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律师业外行为内规范的比较研究 |
范文 | 陈偲偲 摘要本文选取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法及律师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律师业内规范的制定带来些启发。 关键词律师 非执业行为 业外行为 业内规范 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A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较晚,在建章建制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关于律师业外行为方面的规定尤其如此。而律师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它们为了健全、规范律师执业,一般都制定有严密、系统、完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律师的业外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内规范也做出了规定。为完善我国的律师业内规范,有必要借鉴我国港台地区及外国的有益经验。 一、我国台湾、香港地区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律师法》第3条的规定,在以下3种情况下将会受到台湾律师协会的惩戒:一是有违反《律师法》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有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三是有违背律师伦理规范或律师公会章程,且情节重大的行为。而依据香港法律的有关规定,香港律师惩戒适用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有违反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二是有犯罪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律师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有犯罪之行为,经判刑确定者,应付惩戒。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另外,该法第4条也规定:“曾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确定,并依其罪名足认其已丧失执行律师之信誉,经律师惩戒委员会除名者,不得充律师。” 此外,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第4 条、第6 条、第13 条、第23 条、第28 条、第58 条、第66条规定,大律师应诚实公正执业、保持人格独立;不得从事任何使本人或大律师行为蒙受恶誉或妨碍司法公正的不诚实行为;应奉行大律师礼仪和道德;必须使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守则所设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大律师兼任其他工作必须符合大律师公会制定的具体规定等。 二、美国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在世界各国中具有代表性。美国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全美律师协会和各州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主要有:一是《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另一个是《律师职业责任准则》(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涵盖了律师从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律师职业所应遵循的操守,主要包括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律师同委托人以外的人交往的行为规范、律师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义务规范、律师职业廉洁准则等。 《律师职业责任准则》是全美律师协会1969年制定的关于律师对于完善国家法制、维护法律职业的权能,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范。其中对于律师业外行为的业内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在维护律师职业的统一和权能方面的责任;律师在避免非律师职业不当行为方面的责任;律师在完善法制方面的责任等。 在其序言部分,就着重强调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守护人,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律师业内规范的制定,既不能简单从一般的业务出发,更不能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而是应该将抽象的原则和律师的业务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① 三、德国、日本、欧盟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律师视作一种神圣的职业,赋予其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同时也对律师的业外行为以及基本道德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值得尊重和信赖。” 日本《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并且严禁律师放高利贷和从事其他有损律师品格及违反公共福利的事项②。 《欧盟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也开宗明义地指出,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律师承担着特殊的角色。律师的职责并非仅仅局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忠诚地履行委托人的指示。律师必须服务于司法公正,同时也应当捍卫委托人的权益。 四、中国大陆地区现行规定 1997年《律师法》中有三个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律师业外行为业内可以约束,一个是第一条指出要规范律师的行为,第二是第八条律师的资格取得条件品行良好,还有第四十五条。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律师故意犯罪要被吊销律师执照。故意犯罪犯任何罪都可,不一定是犯业内的罪。 根据现行的律师行为规范,律师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律师执业形象的,违反公民道德,严重损害律师执业形象的,可以给予行业内的处分和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收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③。 五、结语 纵观国外的律师业内规范,其内容着重体现了律师在完善法制、坚持正义、正当代理、维护秩序方面的职责。律师业内规范的制定,不仅需要对律师执业的规律有深刻的洞察,同时也需要具备对法律、对社会正义的卓越理解,只有这样,所制定的律师行为规范才能对律师的业内行为以及业外行为发挥指引作用,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07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注释: ①陈卫东.中国律师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9. 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 ③冯宾.中国律师的第二次飞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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