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姚兆余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七普”数据显示,我国乡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为23.81%、17.72%,比城镇分别高出7.99百分点、6.61个百分点,这反映出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相对严峻,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的趋势较为明显。互助养老作为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新型养老模式,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助养老是建立在互助基础上的家庭、邻里、社区成员之间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互助活动。互助养老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前者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幸福院和老年人关爱之家、五保家园等互助性养老机构中,相互之间开展互助服务;后者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由低龄老人或志愿者上门提供服务,属于农村社区内部的互助服务。目前,江苏省已进入深度人口老龄化阶段。《2020年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末,江苏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34.16万人,其中农村老年人口达到667.7万人。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对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伴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家庭的日趋小型化,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独居老人日益增多,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互助养老,能实现老年人“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养老在乡村,享乐家门口”的养老愿望,能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福利水平。同时,互助养老由政府、村集体及老人家庭三方共同承担养老压力,既降低了政府投入成本,又减轻了家庭养老负担,是一种低成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选择。
开发农村社区资源,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互助养老强调老年人“自我保障、互助服务”,主要是利用村庄内部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为本村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开展互助养老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农村老年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感受他们的人生价值,丰富他们的老年生活,还能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形成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农村互助养老具有深远的历史文化传统。传统农业社会是由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联结而成的熟人社会,不仅存在着“邻里相恤、守望相助”的互助传统,还存在着尊老爱老的孝道文化。时至今日,互助文化和孝文化已经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发展农村互助养老,不仅可以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还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
为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江苏先后出台了《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邻里互助和老年人之家的“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养老是农村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过渡形式,符合现阶段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观念。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农村互助养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形成了不同的互助养老服务模式,但在服务体系、服务资源、服务质量、服务人才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因而,我们必须发掘农村互助养老资源,加快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老人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加快制定互助养老的政策法规。目前,江苏现有的政策文件虽然涉及农村互助养老服務,但都属于指导性的政策,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可制定专门针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和措施,从土地使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管理培训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完善互助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明确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互助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制度规范和补贴标准,处理互助养老风险问题的应急预案,以及互助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等。
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当前,不少地方虽然建立了幸福院、老年人关爱之家等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但仅仅配置了一些活动设施,很少开展互助服务和活动。为此,应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建立“互助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互助养老服务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在乡镇建立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指导和统筹乡镇范围内的互助养老工作;在行政村建立互助养老服务站,依托村老年人活动中心或老年人关爱之家,为本村范围内自理能力较好的老年人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在村民小组建立互助养老服务点,以农家小院或空置房屋为阵地,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目前,江苏各地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村集体补贴和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养老资源。政府补贴往往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难以为互助养老机构的日常开支提供长期经费保障;村集体补贴和社会捐赠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和不稳定性,导致一些互助养老机构生存难以为继,缺乏必要的生活费用和人员经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具有公共性、福利性和事业性的特征,这就需要政府承担财政供给的主要责任。一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利用和改造农村闲置用房资源,将其建设成为互助性养老设施;另一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互助能力进行评估,分级提供食宿补贴、护理补贴和娱乐补贴等消费补贴。
着力培养专业服务人才。在一些互助养老机构中,施助者主要是低龄且健康的老年人和具有奉献精神的志愿者,缺乏具有专业服务技能的人员。互助养老机构中也缺乏医疗护理专业人才,一旦老年人出现医疗健康问题,难以提供及时性的治疗和服务。要加强互助养老服务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可对农村低龄老年人和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从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引进和培育养老服务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作者系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孙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