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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会计本质的争鸣与思考
范文 陈世文
摘要:会计本质之争由来已久,观点纷呈。随着西方“决策有用观”会计理论和公允价值会计理念的引入,我国“会计管理活动论”和传统法律遵从型会计规则遭受了重大沖击。因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依据的失当,其实施所带来的问题已逐渐显现,建立体现我国本土价值观的企业会计理论和法律体系非常必要。
关键词:会计本质 会计法律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1 会计本质之争
有关会计本质的讨论,学界和实务界意见纷呈。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会计是一种信息系统,即会计是向各种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所需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称为会计信息系统论;二是认为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即会计是参与或直接进行的一种管理和控制活动,称为会计管理活动论;三是认为会计是基于价值信息的系统控制,称为会计系统控制论。
会计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会计管理活动论认为,会计的目标是依据会计信息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实现组织的目标。二者的分歧点在于,前者认为会计只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利用这一信息进行地相关决策与管理等活动不是会计的范畴;后者则认为会计不仅要提供管理和控制所需要的信息,而且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与控制也属于会计的范畴。我国会计“管理活动学派”创始人杨纪琬先生和阎达五先生,1982年在《论会计管理》一文中批评说,“承认不承认‘会计管理,与是否承认会计有监督职能有很大关系,否认会计管理必然要导致否认会计有监督职能”;阎达五先生1984年在《浅析“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为纪念建国三十五周年而作》一文中更加尖锐地批驳说,“认为会计是‘收集、加工、存储、输送信息的系统是对信息系统的歪曲理解,是新词旧解;信息系统实际上是信息控制系统,把控制排除在外也是对信息系统的误解;把‘信息系统论作为否认‘管理职能论的论据,只能给人们的认识带来极大的混乱,结果是适得其反,反而说明会计信息是管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张先治教授2013年在《会计学与财务学学科定位研究》一文中认为,“在会计管理活动论为主导的情况下,会计的目标显然与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的目标相一致,从而使提供信息有用性目标与使用信息有效性目标相统一”。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无论在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上、会计理论与财务管理理论研究上,还是会计实践与财务管理实践中,会计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与本质都有了较明确的界定,分工也越来越清晰,因此,张先志先生认为“狭义的会计观,即会计信息系统论更符合当代会计的本质。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是会计的本质或是会计最根本的质量特征”。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樊培银、顾莉莉2013年在《会计本质重新解读》一文中认为,“会计应更侧重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兼顾受托责任的信息”,会计的本质可以看作是“基于价值信息的系统控制论”。强调“价值信息”是能“代表完整的经济活动内容,包括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价值创造的总括信息,即能反映企业增值及非增值活动的货币性信息和非货币性信息以及一些前瞻性信息。”
张先治教授的会计信息系统论观点和樊培银、顾莉莉二位学者的会计系统控制论观点,都强调“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是会计的本质。但在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张先治教授认为,“会计学本质体现的会计信息是用货币计量的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用货币计量的信息将表现为价值信息、资金或资本信息”。而樊培银、顾莉莉二位学者认为有用的会计信息,应是他们所定义的“价值信息”,也就是能“代表完整的经济活动内容,包括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价值创造的总括信息,即能反映企业增值及非增值活动的货币性信息和非货币性信息以及一些前瞻性信息”。实质上认为能否“用货币计量”不能成为“有用会计信息”的前提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的复杂化,把会计仅归结为一种观点似乎已经不能满足于客观环境的需要,为此出现了一些融合的观点,强调会计是一种“控制系统”或“系统控制”,所谓控制系统是指会计“从系统行为的角度看是一种管理活动,从元素功能角度看是一个信息系统”。所谓系统控制是指“会计通过会计人员凭借其系统性的思维,运用独特的方法,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和事项的信息进行记录、录入,并对背后的增值活动信息和非增值活动信息进行识别、筛选、处理和实时传递,通过控制价值的运动以提升决策的效率性和效果性”。
自1992年以来,受域外会计理论和所谓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在各行各业强调“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中,我国制定了会计立法和会计准则,也提出了“国际趋同”的口号,开始偏离会计管理理念,“会计目标不再是为实体经济的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事实,而是为证券投资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本土原创的、强调会计应当“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成为经济管理一部分”的理论受到极大地冲击。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有较大成分违背了会计“依据法律事实核算”的基本原则,导致会计造假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越来越大,上位法没有得到应有地尊重;同时也造成会计核算的复杂化和会计信息披露与会计服务目标的背离,会计的本质变得越来越模糊。
归纳过往会计本质的争论,考察我国在借鉴西方会计理论和所谓的国际会计准则所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笔者认为会计的本质应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记账、算账、报账的经济管理活动。核算、监督和合理分配是其基本职能,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控制经济过程、分析评价经营业绩是其派生职能;提供准确有用的会计信息、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这样表述的意义在于强调:会计本质上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核算、监督和合理分配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依据法律事实记账、算账、报账(简称依据法律事实核算)是会计的基本原则;会计的本质、职能、基本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
2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偏差
2.1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依据的失当
我国2006年颁布、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面向证券市场的、谋取私人利益的会计准则”,而非“遵循民商经济法的、追求公共利益的会计制度”。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已经背离了税收法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倡导的“决策有用观”会计理论,引入了公允价值会计理念,公允价值是指假设企业在计量日出售其资产或转让其债务预期将要采用的成交价格。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国际准则要求企业按公允价值记录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其主要依据是美国证劵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俗称国际会计准则)。该规则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的2008年9-10月,遭到国际社会强烈谴责,曾被学者痛斥为“披着会计规则的外衣,但本质上是缺乏合理依据的金融分析规则”。公允价值、现值、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权益法、合并报表、汇兑损益、租赁会计、资本化等时髦的会计规则大多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会计原理,不适合作为会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属于“伪会计理论”。这些规则是建立在金融预期和估计的基础之上的,并非“根据法律事实核算”,突破了会计行业价值的底线。如果说它对个人或企业证券投资还有一定的价值,但對企业收益分享和会计核算来讲,则是一个灾难。就因这些规则的引入,致使我国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发生了分离。会计准则变成体现“管理层意图”,为少数人利益服务,以对证券投资具有决策“有用性”为价值追求的工具;而税收法规则是面向公共利益,以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的。
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看,财税人员、审计人员普遍反映会计核算、纳税调整不好把握和操作,工作量太大,规则的随意性导致企业税收风险增大,会计报表的虚假成分增多。会计报表上记载的利润总额不代表企业新增的确定性财产权利,从而具有“不可分享性”,会计报表功能已严重弱化。
就是这么一个连英、德等西方国家和原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都谨慎对待、不予推广的伪会计理论(也称市值会计、盯市会计),以“国际惯例”的方式,以讹传讹,引进到了中国,成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依据,显然是失当的,而今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已逐渐显现。
2.2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会计基本假设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所谓的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应当以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此假设纯属多余。企业记账本来就是按照管理需要记录自身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其报表就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而编制的报表,主体无需假设。至于有歧义的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虽然习惯上也称为合并会计报表,但它并非会计报表,因为企业集团并非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它的报表只是在单个会计报表基础上调整形成的金融分析报表。
所谓的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企业
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划分为较短的会计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按期编制会计报表。此假设在我国纯属多此一举。因为我国《会计法》直接和明确地规定了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至于是否以及如何编制月报、季报、半年报,往往是由相关管理当局直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所以,会计分期是法律规定,无需假设。
所谓的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都通过价值稳定的货币予以综合反映,其他计量单位虽然使用,但不占主要地位。这一假设实属多余。其一是币值稳定如否,不是企业能左右的,用不着也由不得企业假设;其二是会计工作性质本身就是以货币价值形式记录财产权利、债务和经营业绩,货币计量乃是会计工作的现实要求而非假设。
所谓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不考虑企业是否将破产清算。这一假设毫无必要。会计核算本身依据的就是历史信息,财产权利和债务都是针对特定时间而言的,业绩是针对历史的某一时期而言的。至于企业是否行将清算,对已经形成的历史会计信息毫无影响。即使企业面临清算,那也只是清算行为,而非会计行为。
会计核算的五个基本假设,只有“权责发生制假设”(在我国又称为“会计基础”)的理念符合“根据法律事实核算”的原则,它相较于“收付实现制”,更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收入、费用和经营业绩,它包含在“根据法律事实核算”原则之中,是该原则的应有之义。其他以自然科学公理化体系构建形成的、所谓的会计假设理论,只是一种常识,并无多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2.2会计操作规则不够科学
会计报表被操纵的自由度扩大。我国会计准则比照国际准则,允许企业完全按照管理层意图把其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分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严重缺陷,使企业管理层拥有了更大的操纵报表的自由度。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规则成为操纵市场的工具。按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于在持股比例超过50%、能够控制被投资方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能够与他人联手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持股比例低于20%、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按成本法处理。为什么同样的业务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规则?为什么以20%和50%为分界点?并无合理解释。这一规则的缺陷已开始危害我国资本市场秩序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例如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的处罚案,就揭示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弊端。准则中的“权益法”记账就是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险资企业在A股市场疯狂举牌上市公司背后的逻辑之一。因为险资大手笔举牌上市公司,按现行会计准则可以快速获得会计处理上的优势。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对外投资一般可以计为三类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要求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0%~50%的表决权。此时,险企对外投资可以在财务上计为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记账。这一记账的优势是当被投资公司股价发生变化,比如股价下跌时,保险公司财务可以不做账,股价变化并不影响险企自身财务业绩。与此同时,被投资公司如果实现盈利,险企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其利润成果。如果监管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要求很高,如果不按“权益法”记账,一旦被投公司股价下跌,险企资产价值随即下降,偿付能力也将大幅下降,此时监管层会要求险企增加资本金,以满足偿付能力要求。因此,众多险企频频举牌,目的之一就是快速将持股比例提高至20%,以获得会计处理上的优势,规避资本监管约束。这明显是一种利用现行会计准则缺陷,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的行为,危害极大。
资产减值和费用资本化会计规则成为操纵利润的工具。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对大多数资产只考虑减值,不考虑增值,不符合资产特性和财务管理理念。资产减值额的确定并不要求管理层提供严谨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现值计算参数也是按管理层意愿来确定。可收回金额和资产减值额可由管理层自行确定。并且,准则允许企业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往往被企业管理层用作跨期调节利润和财务造假的工具。
资本化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可按受益对象计入对应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必计入财务费用;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支出,可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而不必计入管理费用。这些资本化条款也同样被管理层用于利润操纵,并使操纵合规合法。
浮动盈亏进入了利润表。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最新的汇率重新计算列报其外币性债权债务,并将调整额以汇兑损益的名义列于利润表。如此,汇率波动所形成的预期利润或预期损失被当做实际盈亏计入了利润表,造成利润计算失真。
除上述所列之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商誉核算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成分。
2.2.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存在瑕疵
“客观性”原则与“相关性”原则相冲突。“客观性”原则即真实性原则,强调会计核算应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相关性”即有用性,强调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有关。但现行会计准则中充斥着大量的只与证券投资决策相关但不可靠的会计处理规则,如公允价值会计和资产减值会计均缺乏法律事实,其可靠性无从谈起。
“可理解性”原则不可思议。“可理解性”原则即清晰性原则,强调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但现行会计准则所说的“可理解性”,实际上是建立在假定使用者是一个具有一定的工商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并且愿意相当努力地去研究信息的人,他能读懂报表,而且还能弄懂报表的奇特逻辑和计算净公允价值的金融分析思路,这在现实中有些不可思议。
“谨慎性”原则自相矛盾。“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是指会计对收入、费用和损失的处理所采取的谨慎态度,是对不确定性的审慎反映。它要求在有几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宁可采用资产低估、利润少计的办法,也不采用资产高估、利润多计的办法,它是支撑可靠性原则的辅助性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理论依据”。它对资产价值、利润的核算,放纵采用人为低估的主观性评价办法,又何必奢谈“谨慎”“可靠”“真实反映”呢?这样一来公允价值会计不就违背了“谨慎性”原则吗?看来这一原则的制定者有嫌疑是在为管理层“合规操纵”会计报表,设计一个掩人耳目的游戏规则。它最终导致会计理论框架难以自洽,会计的公益性和公信力逐漸丧失,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强烈批评。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藐视法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会计核算主要依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看其法律形式。这一原则通过降低法律至上的地位,试图离开法律事实的支撑来判断“经济实质”并进行账务处理,在市场经济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即使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但也是以“遵从法律”为第一前提条件的。这一原则否定了“根据法律事实核算”的原则,为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盛行和会计造假打开了方便之门。
“重要性”原则判断主观。“重要性”原则,是指会计应当提供对信息用户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它要求会计核算对于重要的经济事项,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并在财务报表中重点说明;反之,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简化反映。至于如何判断重要性,留给企业管理层和审计师去处理,这一原则已成为常见的作假依据之一,为会计师们造假找到了一个开脱罪责的说辞:那就是凡是那些故意创造的错误数字,都是不重要的。
2.2.4会计报表功能弱化
由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准则,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完全是预期的盈亏,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等项目中也包含预期成分,如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预期利润、营业外收入中的负商誉、所得税费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大量的记录无据可查。这导致利润数据必须经过大量地调整后才能用于业绩评价、纳税申报和利润分配。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资本化、权益法等会计规则算出的净利润数字本身就令人费解,再加上预期所得税的调整,最后所形成的净利润究竟代表什么,很难讲清楚;对于资产负债表来讲也是一样,由于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资本化、权益法等会计规则,致使资产负债表数据的法律证明力被大大降低。无论是利润表还是资产负债表,功能已严重弱化,已很难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同时也给广大会计工作者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麻烦。
3 我国会计制度建设的方向
世界经济发展史中诞生了两类会计规则,一类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法律遵从型的会计准则,一类是面向证券市场的、谋求私人利益的会计准则。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会计理念、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等,本质上属于后者。因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国际准则和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与中国的法律制度差距很大;在实践中,其可操作性差,大量的操作规则是建立在金融预期和估计的基础之上的。它的实施,直接导致了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的背离,前者主要面向私人利益,是以对证券投资具有“决策有用性”为价值追求的;而后者是面向公共利益,以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随意性导致会计报表虚假成分增多,也极大地增加了会计工作人员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它严重地削弱了税法、公司法等上位法的微观运行基础和会计报表的基本功能,破坏了企业收益分享规则,违背了“利润法定原则”,其本身并不适合充任会计法规。未来我国会计制度建设的方向势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3.1遵从法律,确保会计法规合法性
国际会计准则在税收上违背了公平和效率原则,在计量规则上违背了民商法,在利润计算上违背了经济法,其价值追求不是民商法和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效率,而是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私人利益,即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不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国际规则,它披着会计准则的外衣,而仅仅充任的是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和证券分析规则,因此,它无疑是依法治税的障碍。而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者,竟然将其奉为神明,推崇备至,否定了我国本土原创和倡导的“会计管理活动论”“利润法定”原则和“依据法律事实核算”原则。其不当之处在于:一是无视西方会计理论目标导向同本土会计理论目标导向存在的根本差异,偏离会计为实体经济的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事实的会计目标;二是无视我国《会计法》强调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之规定,而以一种缺乏原始凭证支持,没有任何法律证据能够证明企业的财产权利和业绩变更的“估计数”作为核算依据。这种记账规则不符合会计原理,显然是失当的;三是无视上位法的地位,人为地造成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的背离,不仅为财务造假预留了空间,也加大了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难度,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成本。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法是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循的经济法律规范,依法纳税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客观上要求企业遵循稳定合理的会计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只有依据税法计算的利润总额才能算作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所得税即为《公司法》所称的“税后利润”。上述关系表明了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而按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不能用于纳税,净利润不能按公司法的规定用于分享,这明显是违背上位法的错误规则,应予以摒弃。
遵从法律,排除误导,制定符合我国税法、公司法等法律的企业会计规则,是未来会计改革应坚持的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法规合法化。
3.2确立“依据法律事实核算”的基本原则
会计工作受尊重,是由于会计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够具有证明力
和公信力的资产和税后利润数据。会计制度作为遵循民商法的会计规则,依照法律规定指导会计工作,其特征是要求企业依照民商法记录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和股东权益,依照税法界定企业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因此,依据会计制度编报的账簿和报表才有了法律证明力和公信力。依据会计制度提供的“利润总额”才是企业所得税法承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会计制度提供的“净利润”才是公司法承认的“税后利润”。这就为税务机关、债权债务人、投资者等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十几年来,随着公允价值等会计理论的引入及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不少企业的会计账簿已经充斥缺乏原始凭证的信息,缺乏法律证据的会计行为十分猖獗,会计报表如同数字游戏,其危害之大不言而喻。究其根源,全仰仗于名不符实的“国际会计准则”所赐。要重新让会计工作在全社会受到尊重,恢复会计的公众性和公信力,必须确立“依据法律事实核算”的基本原则,让会计工作重新回到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的正确轨道上来。
3.3建立体现本土价值观的企业会计理论和法律体系,服务实体经济
我国会计界先贤根据国情,不断总结传统会计理论,在扬弃中吸收西方会计理论的合理成分,主张现代企业会计的首要任务是要为管理服务。以杨纪琬和阎达五先生为代表的会计“管理活动学派”,提出“会计管理”这个概念的目的,用杨纪琬先生的自己的话说:“是为了使会计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是想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系。”针对会计信息系统论观点,杨纪琬先生旗帜鲜明的指出,“核算和监督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会计在微观经济中是經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中是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念是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立法理念。后来学者们通过研究,根据会计能够揭示经济资源的利用程度和利润分配关系的作用,提出会计还具有“合理分配”的基本职能,充实了会计管理理论,把对会计本质的理解推进了一步。遗憾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审计立法,逐渐偏离了业界先贤们探索出的正确方向,会计目的不再是为实体经济的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事实,而是在“决策有用论”的误导下,引入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和公允价值会计理论,为证券投资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近20个具体准则涉及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和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应用和账务处理的方法,会计逐步进入“混合计量模式”的时代。会计规则不再强调以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财务造假逐步合规化,会计信息已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功能不断弱化。
鉴于此,建议我国在未来的会计法规修订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会计本质的理论研究,继承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合理吸收西方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剔除“国际会计准则”的误导,旗帜鲜明地确立会计“根据法律事实核算”的基本原则,建立体现本土价值观的企业会计理论和法律体系,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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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