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再论公文成文日期应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
范文 | 郑彦离 摘 要:用阿拉伯数字标识采用公历的公文成文日期符合国家关于数字用法的专门规定。文字作为交流工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符合人们选用文字的方向。用汉字数字标识现行公文成文日期,没有比阿拉伯数字标识更清晰、相互印证和防伪的优势。 关键词:公文;成文日期;数字 笔者在《档案管理》2011年第3期发表《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应改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以下简称“笔者原文”),该文根据当时国家关于数字使用的规定和现在多数人选用数字类型的习惯,提出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不应用汉字数字标识,而应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施发笔先生在该刊2013年第4期发表《公文成文日期究竟该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以下简称“施文”)一文,对笔者观点进行驳斥,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为明清是非,本文针对施文提出的一些疑问进行讨论。 1 用阿拉伯数字标识采用公历的公文成文日期符合国家关于数字用法的专门规定 笔者原文中曾引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有的情形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目前体例尚不统一。对这种情形,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及该规定中关于表示时间的规定内容:“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因现行公文使用公历记载时间,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间可达到准确要求,符合该规定要求条件,所以,笔者认为现行公文成文日期应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但施文根据该规定中“遇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的内容,认为“公文具有一般文章不同的性质与特点,当属‘特殊情形,其成文日期也属‘特殊情形,因此,灵活变通地使用汉字并没有与规定相悖”。笔者认为,施文以公文的性质与特点和一般文章不同,认定其属“特殊情形”可用汉字数字标识成文日期,属对该“特殊情形”的滥解滥用,否则,任何人都可对规定未列举的文体数字使用类型随意确定。实际上,施文所引用的是该规定“一般原则”的内容。其一般原则分三个方面,其第一、第二个方面分别是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情况,第三个方面是数字使用尚未统一的情况。对前两种情况,由于“原则”所指已很明确,所以规定的分则部分就不再重述。分则部分所具体规定的,是前两种情况未包括的情况。这些前两个原则未包括的情况,虽然前引“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目前体例尚不统一”,但具体何种情况下选用何种类型数字全国仍需统一,作出规定,而不是让每个人随意认定“特殊情形”,“灵活变通”。该规定要求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况是,除“一般原则”第二个方面所指以外,还有下列情况:“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相邻的两个数字并连使用表示概数”,“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竖排文字中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1]未强制确定数字使用类型的情况是:“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作恰当的处理”。[2]众所周知,现行中文公文成文日期不属于这里所列的该规定明确要求使用汉字数字或可用汉字数字标识的情况。施文之所以认为现行公文成文日期可视作该规定所说的“特殊情形”,是他只注意了该规定的“一般原则”,而忽视了该规定分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内容。至于施文引用该规定“一般原则”中“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内容,说明公文成文日期数字选用未包括在内,依此推断现行采用公历的中文公文成文日期可用汉字数字标识,则更是其忽略了前文引用的该规定分则部分“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的内容。至于施文说“公文成文日期也只要求‘准确而不要求‘精确”,借以说明公文成文日期不属该规定中“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可以或者说应该使用汉字数字标识,则给人以“钻牛角尖”的味道。因为该规定本段话的意思主要是强调“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不是强调根据数字表示的数目精确程度差异选用汉字或阿拉伯数字标识。况且“精确”与“准确”二词本来是近义词,《现代汉语词典》就解释:“精确”,“非常准确、正确”。[3] 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7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新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替代前引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新标准“前言”部分宣称,“原标准在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中,明显倾向于阿拉伯数字,本标准不再强调这种倾向性”。其第1条“范围”部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出版物(文艺类出版物和重排古籍除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文,以及教育、媒体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用法,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新标准规定,“非公历纪年”,“选用汉字数字”。对公历时间标识,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应选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但规定中有这样的话:“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这样说来,采用公历的公文成文日期使用何种数字标识,取决于使用人的意图了。不过,从文字的功能属性来说,其一是交流工具,其二是文化载体和象征。第一个方面是首要和根本的,第二个方面是次要和附带的,特别是在本身就是办事的工具的公文使用中,其功能属性更是如此。阿拉伯数字“简洁”,既可创造出一种文化表达效果,也意味着便用。相对而言,汉字数字在创造不同于阿拉伯数字的文化表达效果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在作为交流工具的根本功能上,它不是便用的首选。 2 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符合文字选用的方向 施文批评笔者主张公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成文日期具有实用主义色彩,笔者不得不从文字的功能本质方面来回答。 众所周知,“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体系”,[3]是人类交际的一种工具。作为工具在其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越简单越易使人掌握,越节约使用成本,越易获得好的效果。所以,工具的改进往往是两个方向,一个是功能升级,满足新的需求;一个是简化,便于推广应用。文字作为交际的工具,其发展规律同其他性质的工具一样。在文字产生的早期,主要是朝如何满足人们的交际内容需求方面发展,如丰富字库,使字符表义更准确、清晰等。在文字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怎样更便使用成了一个重要问题。如汉字,秦朝时,通行小篆,但小篆线条圆转,书写不便。于是,采用点、横、竖、撇、捺等笔画书写的隶书出现,使当时的汉字由繁到简,便利学习和使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人民使用的是历史沿袭下来的繁体汉字,笔画多,难认难写。为便利人民学习使用,国家组织专家研究,于1956年推出了相对笔画少的简化字,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发挥了良好作用。 关于数字类型的选用,很显然,阿拉伯数字结构比汉字简单,好学、便用。很难设想,如果不是引入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学计算将多么麻烦?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时间,有一个人们接受的过程。但是,现在人们早已习惯并乐用。当然,笔者原文中已说过,并非一定要向习惯让步或者说屈从习惯,而是说当某种习惯属于良性有益时,应尊重它。前文引用的新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3G手机”、“MP3播放器”等。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语言的使用重视“约定俗成”。中国人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时间已有几十年历史,就公文来说,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亦即明确党的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至今有17年历史。从历史看,选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时间既方便,又未出现不妥或有损的情况,表明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不仅比汉字数字手写简便,用计算机输入也具有优势。以输入年份为例,阿拉伯数字2013,只需按键4次,而汉字二零一三或二○一三,无论采用何种输入法,其需按键次数均超过输入阿拉伯数字。由此可见,选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现行采用公历的公文成文日期,符合文字作为工具的选用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时间是现今世界许多种语言的共同做法,如通行许多国家的英语,使用国家多的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都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等,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阿拉伯数字书写简便。所以,中国现行公文成文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是符合世界文字选用基本规律的。 3 施文说的用汉字数字标识现行公文成文日期的三个优势并不存在 施文认为,相比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现行公文成文日期,用汉字数字标识有更清晰、相互印证和防伪三个优势。稍作分析会发现,他说的这三个优势并不存在。 其一是更清晰问题。他先引用了1999年12月2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说明用汉字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盖印效果更好。的确,汉字数字属方块字,相互间可以拉开些距离而对文面效果影响相对较小,便利联合行文的两个机关印章相邻盖在成文日期上。阿拉伯数字则属偏瘦条形,相互间不适宜拉开距离,否则对文面效果不好,这确实是用汉字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的好处。但这是过去,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实施以后,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这样,由于不用将数字拉开距离,用汉字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和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相比,对文面效果和盖印的影响就没有差别了。 接着他说用阿拉伯数字0、3、6、8标识成文日期时容易相互误认,特别是受盖印影响以后。应该说,这个问题也基本不存在。一是公文标注成文日期规定用3号字,字体较大,不易误认。如果是背离规定,采用字体较小的5号、6号字,则较有可能。二是即使个别人眼睛过于昏花,那意味着他看文件时可能戴老花镜等放大镜,帮助辨认字符。至于说受盖印影响出现误认,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几率较小,且用汉字数字标识和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差别不大。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各机关印章主要为正圆形,其中党的机关印章中间为党徽,偏上环形刻制机关名称,党的各机关内设部门印章中间为党徽,上部环形刻制机关名称,偏下部横刻部门名称;县以上各级政府、政协、人大、法院、检察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印章中间为国徽,偏上周围环形刻制机关名称;省、市、县政府各组成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印章中间为五角星,偏上周围环形刻制机关名称;省、市、县政府各组成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设部门印章中间为五角星,偏上周围环形刻制机关名称,偏下横刻部门名称。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这样,除印章中间为国徽图案类型外,其他类型图案印章所压公文成文日期在印章的无图文处,不影响对成文日期的辨认。即便是机关内设部门印章偏下部横刻部门名称,盖印时也只可能是印文部门名称盖压公文上署的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仍在印章的无图文处,不影响对成文日期的辨认。如果印章中间图案为国徽或其他图案的印章盖印位置不对,造成印章图案或印文盖压公文成文日期的情况,这对辨认公文成文日期有一定影响,但不至于到认错的地步。因为根据色彩学的原理,黑色较易覆盖红色,红色则不易覆盖黑色。公文成文日期用黑色油墨打印,颜色深重;印章印泥则为红色,颜色较轻浅,难以盖压住黑色成文日期。就算印泥的颜色对公文成文日期文字色彩有一定冲抵,但由于阿拉伯数字与印章的汉字结构不一致,使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文成文日期仍较明显。相反,用汉字数字标识的公文成文日期因与印文的字体结构相近,却会显得较模糊些。 其二是相互印证问题。施文说,公文发文字号、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成文日期如用汉字数字标识,可起到对发文时间(年度)确认相互印证的效果。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否定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的合理性。试想一下,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的成文日期就不能与发文字号和印发时间一同确认发文时间吗?因为印证主要是证据多少问题,而不是这些证据用什么类型文字记载问题。 其三是防伪问题。施文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成文日期用汉字数字标识,如二○一三年中的“○”字不易伪造。这个观点缺乏说服力。试想一下,你能打印出来,存心伪造公文的人就不会想办法打印出来吗?一个是某伪造公文既署发文机关名称又用汉字数字标识成文日期被从形式上查出是伪造。这只能算巧合吧!伪造公文,可能有的格式不符合规范,但大多真正存心伪造的公文,可能是很注意格式符合规范吧?相反,工作中也有一些机关的真实发文,存在格式不符合规范问题,这又该如何论呢?至于施文说的汉字数字“一”、“二”、“三”被涂改,细心的人会发现,那打印的阿拉伯数字被人用手工涂改,就不会被细心的人发现吗? 综前所述,用阿拉伯数字标识现行公文成文日期,既符合国家关于数字用法的规定,也方便人们的使用,同时不会给公文作用发挥造成麻烦,应该坚持。 参考文献: [1]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Z] 1995-12-13.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96. [3]胡裕树.现代汉语[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1981:169.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 来稿日期:2013-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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