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若干问题分析 |
范文 | 张御卿 摘 要:在国企的改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撑,所以民商法的调整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的内容。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商事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民商法在商事活动中能够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从而使商事关系能够更加规范。本文对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的意义进行分析,并就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企改革;民商法调整;若干问题 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主体地位,虽然国企改革已经取得不小的成绩,但其中仍然有一些问题没能得到良好的解决,所以有必要对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进行探讨。只有突破国企改革中的局限,才能够促进国企的进一步发展。 1 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的意义 在我国,宪法的制定和施行,最终目的是要对人民的权利进行维护,而各种私法和公法的出现,也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在宪法的施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从我国的法律结构来看,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是权力,权力能够对法律进行调整,也能够对法律进行修订。以二元法律结构为例,是指在法律结构中既包含公法,又包含私法,是两类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结构,不仅能体现公法的地位,也能体现私法的地位,还能展现出法治的最佳状态。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得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在逐步的完善。在对法律体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法律结构将朝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方向变革。于是,一些研究者认为,可将公法和私法进行有机的融合。但是,国企改革中的民商法调整,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企的改革过程中,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行政体系的压制和约束,而对民商法的调整,则能改善这一状况,还能将市场经济元素引入到国有企业中,促进国有企业更快速更好的发展。民商法我国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如经济法,所以公民缺乏民商法观念。因此,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有利于强化企业及公民的民商法意识,使其能够更加重视民商法,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十分有益的。 2 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若干问题 2.1 调整的方式问题 民商法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维护的是个人的利益,所以个体的权益才是民商法关注的重点。此外,民商法还从微观角度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民商法坚持意思自治的理念,并将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作为其基本原则。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对民商法进行调整,是将任意性的规范作为主体的。同时,其调整形式也可以是等额补偿这种制裁形式。从我国国有企业的商事行为来看,基本都与公共秩序有关,这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而在传统的民商法中,这些内容却很少涉及。因此,国企改革将民商法作为主要依据,公司法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进行调整,既能体现出任意性,又能体现出强制性,而强制性所占的比重相对更大。比如,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进行了规范,无论是公司设立的条件和方式,还是公司设立需要的资本和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利益、风险等问题,公司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公司法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关系进行调整,也能对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对于与公司资本有关的原则,公司法中有具体的规定。比如,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遵循公司财产公示原则、公司经营原则,还遵循资本不变原则。而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对公积金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公司需要承担并履行相应的公法义务。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置备股东名册”等内容,就是对公法义务的具体体现。 2.2 独立法人制度问题 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在实施《民法通则》以后,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独立的法人制度。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具有经营自主权,盈亏自負,但在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将企业的性质充分的体现出来。但是,企业是处于具有竞争性质的市场环境中的,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必须先明确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利,这样才能使企业实现独立自主。而在国企改革中,要使公司的产权和权责更加明确,就需要先确立独立法人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辅助工具。比如,根据企业法,在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中,只对企业法人制度的法律内涵,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作出明确的阐释。但是,有关法人纠纷和关系处理方面的问题,企业法人制度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于是,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就比较困难。在公司法颁布以后,能将民商法的性质充分的体现出来。公司法对企业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前提的。从国企的角度来看,公司法是对独立法人制度的确立,还能提升其生产效率,为国有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的资产得到增值。 2.3 有关产权的问题 产权是指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此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是财产所有权。在国企改革中,企业产权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国企改革在推出股份制试点之前所取得的成绩是比较明显的,但这些成绩的取得基本不会涉及到既有的产权格局,也不会涉及到既有的企业制度。由于国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干预十分明显,所以难以改善国有企业的现状。如果找不到有效的方法解决产权问题,企业法人就只能是一个空洞的组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就能发现这个问题是明显存在的。产权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主要是因为民商法缺乏完善的调整机制。从产权结构来看,国有企业属于一元化的产权行政结构。也就是说,只有国家财政才有资格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而其他的主管部门、企业等,都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具有法人所有权,也不具有实际的产权。在最初的《民法通则》中,仍然采用两权分离的模式,即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相互独立的。比如,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对于国家所授予的财产,企业要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国企并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其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企业对于财产只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这项规定正好与当时两权分离的模式相适应,所以能得到大家的认可。而在后来的企业法中,仍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改变。直到公司法的颁布,公司的资产才开始独立存在,并对其运作模式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与以往的法律相比,公司法在企业的产权问题上,是具有创新性的。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资产股东出资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分离的,资产的归属问题从此有了明确的答案,并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公司法还从经济的角度,对资产的经营问题进行确立,从而顺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对于产权关系的需求。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企改革的民商法,在合理调整的基础上,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使其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创造出更多的效益,甚至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主要涉及到民商法调整的方式问题,独立法人制度的确立,以及国有企业中有关产权制度的确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促进国有企业顺利改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赵富彬.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若干问题研究[J].卷宗,2015,5(10):456. [2]钟瑶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6,(18):235-235. [3]陈鑫强.论民商法原则对企业立法的规制分析[J].法制博览,2015,(22):209-209. [4]唐榕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2):54-55. [5]魏志义.国企改革的民商法调整若干问题研究[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29(4):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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