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颐和园照相馆变迁

    曹慧

    民国时期,随着社会进步,摄影技术的发展,北京的照相馆业蓬勃发展起来,照相被认为是一种时尚,逐渐走进了大众生活。1914年颐和园对外售票开放后,秀丽优美的自然风光、巍峨壮观的楼阁殿宇和精美华丽的文物陈列,吸引了大批中外游人参观,游玩之余自然少不了拍照留念。为了服务游人,园内曾开设照相馆专门负责为游客照相和售卖风景片。本文通过对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的整理,还原颐和园内照相馆的发展和变化历程。

    

第一家專营照相馆

    据已公开的档案资料显示,1926年8月李捷臣开设的德福照相馆是园内第一家照相馆。该商与清室订立的合同规定每年缴租洋一千五百元,五年为期,专营游人照相、售卖风景片。1928年8月,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成立后接管园内原有的商业经营,德福与清室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作为园内唯一的照相馆,德福的经营状况却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迭经政变”,游客数量大幅减少,又“园外之人来园内私自售卖山景相片”,导致“赔累不堪,受莫大损失”。由于“收入无多,应缴房地租费不能按时缴纳”,至1929年8月31日,该馆已积欠大洋一千三百七十五元。9月,德福与事务所重新议定合同,停止缴租改为按月提成,仍以五年为期。[1]

    事务所授予德福照相专营权,“如有园外照相馆来园营业,由警察加以制止,游人自带快镜除外”,档案中也有一些照相馆申请开业被事务所拒绝的例子。同时,德福可以摄制风景片但必须交由事务所发商专卖,不得私自零售。并不得经营其他项目,更不能私自转租、抵押,否则勒令停业,撤销合同。

    事务所按德福每日收入总款提取五成,三成为借用房屋器具报酬,二成作为抵还旧欠,待积欠还清后,再照他商之例提成。随着游人数量的逐步回升,德福的业绩也逐渐回暖,1933年8月还清欠款,9月起按营业收入三成上交。

    

    事务所有检查账目的权利,如德福有隐匿不实的情形,要进行处罚。1931年5月27日,调查员林继镇行至排云殿时见有游客拍摄八寸像两份,共计洋八元,然而晚间查核报单时只见六寸像一份,洋二元的记载,与事实不符,由此引发了对德福账目的审查。由于德福无法提供完整的账簿,事务所令其停业查封,按比例核算应补缴罚洋八千九百零七元三角一分四厘。如此巨额罚款德福自然承担不起,李捷臣先是称病不来,其后又几经拖延周旋,最终以认罚一百元,出具保证“以后不敢再犯,倘犯,从重罚办”而了结。8月17日,德福重新营业。

    此外,德福也要遵循事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如有背章违约、欠款不清等,随时注销合同。”雇佣人员由事务所发放门证,如违反园内规章,立即驱逐。1931年8月26日,德福私留外人居住,本应撤销营业,事务所姑念初次,从宽罚洋十元以示薄惩,如再犯“定予照章撤销营业不贷”。

    1934年8月,德福与事务所的合同即将到期,由于事务所计划改革园内照相事宜,令其期满停止营业,待修改办法出台后,再行登报招商。[2]

风景片售卖之争

    颐和园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山水景观,为了满足时人赏景留念、馈赠的需求,风景照片、风景明信片流行起来。与为游人拍照需要专业器材和材料相比,风景片的制作相对容易,有底版即可,成本也较低。颐和园开放初期,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园外小贩和园内夫役私自售卖风景片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所售照片质量低劣,价无定额,既扰乱园林的游览秩序,又直接影响园内商户和事务所的收入。

    1929年6月,事务所予准商人王月亭、高子安承办园内风景片的申请,从德福照相馆定印照片,以三年为期,按营业收入三成提成。为保障风景片发售权益,王、高二商在拟定的章程中提出园外售照片者一律退至左右桥外,不得在门前出售,违者由园警干涉;园内夫役代售照片须由承包商处购买,不得私购,违者罚办。事务所同意了上述章程,并命令保安警察取缔门外小贩,通知园役遵章代售。

    然而私售风景片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园内的夫役事务所尚且能管理,园外的小贩却无法掌控,门区周边的商户也深受滋扰,还曾发生失窃、群殴等治安事件,上报警察署也得不到有效治理。经调查这些私售风景片者皆老幼不堪、无业游民,自清末起就聚集在颐和园周边形成团伙,若一律禁止又恐绝其生路。

    10月14日,为公私兼顾,规范风景片销售,事务所与园外售卖风景片者推定的两名代表会商,拟定售卖办法七条并在园外门首张贴布告。[3]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承包商的专营权,改为代售处;德福照相馆提供风景片,由事务所查验盖戳、定价后交代售处发售;在园内外指定售卖地点,不准混杂;所有环节的价格均由事务所规定,不得随意增减;稽查员负责随时检查,一经查出即将没收风景片,商贩名目取消,永不准再行售卖,本园夫役立即开除。

    此外,事务所还制定了规章明令禁止游人及租户私自摄制风景片。如在事务所制定的《游客游览规则》中规定:“游人入园游览时不得私摄风景影片,有妨本园营业。”[4]《租户须知》中规定:“租户不得携带照相器材具拍照影片,其快镜不在此限。”

试办颐和园摄影室

    1934年9月,德福照相馆合同到期停业后,园内照相馆出现空缺。德记照相馆见机提出设立颐和园摄影社,并愿以四成营业收入上交,被事务所以“摄影办法正在筹划”为由拒绝。1935年1月,商人梁树桐提出开设照相馆的请求,被事务所以“与本所摄影部分有妨碍”为由拒绝。事务所两次坚决拒绝商户承办照相馆的原因与当时的北平市旅游发展计划有关。

    1933年6月,袁良出任北平市长,提出将北平规划建设成为旅游胜地的主张,为广泛宣传和便利中外人士游览,提倡原皇家宫殿、园林和坛庙等处编制旅行图册。1934年,事务所组织编订颐和园图说,内附园内风景照片。1935年1月,事务所续印颐和园图说。

    因德福“技术不良,器具陈旧,屡经谕饬改善,该商置若罔闻”,又颐和园风景片售卖“向经商人之手,殊受剥夺,出品有限”,为推广文化,增进收益起见,事务所决定自行组织颐和园摄影室,负责为游人照相和摄制风景片。为统筹兼顾,管理便利,事务所合并编制颐和园中英文图说、绘制颐和园平面图业务与摄影室一起组建颐和园美术部,以六个月为试办期,专门负责印刷发行事务。

    至9月底半年试办期满后,摄影室所有营业收入除开支外,计盈余六百三十一元七角九分;从月份看,四五月收入尚佳,六月份因天气炎热游人减少致收入低落,七八月份有所回升。由于试办效果良好,摄影室继续试办六个月,并计划在冬季游人减少时减少雇员,紧缩开支,待来年天气转暖时,再行增添技工,以调剂盈亏。[5]1936年4月,摄影室试办期满后停办。

分区经营的两家摄影社

    颐和园摄影室停办后,事务所重新招商承办照相馆。1936年,姚重华呈请在玉澜堂外等处设立美容摄影社,自4月1日起,限期五年,租用南罩房七间及玉澜堂外西岸房二间,每月房租五十元,另缴营业提成二成。6月,美容摄影社开始售卖本园风景片底版,印制風景片,租用排云门东门房售卖,每月缴纳房租二十五元。1941年、1942年期满各续租一年。

    日伪政权控制北平时期,经济萧条,市场波动频繁,摄影所需材料价值奇涨,美容摄影社的经营状况也颇为艰难。为了维持营业,美容摄影社多次呈请增加照片价格。1940年4月,美容摄影社申请相片加价三分之一,经批准后加价百分之二十五。

    1943年1月,美容摄影社再次申请加价,欲与城内照相业价格统一,按照东安市场生昌照相馆价格定价。3月11日,经北京市社会局审核,认为所报价格尚不为高,准予调整。相隔三年,再次调整价格,而且幅度之高,可见当时的物价上涨速度之快。[6]

    4月3日,张希仁呈请开办绿野摄影社,[7]事务所认为现今游人数量繁多,有增设一家照相馆的必要,可按区分营。经两商协定将园内分为东西两部,以景福阁、乐寿堂为界,美容社经营东部,绿野社经营西部,景福阁为共同营业区。东部营业区有南罩房、仁寿殿、玉澜堂、谐趣园、铜牛、知春亭,西部营业区有乐寿堂、排云门、佛香阁、智慧海、石丈亭、清晏舫等。[8]绿野摄影社的加入终结了颐和园内照相由一家专营的历史。

    在游人数量和摄影材料价格上涨迅猛且来源断绝的情形下,两家分营的收益显然要更低。1944年6月24日,两家一起呈请减少提成以维持营业,市府以遵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7月20日,两商再次呈请称“准暂将营业提成一项略为核减,一俟材料来源通畅,价格平衡,仍当按照合同规定如数缴纳”。市府认为合同是定案,无法更改,两家也只能勉力维持了。

    历经北平光复、北平解放,美容和绿野两家摄影社一直坚守颐和园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前后,美容、绿野两社相继被园方收回,改组为公私合营照相服务部。

    民国时期颐和园照相馆的变迁是特定时代背景下颐和园商业经营和旅游服务的缩影,这些留存下来的珍贵影像档案记录了动乱年代中的园林风光和人文风貌。如今,颐和园每年接纳大量中外游客,打卡拍照随处可见,照相的最佳位置也与过去大同小异,更有趣的是现今的玉澜堂外、排云门外仍然延续了照相馆经营的传统。时光荏苒,岁月如梭,时代在变,科技在变,人们游玩时留影纪念的想法却从未改变。

    

    注释:

    [1]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1954,题名: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该园德福照相馆违章被封拟请放宽处理处罚一百元的呈及市政府照准的指令。

    [2]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1954,题名: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该园德福照相馆违章被封拟请放宽处理处罚一百元的呈及市政府照准的指令。

    [3]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0192,题名:王月亭、高子安呈请专售颐和园风景片的呈及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的批。

    [4]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0044,题名: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拟具管理园务组织条例、修正现行章程的呈及北平市政府的训令。

    [5]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0809,题名:颐和园事务所关于续印颐和园中英文图说组织摄影室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

    [6]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1274,题名:美容摄影社、姚重华等关于照相价格事宜的呈及颐和园事务所的批示。

    [7]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1453,题名:北京特别市公署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为刘文刊承租房屋张希仁开设照相馆绿野摄像社订合同、商人李静开设玉兰食品部、北京增殖丁租用水面等事的事及北京特别市公署准予备案的指令。

    [8]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021-001-01441,题名:北京特别市公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商人张重华租房开设义客照相社的呈文合同等及北京特别市公署准备案的指令。

    作者单位:北京颐和园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