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法令》译注
肖丽等
提 要:恺撒任独裁官后在海外广泛建立殖民城安置老兵,西班牙南部的乌尔索即为其中之一。《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法令》由恺撒生前起草、后经安东尼提交罗马元老院通过,是建立该殖民城时颁布的管理条令。该法令涉及城市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体制、经济行为、宗教习俗等,是研究罗马海外殖民城和恺撒施政思想的重要史料。本文选取的是与罗马城建制相关的条款,旨在探究罗马与罗马殖民城在管理上的因袭。
关键词:法令;殖民城;恺撒;乌尔索
【题解】
1870年末,考古学家在古罗马乌尔索城(Urso;今西班牙奥苏那[Osuna]附近)所在地发现两块拉丁文青铜表,1874年又发现了两块青铜表,1925年的发现仅为残片,青铜表铭文均涉及到罗马建立乌尔索殖民城(亦称“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Colonia Iulia Genetiva])的法令。
在恺撒与庞培两雄争霸的权力角逐中,西班牙的乌尔索城始终拥护庞培一方。恺撒取得绝对胜利之后便剥夺了该城的所有权利,没收其领土,并计划建立殖民城。恺撒于公元前45年自西班牙返回罗马后便着手建城事宜。新建殖民城的体制章程起草后,恺撒虽曾加以增删修订,但在其遇刺时并未正式颁布为法令,而是之后由安东尼提交罗马元老院通过而成。根据铭文内容,现存青铜表应为弗拉维王朝韦帕芗统治时期重新刻写的抄本。1
该法令铭刻应共有9块青铜表,现存4块,包含53条法令。每项条款独自成段,每段段首标有条款序号。每块青铜表内容编为三列或五列,第一块青铜表三列,包括第61条到69条,内容是关于行政官员的选举、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第二块青铜表三列,包括第70条到82条,所涉及的内容有职官的宗教义务、殖民城的宗教资金、宗教禁令以及关于维护公共财产的规定;第三块青铜表五列,包括第91条到106条,所涉内容涵盖了行政官员和神职人员的宅邸、禁止职官收受贿赂、司法权限和司法审判、公共劳役、输水道及废水、行政官职候选人、募兵、殖民城的道路等相关规定;第四块青铜表三列,包括第123条到134条,所涉内容有议事会成员渎职、行政官员对议事会的职责、行政官员候选人与竞选人的义务、竞技赛观众席以及任命神圣场所主管人的规定。《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法令》的现存条款对研究罗马殖民城的体制以及殖民城与罗马城之间在官制结构、经济运行和宗教活动上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从中亦可以看出罗马文明在行省的传播及影响。本文特别选取其中7条进行译注,即第69条、76条、82条、97条、98条、104条和127条,其所涉及的租约、建筑、公共财产、土地分配、公共工程及道路等相关信息明确反映出殖民城与罗马本土在经济制度方面的密切联系,也可看出殖民城在官制、宗教制度、社会等级制度上对罗马本土相关制度的传承。
本文据《拉丁铭文集成》(CIL II 5439)中的校勘本译出,并参考了1912年哈尔迪的英译本和2005年安娜·霍伊斯(Ana María Vázquez Hoys)的校勘本。1译文所采用的校勘符号,“[ ]”中内容为校勘者所拟补之阙文,“”指阙失字母个数不确者,“( )”中内容是译者为完整表达句意而拟补者。
第69条
【译文】
殖民城建立之后首次任二人团[1]者在其任职期间,之后在尤利乌斯殖民城[2]任二人团者在其开始任职的六十天内,应在议事会成员的出席人数不少于二十位时向议事会提议,[3]钱款应依据租约划拨并偿付给某个承包商或某些承包商,这些承包商已订约为献祭和宗教活动供应所需的物品。[4]在此款项根据议事会法令[5](并)依租约被划拨并偿付给上述承包商之前,不得向议事会做出其他提议,议事会的任何法令也不得通过,同时,在处理该问题时,出席者应不少于三十位。不论议事会决议如何,该二人团应当保证,当他们没有从那笔资金中偿付(并)划拨据本法令应[为]于殖民城或其他地点公开举行的奉献所提供和划拨的款项,(该款项)应划拨并偿付给某个承包商(或)某些承包商。
【注释】
[1] “duoviri”系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的首席长官头衔,因以罗马城的两名执政官体制为蓝本,故实
行二人团制,任期一年。
[2] 罗马在乌尔索设置殖民城后将其命名为“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其中“尤利乌斯”(Iulia)源自
恺撒的族名,“母神”(Genetiva)源自尤利乌斯家族的远祖母神维纳斯(Venus Genetrix)。铭文中
提及该殖民城时,或以全名、或以其中一个作为称谓。
[3] 二人团须向议事会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从公共资金库中支出款项。不过,在任的二人团系根据
租约申请拨款,因此只需20位议事会成员(殖民城议事会成员为100人)在场便可。
[4] 将公共事务承包出去是殖民城承袭罗马本土习俗的典型表现。许多殖民者获得份地之后,也将
土地承包出去,承租人或佃户主要是意大利人,他们跟随殖民者而来,靠租种土地为生,并将罗
马和意大利的耕作方式和技术带到了新殖民城,促进了行省农业的发展。
[5] 即至少20位出席的议事会成员所做出的决议。
第76条
【译文】
在尤利乌斯殖民城的城区之内,任何人都不得拥有制陶作坊和(每日产量)高于三百块的砖瓦作坊。[1]如果任何人拥有此类(作坊),那么该建筑及其所占区域应成为尤利乌斯殖民城的公共财产,[2]
[任何人如愿意都有权对这类作坊提出认领,][3]并且任何在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拥有司法权者[4]都应当如实将该款项缴入公共资金库。
【注释】
[1] 这一禁令源自罗马城的古老传统。在罗马城的城界之内,我们几乎看不到大型制陶作坊或工场,
因为这类建筑物必须建在罗马城城界以外的区域。2005年,考古学家在距古罗马城80公里的地方发现一处大型砖瓦作坊。不过,小型手工制陶作坊允许存在于城区之内,甚至日产量为250块砖瓦的作坊也可以,参见Ernest George Hardy, Three Spanish Charters, p. 34。
[2] 这类财产的充公比较彻底,充公建筑可能会被摧毁。
[3] 原文较为完整,但哈尔迪认为这句话中可能有传抄者遗漏的部分,故此增补此句。
[4] 在殖民城,拥有司法权者包括二人团、替代某二人团成员履行工作职责的城市长官、大法官以及
营造官。
第82条
【译文】
(对于)可能具有某种公共用途、并给予(或)划拨给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殖民者的土地、树林或建筑物,[1]任何人不得出售上述土地或树林,或将之出租超过五年的时间,[2]亦不得向议事会提议或执行出售抑或出租上述土地和树林的议事会法令。倘若(上述土地和树林)已经被出售,它们依旧属于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3]任何宣称自己已购买而享用上述事物之人,须向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的殖民者每年每犹格缴纳一百塞斯特尔提乌斯,并且任何人都可依据本法令为该款项进行控告或起诉。[4]
【注释】
[1] 本法令使用的“殖民城的殖民者”系整体概念,可理解为整个殖民城,故此这些土地、树林或建
筑物是殖民城所有殖民者的公共财产,他们享有“使用权”。
[2] 租约由“五年任二人团”(duoviri quinquennales)每五年调整一次。罗马城原来没有不得售卖公
共土地的法令,这一规定可能源于恺撒统治时期罗马城新制定的相关法令。
[3] 由于殖民城明令禁止出售公共土地和树林,因此任何形式的出售都是无效的,非法出售的土地
和树林一经查处,就要被召回。
[4] 第二块青铜表至此告终,本条款内容是否结束不得而知,故此以阙文标出。
第97条
【译文】
该殖民城[1]中任何二人团和拥有二人团权力的人[2]不得行事或向议事会提议,或促成议事会法令,以致任何人成为或被选定为殖民城殖民者的保护人,[3](但)依据尤利乌斯法[4]有权为殖民者授予和分配土地的人、[5]建立该殖民城的人[6]以及他们的孩子和后代[7]除外,除非议事会的多数以投票方式通过决议,[8]而在协商上述问题时,出席成员不得少于五十位。任何人如违反此规定,须给付该殖民城的殖民者五千塞斯特尔提乌斯,并且该殖民城的任何殖民者如愿意都可以为该款项控告(他)。
【注释】
[1] 即乌尔索殖民城。
[2] 二人团中如有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殖民城,他要指定一位城市长官来代替他行使职责。
[3] 这是罗马的保护制在殖民城的延续。殖民城的保护人往往是经济条件比较优越的人,因此,保
护人的任命对殖民城的发展极其重要,尤其当城市遭受天灾人祸时,保护人可利用自己的权势
与财力提供帮助。
[4] 即《尤利乌斯土地法》(Lex Julia Agraria),乌尔索殖民城是在该法的总体指导下建立的众多殖民
城之一。
[5] 在正规的殖民城建置中,土地分配是不可或缺的程序。新建殖民城的土地在分配之前要由罗马
的专业土地测量员测出,并清晰地绘制出来。之后,负责分配土地的人将殖民城的土地进行规则的格状划分,并分配给殖民者。乌尔索殖民城的地籍测量及土地划分模式对周边城镇产生了影响,据普林尼记载(Pliny, Natural History, 3. 1. 12),乌尔索附近城镇奥斯提波(Ostippo)就以实行格状土地划分法来响应在乌尔索进行的地籍测量。
[6] 即负责起草“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法令”的人。“建立”一词拉丁文作“deduxerit”,该词专门用于
殖民城的建置,因此,殖民城的建立称为“deductio”,负责建立殖民城及起草殖民城法令的人则称为“deductor”。有时,为殖民者分配土地的人与起草殖民城法令的人是同一人。
[7] 保护人的地位是可以世袭的。
[8] 殖民城议事会人数一般为100人,因为罗马建城初期指定的元老也是100人。此处与下文所说的
“不得少于五十位”相符。
第98条
【译文】
如果此殖民城的议事会为公共工程通过法令,[1]协商此事时议事会多数成员应当出席,倘若每个成年男性每年提供至多五天的工作量,或者一套挽畜每年至多三天的工作量,[2]那么这项公共工程的实施就应当是合法的。据议事会法令,上述公共工程应由在职的营造官负责。[3]他们应保证工程建设即如议事会所作决议一样施行,只是未经他的允许工程不得使用小于十四岁、大于六十岁者。在上述殖民城或殖民城的边界内拥有住宅或地产者、且非上述殖民城的殖民者,应当像殖民者一样对同一工程负责。[4]
【注释】
[1] 在殖民城,为公共工程的实施发布法令是议事会的立法职责之一。这类公共工程包括道路的铺
设、城墙的修建、输水道及其他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的建造等。
[2] 殖民城对公共劳力的征役源于古罗马的传统习俗:在实施公共工程的建设时,公民有义务为此
提供劳役。
[3] 一般而言,营造官负责订立公共工程的施工合约,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4] 殖民城的人口结构主要包括殖民者及其家眷、来自其他地区的移民、本地人以及奴隶和被释奴。
需提供劳力者包括定居在殖民城的外邦人、本地人以及被释奴。其中被释奴拥有罗马公民权,经济上又具备一定实力,但无法在行政领域谋得一官半职。如果他们在公共娱乐和工程中投入巨大资金,其子孙便有可能受到精英阶层的认可,进而拥有掌握市政职位的机会。因此,被释奴通常会为城市公共工程的实施捐赠资金。具体参见David Braund 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oman Empire (241BC-AD193), Exeter: University of Exeter Press, 1988, p. 49。
第104条
【译文】
将被延伸[1]和建造的母神殖民城边界内的道路[2]和第十街,[3]以及遵照独裁官和最高统帅[4]盖
尤斯·恺撒的指令、安东尼法令、[5]元老院决议和平民决议[6]而授予和分配的这片土地内的边界沟渠:[7]任何人不得阻碍上述道路或第十街,不得在其中堆积(物品)或放置障碍物,不得对其耕种,[8]不得妨碍或阻塞上述沟渠,否则会阻碍水流流经其正常的渠道。[9]如有任何人违反此规定,不论何种行为,他须付给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的殖民者一千塞斯特尔提乌斯,并且任何人如愿意都可以为该款项控告(他)。
【注释】
[1] 拉丁文作“deducti erunt”,“deduco”一词语义丰富,并且与殖民城的建立密切相关,见第97条注
释[6]。此处似乎是指原有道路可能会被延伸成边界道路。
[2] 殖民城的边界与罗马城的城界作用类似,在城界内不许埋葬,不许为死者立碑,城界内的土地即
为公有,元老院都不能剥夺。
[3] 拉丁文作“decumani”。“第十街”(decumanus)是指罗马城或营盘或殖民城中东西方向的道路,原
意为罗马军团营盘中分隔第9和第10大队的街道。
[4] 拉丁文作“Imperator”。此处应为该词的原义,即“被授予‘至高权(imperium)的人”。在共和国
末期常用作士兵对取胜的将领宣誓效忠或举行大型活动时的称呼,有时也由元老院授予。后来,奥古斯都拥有的“至高权”其内涵有所扩大(不仅指军事指挥权,还延伸到政治统治的各个方面,有最高统治权之意),因此奥古斯都以后帝国时期元首所拥有的“imperator”称号一般译为“皇帝”,此处译作“最高统帅”。
[5] “Lex Antonia”。公元前44年恺撒被刺后,安东尼将恺撒所遗各类已起草却并未通过的法案一并提
交元老院,后者全部通过成为法令,统称《安东尼法令》(Lex Antonia,亦作复数“leges Antoniae”),其中即应包含这部《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法令》。
[6] 在共和体制即将覆亡之前,要建立一个新殖民城,一般先由保民官提出一项立法,经元老院审议
讨论,最后提交到公民大会通过,因此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共同管理新殖民城的建立。恺撒统治时期,建立殖民城的权力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最高统治者的手中,元老院与公民大会的作用远不如从前。
[7] 殖民城在建城仪式上继承了罗马建城的古老习俗,即由殖民城专员用一柄铜犁划出一道犁沟,以
标记城墙线,这柄铜犁须由一头白色小母牛和一头白色小公牛分别在左右牵引,犁沟的位置就是殖民城城墙的位置,也就是边界线。许多殖民城发行的钱币上均带有铜犁和犁沟的形象。
[8] 罗马的道路按所使用的材料分为土路(via terrena)、砂石路(via glareata)和铺设精良的道路
(via munita),此处是指土路。
[9] 这些禁令均是为了维护道路和沟渠的通畅。罗马素来重视道路的铺设与维护,修建良好的道路
体系一直是罗马统治者加强殖民城建设的常规性举措,这不仅有利于殖民城与罗马本土保持稳定的联系,而且对当地的经贸往来也有积极的意义。通畅的道路体系促使殖民城成为整个行省的贸易中心。
第127条
【译文】
尤利乌斯-母神殖民城举行的任何剧场表演,除了罗马人民的职官或代职官、[1]拥有司法权的罗马官员、罗马人民历任、在任或即将出任的元老、罗马人民历任、在任或即将出任的元老之子、管理远西班牙或拜提卡行省[2]的职官或代职官的副官、[3]依据本法令可以享受指定给议事会成员的坐席的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为观看表演坐在半圆形贵宾席上。[4]除上述人员外,任何人不得为观看表演坐于半圆形贵宾席,任何拥有司法权的罗马人民职官或代职官不得将其他人带至(上述席位),或带领入座,或允许[其他人]在该处逗留,以便一切(事务)正常如实进行。
【注释】
[1] 罗马于公元前326年首次使用任职延期(prorogatio),即执政官或大法官的至高权期限顺延,其目
的是使执政官作为代执政官(proconsul,字面意思为“代执政官之职”)完成一场军事战争。这种代行职位有时也应用于大法官,从而成为代大法官(propraetor)。随着行省数量不断增加,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尤显不足,所以这种代行官职在行政系统中逐渐占有重要地位。
[2] 拜提卡一词的出现说明这一法令并非其最初版本。在恺撒统治时期,西班牙地区被划分为远西
班牙行省和近西班牙行省。公元前13年,奥古斯都将远西班牙行省划分为拜提卡行省和卢西塔尼亚行省。因此,现存法令铭文必然是奥古斯都之后的抄本。
[3] 拉丁文作“praefectus fabrum”,本意为“工匠总管”,源于塞尔维乌斯改革时将工匠、技工和艺人
等编为两个百人队,统称为“fabri”,其长官即为“praefectus fabrum”。后来该称谓用于指代某些军队指挥官私人随从的总管。此处系指隶属于行省总督的下属官员。这里的“工匠”(fabrum)包括各个行业的技术工人和工程师,也包括消防员。
[4] 在剧场观看表演时,半圆形贵宾席是殖民城议事会成员的固定席位。这一规定也源于罗马传统,
自公元前194年以来,元老们就有权坐在半圆形贵宾席上观看表演。在观看竞技表演时,元老和其他行政官员并没有永久性的专属座位,而是在举办竞技赛时为其指定席位。这是剧场和竞技场的物理结构决定的。无论固定与否,元老的席位必然是观众席中的最佳席位,故此,这一条款鲜明地反映出罗马的社会等级制度。
[作者肖丽(1983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张楠(1977年—),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副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5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