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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复兴
范文

    张 燕 张小锋

    摘要作为最早的金融创新工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诞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曾经引起轰动,并且至今仍被广泛使用。但是在中国的初期的发展却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条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在新形势下,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复兴对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大额可转换定期存单 流动性 复兴 利率市场化 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概况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中国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推出了大额存单这一新的融资工具。随后,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发行了大额存单。1989年中央银行首次颁布《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1996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由于大额存单业务出现了各种问题而实际上被完全暂停。虽然大额存单在我国出现比较早,但是由于发展的并不顺利,而且很早已经夭折。

    在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并且利率相对一般定期存款要高。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固定面额,是指存单的面额要按照法律的限定,不得任意变更,而一般的存折或存单都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由银行或个人来确定存款金额,且随支取情况的变化,存单面额可以发生改变。但是,《管理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500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5万元。这主要因为发行大额存单的目的,是为了吸取市场上的大额短期流动资金。

    而固定期限,是指大额存单有法定的期限分为几个档次,不得自行变更,而且,同一般定期存款不一样,不得提前支取。对一般存单来说,存款人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来决定存款期限的长短,但是,大额存单的期限大多为一年或更短些。根据《管理办法》,大额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大额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而且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最大的特点是可转让性。可转让的意思是,存单的购买者可于存单到期日之前在货币市场上把它们售出以回收资金,或者可以用来作为债务抵销工具,或者进行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在到期日银行将对任何一个持有该存单的人付款。当然,由于大额存单的这种流动性,其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必须采用背书方式转让。

    二、复兴的必要性

    (一)调节金融市场资金,促进市场一体化。

    众所周知,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一个统一的市场,信贷、证券、外汇市场的资金不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这就有可能一个金融市场资金充裕,甚至产生巨大泡沫,而其它的金融市场缺乏流动性。使用大额定期存单,就像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建立一道阀门,管理层通过这个阀门来调节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流,直到各个金融市场的资金流余缺相差不大时,再放开限制。例如用大额存单调节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因为作为存单,它是信贷市场的产品,但是作为流通工具,它是证券市场的炒作对象。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大额存单在证券市场的炒作规模,可以调控信贷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这可以避免资金的自由流动规模过大的负面影响,也可以让经济主体在逐渐开放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奠定市场一体化的基础。

    (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推进利率市场化。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目前,只剩下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2005年5月24日,中央银行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使得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已经突破了法定贷款利率下限。因此,实际上利率市场化问题只剩下了存款利率上限,这也正是利率市场化最重要和关键的一步。根据国外经验,具有典型性的是美国和日本,都在不同阶段都选取了可转让大额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突破口之一。1973年美联储准许所有大额CD不受Q条例利率上限限制,日本在货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交易品种不丰富的情况下,也是允许CD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限制,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为利率市场化找到了最佳途径。我国一旦大额存单利率放开,投资者和银行通过市场机制定价,并且在大规模发行的基础上保持足够的市场流动性,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利率市场化改革就会取得最终要的突破。因此,复活大额定期存单对中国的利率改革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三)稳定商业银行存款,完善资产负债结构。

    证券市场日益发达,直接融资不断扩充的形势下,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愈发紧张。银行亟需设立各种灵活便利并且支付利息的存款账户,来吸引更多的资金,大额存单具备了盈利性和流动的特点,因此应是商业银行大力开发的对象。另外,商业银行的负债目标是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的协调发展,不仅要考虑负债的成本,而且要考虑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匹配。大额存单本身具有的可转让的特性 ,利率比活期存款利率高,而且发行者不能回购,购买者不能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作为主动的负债工具,维持日常的资金来源。

    (四)鼓励金融创新,发展货币市场。

    中国的货币市场由于受历史的及目前体制的制约,发展较为缓慢。虽已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则尚未形成规模,货币市场各个子市场发展极不平衡。货币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金融工具,目前货币市场基金是较好的一种创新工具,具有流通性强、安全性高、收益率较高等特点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其主要投资对象是短期国债、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等货币市场工具。一旦大额可转让存单进入货币市场,不仅丰富了货币市场的构成,而且也增加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对培育货币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三、我国大额定期存单存在的问题

    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由美国花旗银行于1961年创造的,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存款、扩大资金来源。美国的Q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不能支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能突破一定限额。20世纪60年代,美国市场利率上涨,高于Q条例规定的上限,资金从商业银行流入金融市场。为了吸引客户,商业银行推出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购买存单的客户随时可以将存单在市场上变现出售。这样,客户实际上以短期存款取得了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可转让大额存单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而且也提高了存款的稳定程序,对于发行存单的银行来说,存单到期之前,不会发生提前提取存款的问题。

    但是大额存单从引入中国开始,就表现出了“水土不服”的症状。我国的大额存单市场不仅发行量小,转让额更少,在银行筹集短期资金、改善负债结构中作用微弱,而且大额存单还出现许多的问题,如盗开和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因此中央银行于1997年暂停了审批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申请,迄今它已经淡出人们的视野10余年。

    2005年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大步向前推进的一年,3月17日央行将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从1.62%下调至0.99%,5月24日央行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这实际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贷款利率的下限。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重新发行将突破中国的“Q条款”,作为打破存款利率上限的突破口,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但是由于当时短期融资券的大量发行冲击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问世,而且管理当局关心其市场的建设会对其他存款造成冲击。但是对银行来说却是客户范围是否能开拓,大银行从来不会担心其存款来源问题,因此他们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兴趣远远的低于小银行,这些都是当时大额存单业务难以继续的障碍。但是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有其内在的体制和制度原因。

    第一,流通市场不健全,没有有效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通渠道,缺乏交易商和经济商,投资者无法随时变现。

    第二,无严格的二级市场交易规则,不能保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缺乏有效的规范会加大交易风险,引发法律纠纷。

    第三,金融基础设施落后,难以满足存单市场发展的需要,技术的落后,也给许多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四、在新的条件下复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可行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达到一定水平,同时金融体系日趋完善,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时机日益成熟,具体而言:

    一是目前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已大大提高,在竞争压力下创新的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所提高;

    二是证券市场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完全有能力提供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所需的流动性;

    三是现有的市场技术手段足以保证大额存单在维持足够流动性前提下的安全性;

    四是当前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现时由于大额存单而导致高息揽存等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当低。

    更重要的是,重建大额存单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金融产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的问题,还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五、对市场复兴的建议

    首先,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在中国设立单独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提高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动性要考虑能够在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或者是交易所市场)之间跨市场发行和交易,并且建立统一的存单结算中心。

    其次,确定科学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利率的限制适当放开,增加其自主性,增强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避免管的太死,重蹈覆辙。

    再次,开辟承销商渠道,活跃发售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售可分为发行人直接发售和承销商发售两种方式。通过承销商发售虽然要支付一定的承销佣金,但承销商佣金明显低于直接发行成本。而且承销商的存在不仅扩大了销路,活跃了市场,还有利于稳定利率。因此,我国提供大额存单应主要采取承销商发售的方式,对承销商的选择既可以是票据交易公司等。

    另外,采用先进技术, 加强市场监管。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通过先进的技术解决过去由于大额存单导致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等问题。例如, 可以利用统一的结算中心对存单的转让进行登记。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 完全可以实现联网的查询,利用大额存单质押骗取银行存款的可能性很小, 而且近年来银行本身也在不断加强内控制度, 有能力防范利用大额存单诈骗及盗开存单等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符浩勇.重辟我国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的理性思考.海南金融,2002,3.

    [2]吴世亮.中国金融市场理论与实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

    [3]梅雅洁.关于中国发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一些建议.经营管理者,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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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