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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钦定康济录》的救荒实务观念
范文 孙新梅
摘 要:《钦定康济录》蕴涵丰富的荒政思想,不仅倡导积极的备荒、救荒思想,宣传推广行之有效的救荒实务,而且对某些错误的观念和方法进行批判和纠正。但由于时代和历史的局限性,该书在认识问题上存在某些谬误和片面。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5-0138-03
关键词:《钦定康济录》;荒政思想;备荒;救荒
《钦定康济录》搜集了历史上各种赈救灾荒的措施,无论是对行之有效措施的肯定,还是对某些错误观点的纠正和批判,书中要求司牧者在灾荒面前要采取积极的赈救措施。
1 救荒贵速
书中指出,赈济灾荒的关键在于迅速、及时,就是在救荒中要戒除迟疑滞后的办事方法,快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灾民尽快地得到赈救。因此书中多次强调“良有司”应该“深明乎救灾拯患之不可少缓”[1]“饥民之待食,如烈火之焚身,救之者刻不可缓,即以一日试之,亦无不验”。明太祖命“先贷后闻”[1],四字之中,仁心仁政,悉包罗无遗矣,“救荒贵速而恶迟”[1]。为了充分说明救荒贵早的重要性,该书又于《摘要备观》中列举明代林希元的《荒政丛言疏》时,尤其提出“戒迟缓”一条,就是当“民迫饥寒,其命在于旦夕,官司若迟缓而不速为之计,彼待哺之民岂有及乎”,此时“救荒如救焚”,并列举了救荒中的反面事例,指出“救荒之弊,费多而无益,以救迟故也”[1]。因灾蠲免租税,固属“惠民之政”,“然亦贵及时。否则追呼早迫,杼轴已空。恩诏来自九重,而国课已纳于百室,此际上有隆恩,下无实惠,中间吏胥,有私饱其囊橐而已”[1]。
《康济录》之所以如此强调救荒要及时,主要是针对清代荒政的特点而言的。对于赈灾,从“报灾”“勘灾”“查赈”,再到“放赈”,在清代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每一个赈灾环节都有时间限制,涉事官员如未能按期办理,都将被追究责任并给以处罚[2]。但是,在赈灾的实际过程中,封建制度下的一些规定形同虚设。一方面,就办事官员而言,他们贪赃舞弊、结党营私、办事拖拉,赈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是今人无法想象的。另一方面,就封建制度而言,本身就存在上下级的推诿、烦琐的办事手续和低下的办事效率等顽疾。正因为如此,该书强调“救荒贵速”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
2 首重得人
《书》云:“建官惟贤,位事惟能。”[3]“时当歉岁,可弗以择贤任能为首务哉?”[4]因此,于赈灾救荒中组织一支得力的队伍,该书认为是救荒取得实效的关键问题。因“救荒无善政。使得人犹有不济,况不得人乎?”[4]如果赈救灾荒中,能任用贤能,可以使救荒活动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如宋理宗命故守臣赵与权仍知临安事,“民遂相戒勿死,良吏之有益于民生也如此”[4]。书中进一步强调说:“天下事未有不得人而能理者也,况歉岁哉?事起急迫,人非素练,老幼悲啼,妇女杂乱,厉之以严,则饿体难加扑责,待之以宽,则散漫莫肯循规,加之吏胥作弊,致使饿莩盈途。故不得人,其何以济?此历代圣君贤相,无不以得人为要也。”[4]因此,于救荒中择选人才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所任非其人,则即使是同一措施,施行起来也会百弊丛生。
既然办荒人才对救荒效果有重要影响,那么选择合格的办荒人才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该书认为对救荒人员的任用,要注意以下几项:其一,对在职官员要经过考察,注重取其之长处,“君子用人如器,各取所长”,才能委以赈灾重任,以保证救荒的客观效果。正如明代林希元的奏疏所言,“抚按监司,精择府县官之廉能者使主赈济。正印官如不堪用,可别择贤能佐贰,或无灾州县,廉能正印官用之。盖荒事处变,难以常拘也”[4]。这种以个人品德和实际能力作为择人标准的观念,打破了封建等级观念,确实非常可贵。其二,要注重办荒人员的德操。只有具有为天下百姓谋福的公心,才能真正使百姓得到實惠。因此,除在职人员之外,要多聘用一些地方士绅介入赈灾事务。书中引用元代张光大的言论,“择人委任,为第一要事。若委任得人,自然无弊。君子作事谋始,赈济之方,尤为当慎。若一概委用富豪之家,则富而好义者少,为富不仁者多,其害有甚于吏胥无藉之辈。今后莫若选择乡里有徳望诚信,谨厚好义之人,或贤良缙绅,素行忠厚廉介之士,不拘富豪,但为众所敬而悦服者,许令乡民推举,使之掌管,庶几储积不虚,凶年饥岁,得以济民也”[4]。对于这些人的选聘,不能只看他们财富的多少,而同样应以品德能力为首要条件。该书对于张光大的这一主张,进行评论说,张光大“留心荒政真诚恺切,故所论悉皆出于肺腑,事事可法”[4]。这表明了《康济录》完全赞赏的态度。其三,破格优礼,就是对具有办荒才能的人破格重用。该书认为选拔人才要不拘一格,只要能“勤敏自励”“实心任事”者,就应当“破格优礼”。书中引用明代钟化民赈救河南饥荒时的言论,“司厂不可用在官人。各地方保甲里耆,公举富而好礼者,州县官以乡宾礼往请,破格优礼,谕以实心任事。厂内利弊,陈请即行,月给官俸”[4]。破格重用一些通晓礼义的乡绅来负责粥厂事务,并给其一定的自主权,使“饥民多所全活”。该书认为这是“择贤任能”的一条重要途径,尤其在县以下的广大地域,更要吸收地方士绅阶层广泛参与,使边远的百姓得到实惠。
对于当任的各级官吏,必须“专以抚治为事”,遇到灾荒,救荒就是他们的职责。但是督责考核办荒人员,根据救荒实绩,做到赏罚分明,也是救荒中必不可少的。《康济录》认为:“况饥年民命在于旦夕,若不以赏罚励荐举,乌知不有徘徊岐路,观望而后时者哉?”[4]于荒年施行赏罚,可以使有司官员实心行实政,使救荒达到好的效果,因此“贤良之不可不急,赏罚之不可不明也。”“如此,则人人有所激励,而荒政之行,或庶几乎!”“求贤于赏罚之中,”[4]可见,利用赏罚可以充分调动官员的积极性,使他们在救荒中真正负起责任。
3 揆时度势
《康济录》认为,灾荒发生后,负责赈救灾荒的官员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拯救嗷嗷待哺的哀哀灾民,因此打破常规的办荒原则,适时变通赈救办法赈济灾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同一措施在不同情况下的变通。以灾后补种粮食作物为例,因水旱灾荒不同,这就需要司牧者根据客观灾情,帮助灾民选择适应自然条件的粮食作物来种植。如:程珦知沛县时,会久雨,平原出水。谷既不登,晚种不入,“程君揆时度势,豆尚可种,遂募而种之,果得以济”[4]。又如:宋真宗因江淮两浙旱荒,命取福建占城稻而种之者,避旱荒也。水潦成灾,则需选择耐涝的农作物补种;旱灾,则需补种耐旱农作物,只有这样,才能聊以维持灾民的生计。再如:对于犯下重罪之人,在灾荒之际也可允许其出谷赎罪,以筹集谷物赈救灾民,正如书中所说,“无辜之民,困之以赋,不若令有罪之人赎之以财,出其情愿,输其当然,宽一人而生数十人之身命,通变之方,莫妙于此”[5]。同样,不要拘泥墨守于古代救荒之成法,而要变通施行。修筑沟渠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水导入海洋,故不用恪守古法,只要依据地势修筑即可。正如书中引用明代周恭的疏曰:“善救时者,在乎得其大纲;善复古者,不必拘于陈迹。所谓修沟洫者,非谓一一如古,亦惟各因水势地势之相因,随其纵横曲直,但令自高而下,自小而大,自近而远,盈科而进,委之于海而已。”[6]
其次,对于不同的灾情采取不同的救荒措施。因灾荒发生的情况不同,社会民生所遭受的损失就不同;因百姓的贫富不同,所能承受的灾荒侵袭的能力就有差异。因此,对于不同的灾民要采取不同的措施,书中引用林希元的《〈荒政丛言〉疏》:“曰极贫之民便赈米,曰次贫之民便赈钱,曰稍贫之民便转贷。”[5]这就充分强调了司牧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赈济。
最后,办荒人员要有专擅处置之权。赈救灾荒的过程中,救荒一线的办荒官员最应该因时因事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但是这些官员往往畏惧朝廷的相关规定,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而墨守成规,不敢擅自行动,正如书中所说:“世多不职之吏,人亦知其所以不职之故乎?一惧祸患,二为功名,三贪财货。”[4]再者,朝廷的决策往往带有严重的滞后性,这就严重影响了救荒的效果。因此,皇帝要给办荒官员以专擅之权,同时,办荒官员要以民生为念,敢于专擅。该书列举了一些贤明君主给臣以专擅的权力,如:宋文帝元嘉二十年,吴郡大水,以扬州治中从事沈演之巡行拯恤,许以便宜从事。书中对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美哉元嘉之政!可见称于天下后世者,盖由饥馑之年,令臣便宜从事,无一人之不被其泽也”[1]。再如:宋太祖乾德元年四月,诏诸州长吏,“视民田之旱甚者,蠲其租,不俟报”,也是给予办荒官员专擅之权的典型事例。书中进一步指出,“有心救民,位不在乎大小”[4],唐代员半千为武陟尉敢于开仓救民、汉代汲黯矫制以活灾民都是很好的事例,因此书中引用宋董煨的感慨,曰:“今之太守,号曰牧民,一遇水灾牵制顾望,不敢专决,视黯当内愧矣。”[4]这些都充分表明了该书要求办荒官员应该因时因事地制定策略,以免贻误灾情,而置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
4 即工寓赈
工赈也就是以工代赈,书中的提法为“以智行仁,即工寓赈”[4],或者称为“兴工寓赈”“兴工作以食饿夫”。具体的内容就是,每逢灾荒之后,政府招募灾民中有劳动能力的夫役修筑河堤、城墙、学校、寺观等公共设施,并适当给以工价银米,这样不但解决了部分灾民的实际生活问题,也解决了兴修水利所急需的劳动力,可谓“诚一举而两得之事也”[4]。
灾荒之际,政府仅靠賑济的措施,难免力不从心,灾民也无法一一顾及,因此采取这种工赈的方式,既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又可以使灾民得以度过灾荒。书中引用明代周孔教的言论,“官府赈给,安能饱其一家?故凡城之当修,池之当凿,水利之当兴者,召民为之,日授其值。是于兴役之中,寓赈民之恵也。”[4]该言论对施行工赈这一措施进行了较为透彻的分析,充分说明了施行的必要性。书中进一步指出,“失业之人,不知所往,加以饥寒逼迫,不就死于沟壑,必创乱于山林,势所必至”[4]。而盗贼蜂起,富室必定先遭到荼毒,因此,司牧者如果可以劝富民治塘修堰,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又可以使“饥者得食,富室无虞”,因此,书中认为“保富安贫之道,莫过于此”[4]。于灾荒之年兴修水利工程,不但有益于当时,从长远的利益考虑也是很有必要的,“兴修水利,令民口有食而家有粮,非目前之善策乎?兴修之后,堤塘坚固,沟洫分明,田事赖以不损,非永远之善策乎?”所以,“即工寓赈”达到“一举而数善备焉”的目的[4]。
施行工赈,比起简单的赈济来说,是一种更加注重实际效益、注重长远利益的积极赈灾的措施。这项措施,早在春秋时期齐国的晏婴就实行过,当时晏婴利用齐景公发民力修筑路寝之台的时机,增加夫役的工钱,延长工期,使灾民因此而得赈。“以工代赈”至今在我国的防灾抗灾中仍为一项重要的方针举措,1998年我国遭受水灾,中央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包括“以工代赈”在内的三十二字方针。故该书在当时大力提倡施行工赈这项措施,确实是很有见地的。
5 对不合理措施的纠正和批判
《钦定康济录》对于救灾采取了实事求是和认真分析的态度,对于前人的救灾方法采取吸取精华和去其糟粕的观点,故提出了符合救灾实际的见解。如:在以往的救灾过程中,一些官员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提出过闭籴、禁止流民入境、平抑粮价等措施,这些措施就当地民众和当时情况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损害了当地百姓的利益,也给整个救荒过程造成了破坏。故该书不赞成上述官员的做法,并进行了批评,认为这样做的官员是“皆胥吏贪污者之所为也”“沽名而不恤民者,非良有司也”,是“不近人情之事”[4]。
《康济录》认为,一方面,当政者应该具有全局观念,“以天下为家,胞与为怀。凡在版图,莫不欲安养而生全之,宁肯令此境阜安,彼方饥馁乎?揆情度理,务在流通”[4]。另一方面,这样做不但不能解决救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反而会加难灾民生活。以平抑粮价为例,从表面上看,可以防止不法商贩趁机哄抬粮价和囤积居奇,可以让灾民买到平价粮食。但在实际过程中,“谷少则贵,势也”,故“抑价之令一出,商贾不来,囤户不卖。即卖,如抚君所云,专卖与出重价之远商而去。四境之米,于是而绝,无论小民无钱在手,即有钱何从得籴?非死亡,即劫掠缘斯而起”[4]“抑价之令一行,商贾固裹足不前,囤户亦皆无米。吏知之乎?囤户恐人贱籴,略留少许以应多人,余皆重价而暗售他方,故无米者室如悬罄,有钱者亦欲呼庚”[4]。对此,该书提出应该让商品快速流通,“商不通,民不救;价不抑,客始来。此定理也”[4]。等到商贩“闻风争赴”“舟车辐辏”,外地的粮食已经运送到荒地,如宋董煨所言,“不抑价,则商贾来,此不易之论”[4]。粮食多了,粮价自然不抑而平。该书认为,救灾过程中用经济手段使货物流通,达到“商自通而民可救”的目的。在“重农抑商”的封建社会中,《康济录》提出这样的观点,不能不说是非常可贵的。
参考文献:
[1]清高宗弘历钦定.中国荒政全书·钦定康济录:卷一[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243-258.
[2]李文海,周源.灾荒与饥馑:1840—1919[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285-301.
[3]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95.
[4]清高宗弘历钦定.中国荒政全书·钦定康济录:卷三[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298-371.
[5]清高宗弘历钦定.中国荒政全书·钦定康济录:卷四[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391-412.
[6]清高宗弘历钦定.中国荒政全书·钦定康济录:卷二[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268.
(编校:崔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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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