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ST制度下利润操纵行为的勘破 |
范文 | 岳虹+沈竹风 一、引言 1998年,我国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加入ST制度,规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等异常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将被进行特别处理,即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称前加ST,且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公司经营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实施退市预警。在退市预警的压力下,ST公司不得不考虑如何改变自己的处境,以逃脱被退市的命运。借于此,ST公司就必然存在操纵利润的动机,从而达到摘掉ST“帽子”的目的。利润操纵不仅会造成损益不实,还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及权益等会计要素不实,从而使以此计算的各种财务指标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基于鞍钢股份在ST制度下扭亏为盈,上演业绩大逆转的事实,运用一系列会计手段勘破其利润操纵行为,借此分析我国股市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空间,并提出完善规范其会计行为的策略。 二、案例简介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成立于1997年5月,2007年10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注册资金723481万元。公司前身鞍钢集团公司1916年始建,是中国第一大综合钢铁生产企业,1948年12月正式成立新中国第一个钢铁联合企业—鞍山钢铁公司。1992年组建以鞍山钢铁公司为核心企业的鞍钢集团,主营黑色金属冶炼及钢压延加工。 2011年和2012年,鞍钢股份连续两年分别亏损21亿元和42亿元,被迫“披星戴帽”,而在2013年,这家两次“蝉联”钢铁行业“亏损王”的公司却扭亏为盈,成功摘帽。根据鞍钢股份发布的年报显示,201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753.29亿元,同比下滑3.69%;但净利润为7.7亿元,实现扭亏为盈。2014年4月8号,*ST鞍钢(000898.SZ)发布公告称,经深交所审核批准,自2014年4月10日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预警。4月10日,*ST鞍钢重新更名为鞍钢股份。更名首日,鞍钢股份表现一般,股票报收于5.2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7%。 回头看一下鞍钢股份2013年的整体表现,其二、三、四季度的净利润分别只有1.6亿元、0.6亿元和0.05亿元,而其中二、三季度分别还有0.66亿元和0.33亿元的营业外收入。在钢材市场低迷和退市预警的压力下,鞍钢公司声称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调整经营模式、改革体制机制、提高关键环节创效能力及提升产能等方面,从而实现扭亏为盈。虽此解释无可厚非,但如此巨大的利润增幅不得不引起外界的质疑。 三、案例分析 根据鞍钢股份最近三年的财报数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利润操纵的程度: (一)盈利能力的比较 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表明其获取利润的能力越强,发展的潜力越大。销售毛利率是衡量一个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把鞍钢股份(000898)2011~2013年销售毛利率指标与行业平均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再把其这三年的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得到表1与图1。 从表1和图1可以明显看出,2011、2012年鞍钢股份的销售毛利率连续两年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在2013年,其销售毛利率同比上涨275.42%,比同行业平均水平高出79.55%。这种急转直上的畸高增长率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管理层为了防止被退市而进行了利润操纵。 (二)应计项目分析 应计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而尚未以货币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红利等等。由于企业总是会比较稳定地发生一些应计项目,并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可供利用,因此,应计项目往往被称为定额负债,甚至被视同为自有资金。数额稳定是应计项目的主要特点,因此,分析企业应计项目的变化是勘破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行为的核心技术。表2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计项目余额的变化。 从表2可以看出,鞍钢股份2012年相比2011年的应计项目下降了16.61%,而2013年相比2012年,其应计项目上涨了68.15%。由此推断,如此巨大的涨幅可能存在很大的利润操纵嫌疑。 (三)应收和预收项目分析 应收项目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或票据,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项目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预收款项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是伴随企业的销售信誉所形成的一项债务。应收项目的增加和预收款项的减少是虚增利润的信号。本文通过分析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及预收款项的变化来分析其是否存在利润操纵行为。表3和图2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及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比较。 从表3可以明显发现,鞍钢股份2013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暴增,相比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上涨了8.32%和2.22%。而预收款项在2013年却比2012年下降了8.09%。此变化严重透支了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巨大的利润操纵可能。 (四)所得税税负分析 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各行业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都有一个平均值,亦称为预警值,将它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以前各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通过比较鞍钢股份2011~2013年所得税税负率自身纵向的变化和与行业预警值的差距,可以找到其利润操纵的证据。表4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所得税税负率的变化。 钢铁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为2%,而在2011、2012年鞍钢股份所得税税负率均高于行业预警值的情况下,2013年其所得税税负率同比下降了35.6%,低于行业预警值22.36%,其利润操纵行为明显。 (五)非财务性警讯分析 除了财报数据以外,从其他非财务方面也可以发现公司利润操纵的迹象和警讯,例如大量关联方交易的存在。分析企业关联方交易的异常变化可以衡量其利润操纵的空间。通过对鞍钢股份2013年的关联方交易研究发现,其2013年共发生关联方交易78起,共涉及金额35096760万元,其中仅2013年3月12日就发生45起,而鞍钢股份2011、2012年发生关联方交易分别为26起和16起。2013年其关联方交易发生频率和金额的巨大增幅,隐藏着利润操纵的极大可能。 四、结论和启示 在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许多市场行为很难用简单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因此,在我国市场仍缺乏深层有效治理环境的情况下,尽管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文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但仍无法避免其操纵行为。除了基于ST制度的利润操纵外,目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动机还有限售股解禁、股权激励、“高送转”和可转债转股操纵等。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更加完善对我国股票市场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条文外,勘破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净化股票市场的土壤,使投资者能窥探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并可靠预测其未来发展成为了重中之重。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纵横比较、应计项目的分析比较、应收和预收项目的分析、所得税税负的纵横比较以及关注非财务性警讯分析则是勘破其利润操纵行为的有效方法。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改善公司上市体制及监管措施、强化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现实措施。 一、引言 1998年,我国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加入ST制度,规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等异常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将被进行特别处理,即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称前加ST,且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公司经营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实施退市预警。在退市预警的压力下,ST公司不得不考虑如何改变自己的处境,以逃脱被退市的命运。借于此,ST公司就必然存在操纵利润的动机,从而达到摘掉ST“帽子”的目的。利润操纵不仅会造成损益不实,还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及权益等会计要素不实,从而使以此计算的各种财务指标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基于鞍钢股份在ST制度下扭亏为盈,上演业绩大逆转的事实,运用一系列会计手段勘破其利润操纵行为,借此分析我国股市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空间,并提出完善规范其会计行为的策略。 二、案例简介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成立于1997年5月,2007年10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注册资金723481万元。公司前身鞍钢集团公司1916年始建,是中国第一大综合钢铁生产企业,1948年12月正式成立新中国第一个钢铁联合企业—鞍山钢铁公司。1992年组建以鞍山钢铁公司为核心企业的鞍钢集团,主营黑色金属冶炼及钢压延加工。 2011年和2012年,鞍钢股份连续两年分别亏损21亿元和42亿元,被迫“披星戴帽”,而在2013年,这家两次“蝉联”钢铁行业“亏损王”的公司却扭亏为盈,成功摘帽。根据鞍钢股份发布的年报显示,201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753.29亿元,同比下滑3.69%;但净利润为7.7亿元,实现扭亏为盈。2014年4月8号,*ST鞍钢(000898.SZ)发布公告称,经深交所审核批准,自2014年4月10日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预警。4月10日,*ST鞍钢重新更名为鞍钢股份。更名首日,鞍钢股份表现一般,股票报收于5.2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7%。 回头看一下鞍钢股份2013年的整体表现,其二、三、四季度的净利润分别只有1.6亿元、0.6亿元和0.05亿元,而其中二、三季度分别还有0.66亿元和0.33亿元的营业外收入。在钢材市场低迷和退市预警的压力下,鞍钢公司声称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调整经营模式、改革体制机制、提高关键环节创效能力及提升产能等方面,从而实现扭亏为盈。虽此解释无可厚非,但如此巨大的利润增幅不得不引起外界的质疑。 三、案例分析 根据鞍钢股份最近三年的财报数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利润操纵的程度: (一)盈利能力的比较 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表明其获取利润的能力越强,发展的潜力越大。销售毛利率是衡量一个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把鞍钢股份(000898)2011~2013年销售毛利率指标与行业平均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再把其这三年的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得到表1与图1。 从表1和图1可以明显看出,2011、2012年鞍钢股份的销售毛利率连续两年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在2013年,其销售毛利率同比上涨275.42%,比同行业平均水平高出79.55%。这种急转直上的畸高增长率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管理层为了防止被退市而进行了利润操纵。 (二)应计项目分析 应计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而尚未以货币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红利等等。由于企业总是会比较稳定地发生一些应计项目,并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可供利用,因此,应计项目往往被称为定额负债,甚至被视同为自有资金。数额稳定是应计项目的主要特点,因此,分析企业应计项目的变化是勘破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行为的核心技术。表2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计项目余额的变化。 从表2可以看出,鞍钢股份2012年相比2011年的应计项目下降了16.61%,而2013年相比2012年,其应计项目上涨了68.15%。由此推断,如此巨大的涨幅可能存在很大的利润操纵嫌疑。 (三)应收和预收项目分析 应收项目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或票据,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项目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预收款项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是伴随企业的销售信誉所形成的一项债务。应收项目的增加和预收款项的减少是虚增利润的信号。本文通过分析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及预收款项的变化来分析其是否存在利润操纵行为。表3和图2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及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比较。 从表3可以明显发现,鞍钢股份2013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暴增,相比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上涨了8.32%和2.22%。而预收款项在2013年却比2012年下降了8.09%。此变化严重透支了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巨大的利润操纵可能。 (四)所得税税负分析 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各行业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都有一个平均值,亦称为预警值,将它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以前各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通过比较鞍钢股份2011~2013年所得税税负率自身纵向的变化和与行业预警值的差距,可以找到其利润操纵的证据。表4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所得税税负率的变化。 钢铁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为2%,而在2011、2012年鞍钢股份所得税税负率均高于行业预警值的情况下,2013年其所得税税负率同比下降了35.6%,低于行业预警值22.36%,其利润操纵行为明显。 (五)非财务性警讯分析 除了财报数据以外,从其他非财务方面也可以发现公司利润操纵的迹象和警讯,例如大量关联方交易的存在。分析企业关联方交易的异常变化可以衡量其利润操纵的空间。通过对鞍钢股份2013年的关联方交易研究发现,其2013年共发生关联方交易78起,共涉及金额35096760万元,其中仅2013年3月12日就发生45起,而鞍钢股份2011、2012年发生关联方交易分别为26起和16起。2013年其关联方交易发生频率和金额的巨大增幅,隐藏着利润操纵的极大可能。 四、结论和启示 在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许多市场行为很难用简单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因此,在我国市场仍缺乏深层有效治理环境的情况下,尽管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文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但仍无法避免其操纵行为。除了基于ST制度的利润操纵外,目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动机还有限售股解禁、股权激励、“高送转”和可转债转股操纵等。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更加完善对我国股票市场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条文外,勘破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净化股票市场的土壤,使投资者能窥探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并可靠预测其未来发展成为了重中之重。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纵横比较、应计项目的分析比较、应收和预收项目的分析、所得税税负的纵横比较以及关注非财务性警讯分析则是勘破其利润操纵行为的有效方法。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改善公司上市体制及监管措施、强化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现实措施。 一、引言 1998年,我国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加入ST制度,规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等异常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将被进行特别处理,即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称前加ST,且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公司经营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实施退市预警。在退市预警的压力下,ST公司不得不考虑如何改变自己的处境,以逃脱被退市的命运。借于此,ST公司就必然存在操纵利润的动机,从而达到摘掉ST“帽子”的目的。利润操纵不仅会造成损益不实,还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及权益等会计要素不实,从而使以此计算的各种财务指标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基于鞍钢股份在ST制度下扭亏为盈,上演业绩大逆转的事实,运用一系列会计手段勘破其利润操纵行为,借此分析我国股市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空间,并提出完善规范其会计行为的策略。 二、案例简介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成立于1997年5月,2007年10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注册资金723481万元。公司前身鞍钢集团公司1916年始建,是中国第一大综合钢铁生产企业,1948年12月正式成立新中国第一个钢铁联合企业—鞍山钢铁公司。1992年组建以鞍山钢铁公司为核心企业的鞍钢集团,主营黑色金属冶炼及钢压延加工。 2011年和2012年,鞍钢股份连续两年分别亏损21亿元和42亿元,被迫“披星戴帽”,而在2013年,这家两次“蝉联”钢铁行业“亏损王”的公司却扭亏为盈,成功摘帽。根据鞍钢股份发布的年报显示,201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753.29亿元,同比下滑3.69%;但净利润为7.7亿元,实现扭亏为盈。2014年4月8号,*ST鞍钢(000898.SZ)发布公告称,经深交所审核批准,自2014年4月10日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预警。4月10日,*ST鞍钢重新更名为鞍钢股份。更名首日,鞍钢股份表现一般,股票报收于5.2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7%。 回头看一下鞍钢股份2013年的整体表现,其二、三、四季度的净利润分别只有1.6亿元、0.6亿元和0.05亿元,而其中二、三季度分别还有0.66亿元和0.33亿元的营业外收入。在钢材市场低迷和退市预警的压力下,鞍钢公司声称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调整经营模式、改革体制机制、提高关键环节创效能力及提升产能等方面,从而实现扭亏为盈。虽此解释无可厚非,但如此巨大的利润增幅不得不引起外界的质疑。 三、案例分析 根据鞍钢股份最近三年的财报数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利润操纵的程度: (一)盈利能力的比较 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表明其获取利润的能力越强,发展的潜力越大。销售毛利率是衡量一个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把鞍钢股份(000898)2011~2013年销售毛利率指标与行业平均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再把其这三年的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得到表1与图1。 从表1和图1可以明显看出,2011、2012年鞍钢股份的销售毛利率连续两年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在2013年,其销售毛利率同比上涨275.42%,比同行业平均水平高出79.55%。这种急转直上的畸高增长率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管理层为了防止被退市而进行了利润操纵。 (二)应计项目分析 应计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已经计提而尚未以货币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应付利润或应付红利等等。由于企业总是会比较稳定地发生一些应计项目,并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可供利用,因此,应计项目往往被称为定额负债,甚至被视同为自有资金。数额稳定是应计项目的主要特点,因此,分析企业应计项目的变化是勘破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行为的核心技术。表2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计项目余额的变化。 从表2可以看出,鞍钢股份2012年相比2011年的应计项目下降了16.61%,而2013年相比2012年,其应计项目上涨了68.15%。由此推断,如此巨大的涨幅可能存在很大的利润操纵嫌疑。 (三)应收和预收项目分析 应收项目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或票据,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项目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预收款项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是伴随企业的销售信誉所形成的一项债务。应收项目的增加和预收款项的减少是虚增利润的信号。本文通过分析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及预收款项的变化来分析其是否存在利润操纵行为。表3和图2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款项及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比较。 从表3可以明显发现,鞍钢股份2013年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暴增,相比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上涨了8.32%和2.22%。而预收款项在2013年却比2012年下降了8.09%。此变化严重透支了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巨大的利润操纵可能。 (四)所得税税负分析 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各行业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都有一个平均值,亦称为预警值,将它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以前各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通过比较鞍钢股份2011~2013年所得税税负率自身纵向的变化和与行业预警值的差距,可以找到其利润操纵的证据。表4为鞍钢股份2011~2013年所得税税负率的变化。 钢铁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为2%,而在2011、2012年鞍钢股份所得税税负率均高于行业预警值的情况下,2013年其所得税税负率同比下降了35.6%,低于行业预警值22.36%,其利润操纵行为明显。 (五)非财务性警讯分析 除了财报数据以外,从其他非财务方面也可以发现公司利润操纵的迹象和警讯,例如大量关联方交易的存在。分析企业关联方交易的异常变化可以衡量其利润操纵的空间。通过对鞍钢股份2013年的关联方交易研究发现,其2013年共发生关联方交易78起,共涉及金额35096760万元,其中仅2013年3月12日就发生45起,而鞍钢股份2011、2012年发生关联方交易分别为26起和16起。2013年其关联方交易发生频率和金额的巨大增幅,隐藏着利润操纵的极大可能。 四、结论和启示 在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许多市场行为很难用简单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因此,在我国市场仍缺乏深层有效治理环境的情况下,尽管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文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但仍无法避免其操纵行为。除了基于ST制度的利润操纵外,目前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动机还有限售股解禁、股权激励、“高送转”和可转债转股操纵等。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更加完善对我国股票市场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条文外,勘破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净化股票市场的土壤,使投资者能窥探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并可靠预测其未来发展成为了重中之重。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纵横比较、应计项目的分析比较、应收和预收项目的分析、所得税税负的纵横比较以及关注非财务性警讯分析则是勘破其利润操纵行为的有效方法。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改善公司上市体制及监管措施、强化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现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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