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勤工助学在保障高等院校依法亦学中的作用 |
范文 | 李正平 摘要本文着重从勤工助学经费保障,岗位开拓,工时限制,报酬发放及管理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分析了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在贯彻《高等教育法》的实施上所起的具体作用及其目前面临的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勤工助学助学金 中图分类号:C475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校的发展起了巨大的规范和推动作用,《高等教育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为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方向,特别是对学生管理制度的严格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力,体现了教育公平与公正。 《高等教育法》专门开辟了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论述大学生的权利,并明确指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应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的此项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自由价值,确保了受教育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学习和自由地创造。 目前,各高校都成立了相应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来保障各项大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和学校设立的各种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岗位薪金已经成为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各类助学金及生活补助的重要渠道。有学者更是提出了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几项重要原则,特别谈到了坚持对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引导和管理的原则。然而。在高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现实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却出现了很多亟待依法受到保障与保护的问题。 二、经费的保障 《高等教育法》指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一)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保障。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这类经济发达地区由此应运而生了校内外的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组织的运作。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岗位的费用支出等。总体来说,在上海这类经济发达地区,过去一段时间之内,经费无论是来自学校设立的专项资金还是社会上的捐助基本上都能满足目前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需要。其中学校设立的专项助学资金基本上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成为大学生在校助学岗位如图书馆管理员,书报亭成员,送报员等学生薪资的主要来源。 但是最近几年,由于扩招政策的影响,大学生的数量迅速增加,贫困大学生的绝对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而各类经费项目却没有按照相应比例提高,这也给勤工助学工作的资金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阻碍。 (二)社会资助经费在校际间的均衡性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上的资金主要表现为在校内设立的各类助学基金或奖学金以及社会上面向在校大学生提供的工作岗位和机会上。在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上出现了“名校吃不了,二本学校没的吃”的现象,社会上的资金本来就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甚至可以说带有商业操作的模式。其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的目的并非单纯地帮助贫困学生,还有为企业自身打广告。培养所需人才等目的。因此企业设立这些助学金时就会对学校有一定的选择,以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出现了名校奖学金助学金名目繁多,而一般学校少之甚少的现象。因此,社会赞助资金在各高校间的分配存在明显不均衡的状况亟待解决。 我们建议,是否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做保障。第一,由政府教育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每年各高校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设立一个上限,将溢出部分补充至受助金额发生空缺的其他高校,具体可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这将有利于维护高校教育的公平公正。第二,以提供助学岗位、实习岗位等其他手段逐步代替直接提供助学金,这也符合《高等教育法》中对“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要求。这将是一个多方共赢和非常有效的方式,无论是对企业,对学校还是对学生都是一个难得的发展良机。 (三)勤工助学项目的工资保障。 勤工助学工资保障问题也需要引起有关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被一些职业中介扒皮、克扣、欠薪甚至诈骗的情形屡有发生。这样的薪资损失让参加勤工助学的大学生苦不堪言甚至投诉无门。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和学生签订相关的勤工助学劳动合同,并且这类劳动关系也不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得很多中介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并且赚钱谋生心切的状况钻了法律的空子,给社会上的勤工助学岗位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在这个方面上海有些高校已经注意到了这些严峻的问题,并积极采取了预防措施,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比如上海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就对社会工作岗位实施岗前严格审查,然后与用人单位事先签定集体合同,在发生意外情况时,由学校作为合同主体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用人单位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从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资金中优先支付。保障贫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此类由学校出面的保障监督方式值得借鉴与采纳。 三、岗位的开拓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校内助学岗位的开拓一般主要集中在图书馆管理员。送报员,书报亭营业员,网络管理员,一些大型活动的主持礼仪,体育活动的秩序维持人员、裁判员和一些临时性的助教工作人员。校内工作岗位的特点在于:工作相对轻松,安全性高,学校各个部门都比较支持和配合,并且工资发放及时,这些都得力于学校专项资金的设立和支持。 目前校内助学岗位面临的问题是僧多粥少,竞争激烈。校内可持续开发的岗位不多等问题。另外,由于一些高校将勤工助学和相关的学生工作实践奖励挂钩。更是增加了这部分岗位的竞争程度。 我们认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单一的勤工助学名义设立,并适度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以确保这些岗位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面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现实紧缺状况,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已成为岗位开拓的重中之重。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特点在于它是直接在社会上工作的,这给了学生一个很好的接触社会、体验社会的学习机会,对将来学生参加工作。学习人际交流,人脉积累等都有很大的帮助和益处。并且社会资源相对于校内资源来说更加丰富。工作形式也更为灵活多样。 然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也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离开了学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很多高校为了扩大办学规模都纷纷迁往市郊的情况下,给学生的出入校园带来了交通上的很大不便。 目前最主要的校外岗位是上门家教。由于社会上人才中介公司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家教市场恶性竞争加剧,而高校相关部门又受到体制和规章制度的束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便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甚至以“请家教”为名,实施抢劫诈骗甚至危害人身的犯罪活动。防范以上恶性竞争和不法行为就成了考验相关教育部门的难题,并且也增加了高校对校外工作岗位的开拓成本。除家教之外的其他校外工作岗位多为临时性的兼职,没有连续性。更谈不上持续的稳定性。 我们认为,各高校应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台相关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与相关用人单位签定长期实习与勤工助学工作合同。从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助学工作岗位的提供比直接设立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更可行,样式更灵活,学生也更能够得到锻炼的机会,同样,企业也能从这样的长效机制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可称为是多赢的局面。 四、工时的限制 学生上大学的主要目的是学有所长,通过三到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成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都有贡献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一句话,学生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自身的学习提高建设祖国的本领,无论是其他学生会相关工作还是勤工助学工作都应当围绕“学习”这个中心服务。学生勤工助学当然不能也不应该影响到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只有在学有所长、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才能适当参与勤工助学工作,锻炼自身能力,为自己赚取一定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我们需要重申,勤工助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不是帮助学生发财致富。因此,在根据家境情况。以贫困生优先的原则招募勤工助学学生的基础上,需要对每一个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做科学严格的控制。为了不影响学生的课业学习,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多半安排在清晨、中午或是晚上的课余时间,有些长时间需要有人工作的岗位会招募高年级、课时相对较少的学生参加,或者通过制定短时间轮岗等措施,严格限制和禁止一人从事多个岗位。学生每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时间也有严格的规定,通常每周不多于10小时,每月不多于36小时(含周末工作时间)。学生最主要的任务是学习,如果为了参加勤工助学而耽误了学业,实在得不偿失,这也是学校不提倡的,学校制订的各项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都应严格遵循团中央出台的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 大学生还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展期,对大学生工作时间的限制不仅仅是对其必要的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保障,更是为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着想,使大学生不至于背负过于沉重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从而达到促进莘莘学子健康成长快乐成才的目的。 五、报酬的发放 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标准,比如,每小时8元,少数民族学生每小时10元,或者可以考虑与少数民族学生的其他补助相挂钩等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待遇再适当提高。此外,我们认为,对于校内外岗位的报酬界定,应紧随国家经济现状(比如通货膨胀等)作相应的调整,以保障学生合法获得收入报酬的权力。对于校外岗位,学校需要依法尽最大努力保护学生的利益,为学生争取最大的权益。 我们认为,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的发放应及时,通常月薪为发放周期的上限。这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很可能是他们每月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如果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很可能会打击到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热情。甚至使他们的日常生活拮据不堪。从报酬发放的形式上看,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不同资助形式分为现金发放或直接的学费减免等。另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最终确定报酬发放的形式。 六、管理制度的完善 经过了十几年特别是最近几年的勤工助学工作,整个勤工助学工作的体系制度都逐渐成熟和完善,但是最近几年以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关部门也应该尽快推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勤工助学工作在面临新问题新困难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对贫困大学生的人文关怀。 很多学校在蓬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同时没有注意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问题,特别是某些相关制度的设立不够人性化,更是没有从困难学生的立场出发。如:相关的公示制度一味追求公平公正而给相关学生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出现了部分学生宁可不接受资助也要维持自尊心的极端现象。这给勤工助学的帮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公示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过于死板,没有灵活处理。我们建议。是否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受助学生及相关岗位的录用名单公示可以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当事人既能够得到监督,又不至于范围太大,从而保护到当事人的家庭及生活隐私。第二,加强相关教育,使受助学生明白贫穷并不至于引以为耻。使其他学生充分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互帮互助,甚至可以通过开展向身边优秀贫困生学习的主题活动提高每一位学生的自我意识及自尊水平。第三,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对部分适应困难的贫困生采取心理辅导与主动干预的工作方式。尽可能扫除贫困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障碍和困难。第四,在校内和校际之间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向优秀贫困大学生学习的活动,形成良好的相互尊重的风气。抵制歧视贫困大学生的舆论空间。 (二)部分非贫困学生“抢饭碗”。 众所周知,勤工助学具有诸多好处,除了获得相应的报酬之外,还可以锻炼实践能力,动手能力,交际能力,更有一些高校将参加过勤工助学作为学生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励的必要条件,使得很多家庭并不困难的学生也积极争抢勤工助学岗位,从而导致贫困学生紧缺的就业岗位更加雪上加霜。我们认为,对于需要增长自己实干动手能力的学生,学校及相关院系应积极开拓实习岗位,通过暑期实习来缓解这部分压力,并且这种长期的实习比之以为了赚取部分“工资”的短期兼职的勤工助学更加专业和有方向性,更能够提高学生的相关能力。而对于目前各类和勤工助学经历挂钩的评优规定建议尽量取消,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确保贫困大学生的受助范围。 (三)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对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应统一规定。 《高等教育法》对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只是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勤工助学工作都是各个高校自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划归相应的部门管理,比如有些学校将勤工助学工作划归在学校团委的职责之下,有些则将其划归到了学生工作处的管辖之下,甚至有些学校还专门将其放到了校长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之下。这虽然是给各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际可行的措施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由于各个高校之间的不统一,使得学校之间的交流以及跨校的合作很可能遇到各种各样沟通方面的不顺畅。 此外,伴随着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不断壮大,高校助学资金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也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七、结束语 勤工助学,作为高等院校帮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积极地发挥着它的作用。面对我国各地区经济不均衡发展的现实状况,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将任重而道远。高校需要依法保障经费来源,以学生特点与学生利益出发积极拓展校内外勤工助学管理岗位。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安排工作时间,及时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总之,需要在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每一个流程上依法管理,依法设置,依法开拓,以求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发挥其更大、更深远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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