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借贷的规范治理之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校园贷 现金贷 高利贷 协调监管

    作者简介:叶军,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75

    校园网络借贷,简称校园贷,是指一些借贷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方式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各种贷款业务。校园贷最初目的是为解决大学生在助学、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金融服务便利化和普惠金融,主要有“现金贷”和“消费分期”等。但由于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原因,校园贷出现欺诈、高利贷、“裸条放款”、转让“裸条”收款和暴力催收等行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整顿治理校园贷,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在2016年4月、10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 。显然,一刀切的停止网贷机构对在校大学生的网贷业务是权宜之计但引起争议,校园贷的规范治理之路值得探讨。一、 规范治理的基础:校园借贷的兴起与合理存在

    社会经济发展,必然促使校园内的金融文化发生变化,也促使校园金融活动的复杂性。校园借贷和校园网络借贷并非偶然,而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需要。校园内的大学生是没有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年龄大约在18岁至22岁期间的青年人,对资金的需求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区分为:(1)学业资金需求,主要为完成或提高学业所需的学费、培训费、生活费、杂费等;(2)消费资金需求,主要为提高自己生活水平的提前消费需求或购买于目前支付能力不匹配的需求品,如名牌衣服、化妆品、高档电子产品乃至奢侈品等;(3)创业资金需求,大学生为了自立走创业之路,包括经营电商、微商等等;(4)美容、健身、交际、请吃等需要;(5)上网游戏、炒股、赌博、彩票投注等等无关大学学习的资金需求;(6)其他资金需求,如担保还债等。

    校园内大学生的上述资金需求成为了校园网络借贷的动力源,自2015年起,校园借贷活动在我国大学校园内发展迅速,校园贷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五类:一是电商金融平台,包括蚂蚁花呗、京东白条以及分期乐商城都有学生用户; 二是互联网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网贷机构;四是各类民间金融线上化的高利贷者;五是“校园贷”的宣传推销中介和催收者。

    作为校园贷的借贷模式主要是:现金贷模式和消费分期贷。现金贷是指对普通借款人群的纯信用、无抵押、快速放款、期限较短、利率较高的小额贷款业务,其主流模式类似国外的PaydayLoan(发薪日贷款)。现金贷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期限一般在1-30天。但现金贷通常为高利息,部分现金贷平台存在着年利息率高于100%,甚至高达500%。 现金贷用户一般是无法获得银行信用卡的低信用用户。但现金贷行业存在欺诈、用户多头借贷、借新贷还旧贷等现象,高利息的背后滋生了高利贷、侵犯用户隐私以及违法催收甚至暴力催收等问题。消費分期,亦称分期付款,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卖方是债权人,买方是债务人。买方先支付一小部分标的物款项后就可以获得所需的商品,剩余款在以后分期偿还本息,由于存在利息,实际支付的金额要比一次性支付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科技公司推出的消费贷服务用户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给予办理信用卡的人群。借助于互联网支付手段、消费分期借款十分便利,可以凭身份证、学生证办理消费分期贷款业务。

    应当看到,国家在校园内开展有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金融服务,国家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到校园给部分大学生可以办理信用卡或提供某些科技金融服务,解决了大学生的绝大部分资金需求。但也必须看到大学生中还有许多学生无法获得信用卡,无法有尊严的、平等的、便利地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普惠服务,因此,除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校园金融服务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其他主体的客户体验和精准化服务,使得“校园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一定补充的必要。二、规范治理的亟需:校园借贷暴露的问题

    (一)多主体无门槛进入校园开展借贷业务

    以往大学校园是一片净地,在校大学生基本不会介入民间借贷活动,能够到校园给学生办理贷款的是持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办理的业务主要是助学类借贷,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信用卡,但一般授予信用额度是500元,一般不会非法催收。

    2009年中国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得向未满18周岁学生单独发放信用卡,对超过18周岁但无收入来源的学生发卡需父母书面确认同意。”使许多大学生无法获得信用卡和消费金融服务,大学生消费市场的金融服务空白出现。

    自2013年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特别是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各种金融消费、理财产品的出现,使学生通过虚拟的网络世界直接同借贷机构对接,同时,互联网借贷机构看中未来具有潜力的年轻学生,在线上和线下宣传、劝诱学生贷款。由于我国目前对提供资金的放贷人或称放债人缺乏门槛等制度规定,出现谁有钱谁放贷的现象。因此,只要有资金的企业、个人都进入了校园放贷,有互联网借贷机构、小贷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还包括个人放债人。 这些借贷主体门槛低、无借贷制度约束、缺乏行业标准、缺乏被监管,有些放贷人为牟取利益不择手段,是校园借贷中不良借贷行为的主要制造者。

    (二)虚假宣传、诱导学生过度消费

    从事借贷的机构(含互联网公司)为了获得学生用户,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广告活动。有的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发布、张贴各类借贷小广告。借贷机构在线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外,还雇用招聘大学生兼职充当线下、在教室、宿舍、食堂等物理场所等对大学生促销、传销和公开劝诱等。据媒体报道,采用“现金贷”和“消费分期”获得贷款的人,其借来的钱所实际花的是:10%买了商品,比如手机电脑和鞋、锅。接近90%是吃饭、在淘宝上购物、买车票。 这些消费与学生的学习没有太多的直接联系。

    (三)直接或变相发放高利贷

    校园贷中,借贷机构或放贷人在现金贷和消费分期的借贷业务中,采取日息、月息等概念吸引借款人,而实际放贷利率超出年利率24%、甚至年利率36%的比比皆是。校园贷中的“现金贷”平均利率为158%,最高的“发薪贷”利率高达598%。 所收取的利息以及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明目张胆直接放高利贷或变相高利贷。 趣店集团曾曝出“天价滞纳金”,每天的滞纳金是未还金额的1%,只需要100天,罚金就滚动到和本金一样多。 有的借贷机构给借款人放贷时,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成为高利贷。

    (四)降低贷款门槛、缺乏还款能力评估、设置非法的“裸条”担保

    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处于对自身财产安全和对借款人负责人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做认真的调查和评估,对借款用途进行限制,对确实没有偿还借款能力的应拒绝借款。 借款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人会使其陷入借款陷阱,不利于借贷双方。如在美国,提供学生贷款互联网金融公司,会根据学生所在学校、专业和成绩单等多方面的信息评估他们的还款能力,提供最优惠的贷款利率。在校园贷的过程中,存在“猎杀放贷”的不良现象。所谓“猎杀放贷”,是指贷款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向借款人真实、详尽地披露有关贷款条款和实际贷款利率、风险等信息,过于突出欲望得到满足的快乐,诱骗涉世未深、经验不足的借款人。 借贷机构降低借贷门槛,有的不问年龄、不问资金用途、不问还款能力,不问是不是本人借贷,只要有学生证、身份证等基础资料,确认是大学生身份就给予贷款。这导致学生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学生证贷款现象产生。借贷机构或出借人为了能够为收回借款有保障措施,要求学生之间相互担保、或者提供学生好友的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父母亲友的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有的要求女生持身份证拍裸体照片或摄像等作为还款保证的凭证。

    (五)多头高利借款、非法手段催收

    在校园贷中,大学生在陷入高利借贷后,因为无法及时还清欠款,往往是在同一借款平台借新债还旧债,或到其他借款平台高利借款,相当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款余额越借越多,负债越来越大,还债压力越来越重。个别企业和个人在催收账款时,侵犯到了学生正常学业生活和公民权利,如借款人一旦逾期,平台将收取高额罚金,同时采取电话“轰炸”其亲朋好友催收,有的催款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恐吓、精神折磨等“软暴力”催收、骚扰借款人本人和其同学亲友,故意制作贩卖传播借款人“裸体照片、视频”等相威胁。三、 规范治理之路:综合协调整治

    (一)明确校园借贷的监管主体和协调机制

    校园贷涉及教育、金融、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宣传、广告、营销等领域,涉及中国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管理监督总局等许多部门。校园贷的治理需要引入“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模式,倡导“政府机构组织间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目标的治理行动” 。既要明确监管主体,又要协调治理。

    首先,明确校园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我国目前已经明确中国银保监会与地方金融办(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也明确地方金融办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依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立法经验看,此类借款、放贷行为可以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牵头管理,会同中央驻地“一行两会”派出机构协调监管。

    其次,建立校园借贷日常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的监管协调机制。高校宣传、财务、网络、保卫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贷情况。对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活动、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行为进行密切跟踪监测,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开展风险提示、实时监测和预警,制定各项应对处置预案,借助大数据技术分析,让数据的应用在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发挥基础性作用。及时分享各自领域发现的有关校园贷的有效信息数据,协调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二)规范适格的校园借贷市场经营者

    校园贷涉及出借人、借款人、借贷平台、监管者和学校,在校园贷治理中,如要实现多方共赢,既能满足学生的正常需求、又实现校园和谐,需要政府在行为模式上不再是一个权力支配的过程,而是努力塑造一种治理主体之间、 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之间普遍合作的协同治理模式。 中国银监会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至此,其他借贷机构禁止校园借贷,这种“一禁了之“的管理方式是否合适值得商讨。以禁止性思维处理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漠视校园贷等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内生性、正当性和补充性, 没有充分的合乎逻辑的理由。

    出现校园贷与我国金融服务普惠性不足有关,广发银行于2004年发行第一张学生信用卡后,新业务引起多家银行服务校园并低门槛发卡,其结果是信用卡激活率低,学生多头银行开卡和借款,家长代还款现象普遍,银行坏账多损失不小。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规范信用卡业务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学生的信用卡发放和贷款处于收缩、停止状态,学生的刚性需求无法满足。 此前,中国银监会的鼓励和督促下,部分银行重新开启校园贷的相关业务,以满足大学生的借款、消费等需求。目前,银行机构的中行、建行、招行、青岛银行,已先后推出了自己的校园贷产品,但很大部分是基于信用卡的校园产品。 银行机构的借贷风控逻辑仍然是学生还不了,家长代偿还的借贷模式。事实上,银行发放信用卡提供校园金融服务,与互联网金融的网贷、支付等的便利性、普惠性相比有许多不同,包括催收方式的不同。我们贊同鼓励持有牌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正门提供大学生金融服务,包括对在二、三、四线城市的大专学生的服务。

    面对人数众多的大学生群体,助学、创业、消费等需求客观存在,金融服务、普惠金融都需要借助金融科技的互联网金融,所要禁止的应该是没有任何金融、类金融资质而从事民间职业放贷、网络放贷的非法经营者。在美国,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服务的也可以是政府贷款、私人贷款机构和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平台和一些学校、社区的信用联盟也会为学生提供信用卡以及消费贷款。但是,与联邦政府机构相比,私人贷款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稍逊一筹。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并且规范私人放贷,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严密的监管。 期待国家有关部门早日制定正负面清单,明确校园贷市场合格的经营机构。

    (三)规范校园借贷业务的行政监管标准

    校园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对这类对象的“现金贷”“消费分期”“助学贷”“融易贷”“创业贷”等各种名义的借贷,有必要对借贷人资格审查、金额限制、利率、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总额、催收准则等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要明确各种术语规范、标准。明确借贷中的本金、利率、复利、逾期利率、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术语规范和法定含义,以便借款清晰了解。如利率应该以年利率为标准计算,如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迟延还款造成的损失的预定。 如逾期利息(即罚息)指借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

    其次,明确借款各种费用之和的利率上限计算标准。关于利率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已有规定,这样可以得出,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还是所谓的“其他费用”,都有一个相同的法定最高额计算标准即年利率24%。 当然,作为校园贷借款的上限标准,由于贷款对象的特殊性,已经基于金融普惠的考量,完全可以限制借款的所有费用之和不超过年利率15%的上限。

    再次,明确高利贷标准和校园高利贷的法律后果。我国迄今为止对高利贷作出明确的规定,就是最高法院《借贷司法解释》中确认年利率超出36%的利息可以请求返还,但也没有直接定义这种借贷就是高利贷。根据1996年的《高利贷规制法令》, 高利贷包含两种情况:金钱高利贷和“物的高利贷 ”。金钱高利贷是指以金钱利息方式还贷的高利贷行为。“物的高利贷”则是指以利息之外的其他财产,如动产或者房屋等其他不动产,任何形式的好处为还贷的高利贷行为。 另外,高利贷利率计算还相当复杂。我国已经到了应当明确高利贷及其约束的制度,对特殊领域可以规定特别的高利贷限制标准。假设民间借贷高利贷标准定为年利率36%,那么,校园贷的高利贷标准可以定位为15%。另外,司法上高利贷的后果是民事约定无效、返还财产等措施。行政监管上也应该有所作为,对于高利贷行为可以采用警告、约谈、责令返还、没收、罚款的措施。目前,对于高利贷的行政规制和措施是空白。行政监管机构把人民法院处理借贷纠纷的利率标准,直接拿来要求监管对象执行,作为行政监管标准是不当的,应该就民间借贷的行政监管标准制定规定。行政监管的利率、利息以及各种施加给借款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应该做出明确上限规定。 同时对放贷人的借款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校园贷经营者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最后,设定对大学生贷款的资格和信用标准。就借款人资格而言,借贷机构对在校学生借贷业务标准都有规定,对借款人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根据信用等级及还款能力给予相应的贷款额度,从而降低过度信贷的风险。如在美国,校园贷也有标准,根据学生信用分的高低给予不同的借款利率。

    (四)重点开展反欺诱骗、信用认知、信息保护教育

    学校的优势在于教育,金融教育可以发挥很大作用,让弱势群体更好管理自身资产,避免过度负债。 当今大学生中有超过40%的学生在社会技能上存在一定缺陷,可能在各种社会活动中遭遇一些困难,提示我们应该这类学生作为教育的重点对象。 通过借贷文化、金融、法律、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欺诈、反诱骗等知识教育,等多方面的教育,使大学生有足够的能力迎接现代互联网科技所引发的校园借贷危机事件,合理规划人生金融计划、借助金融完成学业、合理消费享受生活,借助普惠金融实现美好未来。

    据以往报道,有大部分的大学生并不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相当于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超过7成的大学生不了解国家助学贷款在毕业后的还款情况将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并有相应惩戒机制;比如产生逾期后会被列入黑名单、法律诉讼等后果认知不全面。 在网络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方面,很多人也知道隐私是很有价值的,如果受到侵犯,会危及个人的安全、财产和自由。 但是,也有很多的学生对于这方面保持放任态度,轻信在自己身上不会发生隐私权侵害或个人信息泄露的不良后果。采用“我无须隐满”和“我不在乎会发生什么,只要它没发生在我身上” 的观点,对预防类似拍裸体照摄像等在网络上传播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足,轻信他人。加强信用认知教育,充分认识信用是个人经济身份证的特殊作用,用好保护好个人信用记录。充分认知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声誉,不作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配合借款,做一个自我负责的诚信社会人。加强身份信息安全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需要了解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法律规则。 对于非法催收、暴力催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能够自我保护并求助法律手段解决。

    (五)依法打击校园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校园贷中涉及违法犯罪的主要是几个方面:(1)经营主体资格方面: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非法经营罪、非法传销罪等;(2)放贷机构或网贷平台资金来源方面:非法转贷牟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证券融资活动;(3)宣传、广告方面:虚假广告等;(4)催收还款方面: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暴力催收的其他犯罪(强迫卖淫罪等);(5)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侵犯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制作传播淫秽录像制品方面的犯罪等。公安机关等部门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以净化校园借贷正常的秩序和正常的校园金融环境氛围;(6)国家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对扰乱现有金融秩序的职业放高利贷行为进行刑法規制。而至于企业之间的非职业借贷行为,即使超过法定利率,似应纳入民法而非刑法调整为妥。

    四、结语

    校园借贷是新时代大学生在助学、培训、创业、消费等领域资金需求的必然产物,但由于校园借贷的相关制度缺乏、放贷主体(平台)自律规范不足、借贷监管缺乏以及借贷人风险意识不足等等原因,导致校园借贷正面效用不足、负面影响很大的结果。目前禁止非持牌的机构进入校园贷市场是恰当的,但校园贷有其自身的生命力和现实需要,传统的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网络借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普惠金融服务,因此,从长远看,以发展的视角规范校园贷,综合治理校园贷,让适格的合规的借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才是多赢之路。

    注释:

    目前为止,主要有3起因校园贷引起的学生自杀事件,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先后在6家网络平台贷款60万元赌球,最终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2017年4月,厦门某高校大二女生,因做微商,以“裸条”等方式,向多个平台累计借入57万多元,在宾馆自杀。2017年9月,陕西某学院大二学生朱某,曾先后在10多个校园贷平台贷款,贷款数额高达 20 多万元,用途基本就是和同学聚餐以及偿还贷款等,在放贷机构催讨无力偿还后,进行割腕跳江自杀。

    源于不同电商的蚂蚁金服和苏宁金服、京东金融等都很好利用了电商平台积累的客户资源和数据,给予电商平台用户信用付款授信消费,因依托于大型电商,风控和授信较为严格,不存在现金贷问题,风险相对较小。

    谢惠茜.“现金贷”告别野蛮生长[N].深圳商报,2017年4月12日,第A03版.

    传统的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时期停留在传统的发放信用卡、助学贷款等业务上,对大学生群体的借贷持谨慎态度,由于银行借款门槛高,大学生较少从银行借款。

    趣店罗敏回应一切[DB/OL].凤凰科技,http://tech.ifeng.com/a/20171023/447253 61_0.shtml,2018-10-07,访问时间,2018-10-07.

    2017年4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整治办函(2017)20号《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第一项内容。

    对于借款人而言,就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借到款项金融的数量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比例,总费用高就意味着实际利息高、利率高。

    银监会下发指导意见:首次点名要求清理现金贷[DB/OL].网贷天眼,http://news.p2peye.com/article-494742-1.html,2017-04-10,访问: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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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借款裸条,一般在拍裸体照后,会出具一张承诺书,内容大致是:自愿出具裸照等作为还款保证,如果不能按时还款违约等等,出借人有权将裸体照片等进行处理,不构成侵犯本人权利,如果还清款,出借人应该销毁裸体照片、视频等资料,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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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得向未满18周岁学生单独发放信用卡,对超过18周岁但无收入来源的学生发卡需父母书面确认同意。”

    如建行广东分行推出了“金蜜蜂校园快贷”,中行推出了“中银E贷·校园贷”,招行推出了大学生闪电贷等。

    工行正式推出了校园贷产品“大学生融e借”,该业务目前已经在包括北上广在内的10个城市的15所高校开展试点,这些产品大多仅在一二线城市的部分知名高校做推广,覆盖范围小,而之前的校园借贷主力,是二三线城市专科学校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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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4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指出,校园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对在校学生借款人单词申请借款收取的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200元,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服务费、管理費、咨询费、手续费和交易费等。针对校园贷业务,机构需设置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上限,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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