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
范文 | 付葳葳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民商法信用体系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前国内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从信用的视角出发,探讨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对策,强调民商法建设中信用的重要作用,以一个良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维护实际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构建;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很快的发展,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上的信用缺失问题也逐渐凸显,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民商法的保障,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的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仅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还能维持社会环境的稳定,使市场建立正确的管理体系,维护市场发展的秩序。信用是企业或个人的一种美好品质,要求我们要对自己言行负责任,约束我们遵守法律规范的准绳,一个人没有信用难以在社会上立足,难以成就一番事业,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而言,其是维护市场稳定的必然要求,以此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十分有必要。利益双方签订完合同后,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忽视了自己在合同中的责任,因此合同中存在一些由于合同双方丧失信用而产生的问题,即使民商法的法律规范十分完善,但还是避免不了由于信用缺失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所以说民商法中考虑信用因素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通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含义和构建的特征进行阐述,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措施。 1 民商法中信用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1.1 民商法中信用的含义 我国民商法中对信用有很多种定义,不管是哪种定义,它们的本质内涵是一样的,对信用大体上有两种判断,一个就是事实判断,就是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且这种偿还能力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的,民事主体的品德、能力和资本是偿还能力的三个组成部分,品德主要是从民事主体的历史记录来判断的,这些历史记录是过去已经发生过的,不能改变,具有客观性;能力则可以从民事主体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商业经验等方面来判断,对于一个现代人来说,这些方面也具有客观性;资本就是民事主体本身最明显的东西,更具有客观性,民事主体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从而有权利对错误信息提出异议或修改的意见。价值判断则是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和信赖度做出判断,最终决定民事主体是否可以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大小,价值判断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信用的价值判断是授信的前提条件,其本身并不能决定是否能带来授信,基于信用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因此民事主体一般不会对价值判断的结果提出异议。从信用的两个判断来看,信用具有两层内涵,一个就是民事主体的信赖和评价通过信用来实现,是一种对民事主体人格的评价,第二个含义就是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评价。更加详细地分析就是,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必须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是民事主体要履行自己的合同或者承诺,偿还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都是民事主体需要做的,其次就是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合同双方都有通过一定渠道获取对方信用情况的权利,以此来避免或者降低合同的风险,此时所说的信用情况就是对民事主体的信用价值判断的内容。总的来说,民商法中信用就是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债务等能力的整体评估信赖程度的大小。 1.2 民商法中信用的基本特征 很多学者认为分析信用的特征首先要从民事主体主观上是否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等方面入手, 然后再分析民事主体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民事主体对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最后从利益性入手,也就是对信用的民商法定义做了一些延伸,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商法中信用的基本特征进行阐述。 第一,信用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是民事主体进行交易的基础,一个人只有具有了信用,才能拥有一定的荣誉,才能成为权力的主体,才能参与到市场交易当中,才能具有一定的法律资格。例如工商局对公司注册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一个公司达不到注册的规定,是不允许注册的,因此信用对一个公司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信用是与财产关系紧密的主体资格。传统“熟人社会”中判断一个人的信用情况以及不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确认一个人的资本标准和财产是当今市场中应用广泛的一种方法。信用可以为个人或企业赢得利益,因为一个人或企业拥有良好的信用,社会上的企业或个人会给予帮助,從而企业可以创造一定的效益;信用可以以货币的形式来衡量其价值,目前存在一套可以计算信用价值的模式;信用受法律保护,我国民商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企业经营者不得为了利益竞争而诬陷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对赔偿一定数目的赔偿给受害人。 第三,信用是一种可以计算的信息。我们现在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民事主体的信用已经信息化,通过一定的量化方法可以将信用量化为一定的财产数值,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民事主体的信用进行等级划分。 2 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有效对策 2.1 加强诚实守信的法律地位 2001年我国加入WTO,这对我国企业的信用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企业的信用问题,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已经在《民法通则》中确立了下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更加强化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确保诚实守信相关法律具有实效性,能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民事主体的社会活动;其次应削弱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让市场经济处在一个政府可控的范围内,同时也使政府的日常行为规范化、合理化;最后针对司法救济制度要进一步的完善。 2.2 加快信用权的构建步伐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主要内容就是信用权的建设,立法部门应将信用权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使得民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使用这一权利,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权益,促进市场经济中信用度的提高,避免由于信用而给经济带来的损失。这样不仅能丰富民商法信用体系内容,还能提高民事主体对信用权的重视度,在处理民事主体信用权纠纷时,就会有法可依,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审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信用权的个人或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 2.3 公司要加强信用建设工作 公司要认识到信用对公司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严格遵守合同中的承诺,依法办事,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公司员工的诚实守信行为,发现违约情况,就要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信用对个人或企业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信用状态的好坏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公司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提高自己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从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入手,公司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评估公司自身的能力和利益空间,做出正确的投资,来降低公司的债务。 2.4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对个人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个人的良好发展能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因此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有重要的意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尊重个人的权利,首先要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还应让个人有对自己信用信息资料使用等情况的知晓权,同时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进行有效的保护,政府部分要对公民普及信用信息资料的保护知识。 2.5 政府部门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政府是控制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无形之手,要提高政府人员的相关法律意识,在政府部门内进行信用检查和治理工作,提高政府人员的信用额度,然后严格监督政府人员的工作行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一种义务,来为人民服务。 3 结束语 信用是民事活动有序进行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都要受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保护,因此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有重要的意义,要以个人、企业和政府为视角探索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尤茂蔚.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30):5-6. [2]张骞予.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8):48-49. [3]李小玉.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构及其完善路径[J].现代商业,2014,(5):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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