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校图书馆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
范文 | 鲍甬婵 [摘要]随书光盘的充分利用是图书馆开展特色信息服务面临的重要问题,购买或自建随书光盘管理系统是当前许多图书馆的做法。无论从内容或形式来看,随书光盘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规避版权风险应充分运用“合理使用”原则、购买合法出版物、坚持公益性和非赢利性、保证光盘完整以及努力做好技术防范。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随书光盘;著作权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1.03.009 〔中图分类号〕G250.73;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1)03-0041-04 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of Management System of CD attached with Books in the University LibraryBao Yongchan (Library,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Jiaozuo 454000,China) 〔Abstract〕The full use of the CD attached with books is the important issue for the libraries in developing characteristic information service.The prevailing practice is purchasing or self-building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opyright of the CD attached with books is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the management system faces the copyright problems,mainly the right of reproduction and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So to avoid risk of copyright in the current copyright legislation framework,the following rules are to be followed:“rational use”principle,purchasing of legitimate publications,adhering to the public welfare and non-profit principle,assuring the intactness of CD and finally,managing of the technical prevention. 〔Keywords〕the university library;CD attached with books;the copyright 随着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图书出版载体也从传统的单一纸张介质向现代化的电子介质转化,加上现代营销理论的推动,使得二者结合起来,“图书+附盘”销售模式逐步盛行。据统计,计算机类附盘图书约占此种类图书总量的80%左右,哲社类附盘图书的数量占此类出版图书总量的5%左右[1],随书光盘日益成为图书馆的一种重要馆藏信息资源,如何对随书光盘进行充分利用是值得图书馆考虑的问题之一。购买或者自行开发随书光盘管理系统,在校园网内将随书光盘提供给读者浏览或者下载使用是目前许多图书馆的作法,然而这种作法有可能面临著作权的风险。如何平衡随书光盘充分利用与著作权保护,是我们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1 随书光盘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1 随书光盘的内容 著作权法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2]。从内容上看,随书光盘与所附图书基本上是一体的,例如计算机类图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一般是该书涉及到的可执行程序、原代码、编码、材质库、文件文档、创作实例等[3],哲社文艺类图书所附光盘一般是与图书紧密相关的图片、视频录像和音乐等,这些内容无疑是图书或光盘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或原创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2 随书光盘的形式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是著作权法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2]。随书光盘的内容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特定的介质上,光盘上一般都印有光盘对应的书名、责任者、出版社、ISBN号等版权权利信息,且一般标有“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声明。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随书光盘属于电子出版物范畴,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其著作权由随书光盘的制作者或出版者享有。 有学者依随书光盘的内容对其进行了分类,认为随书光盘主要涉及4种作品:数据库(汇编作品)、视听作品(音乐、录音录像、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子图书和软件[4],这些作品形式都为我国著作权法规明确规定保护,并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5]如果随书光盘或其中的某些作品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已不再受著作法保护,但其他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等依然受著作权法保护,且保护期不受限制。 综上,无论从随书光盘的内容还是从形式看,随书光盘受著作法规保护是确定的,其制作者、出版者等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2 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 2.1 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首先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就是复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1.1 “暂时复制”的合法性问题 随书光盘管理系统的运行过程中,远程读取随书光盘的内容必然在计算机内存中生成一个暂时复制件。这种暂时复制伴随着计算机的使用而产生,在目前技术上也无法避免[6]。各国立法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也不太一样,美国1995年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白皮书是把暂时复制纳人复制的积极倡导者,指出“据美国法,享有版权的材料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7];英国版权法也明确规定,对任何作品的复制都包括制作暂时性的、偶然附属于作品其他用途的复制件;欧盟在1995年的“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和相关权的绿皮书”将短暂的或其它暂时的复制包括在广义的复制权内[8],但在1997年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规则指令的建议”中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限制和修正,将某些短暂的、偶然的、技术性且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排除在复制之外[9]。很多发展中国家是暂时复制观点的反对者,我国也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的复制行为都是“永久复制”,“暂时复制”在我国不构成侵权,所以高校图书馆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网络传输目前不会受到“暂时复制”合法性问题的困扰。 2.1.2 “永久复制”的合法性问题 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永久复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从光盘转换成ISO等格式以便储存在服务器当中,二是读者使用过程中的下载。将光盘转换成便于计算机存储的ISO等格式是随书光盘管理系统的首要工作和物质基础,这种情况下改变的只是光盘内容的存储形式和使用手段,是一种“从数字到数字”的复制。这种复制对图书馆而言具有合理性,其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当然,要满足其合理性,图书馆亦应注意若干问题,比如被复制的随书光盘应该是图书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图书馆不得从复制随书光盘的行为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读者在利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下载复制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很受读者欢迎和追捧,但若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将会构成侵权。特别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读者可以在校园网范围内的办公室、图书馆、甚至宿舍等所有可以上网的地方随时登录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进行浏览、下载自己所需要的光盘内容,使得这种侵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图书馆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要防止本馆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取到随书光盘内容,又要防止本馆读者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由此,“永久复制”的合法性问题主要集中在读者利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下载复制行为上。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0],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此项权利,也可以全部可部分转让此项权利,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则属于侵权,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公益性的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的同时,又限定了其服务范围限于“本馆馆舍内”,即图书馆建筑的物理范围。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随书光盘管理系统在图书馆局域网内运行,不向图书馆物理建筑之外传播,这种利用模式是最为安全的,无侵权之虞。目前许多图书馆的随书光盘管理系统都是在校园网内运行,突破了图书馆建筑的物理范围,此种做法在目前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框架内,似乎有违法之虞。 3 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规避通过建设随书光盘管理系统,将随书光盘上网,使得读者可以自由获取光盘内容,是现阶段解决随书光盘管理使用问题的一种较为先进可行的方法,不能因为可能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而止步不前,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高校图书馆应尊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行事,努力做好下面的几项工作: 3.1 充分运用“合理使用”原则 图书馆在购买或者自行开发随书光盘管理系统以充分利用随书配套光盘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并利用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将对随书光盘的开发利用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人们根据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或传播他人作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图书馆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可以:(1)将图书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随书光盘复制到本馆服务器中;(2)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随书光盘内容。图书馆在以上的行为中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2 购买合法出版物 各高校图书馆在采访环节要购买合法出版的附盘图书,对受赠附盘图书要进行合法性的鉴别,不传播来源不明或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随书光盘。非法出版物本身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出版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即使图书馆有“合理使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利用,但其前提是合理使用的对象为合法出版物。 3.3 坚持公益性和非赢利性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公益性是图书馆的基本属性,服务中的非赢利性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原则,明确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同时又要求图书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如果图书馆在服务中背离了公益性,进行了赢利性的行为,那么这种做法就违背了相关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亦不能再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 3.4 保证光盘完整 保证光盘完整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对随书光盘进行修改或篡改,要求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对随书光盘的复制加工以及上传到服务器的过程中应保证光盘内容的完整性,不对光盘内容进行拆分,或者有意、随意采编其中的部分数据或内容。对于随书光盘上的版权信息要格外注意,要进行原状复制并完全显示。对于著作权人采取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的随书光盘,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应当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任何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 努力做好技术防范 在随书光盘管理系统运行中,图书馆要采取技术手段以对随书光盘的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 3.5.1 图书馆要采取技术手段禁止外人访问 这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赋予图书馆的法律义务,即“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要做到这一点,图书馆可采取的技术手段很多,比如可以通过在防火墙上进行IP地址过滤,只允许本校读者访问本馆的随书光盘管理系统,排除那些无权访问的IP地址。也可以在服务器上利用软件控制实现,只有本馆读者利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才能访问随书光盘管理系统等等。 3.5.2 图书馆采取技术措施使得随书光盘管理系统仅仅提供在线浏览阅读 这类技术措施主要是防止未经授权的读者进行非法的复制、下载、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防止图书馆在“合理使用”时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此时可以采取利用功能软件进行限制[11],使得随书光盘管理系统只能在线浏览,而不能对随书光盘进行打印、下载、复制保存文件等。对于音像作品,可以采用ASF、ASX、RM等流媒体形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聆听或观赏服务等[12]。 3.5.3 图书馆采取技术措施使得随书光盘管理系统仅在图书馆局域网内运行,而不扩展到校园网 前面提到将随书光盘管理系统的服务范围限于“本馆馆舍内”,即图书馆建筑的物理范围,是最为安全的利用模式,如果将其扩展到校园网内运行,突破了图书馆建筑的物理范围,此种做法在目前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框架内有违法之虞。而此时亦采取IP地址过滤的方法即可,排除图书馆局域网以外的IP地址访问本系统。 参考文献 [1]王洪华.论图书馆附盘图书的种类与特征[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8,(1):81-82.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5. [3]贺延辉.随书光盘上网管理及其版权问题分析[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3,(1):46-48. [4]王玉林.随书光盘开发利用中的著作权风险与对策[J].图书馆杂志,2006,(2):27-28,9.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EB].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006/t20100604z5810.htm,2010-08-04. [6]沈丽红.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复制权[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2):7-16. [7]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the report of the work group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B].http:∥www.ladas.com/NII/NIITofC.html,2010-08-20. [8]Green paper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port,1995,11(6):331-332. [9]梁卫华,陈英群.复制权与数字图书馆网络传输[J].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3,(3):79-8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http:∥baike.baidu.com/view/275830.htm?fr=ala0z1,2010-08-26. [11]程伟杰.开展随书光盘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J].图书馆学研究,2008,(4):87-88. [12]谭榕,孙姝.小议随书光盘的网络管理[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4):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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