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 |
范文 | 邹德军 一、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本质是融资业务 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的典型标识是在钢铁交易主体中增加了充当托盘方的企业。在正常的钢铁交易过程中,仅需要钢铁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就能构成整个钢铁交易过程,无需其他主体参与。但是在“托盘”业务中,钢铁贸易企业无法独自完成整个交易,必须借助托盘方企业促成交易。 托盘业务发生的条件应该包括: 首先,钢铁贸易企业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以至于无法完成正常的交易; 其次,钢铁贸易企业无法利用自身的独立信用从钢铁生产企业获得商业信用; 第三,钢铁贸易企业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机会,也无法获得其他途径的资金来源; 第四,托盘业务是钢铁贸易企业可以获得资金的所有途径中成本最低的途径。 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的典型做法是: 1.托盘方企业从银行按照正常途径从银行以法定利率借入资金,并根据贸易企业的需要向钢铁生产企业订购货物,存放在物流企业托管。 2.贸易企业向托盘方企业支付订金,通常是代订购货物总额的15~20%。 3.贸易企业向托盘方企业支付货款后可以从物流企业提取货物,价款通常是托盘方企业从钢铁生产企业订购钢材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左右,托盘业务的周期在协议中注明,一般为3~6个月。托盘方企业并不真正需要钢铁,只是充当了钢铁贸易企业向钢铁生产企业采购钢材的中间环节。钢铁贸易企业可以通过与托盘方企业订立钢铁采购协议,价格高于钢铁生产企业的价格,从而使托盘方企业获得较高的收益。 由此可见,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中涉及的企业主体有:托盘方企业、钢铁生产企业、贸易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等。在这些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形式上仅有托盘方企业与银行之间是融资关系。托盘方企业、钢铁生产企业、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上都是销售业务关系。从任何单个业务来看,是独立的非融资业务:托盘方企业与钢铁生产之间的购销业务、钢铁贸易企业与托盘方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钢铁贸易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的租赁业务。但是从整个过程来看,这些独立的非融资业务合并成为一项完整的融资业务。最终是钢铁贸易企业获得资金。托盘方企业承担了钢铁贸易企业获得资金的中介角色,提高了钢铁交易业务的融资信用等级。最终提供资金的是银行。可见托盘方企业为整个交易业务提供了资金。钢铁贸易企业与托盘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形式上是销售业务,但通过多个主体非融资业务最终形成了钢铁贸易企业的融资业务。 不论采取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本质上是钢铁贸易企业的融资业务。 二、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融资业务属于影子银行范畴 显然,托盘方企业的托盘业务利润、银行贷款收益和物流企业收益都是钢铁贸易企业让渡出来的收益。钢铁贸易企业之所以让渡这些收益是迫于资金压力。钢铁贸易企业的信用决定其以正常融资的途径无法获得这些资金。托盘方企业加入钢铁交易过程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之提供资金。制约钢铁交易的资金上限从原来的、较小规模的钢铁贸易企业资金变成资金雄厚的托盘方企业,托盘方企业的背后还有银行资本。 如果钢铁交易市场条件没有变化,而增加巨额资金量自然会推动钢铁交易量放大。钢铁贸易企业将托盘方企业引入钢铁交易过程中,理论上可以使钢铁交易量增加量上限是订金比例的倒数。这相当成倍扩大钢铁交易量。这相当于钢铁贸易企业通过“托盘”业务借助托盘方企业增强了自身的信用、提高了融资能力,使得原本无法获得资金的业务获得了大量资金支持。但是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只要资金以购销业务的方式离开托盘方企业,也就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范畴。金融监管的范围只限于银行提供贷款给托盘方企业的融资业务。实际上资金离开托盘方企业进入钢铁贸易企业、不受金融监管限制的情况正好符合影子银行业务的特征。 当钢铁交易业务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使得托盘方企业可以获得高额的“销售”利润、银行获得稳定的贷款对象和收益、物流企业获得仓库出租收入、钢铁贸易企业让渡部分收益后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如果没有影子银行融资,这些钢铁交易业务将因缺乏资金而无法进行,也就没有这些收益。那么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的影子银行融资是推动各方获得这些收益的基本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的影子银行融资有积极作用。 但是当钢铁交易业务不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致使托盘方企业、银行、钢铁贸易企业和物流企业不能实现原有收益,进而出现违约,资金快速离开,带来严重损失。同样,如果没有影子银行融资,这些钢铁交易业务将因缺乏资金而无法进行,也就没有那些巨额损失。那么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的影子银行融资是放大风险的根源。 三、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如前所述,托盘式钢铁贸易业务属于影子银行融资范畴,托盘方企业参与钢铁交易业务实质上提供融资业务,因此不能根据其形式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而应该作为融资业务处理,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托盘业务形成的影子银行融资风险是其托盘方企业会计报告中十分重要的事项。为此,托盘方企业需要托盘资产、托盘负债和托盘损益来单独核算托盘业务各个环节的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损益。从托盘方企业的托盘业务过程来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环节:收取钢铁贸易企业订金;接受钢铁贸易企业委托向钢铁生产企业订购;向钢铁贸易企业出售钢铁;提取准备金;收取钢铁贸易企业支付的价款。各环节具体核算如下: 1.收取钢铁贸易企业订金 借:银行存款 贷:托盘负债 2.接受钢铁贸易企业委托向钢铁生产企业订购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向钢铁贸易企业出售钢铁 借:托盘资产: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托盘资产与托盘负债之间差额就是托盘方企业给钢铁贸易企业的影子银行融资。 4.提取准备金 借:托盘资产 贷:托盘准备金 5.收取钢铁贸易企业支付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收取的价款) 托盘负债 托盘准备金 贷:托盘资产 银行存款(退还订金) 托盘损益 托盘资产、托盘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由于托盘业务融资的时间一般预计不超过1年,应将托盘资产应该归入流动资产。同样的道理,应将托盘负债应该归入流动负债。托盘损益应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以说明托盘业务给企业带来损益。除此以外,托盘方企业还应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托盘业务相关的钢铁贸易企业及物流企业,并披露托盘企业对订购货品的监管措施,应特别说明托盘方企业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物流企业及钢铁贸易企业重复抵押等违规行为。 总而言之,由于托盘业务属于影子银行融资范畴,钢铁贸易企业很有可能被实际控制人当作特殊目的主体对待,因此托盘方企业应将相关业务作为融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托盘业务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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