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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浅析
范文

    摘 要 通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的四大法律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延期竣工纠纷、工程索赔纠纷。本文通过一些案例来了解四种纠纷遵循的法律原则,便于在合同纠纷预防和处理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 结算纠纷 质量纠纷 延期纠纷 索赔纠纷

    一、工程结算纠纷

    (一)结算方式的约定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20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如何真正应用到实务中?原因:建设单位一般不会同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同意约定。实务中,施工单位常用的方式:一是在违约责任条款或协议条款中约定;二是约定的内容更加隐蔽。例如,甲方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期限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办理结算,逾期不予答复或不办理结算,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案例的形式将司法解释20条的理解扩展到合同履行阶段。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案例:大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建某局第一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承包人通过发送公证的“紧急催款函”方式,催款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我司出具书面意见,如到期未出具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由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部分组成。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并经五方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业主拖延审价,致使工程结算无法继续进行。在此种情况下,施工人向发包人发出了经公证的紧急催款函,并约定了审价期间。此函性质为要约,发包人签收此函即为承诺,视为接受函示内容,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此函内容的约束。

    (二)结算条款中让利条件

    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约定了结算价款。后施工方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让利20%。建设单位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一庭观点:该让利承诺书无效。

    原因:依据《招投标法》第46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提示:建设单位让利条款应在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中明确注明,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一致。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一)质量标准及工程奖项的区别

    区别:法定与约定,即质量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奖项如鲁班奖、泰山杯都是双方自愿约定的。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再行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达不到优良标准,承担工程总价款2%的违约责任,均为无效条款。

    (二)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及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第一生命,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用支付任何工程款项,还可以据此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施工单位索要工程款的前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某国际品牌山东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总标底为1700万元,其中质量问题维修金为1100万元,违约金为600万元。建设单位在使用地缘热泵式中央空调系统1年后,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施工方理由:第一,工程已经由建设单位实际使用1年之久,不存在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争论,建设单位也不能提出整体工程质量问题,只能是工程保修问题。第二,一审中鉴定机构扩大了整改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采信了施工方观点。

    三、延期竣工纠纷

    延期竣工的程序性规定:

    专用条款13.2明确约定:承包人在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律师提示:建设单位应予明确回复,同意顺延或不同意。

    案例3: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向山东某建设集团公司要求工期索赔达200万元。二审在济南中院,从五份会议纪要、2份工作联系单中均体现施工现场用电达不到约定条件,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工期延期至实际竣工日,建设单位没有在14天内回复。设计变更巨大,原设计为11层,后变更为12层,施工面积增加近10000平方米。施工单位在工作联系单中要求建设单位顺延工期,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签字收到,并明确注明:待定。但并没有明确回复。二审法院判定免除施工单位逾期竣工违约金200万元。

    四、建设工程的索赔

    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协议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索赔程序。索赔方应当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索赔程序,不能因程序问题导致索赔款项丧失。

    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程序:

    通用条款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第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第二,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三,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第四,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第三、第四规定相同。

    建设单位应特别注意第四条,关于不予答复,则为认可的规定。

    律师提示: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索赔程序:第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第二,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三,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索赔;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后30日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合法方式继续索赔,否则视为没有提出索赔。

    (作者单位为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张闯(1981—),女,山东济南人,工程师,山东黄金五峰山旅游开发公司成本部成本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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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