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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经验及对我国完善相关保护体系的启示
范文

    汪舟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精神财富。随着我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断增多,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其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也日显重要。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绩,但在制度、体系规范上仍有不足。本文通过对日本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及面临问题所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为我国更好地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了思考,并建议从制度上应当规范申报和认定体系;财政上应当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并规定被资助人与之相应的责任义务;管理上明确地方政府的日常和危机管理体系;同时鼓励建立分类创新体系的,按照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措施,维护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生命力。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013年随着珠算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目已达到30项。与此同时,拥有相似文化渊源的日本,目前也拥有22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探讨研究日本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措施,对于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促进遗产旅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现状

    日本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十分重视,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认证与保护体系。总体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与认定体系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与认定是做好其保护的前提。日本把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财”,其中对可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分为四类。这四类是:重要的无形文化财和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财;不属于重要无形文化财,但特别有必要存在的应当采取记录作成等措施的无形文化财;不属于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但特别有必要存在的应当采取记录作成等措施的无形民俗文化财。截止2014年10月,日本全国列入非物质文化财类别及项目数如下表。

    对于分类中各项目的认定,通常分为三种:一种是个人认定。即把称号授予个人,这类人通常被称为“人间国宝”,是某项技能或艺能才艺的高度精通者。第二种是综合认定。假如某项技能或艺能是由2人或2人以上的团队一起展现的,则团队成员可以通过综合认定得到肯定。第三种是保持团体认定。即在某项艺能或技法中,个人的角色很淡,而且掌握这项艺能或技法的人数也较多,就可以对以这些人为主所构成的团队进行团体认定。艺能方面通常采用个人认定和综合认定,工艺技术方面一般多采取个人认定和保持团体认定。至2014年11月,在艺能方面,有57人获得了个人认定,13个团体获得了综合认定;在工艺技术方面则有59人获得个人认定,14个团体获得保持团体认定。

    在认定的层次中,又分为国家认定和地方都道府县认定,以及基层的区市町村认定。对每年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一般从国家认定的项目中选取,国家认定的项目从都道府县已认定项目中挑选,由当地提交申请,经过现场调查,各种审议、报告、答辩,最后由文化厅认定。一旦被国家认定,则原都道府县的认定则自动取消。而都道府县的认定可以由个人、团体和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定。

    (二)政策上的保护体系

    日本虽然没有单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但很早就在政策层面上规定了对“文化财”的保护,1929年制定的国宝保护法是现行文化财认定与保护制度的基础。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作为保护对象纳入其中。之后《文化财保护法》历经6次修改,才形成今天的法律体系。

    日本现有的《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政府和地方团体,必须正确认识到文化财是国家的历史、文化,也是将来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注意正确周到地对其进行保护,并贯彻本法的宗旨。”、 “为了重要文化财的保护,文化厅长官可以对非物质文化财的保持者、保持团体或地方团体及其它被认为适合承担保护任务的人进行必要的劝告或建议。”这既确立了保护的主体,也保证了政府可以对本国非物质文化财产保护进行必要的干预。

    在国家层面外,各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自己的保护政策。有些还会设立专门的文化财保护部门行使保护工作,如群马县就在县教育委员会下设有文化财保护科。《群马县文化财保护条例》颁布于1976年,后历经3次修改,共9章50条,并有6项附则。除了贯彻国家《文化财保护法》的条例外,还规定了本县重要文化财的所有者必须遵守本县的文化财保护条例,听从教育委员会依据此条例做出的指示。同时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重要文化财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其他人代为履行重要文化财的管理工作,但在选择代理人和解除代理人时必须向教育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如果所有者不明或者所有者或管理者难以进行管理,或被认为管理不当,教育委员会可以指定其它法人进行必要的管理。这样如果文化财的保护面临困境时,政府有法律依据可以进行直接干预,为保护工作平添一份保障。

    (三)财政上的资助体系

    不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自政府的经费支持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日本,政府在财政上的经费资助是分类、分层次进行的,并已形成了较成熟的体系。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重要文化财的管理或修理需要较多经费时,在其所有者或管理团体无法负担的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给予重要文化财所有者或管理团体适当的补助金作为维修经费的一部分。”对于国家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资助,其中对于个人认定者,由国家每年直接拨款200万日元;如果是综合或团体认定者,其资助金额由文化厅长官根据各项审查和现场调查情况等决定。同时,所在都道府县甚至市町村也会给予一定资助。对于地方认定的项目则由地方进行资助,金额由各地自行制定。国家和地方所提供的资金都称为“补助金”,并且一个项目可以同时接受国家和地方的资助,但国家和地方出资比例各个地方不尽相同。如栗东市对市内被认定的文化财产的补助金不超过所需经费的1/2。若项目同时受到国家和县政府的资助,则补助金为扣除国家、县政府补助后经费的1/2以内。青梅市则对受国家资助的文化财产保护项目资助不超过总经费的1/8。在东京都,对受到政府资助的文化财保护项目的资助不超过总经费的1/10。

    二、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积累的经验

    与我国一样,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也面临许多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日本采取了不同的应对对策,这些对策在实际操作中都被证明是可行的成功经验。

    (一)针对后继者匮乏,采取研修形式

    即使在传统文化保持得较好的日本,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下的传统艺术技能也面临后备人才匮乏,难以传承的困境。许多年轻人对学习传统艺术技能不感兴趣,导致好的传承人越发难寻,从而面临技艺失传的危险。如之前提到的能乐、文乐等传统艺术项目就面临这种情况。

    为此,政府主要采取了研修制度以保障后继者的培养。根据最新一期日本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的研修生募集通知显示,研修是为培养文乐技艺员而进行的基础教育。募集人员为中学毕业生,23岁以下男子,或其它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和公益财团法人、文乐协会等认为适合报名的人。参与报名的人员一般都要进行考试,考试内容有面试、作文和简单的技艺测试,考试通过者方可进入研修班学习。整个研修期为期2年,免费学习。入学8个月后进行适应性测试,正式确定人选,通过的合格者继续学习,并可以获得一定的助学金或助学贷款,没有通过的学生将失去研修生资格。最终毕业的人员将编入文乐协会,师从干部技艺员后可以进行登台演出。截至目前,已经有26期文乐研修生毕业,其中很多后来不仅成功出道,一部分还获得了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综合认定,更有优秀者成为了文乐方面“人间国宝”竹本住大夫师的演奏助手,同台演出。

    (二)针对民众熟悉度不高,实行巡演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很多是某一地区的特殊传统艺能,在当地知名度较高,但其它地区的民众往往对此缺乏认识。还有一些艺术在老一辈人群中有较高人气,但在年青一代中受欢迎程度较低。因此保护与传承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当地人,或者某个取得认定的协会、团体的努力,而应当扎根于更广泛的群众中,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为此,日本采取的主要做法是组织传承者个人或团体不定期到各地巡回演出,实行巡演制度。巡演可以是在本地区巡演,也可以走出当地,去全国其它地区进行宣传巡演。这些巡演有时也会得到政府的资助,如2012年,日本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从获得的国家拨款中,共拨出870日元资助了东京都的能乐协会在全国举行的9场公演。

    为了弘扬宣传传统文化,不仅团体、许多已经被认定为“人间国宝”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不遗余力地在全国各地进行巡演。如生于1919年的茂山千作,长年在各地学校进行巡回演出,普及传统艺术“狂言”。表演义太夫的竹本绫之助,每个月的义太夫协会公演、学校巡演、都市巡演等都会积极地参加,为培养广大民众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针对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的差距,允许其自我发展和创新

    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类项目,很多都是传统的生产作法,由于生产力低下,很难满足现代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原封不动地保存,虽然能够保持它的历史原貌,但却禁锢了其自身发展的可能。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的做法是允许其技能保持者根据现代社会需要,在保留技艺精华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自我发展和创新,使其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维持其生命力。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发展和创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目的的创新。2008年,石川县的能登扬浜式制盐法被列入国家重要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这是一项已经有超过400年历史的传统制盐方法。具体是在海边高地上用粘土铺制一个盐田,然后灌入海水,通过自然蒸发,把附着着盐分的砂土收集起来,从中获取卤水,然后在釜里通过煮卤水获取盐结晶。明治维新后,这项传统工艺在现代技术的冲击下急速衰退。后来,人们认识到了它的文化与观光价值,在政府帮助下这项传统技术开始得到复兴。不仅如此,制盐的传承人还与当地企业联手,把盐加工成肥皂等当地独一无二的特产,在全国进行售卖,并把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当地制盐人购买制盐工具和进行制盐文化、技术传承工作。

    另一类是使用范围的创新。千叶县的上总挖掘法是日本的重要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它的特点是不依靠机械、使用很少的人力就能挖出很深的井。然而如今,在挖掘机的帮助下,人们也能安全、迅速地挖掘各类深井。在这种情况下,上总挖掘法的生存空间受到了较大冲击。这时上总挖掘法的技术传人们并没有把目光局限在国内,而是投向了更大的海外市场。在亚非拉的很多地方,对这项技术依然有很大需求。于是在各类NGO组织和JICA(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协力机构)的支持下,上总挖掘法被运用到菲律宾、肯尼亚、赞比亚等地,为当地居民寻找水源,挖掘水井。仅2005年在肯尼亚的Loitokitok地区就完成了6口井的挖掘打造,并培养了7名当地工程师。在非洲的成果还受到了联合国及其它国家NGO组织的高度评价。

    三、对我国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体系的启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一)规范申报和认定体系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全面、最直接的一部法律。该法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序和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和法律责任等。除此之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有文化部颁布的法规文件、各省出台的地方的保护条例等。由此可见,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上基本是完善的。

    但是,比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认证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1、申报和认定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可以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也可以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鉴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审核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经过反复调研、论证才能得出结果,如果申报范围放宽,申报项目增多,反而可能因为论证时间拖长耽误认定工作。因此应当规范申报流程:市、县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可以由个人、团体提名,当地政府行政部门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市级行政部门从已有市、县级目录中选择合适项目申报,省级行政单位认定,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应当由省级行政部门从已有省级目录中选择合适项目申报,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认定。

    2、传承人认定制度。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各类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人认定。对于那些有多人掌握的传统技能,也只认定其中极少的一、两个人作为传承人,这就使得未被认定为传承人的其他人缺乏传承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应扩展传承人的范围,使它应既包括个人传承人,也包括团体传承人,使具有相同技能的人能够联合到一起,共同为保护技能而努力;另一方面,应细化传承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传承人在享受应得的权利时,也要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

    资助体系制度的完善主要应表现在将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获得多少资助、各级政府应当承担多大的比例,什么人或团体可以被列入资助对象,什么项目可以被列入资助范围,资助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额度是多少、申请流程和项目评估体系等这类信息在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只有这样,才可能一方面使现有传承人、团体提高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让保护与传承的资助工作有法可依。

    此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传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很少是作为传承者的职业行为,更多的是全凭个人喜好来进行学习和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难以作为职业行为,是因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低。当地或本族的年轻一代往往更愿意学习一些能够直接用来谋生的手艺,甚至背井离乡去打工挣钱。为改变这一状况,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增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投入,建立起较完善的财政资助体系。在传承人方面,既应增加传承人的物质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鼓励他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又要对传承人所带徒弟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助,以鼓励他们安心学习,好好学习,这样既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同时也解决了就业。在传承活动方面,应根据传承活动的内容、形式、规模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在挖掘与保护研究方面,政府也需要加大资金的支持。

    (三)明确地方政府的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一般实行的是分级分类管理,而当地政府在这方面往往是重命名,轻保护与传承。为此,需要特别强化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并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的管理体系应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日常管理体系。在取得相关认定后,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市、县级主管单位管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省级行政单位管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将认定与保护纳入到同一单位下进行,可以使保护工作更加清晰。地方政府除了有管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明确工作外,还应有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主动指导的工作内容。同时有加强其传播的义务,如在地方一些重要的活动中,应有意识地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通过实际表演提高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通过每隔一年或几年举行定期展示活动弘扬成绩,发现问题,予以改善,从而推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管理体系中的另一重点是危机管理体系。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保护危机时政府的干预流程。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由于身体或其它原因导致传承出现困难,或者传承团体因内部纠纷等原因,使传承面临危机时,政府作为其监督主管部门就应当果断介入,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够延续下去。

    (四)鼓励建立分类创新体系

    许多学者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都提到了其“活态化”的特点,并有学者据此提出了“活性保护”的观点:要回归生活文化、表达个性特征、突出多样性、展示创造力。可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体系对发扬其创造力、保持其生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限于其传统性,创新较为困难。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对其进行有效分类,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策略鼓励其创新发展。

    第一类是传统手工艺品,这类产品可以采取走市场化、产业化的模式进行产品创新。如曾经辉煌的万安罗盘,因为现代生活中已经很少使用这一物品而导致市场萎缩,传承面临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保留其技术精华的基础上,把技术运用到工艺品的生产上,如尝试生产带有指南针功效的精美旅游工艺品,这样市场会比单一的指南针大很多。而且只有得到市场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会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不易被历史淘汰。

    第二类是对于以表演形式展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考虑在保持其精华的前提下,结合当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对活动的内容、形式进行适度的创新,以满足游客的需求,并可通过旅游活动扩大影响,积累保护与传承所需资金。

    第三类是工艺技术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考虑异地移植发展。虽然很多学者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地移植开发,认为“非物质文化与特地地方文化环境有着内在的联系,所以遗产资产一旦失去环境的规定性,其原真性即受到损害。”但是这种思路的前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环境仍然能够满足其需要,而异地文化生态环境不适合其发展。如果原籍地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已经不适合其继续生存,而其它地方却有适合其发展的文化土壤,就不能固守“不可异地移植”的思想。如兰州黄河大水车制作技艺,在现代大型水电站出现后,其原有的社会环境下已经很难再有其用武之地,发展面临困境。但在广大亚非拉地区对这类技术却仍有需求。因此,政府应当转变思路,考虑把它像日本的凿井技术一样传授到广大发展中的亚非拉国家。这样做既可以作为文化输出增进国际友谊,也可以让这项技术可以继续发扬光大,以另一种方式继续延续其生命力。

    (五)国民的教育体系

    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土壤。在日本,社会、学校、家庭一起构成了整个国家的教育体系。对民众的教育宣传也由这三部分来承担。日本虽然自明治维新后就非常推崇西化,但整个社会对本民族的传统也保留得非常好,以节庆活动为例,日本人在看重情人节、圣诞节、西历新年的同时也保留了很多民族的传统节庆,这些节庆活动很多都被认定为国家或者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当举行传统节庆活动时,日本的家庭几乎是全体出动,身着民族传统服装,由长辈带着前往观看。小朋友从小耳濡目染,自然会对传统节庆乃至传统文化产生亲切感。长大后上学,很多高校的学生课外俱乐部中设有太鼓部的,太鼓表演也是民俗节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从0开始学习太鼓。当举行传统民俗节庆活动时,他们也可以作为表演者参与其中。不仅学校和家庭都将此视为荣耀,这些学生亲身参与演出后,对太鼓表演和节庆活动都会有更加深刻的体会和感悟,当他们长大后也会像父辈那样带着自己的子女来参加节庆活动,或者支持子女学习一些民族的传统技能,继续保持下一代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热爱。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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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5: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