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双向公平性视角下的家庭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
范文 | 摘 要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意义,是税收收入中重要部分,只有遵循公平原则,才能更有效地管理和发挥其作用。但目前我国实施的以个人为单位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已经不符合公平原则,结合我国个税的这一现状。本文运用双向比较的方法,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角度分析个税改革的必要性,并借鉴国外的个税模式,得出我国个税改革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双向公平 以家庭为单位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福利等收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在增加国库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是税收体系中重要部分。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过程中,课税单位的选择直接与税收公平性存在重大关联。本文主要是就两种不同的课税单位在双向公平的视角下展开分析。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并达到纳税标准的所有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并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征收的所得税。个税的具体现状为: 第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进行个税的征缴,不考虑由家庭具体情况不同、负担不同引起的纳税能力不相同的情况。 第二,采取分类征收,将所有应税项目按不同来源、形式及其复杂程度分为十一类,对于这十一种种类使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模式及税收优惠。 第三,对于不同的征税对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7级,适用于工资、薪金。而对于征税项目中劳动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依照不同的比例税率按次进行征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纳税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大量税收流失现象。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广、纳税对象基数大,使得纳税项目复杂多样,不便于管理。各征税环节系统性不足,征税制度严密性不足,特别是对于部分附加福利、隐性收入等较分散的税源,容易出现逃税偷税行为。征税部门之间以及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能有效沟通传递,导致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力度较弱,效率较低。 第二,缴税方式以自行申报与源头申报即代扣代缴两种为主造成不公现象。中低收入人群以工资收入為主,由公司对于工资中应纳税额进行代扣代缴,直接从源头申报纳税,使得中低收入者无法偷税逃税。然而对于高收入者,大部分收入以自行申报为主,容易产生偷税逃税行为。这就可能造成因缴税方式的不同导致富者少纳税,穷者多纳税的现象,造成分配不公。 第三,纳税人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义务对于收入所得缴纳税额,大大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是政府所承诺的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有有效实现。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没有享受应有的权力,可能使纳税人对于纳税没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偷税逃税现象频发。 第四,没能以量能纳税为征税原则,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在费用扣除时没有有效考虑纳税人的净纳税能力,费用扣除方法及扣除项目过于单一,主要表现为没有对家庭中由于赡养、教育、医疗等产生的家庭生计费用进行有效考虑和扣除。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双向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公平一般是指纳税能力即扣除不同负担费用后的实际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缴纳相同水平的税额。双向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一般是指以纳税能力为标准,对同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采用同等的课税方式,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在纳税后生活困难程度相当。纵向公平一般是指对于收入形式不同、来源不同和性质不同的存在导致纳税能力不同的家庭采取不同的课税方式。而以个人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在双向公平视角下存在问题,家庭制能够更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横向公平问题:收入一致的纳税人,扣除相关费用后,缴纳相同个人所得税,但是可能存在因需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具体家庭情况不同使纳税人纳税能力不同。比如:两个家庭以丈夫的收入为家庭唯一收入,因收入相同,费用扣除额相同,缴纳相同数量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一个家庭需要承担老人赡养,医疗支出和较高的物价水平等,而另一家庭无须承担相关的费用。那么导致应纳税额相同,但因家庭具体情况的不同,纳税后生活水平和质量差异较大,无法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第二,纵向公平问题:收入形式越单一、附加福利和隐性收入等越少的家庭缴纳更多的税。可能导致富者少纳税,穷者多纳税的现象,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比如甲夫妻,丈夫为家庭唯一收入,月收入5000,扣除3500元免征额后,另外1500作为纳税基数;而乙夫妻收入均为2500,却因各自的收入都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无须缴纳个税。或者乙夫妻收入为2500,但存在隐性收入2500不计入纳税所得额。那么两个收入相同的家庭,在家庭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因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生活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差别。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横向公平问题:如今家庭是人们生活的主要环境,家庭情况也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所以在进行个税的公平研究时 也应将家庭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确定应纳税额时,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结构如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医疗费用及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费用扣除。 第二,纵向公平:大多数家庭的收入形式、来源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在纳税模式及偷税逃税可能性上存在不公平,所以从横向公平角度应采用家庭制。汇总整个家庭的收入项目包括各种形式的附加福利、隐性收入等,进行综合考虑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缴纳多少税,使得收入形式多样、总体收入多的富者多纳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三、国外以家庭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运用及借鉴意义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早,发展较快,如今个税已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美国是典型的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征收个税的国家,且其个税征收模式系统完善,故本文以美国为例来分析国外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其借鉴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第一,课税方式:课税模式广义上分为分类制、综合制和分类综合制,美国是典型的运用综合制的国家。综合制是指将所有不同种类、来源的收入综合起来作为收入总数,再在此基础上扣除各项费用、免征额及税收优惠作为应纳所得适用于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美国的法律规定的个税模式非常严密,征税过程设定非常细致完善。首先将各项收入汇总作为收入总额,以收入总额减去遗产、捐献、经营损失等不计税所得得出净收入,再在此基础上扣除费用、免征额、税收优惠项目等得出应纳所得额,采用相应的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第二,费用扣除模式:费用扣除计量时及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的实际负担得出每个家庭的纳税能力,以此作为纳税所得。综合考虑了家庭的构成情况如赡养人数、子女教育,医疗支出,住房贷款、租金等因素形成多项复杂繁琐的分项扣除,以此计算费用扣除,充分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二)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借鉴意义 第一,综合收入时将各种不同形式,来源的收入,包括附加福利、隐性收入等都计入收入总额,再适用于不同的累进税率,这种模式的课税制度属于“劫富济贫”税,使得富者多纳税贫者少纳税,充分发挥税负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第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家庭各种可能的情况考虑费用扣除项目,更好的体现量能纳税,实现税负公平。 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改革措施 第一,采用综合税制计税更符合我国发展需求,但是综合税制积水过程复杂繁琐,对于我国纳税主体广泛,税源种类多且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的情况来说需要采用渐进式改革,需由分类制与综合制有效结合即分类综合制渐进过渡为综合制。 第二,将纳税单位由个人逐步改革为以家庭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老龄化等实际。所以为了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应学习美国等国家对个税的纳税单位进行必要的改革,但同时应结合我国人口基数大,纳税范围广等具体国情,采取渐进式改革,大胆创新突破。 第三,加强纳税征收管理,加强各征收环节的系统性和严密性,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盛行。同时加强征税部门之间及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提高征税成本和效率,尽量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加强财政支出对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承诺。只有让纳税人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税逃税行为。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夏贤兰(1994—),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学专业本科生。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省級创新训练项目“双向公平性视角下的家庭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610378514。] 参考文献 [1] 白卿.以家庭为单位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 熊媛.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渐进式实施路径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 [3] 张晓艳.收入不平等、家庭差异与个人所得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 [4] 王梦娟.公平视角下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D].云南大学. [5] 冉庆,雷涛,黄思哲.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3. [6] 360百科词条[DB/OL]. http://baike.so.com/doc/5351252-5586709.html.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