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试论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方法 |
范文 | 唐素林 程鸿勤 摘要:文章从过去社会管理存在的弊端入手,探讨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法治方法:社会成员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养成守法、信法和尚法的法律意识;用法治思维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行为,塑造社会管理创新体制;用法治限制权力,规范权利;完善民主参与机制,探索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发挥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有条件运用实质法治;重视法律方法对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功能。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方法 限制权力 关于“方法”,一是指古代是量度方形的法则,二是“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方法等”。它在西文中的翻译是means,way,method,这些词语中对应的中文有“路径、实现某种目的的理论”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方法在今天大多数的语言环境中所应当包含的是“为了某种目标的实现,而选择的途径或道路”,其中包含着选择者所认可的“正当或正确”的内涵。 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中,由于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因此在社会管理中存在行政权力的过度运用和政府包办一切的问题。这导致政府管理权力不断扩张,公众权利不断受到挤压,二者势必产生隔离与冲撞;在现实中,政府要维稳,公众权利诉求强烈。本来,公众的合法权利诉求得到满足,社会稳定不成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解决公众权利诉求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但不幸的是在社会管理中二者常常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有时还会酿成群体性事件。 要解决上述问弊端与问题,须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引入到政府社会管理中。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 化解社会矛盾”的治国基本方略,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对依法治国进行商谈并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这些对于我们在社会管理中更好地思考法治方法提出了新的思路。本文尝试探讨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方法。 1.尊重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把宪法法律作为社会管理行为的依据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在处理社会管理的问题时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思考的关键词,作为管理决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尺度;要求通过立法建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防止以道德规范、习俗及政策等削弱法律的作用,甚至替代法律;要求社会成员和和社会管理主体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标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以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首先,社会管理的决策和行动必须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要求,依法办事,讲究正当合法程序;其次,社会成员及社会管理主体,特别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也要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存敬畏法律之心。 2.用法治思维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行为,塑造社会管理创新体制 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规范作为认知判断、处理事务乃至制度建构的标准,它要求崇尚法治权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工作。笔者认为,法治思维运用到社会管理中时应当做到,在立法时应当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在执法时应当全面树立规则意识。它要求执法者在进行社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中公平正义的规则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去实践自身应当所作出的服务功能。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引导,形成法治思维,运用法律规则和程序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达到公平、自由、安全、效率与有序。如此,法律就不再是专门保护某一阶层或某些人利益的工具,它应该平等地维护每一个阶层乃至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法治不再是管理社会的工具,而是社会各阶层合作与互动的平台。法律要把更多的自主权交给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要发挥社会成员和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要改变过去“包办一切”的做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政府部门应该做的做好,为老百姓服好务,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3.完善民主参与机制,探索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创新以来,在构建社会管理创新体制中多次提到了公众参与。这说明党和政府已意识到,社会管理创新绝不仅是党和政府的事情,公众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公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因此,如何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唤起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自觉,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不容忽视的问题。 公众的民主参与,是指社会管理活动必须有公众的参与决策指导,且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现代社会的公众而言,民主参与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和权力,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和习惯;离开了公众的民主参与,社会管理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对于社会管理权力的监督,不但是现实公众民主参与的可行通道,还可以培养公众的公民精神,有助于激发社会管理的活力,有助于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为此,需完善民主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在社会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拥有知情权、话语权、行动权等,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能自由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探索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管理新体制,让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要求公众、社会组织、政府管理机关必须承担各自的责任,共同参与社会管理中。 4.发挥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有条件运用实质法治 学界普遍认为,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法治,是法治社会的首要维度或者说是基本形式。它强调“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它一方面要求依据相同的一般规则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同时还要求法律系统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至上性,即法律的适用不受道德、宗教、政治以及有权者意志等因素所左右。换言之,形式意义的法治观要求公正无偏私和前后一致地执行法律,而不管法律的实质内容如何。实质法治,强调价值衡量、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法治可以矫正机械执法与司法带来的弊端,也可以填补法律的某些漏洞,还可以满足人们在特定语境下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但实质法治违背了法律一致性要求,放松了法治的严格性,主张用一种开放的姿态来理解与解释法律。这导致人们容易对现行法律产生质疑与不信任。更为严重的是,此种行为暗合了一种打着法治名义的权力扩张。因而我们需要十分警惕。 总的来说,形式法治作为实现法治的基本形式,可以让人们预先了解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将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人们可以据此规划其未来的生活,从而使得人类生活变得可以预期和控制,社会秩序和安全感由此得以形成。而实质法治只是为了维护和实现正义的辅助方法。因此,我们要发挥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对于实质法治则有条件适用。 5.重视法律方法对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功能 法律方法简单讲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是人们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也是人们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方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方法的掌握与否,对执法、司法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向和提供方案的理性化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进程如何,法治在其中能发挥多大作用,取决于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否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否掌握和运用法律方法。然而,对我们这个长期把法律当作工具的国度而言,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还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方法。因而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运用法律方法,形成思维决策的法治方式就成了社会管理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细察之下,法律方法其实是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内容,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社会管理中,要用法律思维认识、判断和解决问题,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做出思考并寻求正确的解决之道。换言之,要依据法律判断是非对错,采用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推导出解决问题的正确结论。法治的方式要求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依据法律思考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与冲突。 综上所述,在社会转型时期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引入科学的法治方法,包括诸如:尊重宪法法律权威,社会成员养成守法、信法和尚法的法律意识;用法治思维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行为,塑造社会管理创新体制;用法治限制权力、规范权利;完善民主参与机制,探索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发挥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有条件运用实质法治;重视法律方法对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功能等。如此才能将引导社会管理创新走上法治化的坦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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