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古今档案法规比较探究(一) |
范文 | 李晨旭 摘 要:距今2200多年前的秦朝,虽没有现代高深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通信手段,但却有着规范的档案工作和严密的法律制度,其中许多文书、档案法律与现代极其相似,为档案工作及档案法律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关键词:档案法;秦朝;当代;比较。 《中国古代档案鉴定研究》一文中指出,“中国可考的最早的档案法规主要体现在《周礼》之中”①。也就是说,档案法规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经出现。由于流传下来可考证的档案法的历史资料极为稀少,就典型性、可考文献的数量及档案法发展的大致过程,本文仅对秦朝的档案法进行比较研究。 由于“古代文书工作与档案工作(甚至包括图书管理工作)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②,本文中提到的古代文书制度、法规视同档案法规。 1 秦朝档案法与现行《档案法》简介 作为我国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朝代,秦朝在机构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制定了严密的文书档案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秦朝对档案工作采取的是两种相反的做法:“凡符合秦统治制度的都着意加强、慎重保管;凡不利于王朝集权统治的则摈弃销毁”②。这也是秦朝档案工作的基本制度。 1975年湖北出土的有关秦朝法律、文书竹简中,法律部分大致有《秦律二十九种》(后简称《秦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三类。其中,《秦律》类内有关于文书档案的《行书律》,属于官府法制。 我国目前实施的《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通过第一次修订,它“只对档案工作的原则和方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休的实施办法,则授权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较大的权力,从法律上承认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③。 2 关于文书管理的法律 2.1 秦朝文书管理法 《秦律·行书律》是关于“都城内署衙间文书传递的法律条文”④,共两条规定,第一条意为:“传递文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递;没有标明“急”的则要保证当天送完,不得搁压”,同时指明,搁压文书的官员会依法论处。第二条意为:“传递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日期,以便及时回复。文书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官府。隶臣妾年老体弱以及不足以新来的人,不能被派去送递文书。专门收发文书的部门,设有日报专栏,凡有文书当到未到时,立即派人追回”。从上述两条足见文书工作在当时占有的重要地位。 关于伪造文书的法律,《法律答问》提到了对伪书者的法律惩处问题: 检查人员:“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即:开看过而未能察觉文书为伪造的所有经手机关全部都要受赀刑。赀刑,秦朝刑罚之一,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造假人员:“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大意为: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要撤职永不叙用。 2.2 现代文书管理法 我国当代《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其中分类(二)关于文书紧急程度的规定为: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办法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国家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 3.1 秦朝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 这主要表现在对档案的安全保管方面。关于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内史杂》中,对档案的保管、保护、严防火灾和偷窃行为作了严格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毋敢以火入减(藏)府、书府中。吏已收减(藏),官音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减(藏)府、书府。”在这里,藏府,收藏器物之府库。“书府”,收藏文书档案的府库。“该条款规定:不准将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档案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档案送入府库之后,由官府的音夫和吏轮番值夜看守。经检查后没有火,才可关闭门户。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器物、文书档案的府库。秦朝这种严格的规定,对后朝关于文书档案的法律有着一定的影响”⑤。 3.2 现行档案法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 根据《档案库房管理规定》第三条总则:3.1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小限度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为企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3.2坚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 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及照明管理和档案保管状况方面工作。第五条温湿度控制:5.1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45%~60%。5.2库房配备去湿机,并安设温湿度自动记录仪器,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注意积累库存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制定综合管理计划。第七条放火与照明管理:7.1档案库存区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2档案库房宜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7.3档案库房要有防光措施,设窗帘等遮阳措施。7.4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⑥。 4 总结 仅从秦法中文书、档案部分的法律来看,已能看出秦法十分周密而严谨,任何事情都有规定。与现今法律相比,虽说秦律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但许多方面有着相似的规定,如果说现代法律是从秦朝法律继承而来也毫不为过。正式由于这些细密的法律制度,才限制了官员的权力,让官吏没有空子可钻,使得一切都有法可依,促使秦国达成法制国家,这尤为值得现代人学习和借鉴。 注释 ①参见赵彦昌:《中国古代档案鉴定研究》[J].《浙江档案》,2011年第1期. ②参见朱国斌:《中国古代档案法史述论》[J].《档案学研究》,1988年第2期. ③参见潘玉民:《档案法学基础》[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 ④参见《秦律·行书律》. ⑤参见朱国斌:《中国古代档案法史述论》[J].《档案学研究》,1988年第2期. ⑥参见《档案库房管理规定》[Z]. 参考文献 [1]赵彦昌:《中国古代档案鉴定研究》[J].《浙江档案》,2011年第1期. [2]朱国斌:《中国古代档案法史述论》[J].《档案学研究》,1988年第2期. [3]薛冬梅:《<档案法>特点初探》[J].《档案管理》,1988年第2期. [4]陈作明:《文书传递现代化》[J].《浙江档案》,1994年第3期. [5]王健:《文书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潘玉民:《档案法学基础》[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 [7]《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Z]. [8]《会计行政法规》[Z]. [9]《档案库房管理规定》[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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