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完善检察机关二审案件阅卷时限的几点思考 |
范文 | 摘 要:检察机关二审案件阅卷时限是指上诉和抗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阅卷通知书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查阅、复核、补充完善证据并依法提出二审检察意见的法定期间。目前,检察机关二审案件阅卷时限为一个月,基本能满足办案需要。但随着检察机关全面监督二审案件,二审案件阅卷时限一个月已不能完全适应办案需要,完善二审案件阅卷时限已很有必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二审案件;阅卷时限;不足与完善 1 检察机关二审案件阅卷时限的不足 现行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阅卷时限符合办案实际,基本能够满足二审案件办案需要,但也存在下列几个方面的不足: 1)二审法院未依法充分保障对应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院)二审阅卷时长1个月的权力,二审案件办案质量还有上升空间。当前,为了达到二审开庭率的要求,部分二审案件在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后,随即就送达阅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和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一般收到上述材料后1至3天就开庭。而检察人员大量的时间都用在一审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中,1至3天的时间不能充分完成阅卷、庭审预案等准备工作,二审检察官没有投入更多的时间阅卷、复核主要证据、提审被告人等。出庭后发表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出庭意见的案件中,有一分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二审案件阅卷时限的延期与否,建议启动的主体往往是二审法院,而市检院主动提出的少,二审法院延期是因为审限到期或要求补充证据。实践中,二审案件有较高的开庭率要求,而二审法院的案件数量多,一审案件压力大、案件质量要求高,承办法官不仅仅要办理一审刑事案件,在时间和精力等方面投入更多,而对二审案件的办理相对要宽缓一些,由此导致办理二审案件的时限可能会出现超期现象,因此,有一些二审案件可能没有补查必要或要求补查的价值不大,导致要求延期,而市检院检察官大量的时间也在办理一审刑事案件,也没有投入更多的时间审查二审案件,二审审结周期较长。 3)二审案件延期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刑诉法及刑诉规则没有对二审案件延期的理由、期限、次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首先,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二审阅卷能否延期的问题。其次,刑诉规则也只有“商请延期”的规定。而实际办案中都是通过比照一审“建议延期审理”的方式进行延期,一是增加了法院的审限,二是也给市检院阅卷时限增加了1个月。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看,这种方式不完全符合规则要求,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二审程序除了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办理,但考虑到一审属于事实审加法律审理,而二审更多或者说主要是法律审的显著区别,二审延期与一审延期在理由方面还是有明显不同的,但这方面刑诉法和刑诉规则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二审案件适用延期、理由、次数等方面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2 完善检察机关二审案件阅卷时限的几点思考 目前,绝大部分二审案件(超过90%)一个月阅卷时限能满足办案需要,少量二审案件(不到10%)一个月的阅卷时限的确较为紧张。对重大、疑难、复杂和确有补查必要的二审案件在阅卷时限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参照适用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限规定,以一个月为原则,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延期15天为例外。在以后修订刑诉法时,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的阅卷时限仍然应该坚持以1个月阅卷时限为主,尤其是一审按照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程序、速裁程序等方式审理的案件更是如此,同时严格根据二审案件是否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形,在法律修改中增加决定是否准予延期15天。对于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证据等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查需要补查的证据材料是否确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等,决定是否补充侦查,在上述规定的1个月加上15天仍不能完成补查目的的,可以同意二审人民法院要求建议延期的意见,补查材料多或者需要自行补查的,也可以主动建议延期审理。与此同时,考虑到二审和一审审理范围、审理重点等方面存在多方面不完全一样,还要对二审商请延期和建议延期审理的具体类型进行细化,便于操作,严防滥用延期审理建议权,用严格的办案时限推动二审法院审判效能的进一步提高。 2)二审延期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可以借鉴、参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将上述意见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二审案件办理。一方面刑诉法没有对市检院办理二审案件的延期等问题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刑诉规则474条第2款只规定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一个月不能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第476条规定了补充收集证据、重新或补充鉴定等,都未规定延期审理。然而,二审案件延期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刑诉规则明确的商请延期审理比较少用,而刑诉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二审“延期审理建议书”和“恢复庭审建议书”使用频率较高。目前,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对死刑二审案件办理中的延期等规定非常具体、成熟,但该规定并不能适用到所有二审案件。因此,建议下一步修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性文件时考虑办案实际,借鉴、参照工作指引67条关于建议延期审理的规定,或者直接将该工作指引的内容上升到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的效力。 3)推动省级以上法檢两院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二审案件办理的工作规范。首先,要对人民法院二审案件的审理时限、方式、范围、补查延期等方面作出更为明确、具体规定,落实办案责任,推动二审案件高质量、高效率办理。其次,要充分发挥市检院在二审案件办理中的作用,建立二审案件通知阅卷为原则,不通知阅卷为例外的规则,当前二审法院驾驭、控制和指挥了整个二审案件的办理,通知阅卷的通常是一些较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但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其他应该开庭审理或者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案件二审法院可能会过滤掉,可能不会通知阅卷,而是径行改判或者直接裁定发回重审,导致二审案件在检察环节办案质量总体不高。最后,要在立法上落实检察机关对所有二审案件的监督全覆盖,二审案件无论开庭与否,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市检院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的还应征求意见,作出二审裁判后应及时送达市检院,形成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格局。让两审终审制发挥更大优势,让审判权在检察监督下阳光运行,更加充分、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进一步加强市检院公诉队伍人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力度。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主业是办案。要办好案,办成案,前提是要有人办案。目前市检院公诉人才队伍力量较为薄弱,轮案检察官低于员额改革以前,检察官除了办理一审案件外,大量时间用于应对各种纷繁复杂的非检察业务工作,员额改革以后也没有按照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1:1:1的比例配齐。在以后的改革中,省院在调配人员时更多考虑市检院的办案需要,可以参考省院办理二审案件的人员配置和要求,以满足市检院高质量办案需要。另外,市检院的部分办案人员没有基层院办案的实际经验,而市检院办理的一审案件都是围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杀人、伤害类犯罪,或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类犯罪,接触的罪名少,学习和培训的范围也比较窄,对很多基层院办理的一审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性规定接触很少,而二审办案的时间又较为仓促,在办理二审案件的时候对定性、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往往把握还不够准确,导致对二审案件的办理在质量上不够高,因此,在以后的培训中,应加强与办理二审案件有关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来充实办案水平和能力,以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对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作用。 作者简介 梅贵友(1989-),男,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贵州省遵义市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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