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诗”理论的来源与初步发展

    内容摘要:“怨诗”是我国古代常见的一种诗歌形式。从孔子从诗歌功能的角度出于政教目的提出“诗可以怨”开始,到屈原第一次在诗歌创作中无限制地抒发自己的“怨”情,再到钟嵘《诗品》第一次对“怨诗”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大大提高了“怨诗”的地位,古代诗歌理论实现了从政治附属物到纯文学的转变,诗歌创作中的“个人之情”不断加强,对后世“怨诗”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孔子 诗可以怨 屈原 钟嵘 怨诗

    一.孔子与“诗可以怨”

    《论语·阳货》:“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诗可以怨”来源于孔子,在这句话中,他提出了诗的四种功能——“兴”、“观”、“群”、“怨”,“诗可以怨”是其中之一。

    从字面上来看,“诗可以怨”讲的是人们可以在诗中表达出自己的不满之情。在《国语》中就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的说法,显然,明白这个道理的孔子通过“诗可以怨”给了人民一个说出不满的渠道。《诗经》中表现“怨”之情的作品大多出现在《国风》和《小雅》,多是表现下层人民之“怨”。有表现对贪婪的统治阶级不满的《硕鼠》,有表现对天灾人祸的忧愁的《十月之交》,有痛骂不讲礼仪之人的《相鼠》,有描写怀人忧思的《卷耳》,孔子选录的题材多样的“怨诗”实际上已经使为后来“怨诗”的发展奠定基础。

    孔子将这些篇目选入《诗经》能看出他对底层人民遭受苦难的同情,对贪婪残暴的剥削者的不满,但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孔子所谓“诗可以怨”是有阶级性的,底层百姓可以通过诗抒发“怨”情,那么上层人士呢?孔子并没有给出答案,因为“怨”并不是他所倡导的最理想的方式,《论语·学而》:“人不知而不愠”、《礼记·中庸》:“上不怨天,下不尤人”,不去怨恨他人,从自己的角度找问题,这才是孔子心中最理想的君子。孔子的这种态度也许是因为他意识到“君子之怨”会引发更难挽回的灾难。

    《左传·郑伯克段于鄢》其实就讲了一个关于“怨”的故事,姜氏怨恨“寤生”的郑庄公,因而溺爱幼子,培养出篡位的共叔段,这既导致了兄不兄、弟不弟的不悌之道,又危害了国家社稷的安全;庄公怨恨偏心的姜氏,因而发誓与母亲永不相见,这又显然违反了孝顺父母的纲常。从这两方面看,“怨”是造成这出家国悲剧的根本原因。这种礼仪纲常分崩离析的局面显然为孔子所不耻,“郑伯克段于鄢”六字就以春秋笔法表明了他的讽刺。这个故事就展现了没有得到控制的“怨”扰乱了的伦理纲常,甚至危及国家社稷。因而“勿怨”才是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们所真正自上而下倡导的为人之道。

    孔子所谓“诗可以怨”可以说是对“勿怨”这一思想的进一步阐发——“怨”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情感,但过分的“怨”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所以需要用“诗”去合理地抒发,借用“诗”这种艺术表达方式淋漓尽致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后也止于此,实际上是从另一种角度实现“勿怨”,本质目的还是在维护封建统治。强调《诗经》教化作用的孔子并不希望人们无限制地去发泄自己的情绪,“诗可以怨”反而是他给人们设定的情感界限,去防止无限制的“怒”所可能引发的进一步的社会问题。

    所以说,“诗可以怨”可以说是孔子在维护封建统治、伦理纲常的前提下为人们的“怨”的情感找出的纾解途径,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方法体现出孔子“中庸”的思想,将“怨”的情感寄托于诗,避免了过度的“怨”导致的破坏性结果,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思想是站在封建礼教的立场上,实际上局限了个人情感的抒发。特别是“诗可以怨”中暗含的阶级性,赋予了诗“可以怨”这一实际功用,而并没有赋予“怨”这一情感以充分的合理性,更沒有从艺术性的眼光探讨二者相统一的价值。此时《诗经》中零散的的“怨诗”仅仅是封建政教的附属品。

    二.屈原与“诗可以怨”

    傅道彬指出:“真正文学意义上的‘诗可以怨是自以屈原为代表的楚辞开始的。从屈原开始,诗人的哀怨不再是礼乐束缚里的小心翼翼的有限度的怨忿情感表现,而成为个人悲伤、怨忿、不满情绪的任性的自由的抒发,‘诗可以怨的精神有了根本性转变。”①这种根本性的转变就体现在对于礼乐束缚的跳脱,对于孔子“诗可以怨”下的“勿怨”本质的否定。作为一名古代的君子,屈原没有刻意限制,直接将统治阶级作为了“怨”的对象,将自己所有的情感都淋漓尽致地抒发了出来,并对自己的内心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同时,《诗经》中“怨诗”的作者大多是底层民众,作品多随意而发,也没有艺术创作的理念。而屈原的作品是有意识地进行诗歌创作,他在充分肯定自己的前提下,丝毫不收敛地将“怨”抒发出来。

    首先要注意到,屈原在作品中的大都通过“愁”、“哀”、“郁”等字眼进行情感表达。可以想见,对楚王忠心耿耿、对国家一腔热血的屈原他的内心是十分纠结的,在理智上,他并不愿直接将楚怀王直接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去抨击对方、去痛诉自己遭受的不公,但从他“抚情效志兮,冤屈而自抑”的流露出的痛苦的背后,我们也能感受到其中难以抑制的“怨”之情。

    在屈原的所有作品中,直接出现“怨”字的只有四句,分别是《离骚》中的:“怨灵修之浩荡兮,终不察夫民心。”《九章·湘君》中的:“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九章·山鬼》中的:“怨公子兮怅忘归,君思我兮不得闲。”以及《九章·悲回风》中的:“曰吾怨往昔之所冀兮,悼来者之悐悐。”在前三句诗中,屈原表现出了对楚怀王的“怨”,但这种“怨”并不是怨愤,从情感上来看更是一种哀怨,痛心无奈于楚怀王不能体察出他内省的忠心耿耿、一心为国,反而被小人所迷惑。而最后一句的“怨”带有自嘲的意味,屈原“怨”自己不识时务的追求,使自己遭受了后来的祸端。纵观屈原全部的诗歌创作,“怨王”和“自怨”实际上是贯穿始终的核心情感。

    在表现“怨”之情时,屈原创造了“香草美人”的意象,在诗中多把自己设定为一个弃妇的形象,写出自己遭受的小人的攻击与陷害,如《离骚》:“众女嫉余之娥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如泣如诉地表现对楚怀王背弃约定,流放自己的哀怨。屈原以“怨妇”“思妇”的形象表现脱离朝政、不受重用、内心痛苦的忠臣形象,这种象征手法的使用在后来的怨诗中也很常见。除了以思妇形象表达自己的哀怨,屈原也会在诗中直接激愤地表现出对自己遭受不公待遇的埋怨,如《九章·惜颂》:“惜诵以致愍兮,发愤以抒情。所作忠而言之兮,指苍天以为正。令五帝使折中兮,戒六神与向服。俾山川以备御兮,命咎繇使听直。”屈原直指上天,希望山川众神来判定是非曲折,发泄出满腔的不满与怨愤。

    另一方面,遭受排挤、被放逐他乡的屈原也经常会怀疑自己做出的选择,并产生“自怨”的痛苦,到底是因为忠诚而贫困,还是选择迎合而富贵呢?《卜居》就是向我们展现了作者的精神困境的一部作品。流放三年的屈原不知所从,通过与詹尹的对话,他坚定了自己坚贞不移、不与小人同流合污的选择。从屈原的“自怨”中我们看到的是他的“惩违改忿兮,抑心而自强”(《九章·怀沙》),更看到了他的从容不屈背后的苦苦挣扎。但在挣扎过后,他还是坚定了自己的理想。

    屈原通过诗歌充分地展现了他在流放后对楚怀王的埋怨,对小人的怨恨,以及对自我选择的抱怨。在作品中,他没有克制情感,也并不以礼仪纲常为先,只是怀着一个忠君爱国之心、恪守高尚的人格,抒发了自己全部的情感。他写诗疏解了心中的郁塞,但绝不仅仅于此,他在诗中表达了自己的政治理想,他更渴望的是一种改变现实的力量。同时,屈原作为诗歌的创作者,他在表现自己的“怨”时,也有意识地进行了艺术性的创造,使情感与诗歌充分融合,抒发出感人至深的心声。

    三.钟嵘与“诗可以怨”

    钟嵘《诗品》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诗论专著,在这部作品中,“怨诗”的意义第一次从文学创作角度有了理论概括。在《詩品·序》中钟嵘提出:

    若乃春风春鸟,秋月秋蝉,夏云暑雨,冬月祁寒,斯四候之感诸诗者也。嘉会寄诗以亲,离群托诗以怨。至于楚臣去境,汉妾辞宫。或骨横朔野,或魂逐飞蓬。或负戈外戍,杀气雄边。塞客衣单,孀闺泪尽。或士有解佩出朝,一去忘返。女有扬蛾入宠,再盼倾国。凡斯种种,感荡心灵,非陈诗何以展其义?非长歌何以骋其情?故曰:“诗可以群,可以怨。”使穷贱易安,幽居靡闷,莫尚于诗矣。

    在《诗品·序》中,钟嵘从纯文学的角度将“诗可以怨”再次提了出来。总结上述文段,可以看出钟嵘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怨诗的四种类型:一、感自然景物之怨;二、国破家亡之怨;三、亲人离别之怨;四、思妇征人之怨。同时,钟嵘将“诗可以群”和“可以怨”放在一起,可以看出他重视“怨”所产生的共情作用,或许可以说,钟嵘重视的是真事真情的传达,他看到了“怨”作为时代之音所特有的艺术感染力,并赋予其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只有对个人体验进行充分的表达才能使读者感同身受、引起共鸣,而这样的诗歌才具有真正的价值。

    钟嵘作《诗品》,为两汉至梁的一百二十二位诗人划分品级。他不仅仅将“怨诗”作为一种诗歌特定类型提出,而且将“怨”作为了批评诗歌的一个标准。在上品十二位诗人的评价中,对五位的评价都直接出现了“怨”字:

    其体源出于《国风》。虽多哀怨,颇为总杂。(古诗)

    文多凄怆,怨者之流。(汉都尉李陵)

    《团扇》短章,词旨清捷,怨深文绮,得匹妇之致。(汉婕妤班姬)

    骨气奇高,词采华茂,情兼雅怨,体被文质,粲溢今古,卓尔不群。(魏陈思曹植)

    文典以怨,颇为精切,得讽谕之致。(晋记室左思)

    在中品的评价中“怨”出现了三次:

    夫妻事既可伤,文亦凄怨。(汉上计秦嘉 嘉妻徐淑)

    泰机寒女之制,孤怨宜恨。(晋处士郭泰机)

    所以不闲于经纶,而长于清怨。(梁左光禄沈约)

    在下品中并没有出现。

    可见,“怨”在钟嵘评诗时是作为一个较高的标准出现的。钟嵘如此重视“怨诗”的重要性,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时代背景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混乱,国家分裂,儒家的正统地位被打破,这是既春秋战国之后的又一个思想大解放的时代。从建安七子到竹林七贤,人们的个性意识不断提升,他们在艺术创作中自由地抒发自己的情感,而时代的限制、社会的动荡又使得他们内心苦闷,钟嵘所概括的四种“怨”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魏晋文人一边采取放荡不羁的生活方式消极地避世,一方面只能寄情诗歌,“怨”成为这个时代普遍的情感表达。

    正如《诗品·序》中所言,钟嵘推崇“怨诗”,他不仅对“怨诗”的范围进行了更加细致地总结和划分——《古诗》中的“哀怨”,李陵、秦嘉、徐淑诗中的“凄怨”,班婕妤的“绮怨”等等,而且从审美的角度赋予“怨诗”以重要意义,这就使得“诗可以怨”从政教的工具转向了文学创作的手段,完成了从抑制个人情感到充分表达情感的转变。如果说屈原只是无意识地进行了创作,那么钟嵘则清晰地进行了理论总结,推动了后来韩愈、欧阳修等人对“怨诗”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更促进了唐宋“怨诗”诗歌创作的兴盛。

    四.总结

    孔子从现实出发,将“诗可以怨”作为一种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而屈原较纯粹地将内心的“怨”在诗中表达了出来。孔子是《诗经》的选编者而不是创造者,他并不注重诗歌创造在艺术方面的价值,“诗可以怨”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探讨、分析。从“诗可以怨”到“怨诗”经历了底层民众创作到有意识地发愤而作,诗中“怨”的个人情感表达愈发丰富,创作者逐渐实现了对封建礼教束缚的叛逃,在诗歌中迸发出自己的情感。而钟嵘的《诗品》则实现了诗歌评论从政教目的出发到审美品评的发展,“怨诗”创作从理论角度得到了愈高的地位。创作和理论相辅相成,推动了“怨诗”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参考文献

    [1]傅道彬.“诗可以怨”吗[J].文艺研究,2007(11).

    [2]郭静.论钟嵘的“诗怨说”[D].吉林大学,2011.

    [3]涂敏华.钟嵘《诗品》中的“怨”——以其所评之汉诗为例[J].许昌学院学报,2006(05).

    [4]杨英.“诗可以怨”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现代阐释[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12).

    [5]赵成林.“诗可以怨”源流[J].中国韵文学刊,2001(12).

    [6][梁]钟嵘[著].曹旭[集注]诗品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注 释

    ①傅道彬.“诗可以怨”吗[J].文艺研究,2007(11).

    (作者介绍:闫紫晴,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院18级文艺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