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旅游经纪人概念探讨 |
范文 | 方贤寨 赵俊远 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使旅游经纪人作用日益显现出来,本文对旅游经纪人的概念进行了讨论,认为以获得佣金为目的、委托合同保证实施、引导旅游行业的消费趋向、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者订约的机会等是旅游经纪人概念的主要构成因素。笔者把“旅游经纪人”定义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在旅游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旅游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旅游经纪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我国旅游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日益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2013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32.62亿人次,旅游收入26276.12亿元人民币;入境旅游人数1.29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16.64亿美元;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9818.52万人次;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95万亿元人民币。世界旅游组织早在1997年就作出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接待国,但我国的旅游服务的“软件”却不尽人意。在旅游业中,吃、住、行、游、购、娱这六大要素涉及不同的行业,其信息构成具有多元性,很容易造成旅游者和旅游产品提供者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并且,旅游者通常离开常住地,也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等,旅游消费涉及要素较多且具有滞后性(先付钱,后消费)的特点,往往需要较专业的知识,否则会大大增加旅游消费的风险。因此,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来说,旅游经纪人的产生是有理由的,且是必要的。本文以“旅游经纪人”为研究对象,对“旅游经纪人”概念的界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给旅游决策部门和相关理论研究者提供理论研究前提。 一、“经纪人”的概念界定和分析 经纪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从萌芽到发展,从中断到出现,“经纪人”经历千年更迭,饱经百年沧桑,我们可以看到其在社会进程中的不可或缺,在经济大潮的举足轻重。尽管名称不断变换,地位也起伏不定,但经纪人对经济的发展,尤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早在古代就有“经纪人”,从西周的“质人”到西汉的“驵侩”,从唐朝的“牙人”到清朝的买办,都印证了中国古代商品交换的繁荣景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纪人重现生机,开始活跃在保险、金融、期货、房地产、文化、娱乐、甚至旅游等各类市场。人们对经纪人的认识也由表象到本质,形成主客观较为符合的科学概念。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号令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纪活动中,以收起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国外,近代经纪人起源于欧洲,在英国早期资本主义发展中,经纪人已逐步涉及所有经济领域。西方国家中最早把经纪制度正式写入法规的是德国。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将“经纪人”定义为:经授权代理委托人进行交易,或独立行使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是充当订约媒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者订约和守约的中间人。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对经纪人的解释是“在商业交易中充当居间商的人”对不同国家的“经纪人”概念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它们在内涵上基本相同,只是外延上有所区别。我国经纪人虽出现较早,但市场经济形成时间较短,因此,经纪人概念较宽泛,而国外市场经济已经很成熟,经纪活动较规范,经纪人概念较具体。 二、旅游经纪人的概念分析 我国旅游业发展虽然迅速,但旅游企业多为中小型的经营形态,在旅游业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性的超大旅游企业势必将与国内的业者竞争我国旅游市场,因此,我国旅游企业经营模式及规模将必须重整与调适,旅游经纪人将为旅游业寻找一崭新行之有效的调整方向 。笔者为此对旅游经纪人的概念进行探讨,“旅游经纪人”是“经纪人”的下位概念,从经纪人到旅游经纪人,外延越来越小,内涵越来越明确和具体。 (一)国外对“旅游经纪人”的界定 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国家对“旅游经纪人”的概念界定也有差异。国外没有单独旅游经纪人的概念,完成旅游经纪人业务的是旅游中介机构。旅游中介机构主要有旅游经销商和旅行组织商和连锁旅游零售商。欧洲的旅游经销商是以交通、住宿及景区服务为代表的某些形式的各项服务进行组合并销售。如汤姆森集团(Thomson)、空旅集团(Airtours)、首选集团(First Choice)等。这些大型旅游经销商通过一次性批发整个销售年度的飞机舱位和饭店客房存货来实现资金运作上的规模经济。而旅游者则通过两种方式受益:一方面,包价旅游的低廉花费与个人自助旅游所需花费相比更具竞争力;另一方面,在旅游超市中,消费者只需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即可轻松预定所需的旅游产品。旅行组织商是指任何能够将住宿、交通或者其他重要服务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旅游要素进行组合并销售给过夜或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游客的企业或个人。1993年英国实施了《包价旅行规范指令》,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经济利益,同时这项指令也使旅行组织商从法律上对于包价旅游的各子产品和服务环节负有了合同义务。连锁旅游零售商即是所谓的旅游代理商,因为它们在全国各地都设有零售机构,而在这些零售机构之上通常都有一个较大的母公司在负责全面的经营和管理。通过比较,上述中介机构业务上虽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四点:以获得佣金为目的;委托合同保证实施;引导旅游行业的消费趋向;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者订约的机会。 (二)我国目前对“旅游经纪人”概念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我国现代旅游业发展的时间较短,旅游经纪人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因此,国内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较少,社会上对旅游经纪人的认识还较模糊,为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旅游经纪人的概念相关的几个进行分析。 1、旅游经纪公司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误认为旅游经纪人指的是个人。从法律意义来讲,旅游经纪人这个“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如国外的旅游经销商“汤姆森集团”。因此,旅游经纪公司实际是“旅游经纪人”组织形式的一种。 2、旅游经纪人与旅行社 传统的旅行社经营包括从代售火车票到出售包价度假旅游产品等多项业务。从其行业及游客出游所取的作用来看,具有很强的中介性质。从这个职能来看,旅行社的职能和旅游经纪人有很大的重合之处,但旅行社和旅游经纪人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虽然中介是旅游经纪人的职能,但旅游经纪人不仅仅等同于中介。就二者比较而言,旅游经纪人和旅行社的区别体现在: (1)旅游经纪人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旅游市场意识,将引导旅游行业的发展,而由于大型的旅游集团通过纵向并购增强了自身的控制力,传统旅行社的生存也因此面临严峻的考验。 (2)旅游经纪人的经营理念和服务理念高度一致,为旅游者提供丰富的旅游信息,降低旅游者的消费风险,既是旅游者的专家,又是旅游者的管家。而旅行社在经营常常以自我为中心,旅游者处于被动的消费地位,在经营中过分注重旅游产品供应商的批零差价,造成旅游者对旅行社的不信任感。 (3)在信誉方面,二者虽有共同的地方,但旅游经纪人受自身较高的信誉风险较大,而旅行社受旅游产品及其提供者的经营风险较大。 因此,不能简单的把旅游经纪人等同于旅行社,二者有很大的区别。旅游经纪人对旅游者来说,是旅游者利益的坚强后盾,为买方市场形成集体优势;对旅游目的地相关旅游服务产品提供者来说,充当其市场触角,为卖方市场形成优势。这样,旅游经纪人就能使三方实现真正的共赢。 3、旅游代理人 2004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在经纪人定义中明确指出,代理与居间、行纪同属经纪活动方式。说明经纪的外延中含有代理,而旅游代理活动实际上是旅游经纪活动的一种具体形式。旅游代理人一般不拥有旅游产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其代理的对象既可以是旅游者,也可以是旅游企业。旅游者代理人主要为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提供服务,同时负责安排他们参加旅游活动,旅游者代理人与旅游企业之间没有较固定、连续的业务关系,只是松散的为旅游企业推介产品,招揽介绍旅游者。代理旅游企业的旅游代理人则相反,他们一般与旅游企业订立正式的委托合同,为其旅游产品的销售业务,代理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活动的服务。有的旅游代理人具有代理旅游者代理人和旅游企业代理人双重身份。 三、旅游经纪人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在旅游经纪人概念上尚无一个科学、统一和权威的定义,而概念不准确性又影响到旅游经纪人这一事物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经纪人的定义和当前我国旅游经纪人的发展现状,试着给“旅游经纪人”定义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在旅游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旅游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旅游经纪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获得旅游经纪人资格证书者可合法从事以下工作:旅行社业务代理;旅游咨询;旅游广告代理;旅游保险代理;旅游交通代理;旅游培训;旅游酒店管理咨询;旅游票务代理;景区景点招商引资中介及其他旅游相关中介服务。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经济管理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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