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 保护

    作者简介:余林,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民族法。

    中图分类号:D6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06一、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概况

    语言文字不仅是民族和社会生活重要的交际工具,还是代表着民族的特征,蕴含着该民族的思想文化,是该民族发展过程中给予社会的文化遗产。语言文字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现代社会的城市化发展,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需要。现代社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通常有三种结果,一是该民族仍以民族语言文字为主;二是该民族实行双语制;三是主要使用通用语言。现实中,通用语言文字往往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少数民族主要使用的语言文字,该民族自身的语言文字往往开始走向消亡。语言文字的消亡也可以看作是语言文字的同化,即强制同化或者自然同化。

    据统计,我国少数民族语言已达一百多种,部分语言文字因人口数量少使用不频繁而处于濒危状态。 在很多民族里的不同分支、不同区域也有自己的语言。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总共可以分类成五大语系,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民族聚居区人口较多,民族语言广泛使用,以蒙古族、藏族等为代表;二是民族语言文字在该民族各个聚居区域内使用,该民族语言文字未统一规范,以黎族和傣族等为代表;三是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较少,只有特定的场合才使用,这种类型较多。二、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的规定

    我国自始坚持各民族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民族行使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既保证民族语言文字的多样性,又通过通用语文实现了语言文字统一性。以《宪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少数民资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和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一)宪法、法律等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

    现行《宪法》民族政策条款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自由以及民族诉讼语言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保障职责,规定了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语言文字权、民族教育语言文字权、诉讼语言文字权。该法还要求鼓励、奖励学习和尊重民族语言文字。即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法律,该法第八条仍然对民族语言文字自由进行了原则性地规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别规定政治方面的语言文字权,即选举活动的语言文字权和代表的大会翻译权。《教育法》规定了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情况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双语教育。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各民族公民诉讼中语言文字权进行相应的规定,即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可获得翻译帮助,以及部分地区审讯等活动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等相关规定

    我国部分自治区域专门制定了关于区域语言文字规范的单行条例,如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等制定区域内的语言文字条例。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也制定了相应的语言文字条例。例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都制定了自己的语言文字条例。

    除了单行条例外,各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通常也对区域内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进行规定。例如,黄南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部分区域,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也会对区域的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规定,如《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等。

    各民族自治区域虽然制定了区域语言文字的单行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等,但主要仍是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各民族区域制定地方语言文字条例大多没有太多的创新手段,也未能根据上位法细化有关涉及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职责,制定的很多语言文字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够,缺乏对社会组织机构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激励机制,地方有关语言文字的立法实际上并未起到很好地保护作用。三、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意识不够

    一些执法部门未能认识到语言文字的所蕴含的价值,对其保护工作不够重视,部分执法人员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意识欠缺。实际中,大部分社会组织机构也并未落实法律法规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规定,各级执法机关未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保护意识欠缺,一方面反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对于相关部门、组织缺乏吸引力或者激励机制。

    (二)缺少专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于教育、文化、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和发展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较为笼统地进行了规定。当前,我国一些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制定了相应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少数民族居住分散地区仍然没有制定地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缺少一部专门法律作为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性

    少数民族存在混居现象普遍、分布广泛,语言文字不统一、不规范等情况。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与该地区实际结合不足,相关规定了缺乏强制约束力。例如: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诉讼当事人语言文字权,但其中没有明确规定语言文字翻译费用承担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大量的司法案件所产生费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履行职责义务产生消极影响。四、 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

    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立法虽规定了各民族语言文字自由,但现有的法律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还不全面。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规范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和义务。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学习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提供资金条件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对外传播交流,奖励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创造活动。国家结合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出台少数民族语言的标准规范。例如,藏文字符集于1997年成为我国第一个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审定的作为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字符集。 通过相关立法对相关内容的完善以及建立奖励机制等促进社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力度,规定侵犯少数民族公民语言文字权的救济手段,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惩戒制度,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犯少数民族公民语言文字权的行为。

    (二)严格行政执法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升执法效率,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语言文字权。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状况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制订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规范少数民族的术语标准,组织民族语言文字的辞书编纂、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据库、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与推广工作,支持鼓励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从基层执法队伍中选拔培养青年民族干部。利用青年的快速学习能力和其双语优势,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执法工作。同时,利用青年民族干部的双语能力宣传本地的民族思想文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升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够得到很好地发展。

    (三)加强司法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程度、司法机关理解认识程度、客观环境的制约等因素影响,少数民族公民在司法活動中语言文字权常常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探索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制度,确立其基本原则及规范要求。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为处理少数民族的案件设有专门的 “民语庭”, 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员资格的认定、人员管理、工作监督、人员惩戒等制度。明确翻译费用各个责任主体以及相关费用来源,建立翻译费用收取管理的监督机制。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救济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充分行使自身的语言文字权利。

    注释:

    黄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述要[J].民族翻译,2013(3):64-78.

    五大语系分别是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亚语系、南岛语系、印欧语系。中央民族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7:846-847.

    布和,宋全,李自然.中国政府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法律、政策及使用状况[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54-57.

    高崇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9(5):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