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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带一路”建设下的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
范文

    鞠维伟

    【内容提要】自“16+1合作”机制建立以来,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成果显著,在基础设施、贸易运输、机制对接、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方面成绩斐然。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已进入“快车道”。但囿于中东欧国家差异明显、欧盟对中国与中东欧合作心存芥蒂,持续深入推进中国和中东欧合作尚有大量工作要做。可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做好与欧盟及其中东欧成员国之间的政策沟通;树立好国有企业在参与互联互通建设中的形象,运用好金融合作平台,探索新的融资模式;提升地方政府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合作的程度。

    【关键词】“一带一路”建设;中东欧;互联互通

    【DOI】10.19422/j.cnki.ddsj.2018.12.016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所提出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从不同角度和领域推进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有基础设施、贸易方面的“硬联通”,又有规则制度、金融资金及人文交流层面的“软联通”。自2012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16+1合作”机制以来,双方在互联互通领域合作不断发展,合作成果颇丰,未来前景光明。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

    互联互通合作成果显著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12年至今中国企业在巴尔干地区国家承建了多个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塞尔维亚泽蒙—博尔察大桥、E763高速公路,黑山南北高速公路项目、黑山铁路修复改造项目,马其顿米拉蒂诺维奇—斯蒂普和基切沃—奥赫里德高速公路项目。自“16+1合作”机制建立以来,仅塞尔维亚就吸引投资160亿美元,其中90亿美元源于与中国的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合作的投资。[1]塞尔维亚、匈牙利和中国于2015年11月达成了共建匈塞铁路项目有关合作协议,目前该项目的塞尔维亚段已开始动工。此外,中国企业还在波兰、波黑、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等国参与能源、通讯等领域的合作投资项目,为中东欧地区互联互通提供能源和通讯保障。

    在贸易运输方面,借助新亚欧大陆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开通了多条通过或到达中东欧的班列,比传统的海运能节省10—15天时间,大大便利了货物运输。截至2017年底,国内已有35个城市开通了中欧班列,列车已累计开行6200多列,[2]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交通运输能力有了极大提升。中欧“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中欧陆海快线也在建设中。未来中国货轮到达希腊比利埃夫斯港之后,经希腊—马其顿—塞尔维亚—匈牙利的鐵路直达中东欧腹地。

    在互联互通机制对接方面,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了“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会”“物流合作联合会”“海关合作论坛”等国家间合作交流机制。通过上述机制,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正积极协商,推进海关、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铁路管理等方面合作,提高海关通关速度和效率,简化铁路运输通关手续等,推进检验检疫一体化,扩大对外开放口岸,增加从中东欧国家进口优质产品。此外,中国积极推进与欧盟及中东欧国家地区发展战略对接,如欧盟的“多瑙河战略”“容克投资计划”,波兰和克罗地亚提出的“三海合作”(波罗的海、黑海、亚得里亚海)倡议等。通过战略层面和具体规则实施层面的对接与合作,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规则、机制等方面的“软联通”也在进一步深化。

    在资金融通方面,中国自2012年开始就陆续牵头设立了涉中东欧的金融保障工具,如中国对中东欧国家提供的100亿美元专项贷款、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基金、成立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此外,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通过互设金融机构、签署本币互换、发行债券等,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合作。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在多个中东欧国家建立分支机构;中国已与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三个中东欧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总互换规模超过230亿元人民币;波兰、匈牙利已成功在中国债券市场发行了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主权债券。

    在人文交流方面,“16+1合作”机制下建立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智库交流与合作网络” “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论坛” “中国—中东欧青年研修交流营”等合作平台已成为推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文化学术交流的重要机制。“中国—中东欧国家政党对话和青年政治家论坛” “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智库研讨会”等机制性活动成为促进双边政治精英与智库学者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此外,中国在中东欧国家建立了5个中医中心、3所文化中心,中国与中东欧8个国家签署了互认高等学位的协议;[3]中国公民赴中东欧国家人次增长了5倍多,双向留学生规模翻了一番,双向旅游突破每年百万人次。[4]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

    互联互通合作的条件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发展具备积极有利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东欧既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重要一环,又是中欧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保障充分。中东欧连接欧亚,地缘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中东欧16国都已经和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其中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中东欧各国都较为重视的领域。此外,中国与欧盟之间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已建立多年,合作活动频繁,中欧双方都将“16+1合作”看作中欧合作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总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可以纳入“一带一路”建设、“16+1合作”以及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等多个层次和纬度的合作机制中,从而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第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战略窗口期”已转变为“战略机遇期”。2012年“16+1合作”建立时,欧盟尚未从欧债危机阴影中摆脱出来,欧盟对中东欧国家支持乏力,中东欧亟须寻求新的市场和投资来源地。因此,有学者认为,“16+1合作”机制的建立是因为双方有暂时性共同需求的“战略窗口期”,而未来合作前景还有待观察。“16+1合作”经过6年发展,各领域合作愈加深入,合作机制日渐成熟,短暂的“战略窗口期”已转变为各方高度期待、互惠共赢的“战略机遇期”。进入“战略机遇期”后,中东欧国家对“16+1合作”及“一带一路”的积极性高涨,16国已整体加入了“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寻求与中方开展合作。此外,中东欧国家对外部市场和国际贸易依赖性很强,在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东欧国家可以通过与中国的互联互通合作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同时使“战略机遇期”得到进一步巩固。

    第三,中国的资源禀赋和竞争优势有利于推动中东欧地区的互联互通建设。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发展较西欧国家相对落后,且很多设施老化严重,亟须更新。然而中东欧国家建设资金短缺,从欧盟获得的资金有限,且使用中要受到规划、预算以及招投标方面的严格监管。相对于欧盟投资的基建项目来说,中国交通基建企业承担大型基建项目的经验较为丰富,中国的基建项目建设效率较高,项目推进不需要过多复杂的立项、审批和执行过程。此外,中国的基建技术、相关的设备原材料以及中方的劳动力具有一定价格优势。

    同时也应看到,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也存在着一些障碍。中东欧16国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性很大,从而导致中东欧国家对于互联互通建设的需求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这给中国在相关合作中协调各国利益诉求带来现实困难。在涉及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国企业在适应和对接欧盟相关机制规则方面尚缺乏经验,容易触碰欧盟的法律规则。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融资规模有限,中国既是相关金融平台工具的牵头方,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方,要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此外,由于部分中东欧国家(特别是西巴尔干国家)担心政府债务率过高,也对使用中方的贷款、基金较为谨慎。

    推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

    互联互通的建议

    通过分析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的现状,可以找准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把握好当前的有利条件和时机,在中东欧地区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第一,做好与欧盟及其中东欧成员国之间的政策沟通。中东欧16国中有11国是欧盟成员國,其他5国也已将入盟作为根本国策。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政策沟通,在更高层面上体现在中国与欧盟的政策沟通。2018年9月,欧盟出台了《连接欧洲和亚洲——对欧盟战略的设想》,将中国列为互联互通的首要合作对象,但部分西方媒体将其误读为欧盟要对抗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对欧盟政策文件的不同解读体现出各方对中欧在政策对接方面的不同态度,有支持也有质疑,因此需要做好中国与欧盟政策沟通层面的工作,这是发展互联互通合作的重要前提。对于中东欧国家来说,各国具体政策的制定更多是从本国国情和需要出发,因此需要对具体合作领域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各个国家对互联互通的不同需求、找准合作项目,努力做到“一国一策”,使中国的优势与中东欧国家实际需求相契合。

    第二,树立好中国相关企业在参与互联互通工程中的形象。中国相关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是参与中东欧基建项目的主要力量,但其身份容易受到质疑。因此,国有企业在参与中东欧国家基建项目时,要发挥主动性,提升在当地舆论、民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不仅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同时也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中国企业的积极形象。例如,中水电集团七局承建的马其顿米拉蒂诺维奇—斯蒂普和基切沃—奥赫里德两条高速公路,是中国—中东欧合作机制100亿美元专项贷款的首批落地项目。自开工以来,从未发生过任何当地居民以环保等为借口有组织的抗议活动,当地居民还与项目部保持着友好往来和互动。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除了中方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标准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外,还与企业做好当地媒体、地方政府、社区民众的工作有很大关系。当地民众感觉到中国企业并不是西方媒体炒作的所谓“经济殖民”和“文化侵略”。[5]因此,中国相关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中东欧投资承建基建项目时,不仅要算经济账,也要算“人文交流账”,利用资源和条件与当地媒体、民众及政府做好沟通,提升中国国有企业的整体形象。

    第三,运用好金融合作平台,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应充分利用好“16+1合作”机制下的金融平台,广泛开展协调沟通、信息分享、风险防范,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并依托当地金融机构承担业务咨询活动,从而提高合作的透明度,降低风险。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项目需要有新的融资方式。首先,公私合营模式(即PPP模式)是当前中东欧国家,特别是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国家所希望的一种融资模式。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企业,政府与企业建立起利益与风险共享、共担的合作关系,这种模式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使用PPP模式,同时也鼓励中国企业采取PPP模式投资交通基建项目。其次,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合作。该组织长期经营对中东欧投资业务,对欧盟规则及各国情况较为了解,与其合作不仅能获得其在中东欧国家投融资的经验,还能借助其平台深入中东欧的金融市场。最后,要撬动私人资本广泛参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融资平台,利用已有投资基金、金融投资公司,对私人资本加大开放力度,吸引本地乃至全球的私人资本进入互联互通投资领域,从而获得更大的金融支持。

    第四,提升地方政府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合作的程度。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互联互通合作存在外交布局、机制平台建设、国家投融资政策和机构设置等战略层面的考虑,需要中央政府的统一考量和部署。同时地方政府在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合作方面也具有潜力和积极性,应予以充分挖掘。地方政府合作是“16+1合作”中的一大特色。为发掘地方政府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的积极性,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赋予地方政府与中东欧国家一定的合作自主权,鼓励地方政府参与中东欧国家基建项目。二是把“16+1合作”下的基建项目与国家投资脱钩,避免地方政府借“16+1合作”机制下政策和资金优惠,为本地区拉项目、拉资金。同时要引导地方政府深刻认识到参与“16+1合作”是推动对外开放和深化内部改革的动力。三是中央政府需要做好总体规划设计,引导地方政府发挥自身比较优势,防止其盲目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项目,避免地方政府之间恶性竞争及交通基建项目缺乏互补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责任编辑:魏丹丹)

    [1] 《中国—中东欧国家推进交通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10/17/c_129973282.htm。

    [2] 《2017中欧班列报告:35城市共开行3271列 未来将转向“高质量”》,http://epaper.21jingji.com/html/2018-01/03/content_77749.htm。

    [3] 刘作奎等:《中国—中东欧国家(16+1)合作五年成就报告:2012—2017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7页。

    [4]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将持续开展民航领域合作合力打造中国—中东欧空中丝绸之路》,http://www.caac.gov.cn/XWZX/MHYW/201807/t20180711_189290.html。

    [5] 田晓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用心做好“融合”》,载《经济日报》,2016年9月12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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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