众自治缺乏规范化的理论指导;其次,权力约束力存在缺失;第三,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变得流动性更强,更加开放。由此看来,这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客观条件,也是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必然要求。
3 推动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
实践证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对社会治理思维的重新认识,在国家发展重心转变的同时,其治理体制也将从社会财富汲取和社会动员能力两个方面加以调整,加强以法治思想为指导的权力规范和适用原则构建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到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等要求,这从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3.1加快落实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制度
尽管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构建有着一整套的制度体系,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却并未得到观测落实,以至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例如,在外来务工法律援助组织的构建方面,当外来务工者个人权益遭到侵犯时,却无法找到相关组织信息,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选择了较为极端的处理方法。尤其是近年来城镇化建设导致了大量的农民进城,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除提供一定就业岗位外,还应当完善社会组织体系,加快落实公益性、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制度,并通过多种渠道将社会组织信息予以公布。
对于已经落实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使其能够切实履行自身义务,真正体现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价值。
3.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在社会治理工作中需要向社会组织机构购买不同类型的服务,基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特殊地位,需要其行为进行规范化、法制化,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治理体制的现代化建设。首先,政部门应明确能够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类型,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定服务价格;其次,选择能够提供对应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机构;最后,对所有纳入名录的组织机构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对于以往社会治理体制中存在的官方、半官方社会组织机构,政府部门不应给予区别对待,加强对社会治理服务招标体系的规范化、法制化,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3强调工青妇组织的公益性与社会化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外围组织,工青妇组织是以工人、青年、妇女为核心的团体组织,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工青妇组织不仅人数众多,且有着较为强大的社会号召力,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工青妇组织的社会职能发生了明显转变,在以往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志愿者服务的相关内容,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反而增强了其社会服务属性、公益属性和社会属性。
以工会组织为例,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国有企业或政府领导下的工会组织以维稳为核心,对工人的权益保护则放在了次要位置。随着社会治理创新要求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将工人权益保护放在了首要位置,在多元化治理的过程中,只有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才能够切实解决工人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维稳的目的自然也就达成。相反,如果一味维稳,而忽视了对工人的权益保护,则将导致社会矛盾积压,长此以往,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3.4对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引导
目前,社会范围内的新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对于此类组织的管理,应坚持注册登记制度,而不是通过各种条条框框约束其发展。
例如,近年来关于幼儿园安全问题的讨论,一系列涉及幼儿园安全问题的发生,促使以家长团体为核心的幼儿保护组织的成立。面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检查自身工作的缺失,幼儿园安全属于社会治安管理范畴,这一组织的存在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交叉。政府部门应组织公安部门进行讨论,通过政府机关的及时介入,提高政府在社会服务中的公信力,改变政府形象,使原本成立的组织能够在政府引导下进入下一环节,或合法化,或自行解散。
新兴社会组织的成立,是对政府社会治理体制缺失的警示,社会组织不应涉足政府所承担的治理领域,这将严重影响政府性事务的有效开展。因此,对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引导,有利于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使其为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国家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应着眼于服务体系的完善,通过自身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约束,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新格局。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及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创新,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依然存在不足,政府的服务职能依然有待完善。在科学的社会治理体制引导下,自主性社会组织数量明显增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将得到尽可能地满足,社会矛盾也将逐渐趋于缓和,社会稳定性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李沫.論社会治理创新[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25- 34.
[2] 张康之.社会治理创新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1- 13.
[3] 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2):24- 28.
[4] 唐先滨.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思考[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0(2):82-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