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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现状及对策
范文

    李 庆

    摘要 本文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要研究对象,论证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描述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并且提出了改变其现状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 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信用社 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加强“三农”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

    当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要积极适应“三农”发展新变化,按照“三农”发展新需求,就必须积极的寻求合理的县乡治理模式,加快构建贴近“三农”、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大力培育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因为建立农村金融市场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少。在市场引导的原则下,自2000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逐利的动机下纷纷撤离农村,甚至中国农业银行在2006年7月被叫停前,也在悄悄撤出部分县域。所以就现阶段来看,在农村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必要的也是最优的选择。

    一、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合作金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无论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还是发展二、三产业,都离不开资金的投入。资金投入一般由财政和金融机构来承担,与当前农村巨大的资金需求相比,财政投入只能是很少的一部分,新农村建设需要投入的大量资金还是需由金融机构来承担。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主要有五个部分组成,即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大部分为私营或民营企业)和农村政府。其中个体工商户与农户的金融需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资金总量中占比很少,农村政府的金融需求不在本文的研究之内。在此条件下,我们可以把农村金融需求总结为农户金融需求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

    (一)农户需求。

    根据资金的用途,农户的金融需求可以分为三类即发展需求、农业生产需求和生活需求。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农户金融需求的侧重点就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需求主要在发展需求上,经济发展中等地区则发展需求与生活需求并重,欠发达地区农民的金融需求则大多集中于生活需求。

    (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

    据统计,我国农村企业2004年就达到了2931万户,吸纳劳动力人数为1亿5千万人,占当年农村总劳动力的27.94%。农村中小企业创造增加值45621亿元。它们当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主要包括信贷、储蓄、结算、汇兑等方面。农村的发展最终还是决定于非农产业的发展,从发展趋势看,现今农村的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将处于与农户金融需求同等重要的地位,并成为未来农村金融需求的主流。如何解决农村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条件下,只有较好的发展合作金融,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户需求和中小企业需求,才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中小企业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才能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合作金融,合作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也将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和发展空间。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唯一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它是按照农村合作金融原则设立的是以为入社农户成员服务为宗旨的。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具有合作金融组织所具备的特点,代表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我国的农信社面临着以下几点问题:

    1、农信社面临历史债务包袱沉重,一些农村信用社甚至发生支付风险,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发放救助再贷款,化解出现的挤兑风险。

    2、农村信用社产权模糊,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既不是合作制,也不是股份制。名义上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所有,由于社员股金数额很小,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很低,而且分散在几百个、几千个农户中,难以体现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信用社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由联社主任任命,联社主任由主管上级任命,与社员关系不大,没有体现民主原则。从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中所有者的权益来看,由于农村信用社很少分红,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加之地方政府又干预农村信用社,信用社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流于形式,缺乏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信用社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社员、职工、信用社主任和联社主任均不是信用社真正的股东,农村信用社官办色彩浓厚。事实上,农村信用社的干部及职工作为既得利益者已成为一个独特的利益集团。

    3、经营亏损严重,虽然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从总体上看有较大的发展,但发展却很不衡,存在明显的两级分化。一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状况比较好,存、贷款超亿元,实现了规模经营,信贷资产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好,形成了良性发展机制,但这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占比例很小。相当大比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状况不佳,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一些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难以持续经营。1999年全国亏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增加了315个,亏损面扩大了3.27个百分点,亏损金额达32.95亿元。2004年6月的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累计亏损和呆坏帐总额超过5000亿元。

    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对策研究

    通过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了解,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现状的描述以及对外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介绍,笔者认为为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背景下,搞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从而有力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种在县乡治理模式中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很好的选择。大致应该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来努力:

    (一)规范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本身。

    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1、明确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农村信用社产生于农村,发展于农村,并深深的植根于农村。在广袤的农村大地,农村信有社有网点优势、人员优势,并与农民、农业、农村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关系,从国外银行的发展情况看,即使是服务于弱势群体,也有利盈和发展空间,现实也表明,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潜力很大的市场:而且只要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市场也大有可为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合作制特点,进一步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主任的组织框架和工作制度,提高了独立运行的水平。

    3、提升经营水平。在满足广大农户基本的生产、生活资金的基础上,树立现代“大农业”的观念,集中资金推进“企业+农户”、“公司+农户”和“市场+农户”等多种农业产业化模式,提高信贷资金的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通过业务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结算、票据流通、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更高的要求。要改善贷款服务,贷款期限上要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及借款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贷款方式上上要在稳妥开展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合制社组织打包货款等形式,最大限度满足“三农”融资的需要;在贷款程序上,在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下,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推广贷款证等方式,方便农民贷款。

    (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的外部支撑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要健康快速发展,即需要内部加强管理,规范发展;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当前应着力建立健全以下体系:

    1、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它又具有先天的弱质性,因此,世界上不少国家普通对农业采取了支持和保护政策。据有关专家分析,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对农业提供的财政支持可达到农业GDP的25%,即使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也达到了农业GDP的10%。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强对农村、农业、农业的支持力度,在减免农业税,减轻农业负担的基础上,财政投入也不断加大。2007年,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力度,初步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测土配方施肥等专项资金 88.7亿元,安排5亿元用于设立棉花良种补贴。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获得通过,文件提出未来农村改革中的六项关键制度建设: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赫然在列,这主要着眼于为农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加强农村金融的法制体系建设。

    要实现农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农村金融的立法进程,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前我国适切解决的问题之一。金融法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二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有约束力的章程和制度。目前己有的金融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对农村金融具有普遍的适应性。但是有关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产权形式、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农村合作基金、信用合作方面的条例等等还处于空白。法制的不健全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合作金融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应加快制定和颁布《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信用社合作条例》、《农村合作基金条例》、《农村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农村民间借贷条例》等相关法律和制度。

    3、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途径之一就是要以政策引导、法律监督、经济调节等方式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上,政府一方面要尊重农村金融各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促使金融这一行业在农村地区的健康发展。银监会“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必然对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服务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管管理不力,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引发更深层次的金融风险。为此,一是监管当局应坚持“严监管”就是强化监管措施,其次对新机构从设立开始,就要实行严格盯住式的监管,密切关注其经营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善、相关指标要求达不到标准的,要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对确实经营管理不净化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自律组织。由于农村合作金融规模小、数量众多又是独立法人的特点,会使监管当局监管成本大大提高,监管成效也不明显。因此应尽快成立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分层次的设立行业协会。明确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其自我监督、协调、指导、培训、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能。三是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如村委会等的作用,明确其对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职能,在合作性金融的初级阶段就跟进监管,形成农村合作金融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总之,要认识到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合理地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寻求一种合理的县乡治理模式,实事求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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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