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之设计 |
范文 | 张影 摘要:本文对K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状况进行了梳理与评估,全面评核了KY集团在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前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如何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并根据KY集团的经营特点设计了具体可行且全面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该体系融入了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因素,并重点突出了与企业管理的有机结合,使得整套管理体系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商业秘密管理较为完善的典型案例,对其他企业具有较高的借鉴与参考价值。 关键词:高新技术 企业管理 商业秘密 管理体系 设计 集团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财富的重要体现。但是,尽管“对一个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其现代化资源的集中体现,是其从事市场竞争的强有力的手段。事实上,在企业繁多的信息中,能够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或享有版权的毕竟只占少数,而大部分信息是靠企业以自行保密的方式保护。”因此,企业不可忽视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广东KY集团为例,梳理与评估了KY集团在建立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前的状况,特别是存在的不足,从商业秘密意识的培养、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选择、商业秘密的应用等方面,提出了K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具体内容,以此对各类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建立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之借鉴。 1 K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的现状评价 1.1KY集团的基本概况 KY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涉及信息设备制造、产业地产开发、酒店和物业管理,旗下公司中:EI公司专司光机电一体化商用设备的OEM和自有品牌产品制造,YM公司则以商用设备的研究开发、营销代理、维修服务、产品客户化等为主要经营业务,NP公司则专为EI公司提供配套精密注塑件,集团主流产品有全系列打印机(针式、激光、热敏/针式微型打印机及机芯)、耗材、税控商用设备(收款机、POS、发票机、外挂装置、管理软件)、显示产品(LCD、液晶投影机、电子白板),并生产汽车音响、信封机等产品;以“大制造、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成为在国际IT行业具有影响力的制造基地。KY集团高管和技术人员分别来自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台湾及全国各地,并实施了世界500强企业普遍采用的SAP管理系统。 KY集团2001年推出YM-8822K打印机,成为国内首家掌握整套知识产權技术的企业;LCD显示器系列产品系国内首家自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2 KY集团商业秘密泄露途径分析 KY集团曾经历过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泄露的情形,给集团造成了一定损失,笔者经过总结分析,发现其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2.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社会上很多实际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是因人才流动(或称跳槽)而致,知悉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离职后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侵权。R博士曾于2001年出任KY集团产品研发部总监,后R博士离职之际,将其负责研发的产品设计文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次携出并设立BS公司,使KY的产品研发工作完全中断,而BS公司则以极少的投入迅速实现了同类产品的工程化,在短时间内就投放了市场,而KY集团前功尽弃,蒙受了巨大损失。后KY集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使R博士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 1.2.2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时使用因职务而掌握的商业秘密 一些掌握KY商业秘密的干部、工程师、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进行有偿服务,也曾造成KY集团商业秘密的泄露,这些人员的兼职活动直接培育了KY的竞争对手,直接分流了KY的市场份额。 1.2.3员工收受商业贿赂而泄露商业秘密 KY集团2001年决定对集团的重要原材料IC芯片实行招标采购时,K Y集团采购资源部高级采购经理钟×为谋取个人私利,曾多次向东莞某厂家通报KY集团现行采购价和现有供应商的报价底数等商业秘密,使KY集团在招标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2.4出差人员缺乏保密意识而造成泄密 KY多次发生过出差人员在酒店住宿时,将携带的一些研发、销售、商务谈判的机密文件随便放在房间后外出,回来发现文件被人动过的痕迹,虽然还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文件泄密或已造成了损失,但也暴露了KY集团泄密的一条可能通道。 1.2.5接待业务交往或经济合作对象缺乏防范,热心过度而泄露商业秘密 笔者加盟KY集团后观察发现,K Y集团接待外来单位参观缺乏应有的警惕性,没有做到内外有别,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而过分热情,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 KY集团在2001年9月曾领先于市场研发了一款外观别致、功能独特的液晶显示器,还未正式推向市场就有某客商要到KY集团购买液晶显示器,谈判之前客商提出参观工艺流程、了解一些工艺技术参数,KY很热情地接待这个客商,并向客商提供了部分技术资料,在参观中这个客商又是照相又是摄像,还参观了显示器外壳模具的生产,KY集团为客商全面展示了研制出的最新工艺技术。这个客商除购买了五台样机后,事后没有多下一台订单,一年以后,K Y集团才知道这个客商的公司已经生产出和他们一模一样的液晶显示器,并抢先申请了专利,自己是在友好声中泄露了集团的商业秘密。 1.2.6内部职工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KY集团法务部曾于2003年4月和2015年6月分别对1999年——2003年和2004年——2015年6月中发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作过统计调查,发现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中内部职工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当事人中35%是集团的在职员工,18%是跳槽离职的员工,而在这些员工中又有85%是保密意识不强,过失泄露KY集团的商业秘密,因此加强集团内部员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1.2.7公关宣传、学术交流或知密人员向媒体投稿把关不严泄露商业秘密 目前在企业公关宣传甚至学术论文交流中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常见,KY集团也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例,因此,加强公关文宣保密审查,以防泄露商业秘密也是KY集团需要加强的工作之一。 1.2.8随意处置废旧载体而导致的泄密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KY集团近十年来不断在淘汰更换办公电脑,淘汰下来的电脑有的是卖给了回收公司,有的是赠送给一些中小学校,但均只是由电脑部对旧电脑进行了格式化,对于IT高手而言,采用特定的软件完全可以恢复电脑中的原有文件,从而获得KY的商业秘密,迄今对这一潜在泄密途径是否已泄密还无从证明。 1.2.9個别公务人员擅自泄露行政履职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在某次申报当地知名产品称号时,KY集团为证明产品的市场畅销情况,将自己对客户的返利政策及相关数据提供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后该局一工作人员在与其朋友聊天时,透露了该数据给同地区的另一同行业厂家,该厂即制定了针锋相对的市场营销政策,使KY极为被动。但碍于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及取证的难度,KY集团只能选择沉默。 1.2.10参加商贸展览活动泄密 为了扩大市场,企业必须参加一些展会活动并在其中大力宣传企业最新、最先进的技术与产品;但同时,这些活动又可能因未能把握分寸而泄露商业秘密。例如在展会活动中,企业往往要公开介绍自家的新产品、新技术,从法律上说,即等于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秘密性,不能获得商业秘密管理了。KY集团在这方面有惨痛的教训,KY曾有一款新产品在全国某一光电信息技术博览会上展出过,但未及正式推出市场即已被竞争对手抢先一步占领了市场。 1.3K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的现状 1.3.1KY集团采取的商业秘密管理措施 一是建立了门卫文件、物品放行审批查验制度。KY在文件、物品管理方面制定了文件资料放行管理办法、电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刻录光盘资料管理规定、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物资验放管理制度。二是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守则,但内容不尽合理合法。三是设立了专门的文控中心,负责KY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的集中分类管理。四是在重要岗位均设置了保安警卫。五是在重要部位设置了电子监控装置。 1.3.2KY集团在商业秘密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是商业秘密的范围并不明确。一方面,KY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其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从表面上看,好像企业到处是秘密,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另一方面,KY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内部哪些区域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地方,由于涉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乏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其三,KY在唯一定义商业秘密的文件《员工保密守则》中也只规定保密对象为技术秘密,未包括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这实际上是认定只有技术秘密才构成自身的商业秘密,显然大大缩小了商业秘密应有的范围,但事实上,就已经有员工有利用KY的客户资料谋私利的情况发生,而KY对此却无法以适当的名义来追究其责任,这样就使得保护措施易流于形式;此外,没有包括KY与第三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商业秘密,对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没有规定保护要求,忽略了对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可能会使KY因泄漏第三方商业秘密而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重研发,轻管理。KY集团在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视企业研发。但KY集团出于争荣誉、为产品的市场推广增添宣传资本的目的,往往将所开发的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研发、技改项目优先用于申报所谓“科技进步”等相关奖项,使得KY为争荣誉而泄露商业秘密,从而极易自动丧失技术优势。 三是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员工竞业禁止条款,既没有约定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也没有竞业禁止的补偿条款,更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是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在职时不在外兼职从事与公司相竞争业务的约定,这就容易出现KY员工在职时不侵犯KY的商业秘密,离职后的短期内也不侵犯KY的商业秘密,但过一段时间后则大肆使用在KY任职时获知信息的情形。 四是未对商业秘密实行密级管理。因难以区分重要性程度不等的秘密而给予同等保护,使得重要性高的秘密可能会因保护力度不够而泄密,也可能使得重要性较低的秘密因保护力度不必要的过大而耗费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导致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 五是没有实行脱密期管理。经笔者调阅KY集团人力资源部近6年来约68份离职人员的档案,档案显示:从离职人员提出离职申请,到办理正式离职手续,中间时间最长的不超过1个月,时间最短的只有1天,这说明KY集团对涉密人员没有实行离职脱密期管理,而是任由离职者带着对KY集团商业秘密的清晰记忆离去,尽管这些人员有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但事实上却很难抹去他们头脑中对已有秘密的记忆痕迹,只有让其在一定时间内暂时脱离接触KY的商业秘密,才能淡化其记忆,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离职后很快就凭记忆恢复一些商业秘密资料。 2 K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再设计 2.1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设计原则 2.1.1积极性原则 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主动把工作做在前头,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堵塞可能泄密的漏洞;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1.2重点性原则 笔者经过长时间对KY的观察与思考,认为在KY集团目前的状况下,商业秘密管理工作要抓住几个重点:一是重点关注秘密集中的部门和人员;二要重点关注重点商业秘密的管理;三是重点关注特定时点的秘密管理。 2.1.3合法性原则 笔者认为研究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问题除了要了解国际上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外,更重要的应是建立在我国法律规定基础上来进行的,研究K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问题需要探讨我国商业秘密管理的立法现状,使其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才是有效的管理制度。 2.1.4可操作性原则 KY集团制定的各项保密措施与制度应当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而不能只是形式上的“好看”,不具有操作性的即不能落实到位的保密制度或保密措施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的,而极容易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商业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中遭到商业秘密成立与否的质疑,从而损害KY集团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2.1.5便利性原则 主要是重视处理好宣传与保密、资料的使用与保密的关系,不能影响因过于强调保密,而因噎废食,连正常的工作效率也受到影响。 2.2K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的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管理应当解决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对外合作中的商业秘密管理、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等问题,这是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2.2.1KY集团商业秘密特定化 所谓商业秘密特定化是指企业按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宣示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即K Y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设计应围绕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因此,商业秘密的特定化要关注以下两方面: 一是商业秘密内容的特定化。商业秘密内容的特定化问题实际也就是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也即什么样的技术或商业信息要列为KY商业秘密,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信息的商业价值来认定,这种认定要从现实既定价值和未来预期价值来考虑,特别是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该信息是否能持续性地支持KY经营;该信息是否是KY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开该信息对KY有无现实的或潜在的实质损害;该信息是否存在转让价值;该信息的时效性。商业秘密的特定化既能使KY的非商业秘密信息灵活、方便、快捷地在KY内部传递,也能使商业秘密管理更为精准。因此,KY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信息予以清理,及时调整商业秘密的特定化内容。 二是要做出KY商业秘密特定化的声明。即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声明自己的某项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这种声明必须是特定化的。KY对自身商业秘密的特定化声明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的: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和《员工保密合同》中列举商业秘密事项;专门制定保密条例等相关制度,声明并详细列举企业的商业秘密事项;在有关商业秘密的载体上作商业秘密标志或警示;其中主要是通过制定《KY集团保密条例》来概括和列举KY的商业秘密事项,通过签署员工培训记录来明确员工已知晓KY的商业秘密范围;同时在员工签订的《员工保密合同》中又再一次概括和列举了KY的商业秘密范围,进一步对KY商业秘密予以特定化。 三是KY保密条例则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商业秘密的归属权。如规定,员工利用集团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或经营成果归属集团所有;商业秘密申报、整理制度,有关人员须定期申报、整理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内容;商业秘密的保管人或持有人及其职责;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制度;员工承诺制度,员工入职时须签保密合同,承诺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并约定违约金数额,不签保密合同或不接受竞业禁止条款者,不得录用。离职文件移交清单三级审核制度,规定了员工离职前移交有关文件信息的程序及形式。 2.2.2对外合作事务中的保密问题 根据KY集团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性质,其对外业务往来中的保密约定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是产品供销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主要是指集团的上游供应商不得将KY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的种类、数量、品种、产地、价格、供货时间、特殊要求的情况向他人披露;而下游的产品销售商、代理商不得向他人披露其因推销产品需要而从KY获得的商业秘密。 二是维修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当企业将生产、技术设备委托外部专业修理商维修时,修理商应保证不得将有关设备的情况及其修理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况向他人披露,同时自己也不得复制有关设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是租赁合同中的保密条款。KY常有一些设备器材租赁业务,所出租的均为本公司的产品,其中一些不乏KY的商业秘密,承租方应保证不得拆开设备从事反向过程,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出租方进行。这就是设备租赁合同中所特有的黑箱密闭条款。 四是运输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即规定有关含有商业秘密的设备在涉及运输过程时,设备的承运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得在运输途中私自拆开设备或允许他人拆开设备。 五是承揽加工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当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需要按分工向不同的企业加工定做有关零部件时,有时含有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会向一个加工企业整体定做,那么该加工承揽方即应承担义务,不得复制图纸,不得向他人进行披露,不得私自仿制。 六是商务咨询或代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专业问题常常会求助专业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如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设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审计服务等,这时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可能接触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秘密,而且这类机构常常也可能会为竞争企业服务,如果对保守商业秘密没有限制,很可能使商业秘密经咨询机构之口流入竞争者手中。因此,应与咨询机构合同约定:其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为企业所有,咨询机构不得用于谋求自身利益,不得向其他企业披露,尤其是不得在其他咨询服务中使用。其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实物,用毕后应归还,并不得复印或复制。 七是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保密合同。以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任何企业一旦与KY签署了上述内容的合同,就负有了“合理注意”而保守K Y商业秘密的义务,从而负有与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同等重要的义务,KY也自然降低了因业务往来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2.2.3商业秘密的对外许可使用问题 商业秘密的使用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转让商业秘密和许可权人实施三种方式。具体采取的方式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企业有严密的管理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条件,又有充分实施该商业秘密的能力,可选择自行实施的方式,也可借此取得竞争中的技术或经营优势;如果企业既没有保密能力又不能充分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产业化生产,最好选择转让权利的方式;如果企业有能力保密,但因生产规模、资金、资源配置的限制只能利用商业秘密价值的一部分,可以选择许可他人实施的方式。除考虑企业自身的有关条件外,還应从市场竞争的大格局中,研究同行业竞争者的相关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研究和预测未来的技术发展趋势、经营管理模式,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应用方式。对外许可使用商业秘密通常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独占许可。二是排他许可。三是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约定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业秘密。四是交叉许可,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双方受益。五是再许可,被许可方除自己可实施外,还有在约定范围内对第三人再许可的权利。这主要是在KY的供应商管理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 六是混合许可,既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这是国际技术转让中常见的情况。KY在与日本EPSON公司的合作中就出现了此类情形。 2.2.4内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保密问题 第一,严格贯彻“需要才知道”的分割原则。现代经济、科技的竞争实质是人的竞争,真正的市场经济实质也是一个“契约经济”,在这个竞争过程中,我们既要用人,也要“疑人”。鉴于K Y集团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其技术信息较多,因而应当实行信息切割的原则,即原则上各岗位人员只能知晓本岗位的工作内容,未经授权,不得探听或知晓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只有当不授权、不透露商业秘密就无法工作时,才向相关人员授权、透露。另外,还要注意把某一完整的事项,如科研规划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工艺流程等分割成若干部分和环节,不同的部分和不同的环节允许不同的人知道。这样即使个别人流动也不会对整体秘密造成威胁。此外,还应建立商业秘密文件档案,并对阅读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形成制度。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绝密级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凡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公司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必须复制的,应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商业秘密技术图纸不得超范围借用。 第二,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企业直接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笔者为KY集团设计保密协议时,采用了两种方法并用的做法,既要在勞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又需要另行签订《员工保密合同》,主要基于二点考虑:一是保密合同能更详细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秘密涉及的事项较多,在劳动合同中不易述清,有必要专门在保密合同中详述。二是当前KY集团的实际管理水平,为避免相关人员漏签保密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专设一条款,一旦出现这类情形时,KY可以引用相关合同条款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 第三,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协议是降低员工离职从事同业竞争的有力方式,但竞业禁止协议需要对员工做出竞业补偿,因此,竞业禁止条款的设计需要周密考虑,重点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象的适当性。实行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应尽量缩小,对于不直接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工人和一般经营管理人员不宜采用。在确定实行竞业禁止的对象时,应从这样两方面来考虑:第一,员工是否掌握商业秘密,通常,企业的决策人员、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能掌握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与之订立竞业协议;面对普通员工,比如柜台售货员,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是不必要的,有时甚至是不适当及至不合法的。第二,商业秘密价值几何,如果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与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的费用(补偿员工收入)相比,差别不大,甚至还少,则企业完全可以采用保密协议替代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主要适用于保护价值巨大且攸关企业生存发展的商业秘密。因此,竞业禁止协议应主要适用于下列人员:处于领导、决策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研究开发人员,他们往往直接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而备受竞争对手或猎头所注意;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为工作或业务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虽然了解得可能不全面,但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险性。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他们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从而成为竞争对手关注的重点; 二是方式的科学性。理论而言,竞业禁止方式可能有三种:合同约定、制度规定和依法执行竞业禁止,但按我国现行立法规定,KY只能合同约定竞业禁止。2003年6月,笔者在开始为KY设计保密制度曾提出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经过自2003年6月至2003年9月三个月时间的实际运作,笔者发现在此期间离职的10名员工中没有一个人同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据此,笔者认为如果想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故笔者提出KY应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时,就须明确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同意签订该协议者,不予录用。事实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方法,据笔者在KY集团人力资源部的抽样统计发现,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入职的322名技术研发人员全部签订了该协议。 三是期限的合法性。竞业禁止协议所限制就业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限制的时间太长,既会导致人才资源的不合理浪费,又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因为企业必须支付高额补偿金)。国际通行的惯例一般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笔者认为,KY与员工约定的竞业禁止年限最好以不超过3年为限,这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例如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禁止时间就不超过三年。 四是合理合法地降低竞业禁止协议的费用支出,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要考虑合法免除不必要的补偿费用:一是法律强行规定的竞业禁止,如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二是任职期内的竞业禁止不必补偿。第二,根据以下策略地拟定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一是根据商业秘密的寿命约定一个尽可能短的期限,以减少补偿费用;二是根据KY自身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一个范围尽量小的竞业禁止地域,也可减少补偿费用,当然,这时应考虑员工异地竞业时是否危害KY的利益;三是协议只是禁止员工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但员工仍可以从事其他营业,因此可约定相应减少补偿费用。需要指出的是,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关系是并行不悖的。KY完全可以“熊掌和鱼兼而得之”,通常会在员工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考虑到保密协议一般是不须付费的,KY即使不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至少也要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 2.2.5建立商业秘密泄密应急机制 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采取何种措施,包括民事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措施,评估预测措施的可能效果,收集证据证明泄密所造成的损害。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业务及客户的影响、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如决定采取诉讼方式,要准确选择诉讼对象(即被告)。对于仅是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要以该个人为被告;如其他单位挖墙脚的,则应以该单位及个人为共同被告;如其他单位虽非挖墙脚但已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则也应以该单位及个人为共同被告。为了有效建立商业秘密的应急机制,KY集团于2004年6月将过去附属于总经理办公室的法务组独立出来,单设了KY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迅速应对泄密事件,提出应对策略,进行善后处理。 3 结论与建议 在商业秘密管理问题上,KY集团和其他企业一样都应该高度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要高度重视与积极培养商业秘密意识。无论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乃至每一个员工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而言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像重视现金、设备、厂房、产品等有形财产那样深刻认知商业秘密的价值。 二是既要重视商业秘密的全面管理,又要高度重视吸引和稳定研发人才队伍,并对研发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清晰、具体而合理的界定。 三是企业要有更新商业秘密管理措施的紧迫感和危机感。高新技术的发展既使得企业商业秘密不断扩大,也使商业秘密管理面临新问题。一方面商业秘密记载和传输手段数字化,传统的技术秘密一般记录在纸质载体上,新技术使技术秘密广泛记载在磁性材料等新型载体上,传播方式手段也发生很大变化,传统方式如复印、记忆、电话、窃取产品实物、材料样本、照相等等,在现代技术条件下,传输手段的数字化,已使工业间谍更易于转移商业信息。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窃取的国际化日益严重,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国际化,使商业信息的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中窃取商业秘密是当今国际技术合作与经贸关系中面临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四是大数据时代高新技术的竞争性与时效性,使得采取新的保護措施也更为迫切。进一步研究新信息技术条件下商业秘密保密与失密的新动向,进一步研究新技术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商业秘密能否有效管理的两大棘手问题,传统的保密技术虽然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已不能适应高新技术环境下的保密要求,需要我们尽快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 郭世栈.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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