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用“裁执分离”模式解决非诉执行类案件“执行难”问题 |
范文 | 尼次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83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我国非诉执行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法院对其案件的平均执行率降低,呈现出执行难情况,尤其是现阶段的土地非诉执行类案件,受多方面限制,始终难以保证执行到位,同时由于法院提出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土地非诉行政案件”,造成违法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降低,产生不良的影响。一、“裁执分离”模式概述 (一)“裁执分离”模式的可行性 “裁执分离”模式主要是指现阶段的裁决与执行相互分离,以保证其执行效率,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模式受当前的立法因素限制,受到较大的质疑。在应用“裁执分离”模式时,并不是毫无立法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从现阶段的非诉执行类案件分析,其执行权其包含司法裁决权、司法审查权以及强制实施权,三者中司法裁决权与司法审查具有明显的司法性,而强制实施权则具有明显的行政性,二者应合理分类,分别交由法院与基层政府部门机关实施,以达到最终的目标[1]。 (二)“裁执分离”模式的构建 在进行“裁执分离”构建过程中,应从多个角度进行构建:首先,强化人民法院的主体责任,对于现阶段的非诉执行类案件来说,执行主体并不会因为执行模式发生变化而变化,通过“裁执分离”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客观因素对法院产生的影响,将具体的实施权进行分离,保证法院具有更多的精力进行案件审查。其次,对“裁执分离”的范围进行明确,以当前的土地非诉执行类案件为例,应保证其范围合理,如土地恢复、土地交还、罚款与违法所得没收、期限拆除违建等。灵活利用乡政府优势保证其合理执行,以保证其有效的推进。乡政府自身具有较强的优势,属于基层政府,可以实现统一的调配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资源调配体系,提升执行效率。最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应明确自身的职责,积极与政府、相关的机构部门相结合,承担起自身的责任,顺利推进“裁执分离”,并保证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明确执行内容,做好具体的强制实施,并避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被执行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在进行非诉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保证进行合法的审查,由行政机关单方举证,被执行人无法参与其中,对法院的司法裁决不能上诉,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当前的背景下,“裁执分离”下被执行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到救济,但不能对其执行行为本身提取诉讼,因此应保证“裁执分离”的赔偿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由审查不利、裁定错误等情况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将由法院承担司法赔偿责任[2]。二、非诉执行类案件“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传统 现阶段,受传统的执法理念因素限制,我国在发现违法行为时,需要经过多个法定程序进行审核,花费大量的时间,以土地用地违法为例,经过该法定程序至少几个月时间,当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执行目标可能发生明显的变化,从原有的可控状态发展为违法事实,逐渐失去最佳的执行时间[3]。 (二) 法院与部门执行力度不足 部门的执法能力较弱也是现阶段常见的问题,对其案件的处理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定措施较少,执行能力较弱,存在当事人暴力抵抗、威胁阻碍等情况,检查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难以进行高效的操作,未能落实执行手段[4]。 (三)未能选择合理的法律 执行内容无具体的操作规定,在实践应用过程中,相关的部门难以进行强制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未能明确操作内容,影响执行效果。与此同时,受社会因素影响,如民生工程、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均对现阶段的执法产生阻碍作用。三、运用“裁执分离”模式解决非诉执行类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有效策略 (一)优化部门的执法理念 我国在运用“裁执分离”模式解决非诉执行类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此来提升处理效果。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优势,转变部门的传统执法理念,营造优质的执法环境,转变传统的观念,将现有的单一行政执法观念转变为多理念综合管理,以行政管理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辅助,注重管理工作的全面性,以满足当前发展需求。例如,将当前的工作中心转移至巡查、报告、制止等方面,将现阶段存在的违法处理权交由政府,充分发挥出基层政府的优势,提升管理水平。以当前的土地非诉行政案件为例,要求国土部门积极对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当地的党委政府相互进行探讨,并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明确自身的责任,以提升执法效率。我国某地积极建设完善的快速执法模式,将执法过程分为五部分,由巡检检查、处置审核、执法拆除、联合执法拆除以及人事处理,严格按照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消除外界因素产生的干扰,做好行政管理,将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处理进行转移,将处置权交由政府进行控制。由此,保证相关部门可以减少其他工作量,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报告、巡检、审核以及制止环节中,提升现阶段的案件处理效果,解决非诉执行类案件执行难问题。积极对现阶段的理念进行创新,合理分析“裁执分离”的优势,灵活利用其优势进行处理,保证其内容的合理性,强化人民法院的合理性,并扩大“裁执分离”的执行范围,灵活利用乡政府的优势进行创新,明确实施主体,做好相关的处理工作,拆除违法建筑[5]。 (二)提升法院的执行能力 实际上,现阶段的非诉执行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其主体是法院,作为法定主体其地位较为明显,明显表现在罚没类执行、合法性审查等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应保证其重点体现在拆除类执行裁决方面,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在执法过程中,应保证其执法有法可依,遵循现有的法律,在进行处理过程中,以客观的态度面对,明确显示存在的限制,保证裁决过程中以人为本,以实际为例,对于现阶段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属于违建,但法院在进行裁决过程中,应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执行,如拆除未批先建的民生工程、农村公益投资项目未批先建、村民未批先建住房房屋以及违法建筑等,当法院进行裁决时,应保证其合理性,如果该类建筑在拆除时影响周边环境或者群众安全,应暂缓执行,以司法的形式进行督促,做好正确的决定,如办理合理的手续,保证其合理性。对于现阶段,严重影响人们生活安全、消防安全、公共隐患等情况,应严格遵循现阶段的法院执行能力,坚决予以执行,同时在该过程中还涉及程序拆除、拆除形式选择、拆除保障以及拆除后果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研究,保证其执行合理[6]。提高法院的执行能力应保证其主体各司其职,各个部门、政府应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客观的分析,积极对乡政府的实施强制执行的业务进行指导,做好处理措施,保证实施过程的合理性,避免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7]。 (三) 优先选择适合的法律 在运用“裁执分离”解决非诉执行类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其产生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探索其问题的实质,以保证合理运用“裁执分离”。例如,以现阶段的土地非诉行政案件为例,在处理过程中,应选择合理的法律进行应用,如《城乡规划法》,在进行城乡规划过程中,如果相关的事件违反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同时一般也违反当前的《城乡规划法》,在实践管理过程中通常法院主要选择《土地管理法》进行实施,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优势,以消除违法的状态。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合理按照现阶段的相关法律进行建设,有助于当前的执行合法,充分发挥出基层政府的优势,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进行执行,如《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进行规定,现阶段的乡村规划区域内如果未经许可进行违规建设,应经由当地的政府、乡镇等进行责令停止建设,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或者暴力抗法,相关的乡镇政府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以满足现阶段的执行需求[8]。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通过《关于违法的建筑、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进行规定,对涉及相关的违建内容应交由相关的机关进行强制拆除,并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利,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保证行政机关在进行申请非诉执行案件时以现有的法律为基础,保证其具有良好的法律性,依据规章制度进行执行,以满足当前时代发展需求[9]。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利完善,明确法院对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的受理态度标准,合理进行应对,以避免行政机关出现做出决定后行政处罚难以落实情况,保证其合理性。积极对当前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改革,从多个角度进行创新,充分发挥出“裁执分离”的优势,明灵利用其模式建立完善的参考方案,提升其整体效率,并切实解决当下存在的非诉行政执行困境,营造优质的发展环境,做好司法实践,积极消除其中存在的问题,经过不断的累积发展,推动我国现代司法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化发展体系,營造优质的发展环境,探索出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最合理模式,保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参考文献: [1]卢珊.我国非诉讼行政制度探析——基于“裁执分离”的视角[J].科技视界,2017,14(3):269+229. [2]顾向一,肖琳.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嬗变与实践困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1(4):30-36. [3]董文成,赵秀月.我国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重要意义[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3):217-218. [4]王华伟,尹燕波.论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的基本原则[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7(3):49-54. [5]危辉星,黄金富.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机制研究——以浙江法院推进“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为基础[J].法律适用,2019,14(1):79-87. [6]王华伟.农村征地拆迁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28(4):44-47. [7]尹燕波.另辟蹊径:非诉行政执行研究创新之作——评《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研究》[J].南方论刊,2018,14(5):67-68. [8]胡晓玲.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评介及其改良出路——以“裁执分离”式权力配置为中心[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8,39(1):66-72. [9]姚越.非诉行政执行中裁执分离体制的构建[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37(7):24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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