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货押贸易融资风险分析及对策 |
范文 | 郝国瑞 田博 【摘 ?要】近年來,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贸易量持续上涨。随着货物贸易市场的扩大,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获取资金以保障正常经营。不断增大的融资需求使货押逐渐成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一项主要的担保措施。货押贸易融资业务不断增加的同时,其风险不断暴露。论文从货押贸易融资的概念与方式入手,针对货押贸易融资所产生的政策法律风险、权属风险、重押风险等,提出完善押品登记手段、细化押品监管及货押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流程、制定标准化监管流程、搭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建议。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a's economic strength has been improving, and the volume of trade has continued to rise.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of goods trade, a major problem faced by enterprises engaged in goods trade is how to obtain funds to ensure normal operation. The increasing demand for financing makes the goods pledge gradually become a main guarantee measure when enterprises apply for financing fro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of goods pledge, its risks are exposed.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concept and method of trade financing of goods pledge, aiming at the policy and legal risks, ownership risks, and re pledge risks caused by trade financing of goods pledge,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uch as improving the means of collateral registration, refining the management process of collateral supervision and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of goods pledge, formulating standardized supervision process, and building a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sharing platform. 【关键词】货押;融资;风险;措施 【Keywords】goods pledge; financing; risk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30.4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1-0074-02 1 货押融资的概念 货押包括存货质押与存货抵押。通过货押方式融资即企业作为申请人为资金提供方(通常为银行)提供其认可的存货作为担保,进而向资金提供方申请以获取资金的行为。 存货质押包括动态质押(指银行在给中小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中,接受信贷方质押的动产形式可以多样,质押的动产在不同阶段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如原材料、产成品或者应收账款等形式,这些动产之间可以相互置换,只要质押的动产价值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浮动以控制风险即可)与静态质押(指融资企业将抵押货物交给第三方物流、取得贷款后就不再变动,一直到抵押结束、贷款清偿后抵押物才能重新流通使用)。在实务操作中,货押业务通常强制引入三方监管公司,以通过其专业化操控进行押品的管控与监督。 存货抵押包括固定抵押(指债务人以不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和浮动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2 货押融资的风险 2.1 政策及法律风险 企业通过货押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通常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出现需求或异常,为了缓解所面临的压力,通常会选择动态的方式对其所控制的存货进行运作,通过存货在经营中的循环使用,对流动资金进行补充与盘活,进而达到正常或者扩大经营的目的。由于动态方式所具有的优势,在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动态的方式开展货押融资业务。 在物权的法律处理中,所遵循的原则为“物权法定”,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但是《物权法》没有关于动态质押的表述,故其担保效力值应给予重点关注。根据《物权法》原文表述,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且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故若参照所签订的第三方监管合同,托管费用未落实到位,则第三方监管机构获得留置权;若质物存放场所为租用,或存在留置权对抗质权的潜在风险。 故在尽职调查中应对押品的抵押、留置状况予以重点关注。 2.2 权属风险 顾名思义,货押融资中,首要问题为押品的权属问题。通常的操作是在业务申请阶段,金融机构要求企业提供押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材料),要求出质人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此类操作中在以下情况下会存在押品的权属风险:首先,押品发票开具先于货款付清的情况;其次,押品为出质人委托加工的货物;最后,留置权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运输、保管、租赁、加工承揽等关系)。 2.3 押品质量风险 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会面对各行各业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种类千差万别,且大多数押品专业性极强,细微的不同即可能在价值上产生巨大差异,对金融机构客户经理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在金融机构的操作层面,通常按照购销合同与发票的记载确定商品种类,通过互联网途径搜集信息,确定基准价格,此方法无法确认实际购货与合同约定是否完全一致。 2.4 重押风险 对于货押贸易融资的业务,现阶段并没有权威的登记平台或登记机构,因而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无法准确获取企业质押业务情况,存在较大的重复质押风险,若质物处于出质人自有仓储,则极有可能发生重复质押的情况。对于担保方式为存货抵押的融资业务,现有的处理方式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其注册地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出具纸质的抵押权属证明,其中简单记载债权等信息,而对于抵押物缺少唯一指向的明确标识。同时,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无法核实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情况。大多数金融机构并未明确强制三方监管,故即便办理抵押登记也无法避免重复抵押的情况出现。 2.5 第三方风险 抵押的担保方式不存在货物交接的情况,而质押的担保方式则会出现交接与权属的变更,而在实操中通常会出现金融机构客户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管机构不作为的情况,致使押品产生风险。在实务中用信人与质押人通常不为一人,若质物体积较大或存放要求专业性强,则会直接存放于出质人处,若存在多头质押情况,若第三方监管机构不尽责时则存在无法区分押品的风险,则在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履约的情况下,会出现多金融机构哄抢货物的状况。此外,若由于客观原因需更换监管公司,则容易产生监管空档期,空档期阶段押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3 风险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3.1 完善押品登记手段 现阶段,我国动产抵押方式形式重于实质,仅仅根据抵押双方提供的纸质资料办理登记,无法做到唯一指向,对于第三方押品信息的获取并无帮助。 由于动产质押登记普及程度较低,建立规范登记系统的需求强烈,使得交易各方都能获取押品变动的有效信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现阶段,能够实现动产质押登记的地区为上海与天津。2014年,诚融(上海)动产信息服务公司受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委托负责搭建“上海银行业动产质押信息平台”,该平台为全国首个动产质押服务平台。该平台以金属类质押为重点,共有八大交易板块,并相应下挂不同交易平台。 未来,金融机构在办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平台进行登记,有效降低业务风险。 3.2 细化押品监管及货押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流程 由于货物质押业务需要双方或多方的共同配合,其业务风险也应由各方共同保障,具体操作应注意如下事项:①押品标识的设定,监管机构应在明显位置对押品赋予明显标识;②若押品所有权人和多家金融机构有货押业务,则应尽可能选择相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从而有效防范重复抵/质押及多头监管的风险;③办理业务前,应对押品的状态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明确押品是否有在途其他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情况,谨防重复抵/质押情况的出现;④针对押品为特殊产品的情况,应有业务参与各方共同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测报告,防止押品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⑤强制第三方机构购买责任险,督促其规范监管行为。此外,在货押融资业务中,押品作为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押品能否迅速变现极为重要,且押品的通常价格波动大,走势不定,直接影响债项的安全。故金融機构应在合理确定质押率的前提下设置预警线,并采取逐日盯市制度,对于触及预警线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企业追加质物、保证金或提前收回贷款。 3.3 制定标准化监管流程,搭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当前,行业内对于押品监管相关信息平台尚处于待开发阶段,金融机构采用名单制或准入制与各监管机构进行合作。行业内并没有统一的监管模式与要求,可能出现监管水平与流程的差异,无法做到统一标准衡量。故在接下来的业务发展进程中需统一监管流程,搭建监管信息登记平台,并与征信等多系统互联共享,进而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获取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程度,最终达到有效降低货押融资相关风险的目的。 4 结语 总而言之,金融机构在货物质押贸易融资业务中,应当强化授信各环节的风控管理,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充分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进而真正落实货押在融资业务中的风险缓释作用,有效降低业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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