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锡林郭勒盟创业担保贷款的发展 |
范文 | 摘 要 锡林郭勒盟创业担保贷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大力支持了锡盟普惠金融发展,为我盟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创业担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创业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使其具有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将对锡盟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 创业担保贷款 就业 锡林郭勒盟 一、锡盟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情况 截至2016年年底,锡盟累计落实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250,749万元,累计扶持38,014户城乡自谋职业创业人员(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带动115,267人实现就业。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创业担保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效地缓解了我盟就业创业问题,大力支持我盟普惠金融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很多问题,使其具有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锡林郭勒盟创业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担保、银行等各职能部门工作协调问题 以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为例,经办银行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十分谨慎,创业人员贷款资料已通过就业部门审核,在经办银行审核中遇到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中,要求其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借款人往往因提供相关贷前审查资料不全而导致借款人因资料提供不全或延期而不能及时办理贷款。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办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和严苛。不仅无法解决创业人员对资金需求的紧迫性,也极大地打击了借款人的积极性。 (二)担保资金落实匹配问题 锡盟部分旗县市区担保资金总额不能满足创业贷款发放的规模。按照与承贷银行签订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要求,需在该行开立“担保基金”专户,通常按实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额1∶8或1∶5比例存入担保资金。一些经济发展发展较快的旗县市(区),随着申请贷款额度的不断增加,财政贴息时间内累计发放贷款额度倍增,因地方财政未能及时拨付担保资金,现有担保资金总量不能满足日后创业担保贷款增长规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担保贷款的发展。再有就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筹措渠道单一。目前,政府设立的担保金筹措渠道较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创业担保资金来源基本是同级财政。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管控问题 第一,贷款扶持对象不同,从过去主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扩展到为全社会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服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转移农牧民、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人群。一是扶持对象层次不均的特殊性,借款人缺乏经营理念,盲目投资的大有人在;二是担保贷款用途难以控制,甚至有些借款人把创业贷款用于个人消费而非生产经营,导致贷款到期后无偿还能力。三是锡盟地区牛羊肉收购价格近几年持续走低,饲草料成本的上升,农牧民收入明显下降,从一定意义上影响实体经济,贷款申请者预期收益相应下降,抗风险能力非常弱,投资成本回收缓慢。 第二,贷款风险的分散机制尚不完善。锡盟地区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中,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事实上,担保中心不仅要事前监督、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一旦贷款到期后出现任何问题,担保中心都要负全责,贷款的风险也基本上都分给了担保中心,除此以外,担保中心还要对每一笔贷款负责,严格执行反担保程序,进行法律诉讼,追偿代偿贷款等。 三、完善锡林郭勒盟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的建议 (一)加强职能部门的业务沟通协调、明确职能部门责任 各部门单位都要支持本单位职工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杜绝设卡设障行为,同时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各项工作;就业部门、承贷银行应相互沟通协调,加强创业人员申请、审核认定和发放贷款工作,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各职能单位间出现的工作协调性不足等问题,应需对各个职能单位的责任以明文指出,并在各单位间建立联动机制。另外,可以把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情况纳入考核中,以此加强个别旗县就业部门对贷款回收工作的有效监管,从而有效的控制借贷风险。 (二)多渠道筹集落实担保资金 由我盟、旗县市(区)两级地方财政部门落实担保资金和匹配贴息资金,目前我盟探索落实和筹集资金的方法,一是盟、旗县市(区)两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二是借入财政或上级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三是由借款户(企业)承担、筹集解决。 (三)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规避和追索 第一,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资格审查需严格谨慎。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定比例提供工资担保人或提供资产抵押。资产抵押按资产评估价的50%办理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合伙经营项目根据贷款额度提供1 ~ 5名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的人员工资担保。贷款业务人员通过电话或实地入户核查担保人是否为此单位正式职工;另外,申请贷款人需要一定的资格,单户贷款担保额根据创业者的经营状况、提供反担保人的情况、带动就业人数等设定贷款额度。 第二,创业担保贷款严格实行按借款合同分期分批还款期限追偿制度,如遇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担保中心及承担银行需及时采取措施,当审核确定形成贷款损失风险或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造成需法律诉讼的,可按相关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法律追偿及追索贷款,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第三,协调盟财政部门应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并列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锡盟创业担保贷款的险补偿机制,当贷款企业出现风险时,担保机构应将已准备的风险补偿金去弥补缺口,如果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缺口,再交于财政机关处理,截至目前,锡盟地区风险补偿金尚未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组织创业培训,降低信贷风险。大力支持锡盟的创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素质,帮助其形成正确的借款、还款意识。对还款信用好的借款人,申请二次贷款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作者单位为锡林郭勒盟劳动就业服务局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 [作者简介:马丽娜(1987—),女,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人,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创业担保贷款。] 参考文献 [1] 李宝泉.锡盟担保中心2016年度工作总结[Z]. 2016. [2] 邓翠萍.小额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研究[J].现代商贸,20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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