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计量方法视角下检察工作的法经济学分析 |
范文 | 孙小泽 [摘 要] 本文利用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数据出发,运用简单的计量分析方法分析近年来检察院实际工作的统计数据。分析不同种类犯罪类型以及检察院司法过程数据的相关性来研究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将计量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其他学科有机结合。 [关键词] 检察工作;简单计量分析;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 F406.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1-0084-05 一、引言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处理贪污腐败和渎职侵权案件逐年递增,不仅给党和国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地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传统的法学界和政治经济学领域都是注重研究对事中事后的处理方法的分析研究,而通过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对很多潜在的人的犯罪行为和组织的工作动机进行有效研究。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实际依据,从社会具体实际出发来寻找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可以从中探讨可能存在的制度缺陷,找到传统理论和现实工作的不匹配之处。 二、综述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一般来说,贪污和渎职犯罪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概率是相辅相成的,更确切地说,贪污是一种具体的涉及公共财物损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渎职犯罪,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处理两类重大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检察院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检察院对于立案侦查后的案件,承担批捕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公诉的责任,批捕的案件数量和决定起诉的案件数量往往也是呈正相关的关系,而在实际数据分析中会存在并不合理的情况,本文通过对权威网站的统计数据进行相关性回归分析,以数据来阐述具体情况以及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 显著性检验就是事先对总体(随机变量)的参数或总体分布形式做出一个假设,然后利用样本信息来判断这个假设(备择假设)是否合理,即判断总体的真实情况与原假设是否有显著性差异。或者说,显著性检验要判断样本与我们对总体所做的假设之间的差异是纯属机会变异,还是由我们所做的假设与总体真实情况之间不一致所引起的。显著性检验的基本原理是提出“无效假设”和检验“无效假设”成立的机率(P)水平的选择。本文通过对近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批捕的贪污罪的案件数量、渎职罪批捕的案件数量。决定起诉的贪污罪的案件数量和决定起诉的渎职罪的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在spss计量软件中进行相关性分析和显著性检验。在显著性检验中,一般来说p值的选定一般为0.01和0.05,如果p值小于0.01说明显著性很强,拒绝原假设。p值在0.01和0.05之间说明有一定的显著性,原假设不成立。如果p值大于0.05说明两组数据不显著,原假设成立,两组数据不相关。 从表1、2可以看出,检察院对于贪污罪决定批捕的案件数量和渎职罪决定批捕的数量的相关性在0.05以上显著。Pearson和Spearman计算方法下的相关系数均在0.7以上,显著性较强。 与此同时,贪污罪决定起诉的案件数量和渎职罪决定起诉的案件数量在0.01以上显著,Pearson和Spearman方法下的相关系数均达到了0.9以上,本组数据(见表3、4)的显著性很强。 在本组(见表5、6)数据中,贪污案件检察院决定审查起诉的数量和贪污案件检察院批捕的数量中的显著性达到了0.356,对于其他两组计算方法中数值更是达到了0.751和0.655,这说明两组数据不相关,不具有显著性。 相反地,渎职案件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数量和决定批捕的数量的p值为0.048,(见表7、8)说明有一定的显著性虽然不是很强,但是有一定的相关性。 四、可能性情況分析 以上数据均来自于国际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2015版,因此数据来源具有一定的官方权威性。 首先,第一组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检察机关在贪污案件中决定批捕的案件数和在渎职案件中决定批捕的案件数存在较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贪污案件的发生和渎职案件的发生往往很大概率是相辅相成的,贪污往往伴随着渎职,渎职往往伴随着贪污。具体说来,贪污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以以权谋私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渎职犯罪。与此同时,第二组数据中检察机关在贪污案件中决定起诉的案件数和在渎职案件中决定起诉的案件数中的显著性更强,相关系数达到了0.919. 本组数据更加明显地验证了第一组数据中得出结论的可靠性。 其次,根据常理和经验来分析,第三组数据分析中检察机关决定批捕的贪污案件数量和决定起诉的贪污案件数量应该相关性很强,而实际分析结果却让人感觉大相径庭。两组数据不具有显著性,相关性很弱。究其原因,假设官方的统计数据来源的准确度、可靠度比较高的情况下,说明两组数据中还有其他因素决定各自数据的数量。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在检察机关实际司法工作过程中一些可能性的因素: 第一,在司法过程中,检察院决定提起国家公诉的贪污案件中只有一部分是检察机关独立侦查、审理最后定案的。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临时巡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案件定性后移交检察院处理的。这些案件往往在移交之后直接由检察院提起国家公诉后移交法院处理,而不再进行强制措施。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之多会影响两组数据的显著性和相关性。 第二,一些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的现象也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很大影响。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中,往往会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在一些有足够证据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一些本应移交法院的案件没有被移交,一些证据不足的潜在性冤假错案被移交法院,对数据的可靠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最后,第四组数据表明,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渎职侵权案件数和决定批捕的渎职侵权案件数的p值为0.048,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显著性还没有达到特别强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渎职侵权案件的审理、定案和起诉往往是检察机关独立完成的,绝大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后处理的。另一方面,单纯的渎职案件往往在影响和危害很大的时候才被检察机关发现,轻微的渎职问题往往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甚至没有被发现而不了了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工作往往非常被动。最后渎职案件往往伴随着其他职务犯罪发生,单纯的渎职案件发生概率较小,也可能影响数据的显著性和相关性。 五、结论和建议 针对以上的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关性和显著性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现两组数据的内在联系,如果联系不显著,则一定是某些实际因素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误差对数据产生影响。通过实证数据检验分析表明,贪污罪和渎职罪往往在实际工作中伴随发生的,而且相关度、显著度极高。而决定批捕和决定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罪的数据不显著,渎职罪的数据较为显著,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尚需完善。具体来说以下方面可以改进加强: 1. 适当提高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时的主动权,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处理来自纪委、公安、审计等其他监察机关的移交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批捕侦查的案件相对较少,工作较为被动。 2. 加强检察机关队伍素质建设,起诉权的滥用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将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尽可能最大化地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概率。 3.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往往形同虚设,很多大案要案往往是伴随着严重的贪污和渎职犯罪,而且并行发生。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一些相对不算严重的贪污和渎职行为如果能够及早发现、有效制止,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就不会在违法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参考文献] [1]王俊峰,中国职务犯罪的法经济学分析[J].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2015. [2]陳广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级对策[J].廉政文化研究,2010,(1). [责任编辑:彭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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