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实施现状研究 |
范文 | 舒利敏 杨琳 【摘 要】 从绿色信贷制度建设、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实施成效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4个方面对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实施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在银行业得到广泛推行,但其制度建设仍有待优化和完善;“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但绿色信贷余额比例仍偏低;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信贷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缺乏,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初步建立,但环境风险评估不够精细。未来绿色信贷发展应健全约束、监督、激励及信息沟通机制,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及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与流程调整,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估精细化水平。 【关键词】 绿色信贷; 商业银行; 绿色金融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3-0044-07 随着环境保护的深入发展,人们发现,在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中,银行信贷都扮演了为企业环境破坏行为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角色。银行业也意识到其信贷行为导致的环境问题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为控制银行借贷中的环境风险,绿色信贷应运而生。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叶汝求、任勇和厄恩斯特·冯·魏茨察克,2011)。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提出以“绿色信贷”机制为主要手段来遏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标志着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正式启动。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进行了具体规范。绿色信贷政策实施以来,绿色信贷理念受到银行业的普遍重视,各商业银行均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并将对绿色信贷的重视作为其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举措,但绿色信贷实际实施现状究竟如何则值得关注并有待验证。 一、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现状 本文从绿色信贷制度建设、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实施成效、绿色信贷信息披露4个方面分析16家上市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现状。 (一)绿色信贷制度建设 1.绿色信贷规章制度建设 各银行绿色信贷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16家上市银行均建立了绿色信贷相关规章制度,其中,专门针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控制制度是绿色信贷制度的重要内容。除北京银行外,各银行都出台了“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控制方面的措施,多数银行采用的主要做法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额管理、名单制管理、上收审批权限等做法。具体而言,各银行绿色信贷规章制度建设可归纳为四种模式: 一是出台绿色信贷相关的行业指引。从表1可以看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按年度出台了相关行业绿色信贷指引。 二是对信贷项目进行环境分类管理。从表1可以看出,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和平安银行均建立了信贷项目的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招商银行的信贷客户四色分类管理,将信贷客户分为蓝、红、绿、黄四类。具体而言:环保蓝色贷款(环保合格型)是指投向环保合格企业的贷款;环保红色贷款(环保缺失型)是指生产经营不符合环境、健康、安全标准的企业贷款,对红色贷款坚决压缩退出,禁止进入新的贷款;环保绿色贷款(环境友好型)指在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投向能为环境保护带来正面影响项目的贷款;环保黄色贷款(环保关注型)指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企业贷款。 三是将环境风险控制纳入信贷审批流程各相关环节。从表1可以看出,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均在制度上将环境风险控制纳入信贷审批流程各相关环节。其中,浦发银行社会和环境风险管理涵盖了贷前调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报告制度等各环节。中国银行于2010年出台《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指引》,将环境风险控制纳入信贷流程的贷前审查、贷中发放和贷后管理环节。 四是复合模式,即将环境分类管理与流程控制相结合。如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都在环境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将环境风险纳入其信贷审批流程各环节。其中,兴业银行的制度建设最完善,其在进行行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分为风险识别、分类、评估、控制、监测、信息管理/披露、绩效评价等环节,将绿色信贷分类标识植入其信贷综合管理系统(CM2002),并贯彻到信贷流程各个环节,要求全行在信贷各个环节及时查询客户绿色信贷分类标识并将其作为对客户进行总体评估和信贷决策的关键依据。 此外,部分银行还进行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绿色信贷制度创新。如平安银行建立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兴业银行建立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专家库机制,对绿色金融服务项目进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环境效益测算,实行环保信息共享机制和绿色信贷激励机制等;华夏银行实行绿色信贷投向标识和统计体系;工商银行将客户环保信息纳入其征信系统,并专门针对涉霾行业出台了《关于加强涉霾相关行业绿色信贷工作的通知》等。 但是,也有一些银行仅仅比照银监会(2012)的《绿色信贷指引》宣布了绿色信贷制度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框架,缺乏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操作性不强。 2.绿色专职机构或岗位设置 在设立绿色信贷专职机构或人员方面,兴业银行设立了环境金融部负责绿色金融管理,并组建了项目融资、碳金融、市场研究、技术服务、赤道原则审查五个专业团队组成的能效融资专业团队;招商银行成立了绿色金融领导小组,并在总行办公室设置了社会责任专岗,专职负责日常社会责任工作;光大银行设立了产能过剩行业客户分类委员会;浦发银行在2011年建立了“绿色金融团队”,专门负责全行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推广和管理等。其他银行则由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公司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工商银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建设银行)、企业文化部(交通银行)、公共关系部(浦发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机构来兼职行使绿色信贷职能。还有少数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尚未设立绿色信贷专职或兼职部门。 3.绿色信贷评价与考核机制 绿色信贷工作评价与考核方面只有兴业银行在绩效考评中将绿色金融融资业务纳入分行年度综合考评体系。 (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16家上市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除传统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外,各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主要集中在能效融资与清洁能源融资、排放权金融、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三个方面。其中,能效融资与清洁能源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类融资产品(详见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能效融资相关产品)、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贷款(北京银行、兴业银行)和法国开发署绿色中间信贷(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展银)。排放权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清洁发展机制融资(见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清洁发展机制相关金融产品)、排污权及碳排放权交易解决方案(光大银行)、排污权质押贷款(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赠款项目(华夏银行)、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理财产品(中国银行、工商银行)、EPA排放保证金保函的反担保保函(中国银行)等。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亚开行建筑节能融资(浦发银行)、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兴业银行)、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兴业银行、南京银行)等。其中,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和清洁发展机制融资类金融产品较多。此外,光大银行的“光合动力”低碳金融套餐、兴业银行的8+1融资服务和排放权金融系列产品、浦发银行覆盖五大板块的十大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较具有特色。不难看出,相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兴业、浦发、光大等股份制银行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明显走在前面。 另外,从纵向来看,银行业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过程主要表现为三个阶段:一是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学习阶段,国内银行早期的绿色金融创新实践主要是跟国际金融公司、法国开发署、世界银行机构合作,学习如何作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比如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北京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节能减排贷款项目(CHUEE项目);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的法国开发署(AFD)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华夏银行的世界银行节能转贷项目等。二是推出自主绿色金融产品阶段,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国内银行开始推出自己的绿色金融产品,如表2中相当部分节能减排融资项目类产品都是各银行自主开发。三是绿色金融产品的整合阶段,类似金融产品多了以后,一些银行开始将其打包,整合成比较成体系的产品服务。比如兴业银行2013年在原“8+1”融资服务和排放权金融两大产品序列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涵盖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到解决方案的多层次、综合性的产品与服务体系;浦发银行将绿色金融产品整合为包括五大服务领域十大创新产品的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方案;光大银行将其绿色金融产品整合为“光合动力”低碳金融服务套餐等。尽管如此,从表2可以看出,除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较早开始绿色金融实践的银行外,相当多的国内银行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方面仍处于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学习和尝试推出自主绿色金融产品的起步阶段,创新不足。 (三)绿色信贷的实施成效 绿色信贷领域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比重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占总贷款余额比重可用来衡量上市银行执行国家绿色信贷政策的力度和成效。16家上市银行绿色信贷执行情况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各商业银行已经从操作层面上开始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逐步增加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绿色信贷余额从2011年的14 653.41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311 512.80亿元,绝对额扩大20余倍,其占企业贷款总额比重从2011年的5.96%增加到2013年的6.96%。从绝对数上看,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 000亿元的银行2011年只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4家国有银行,2012年和2013年则增加到7家,分别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从相对比例上看,绿色信贷余额占企业贷款总额比例近3年持续超过5%的银行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3家国有银行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在16家上市银行中,2011年、2012年绿色信贷余额居前5位的分别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但2013年开始,兴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过交通银行,挤入绿色信贷余额前5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逐年增加,其中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以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内商业银行投向环保项目的贷款数量和比例还偏低。 16家上市银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情况如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出,明确公布近3年“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银行只有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却并未明确披露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只是披露了其退出“两高一剩”行业贷款金额及其绝对数或相对比例下降情况。明确披露“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6家银行中,其贷款余额由2011年的4 125.60亿元下降到2012年的3 981.45亿元,2013年又增加到4 390.09亿元;占企业贷款总额比例由2011年的9.84%下降到2012年的8.20%,2013年又下降到8.12%。这说明各商业银行已开始减少或退出“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但减少和下降的幅度并不大,“两高一剩”行业的贷款存量还占有相当的比重,尤其是没有明确披露“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银行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更不容忽视。 (四)绿色信贷信息披露状况 通过查阅16家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发现,16家上市银行均对绿色信贷及“两高一剩”行业贷款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其中,除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兴业银行外,其他12家银行均对其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绿色信贷信息及其他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第三方审验。 二、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绿色信贷政策广泛推行,但制度建设仍有待优化和完善 根据制度经济学观点,完整的制度体系由正式规定、非正式制度安排及实施机制三个部分组成,亦即规章制度、理念文化与组织机构。绿色信贷政策实施以来,绿色信贷理念已广为银行、企业和社会所接受,16家上市银行均建立了绿色信贷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并形成了从银行到监管部门及政府的多层次绿色信贷规章制度。但从实施机制层面来看,绿色信贷专职机构设置情况不够理想,且缺乏绿色信贷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和光大银行设立了专职的绿色信贷部门外,其他银行或者由企业文化部、公共关系部等机构兼职行使绿色信贷职能,或者尚未明确绿色信贷的执行部门。绿色信贷工作考核与评价方面,银行内部考评机制缺失,除兴业银行外,未见其他银行设立绿色信贷评价与考核制度;而绿色信贷政策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缺失也是银行内部缺乏绿色信贷考评压力与动力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但绿色信贷余额及其比例偏低 表4表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虽并未明确披露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但已开始减少或退出“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明确连续公布“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的6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近3年“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控制在4 000亿元左右,占当年企业贷款总额比例由2011年的9.84%下降到2013的8.12%,尽管减少和下降的幅度并不大,但各商业银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已得到有效控制。这与各银行绿色信贷制度中专门针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控制制度,如“环保一票否决制”、限额管理、名单制管理、上收审批权限等约束性的硬政策有关。表3表明,近3年绿色信贷贷款总量大幅增加,但绿色信贷项目贷款占企业贷款总额比例偏低。进一步对比表3和表4可以发现,除兴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及其占当年企业贷款总额比例高于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及比重外,其他披露相关信息的5家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及其占当年企业贷款总额比例均远远低于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余额及比例。这表明目前绿色信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部分,而利用市场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信贷部分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三)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和创新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信贷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 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典型特点是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体现出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其在政策设计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但在具体执行上又呈现出更多的自愿性特点。自愿执行的结果就是绿色信贷政策真正起作用的是其中具有行政命令色彩的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部分,而通过市场手段引导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并促使企业持续改善环境绩效的绿色信贷部分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创新不足。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绿色信贷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污染企业三方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的考虑不会严惩污染企业,在没有硬性约束的情况下,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不会持续投入资金改善环境绩效,银行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也会进行权衡,其重点控制的是被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指导目录名单(如工信部《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的企业或因重大环境违法事件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或环境信用评级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级别的企业,大量未列入名单的环境绩效差或短期环境风险难以暴露的企业和项目则仍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由于监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往往出于政治动机或履行社会责任、改善企业形象动机,没有积极开发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动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这也是绿色信贷余额及占比偏低的重要原因。 (四)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初步建立,但环境风险评估不够精细 如前所述,16家上市银行均对绿色信贷及“两高一剩”行业贷款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且其中12家银行对其包括绿色信贷信息在内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第三方鉴证,可见银行业绿色信贷信息披露较积极,且其披露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的成绩值得肯定。但是,企业层面的环境风险信息沟通却不够顺畅。在国家层面和部分省市层面已经建立了环保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企业层面的环境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已初步建立,但还有相当多的省市尚未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且现有的信息沟通机制无法全面、及时地向商业银行反馈信息。此外,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银行从业人员很难对贷款客户的环境风险进行量化评价。目前,银行业大都以环境合规性评价取代环境风险定量评价,导致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合规型企业和环境高风险型企业在现有信贷风险评估模式下的评级结果可能毫无差别。 三、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的对策 通过上市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实施现状分析,提出以下完善现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绿色信贷约束和监督机制 已经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如《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等都属于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性意见,法律约束力较低,相关利益主体环保违规成本低。因此,应完善绿色信贷相关立法。首先要加快国家节能减排法制化进程,通过国家立法确定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从而让“绿色信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还应对金融机构的环保义务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案》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信贷银行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责任。最后,还应强化绿色信贷监督机制,强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部门的联合检查协调机制,同时鼓励新闻媒体、社区公众和环保组织对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构建绿色信贷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信贷产品创新 绿色信贷激励机制构建可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由国家对绿色信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如德国对于环境绩效好的项目,给予持续10年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予以贴息补贴),同时设立环保项目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不仅有利可图,还可以有效规避部分风险,这样商业银行才有动力进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发展绿色信贷市场。具体的绿色信贷产品创新方面:一是拓展绿色信贷业务领域,如将个人消费者纳入目标客户群体,针对消费者购置节能电器、节能房屋、节能汽车的行为提供优惠贷款;二是将绿色信贷与中间业务创新有机结合,积极创新绿色信贷衍生产品。 (三)完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内部组织结构及流程调整 绿色信贷对商业银行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商业银行应从战略层次布局绿色信贷工作,完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建设。首先应在决策层组建专职绿色信贷决策机构,负责绿色信贷策略的制定以及重大绿色信贷项目的授信与审批。其次,应相机在创新信贷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设置绿色信贷专职部门或在相关业务部门设置绿色信贷专岗或专员,专司绿色信贷授信审批及贷后风险管理。同时,还应在此基础上把专职机构的绿色信贷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绿色信贷的考评激励机制。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环境风险评估精细化水平 要在现行由国家环保部与银监会搭建的环境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的基础上,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与环保部门合作,将环境风险评估与金融风险评价体系有效融合,形成银行业可操作的环境风险划分及评估方法简本,并建立一套面向银行的环保标识,按行业和客户进行风险程度分类,为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提供统一平台,以便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制定自身的环境风险评估框架,从而更精细、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环境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加强与同业、行业协会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环境信息沟通机制。 【参考文献】 [1] 叶汝求,任勇,厄恩斯特·冯·魏茨察克.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研究:环境税、绿色信贷与保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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