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中资建筑企业两起税务未决案件的分析及思考
侯景斌
摘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巴基斯坦正成为中资企业投资和建设热点地区。但长期以来巴基斯坦对于外资企业的政策和税法都比较严格,在巴基斯坦不断增长的税收目标的压力下,税收环境日益严峻,目前巴基斯坦税务局部门对中资企业评税比较频繁,税务未决案件较多,中资企业能否在税收领域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企业改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关键环节。本文着重对某在巴中资建筑企业(下简称“该中资企业”)两起不同类型税务案件从形成成因与风险角度进行论述,能对管控中资建筑企业在巴基斯坦税收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巴基斯坦;税务案件;风险管控
第一个案件是要求该中资企业补缴2014年代税所得税款2.24 亿卢比,税务局在不理会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项目部申辩材料的情况下,依据该评税令于2017年3月31日在工程项目开户银行强制执行部分税款,同期有多家中资企业遭遇类似状况。
第二个案件是税务局要求该中资企业关于征缴2013年利润税金额5.13亿卢比的评税令,该金额是以2013年该中资建筑企业所属项目部从业主收到的预付款为收入,扣除当年的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后乘以34%的利润税率后减去2013年应退税款1.346亿卢比得出。
一、案件背景
2016年以来巴基斯坦税收环境发生变化,税务局官员迫于完成年度税收目标任务加大了税收查处力度,相关税务官员滥用税法情况相当严重:税务局2016年至2017年针对税收审查情况前后先后针对该中资企业开具两次评税令:
(一)补缴2014年所得税税款2.24 亿卢比案件是税务局不认可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承包项目部存在大量当地雇员工资未达到纳税起征点、不认可材料及货款等挂帐形成的外帐成本、不认可总部管理费列支成本形成的;
(二)税务局开具评税令强制征缴2013年利润税金额5.13亿卢比案件核心关键点在于税务局违反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原则,2013年税务审查认为外帐建造合同毛利低,不认可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将该中资企业2013年收到的工程总价的20%的预付款认定为了收入(不认可该中资企业已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而该中资企业所属项目部13年处于前期筹备阶段,无大额成本支出,故形成了较大的应税所得。
对于上述案件,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承包项目部已及时提供了申辩材料进行申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征税,而实际情况是在案件开始阶段税务部门不理会会计师事务报的申辩,在持续走相关程序。
二、上述两个案件给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
(一)对当地银行帐户和资金安全的影响
在该中资企业所属项目部未办理暂停令延期的情况下,银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伊斯兰堡税务局对银行帐户可以执行强制扣款。项目部为保证银行帐户正常使用,在税务案件未决期间随时要申请暂停令,在暂停令期间银行帐户可以使用,但在暂停令结束到新的暂停令签发之前,银行帐户处于冻结状态,资金有被强扣风险巨大,对于同一税号所属项目部,需两个案件同时处于暂停冻结期间,银行帐户才能使用,直接影响项目运行。
(二)对工程履约影响
在暂停令延期的间隙,Power China税号下的银行帐户为防止资金被税务局强扣,被迫采取资金保全措施,导致银行帐户无法正常办理存支款,资金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工程后勤保障,给工程正常履约带来较大影响。
三、案件现状和该中资企业诉求
第一个案件补缴2014年所得税税款2.24 亿卢比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中,和解可能性小。项目部认为2014年评税令未理会纳税人的申辩要求,是税务局不顾事实,无理征收税款,征收原因不合理,不充分,计算方式错误。该中资企业正积极争取税务审裁部门(Appellate Tribunal)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该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兼顾纳税人提供的申辩资料和合理诉求,对于强制执行的税款予以退回或者用于抵减后期应缴税款。
第二个案件已与税务局内部上诉部门达成和解。考虑到该案件涉及金额达5.13亿卢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和解是对我方有利选项。为解决持续上诉对我方银行帐户资金安全将面临的巨大压力,通过两次听证会举证努力,已和税务局上诉专员达成和解,2017年8月8日,税務局上诉专员已将案件驳回税务部门要求重审。和解原因为2013年税收征收应依据建造合同,对长期工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为实现税收目标随意更换收入实现方法不正确,2013年使用收付实现制法确认收入,而2014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前后收入确认方法不一致; 2013年工程预付款在合同中是无息贷款,不应确认为收入,评税令征收原因不合法。该中资企业将施压税务部门能够依据法律和公司抗辩证据及事实,公正合理解决上诉,撤销评税罚单。
四、两起税务案件表现的巴基斯坦税收风险
(一)所得税风险(利润税)评税风险
2017 年巴基斯坦利润税率已调整为 31%,为巴基斯坦三大税种之一。该国所得税为项目业主代扣代缴,业主按结算金额的7%扣税。按税法规定可采用两种征税方法,①采用将预交的预扣税作为企业最终税负,即最终税额纳税机制(FTR);②可争取办理免预扣税证明的年度实际纳税机制。
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项目为国际竞标项目,标价较低,该中资企业采用第二种即年度实际缴税机制,积极争取办理免预扣税证明,改善项目现金流量。按巴基斯坦《2001年所得税法案》第59条:在企业外帐纳税申报出现连续财年较大亏损的基础可申请免预扣税证明;公司在2013和2014年外帐财报出现较大亏损的条件下通过积极争取已申请到2016年和2017年免预扣税证明,但同时面临税务局对以前年度利润税的审查风险,2013年至2014年的所得税(利润税)审查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产生的。2013年利润税评税令中税务局官员主观判断较重,给企业增加了守法成本和税收风险,主要表现在:①为实现税收目标随意更换收入确认方法,2013年税务审查认为建造合同毛利过低,不顾公司低价中标事实,不认可2013年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使用收付实现制法调整确认收入,而工程预付款公司已提供预付款银行保函应为负债,在合同中是无息贷款,不应做为收入,这与2014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方法前后不一致;②将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冲减成本,导致重复征税;③税务局枉称没有收到项目部已提交的申辩资料,如建造合同可行性报告、保险费证明等,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和外帐成本。综上所得税(利润税)评税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官员的主观臆断。
摘要: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巴基斯坦正成为中资企业投资和建设热点地区。但长期以来巴基斯坦对于外资企业的政策和税法都比较严格,在巴基斯坦不断增长的税收目标的压力下,税收环境日益严峻,目前巴基斯坦税务局部门对中资企业评税比较频繁,税务未决案件较多,中资企业能否在税收领域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企业改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关键环节。本文着重对某在巴中资建筑企业(下简称“该中资企业”)两起不同类型税务案件从形成成因与风险角度进行论述,能对管控中资建筑企业在巴基斯坦税收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巴基斯坦;税务案件;风险管控
第一个案件是要求该中资企业补缴2014年代税所得税款2.24 亿卢比,税务局在不理会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项目部申辩材料的情况下,依据该评税令于2017年3月31日在工程项目开户银行强制执行部分税款,同期有多家中资企业遭遇类似状况。
第二个案件是税务局要求该中资企业关于征缴2013年利润税金额5.13亿卢比的评税令,该金额是以2013年该中资建筑企业所属项目部从业主收到的预付款为收入,扣除当年的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后乘以34%的利润税率后减去2013年应退税款1.346亿卢比得出。
一、案件背景
2016年以来巴基斯坦税收环境发生变化,税务局官员迫于完成年度税收目标任务加大了税收查处力度,相关税务官员滥用税法情况相当严重:税务局2016年至2017年针对税收审查情况前后先后针对该中资企业开具两次评税令:
(一)补缴2014年所得税税款2.24 亿卢比案件是税务局不认可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承包项目部存在大量当地雇员工资未达到纳税起征点、不认可材料及货款等挂帐形成的外帐成本、不认可总部管理费列支成本形成的;
(二)税务局开具评税令强制征缴2013年利润税金额5.13亿卢比案件核心关键点在于税务局违反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原则,2013年税务审查认为外帐建造合同毛利低,不认可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将该中资企业2013年收到的工程总价的20%的预付款认定为了收入(不认可该中资企业已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而该中资企业所属项目部13年处于前期筹备阶段,无大额成本支出,故形成了较大的应税所得。
对于上述案件,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承包项目部已及时提供了申辩材料进行申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征税,而实际情况是在案件开始阶段税务部门不理会会计师事务报的申辩,在持续走相关程序。
二、上述两个案件给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
(一)对当地银行帐户和资金安全的影响
在该中资企业所属项目部未办理暂停令延期的情况下,银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伊斯兰堡税务局对银行帐户可以执行强制扣款。项目部为保证银行帐户正常使用,在税务案件未决期间随时要申请暂停令,在暂停令期间银行帐户可以使用,但在暂停令结束到新的暂停令签发之前,银行帐户处于冻结状态,资金有被强扣风险巨大,对于同一税号所属项目部,需两个案件同时处于暂停冻结期间,银行帐户才能使用,直接影响项目运行。
(二)对工程履约影响
在暂停令延期的间隙,Power China税号下的银行帐户为防止资金被税务局强扣,被迫采取资金保全措施,导致银行帐户无法正常办理存支款,资金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工程后勤保障,给工程正常履约带来较大影响。
三、案件现状和该中资企业诉求
第一个案件补缴2014年所得税税款2.24 亿卢比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中,和解可能性小。项目部认为2014年评税令未理会纳税人的申辩要求,是税务局不顾事实,无理征收税款,征收原因不合理,不充分,计算方式错误。该中资企业正积极争取税务审裁部门(Appellate Tribunal)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该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兼顾纳税人提供的申辩资料和合理诉求,对于强制执行的税款予以退回或者用于抵减后期应缴税款。
第二个案件已与税务局内部上诉部门达成和解。考虑到该案件涉及金额达5.13亿卢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和解是对我方有利选项。为解决持续上诉对我方银行帐户资金安全将面临的巨大压力,通过两次听证会举证努力,已和税务局上诉专员达成和解,2017年8月8日,税務局上诉专员已将案件驳回税务部门要求重审。和解原因为2013年税收征收应依据建造合同,对长期工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为实现税收目标随意更换收入实现方法不正确,2013年使用收付实现制法确认收入,而2014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前后收入确认方法不一致; 2013年工程预付款在合同中是无息贷款,不应确认为收入,评税令征收原因不合法。该中资企业将施压税务部门能够依据法律和公司抗辩证据及事实,公正合理解决上诉,撤销评税罚单。
四、两起税务案件表现的巴基斯坦税收风险
(一)所得税风险(利润税)评税风险
2017 年巴基斯坦利润税率已调整为 31%,为巴基斯坦三大税种之一。该国所得税为项目业主代扣代缴,业主按结算金额的7%扣税。按税法规定可采用两种征税方法,①采用将预交的预扣税作为企业最终税负,即最终税额纳税机制(FTR);②可争取办理免预扣税证明的年度实际纳税机制。
该中资企业所属工程项目为国际竞标项目,标价较低,该中资企业采用第二种即年度实际缴税机制,积极争取办理免预扣税证明,改善项目现金流量。按巴基斯坦《2001年所得税法案》第59条:在企业外帐纳税申报出现连续财年较大亏损的基础可申请免预扣税证明;公司在2013和2014年外帐财报出现较大亏损的条件下通过积极争取已申请到2016年和2017年免预扣税证明,但同时面临税务局对以前年度利润税的审查风险,2013年至2014年的所得税(利润税)审查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产生的。2013年利润税评税令中税务局官员主观判断较重,给企业增加了守法成本和税收风险,主要表现在:①为实现税收目标随意更换收入确认方法,2013年税务审查认为建造合同毛利过低,不顾公司低价中标事实,不认可2013年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使用收付实现制法调整确认收入,而工程预付款公司已提供预付款银行保函应为负债,在合同中是无息贷款,不应做为收入,这与2014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方法前后不一致;②将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冲减成本,导致重复征税;③税务局枉称没有收到项目部已提交的申辩资料,如建造合同可行性报告、保险费证明等,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和外帐成本。综上所得税(利润税)评税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官员的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