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投资规则新变化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
范文 | 王光+卢进勇 摘要:2015年11月5日,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公布,标志着更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得以具体实现。随着新一代投资规则中“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竞争中立”“国有企业”等原则的落实与推行,可以看出“进一步放开市场”“高规格严标准投资自由化”“促进透明公平公正竞争”已成为各经济体的重要关切点与诉求。在新一轮改革开放布局下,我们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制定与谈判中去,为中国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投资便利条件和投资保障措施,为进一步推进“走出去”战略铺好道路。 关键词:投资规则;中国企业;走出去对策 一、 当前国际投资规则的新变化及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 1. 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新模式。当前投资规则有两个突破性进展:一是将“国民待遇”的阶段前置于外资准入前;二是采用“负面清单”的例外形式,这些变化分别从时间和范围两个维度进一步推进了投资自由化的水平:相比于早期“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要求外资企业在进入东道国市场前享有与当地企业对等的市场地位,该模式更加突出对投资的“非歧视性待遇”,弱化了东道国对外资管制的市场准入权限;相比于“正面清单”(以清单的形式明确给出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行业部门以及相关的限制条件)采取“有选择放开”的封闭式管制模式,“负面清单”采取的是“有选择封闭”的开放式管制模式,清单中列出不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行业部门,清单之外的所有行业部门全部开放,均适用于“国民待遇”原则。新一代投资规则对投资的定义更加宽泛,以最大可能地促进投资自由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待遇模式的实现本意在于推进更高水准的投资自由化进程。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海外市场的不确定性与进入成本进一步降低,市场环境更加自由,透明,公平,竞争环境更为有序。在这一新时期,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借这股“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东风进一步推进,利用投资规则将自身竞争优势更全面地发挥出来。 2. 提出“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新议题。“竞争中立”规则是当前针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新标准,以弥补现有国际经贸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竞争中立”最早源自澳大利亚全国性的竞争政策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随之对其深入研究,美国进而推进“竞争中立”框架的制定,同时加入有关限制国有企业竞争优势的条款,并在在双边、多边贸易投资协定中加以推广。这些国家认为,国有企业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可能会享有政府监管措施、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市场竞争中会产生市场扭曲效应。早期,不少国家在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中对国有企业提出严格要求,或是通过例外条款来设置障碍。新一代投资规则里,明确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定性问题,TPP已经将“国有企业”议题单独列为一章具体说明,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国有企业占据我国海外市场的半壁江山,依然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生力军,就当前投资规则发展的新形势看,我国国有企业在进一步推进“走出去”过程中会面临不小的压力:一方面,我国在传统国别市场的海外投资优势会因为“竞争中立”规则中而受影响,东道国会参照竞争政策进行甄别,着重考查国有企业是否出于商业目的进行投资,公司治理是否透明以及受母国政府影响程度如何等;另一方面,高标准的要求会督促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中不断学习并利用市场规律,参与公平竞争,减少对政策优惠的依赖,稳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培育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严格“知识产权”“劳工权利”“环境标准”等新要求。“知识产权”“劳工权利”“环境标准”等要求的提出其实质是在解决对外投资实践中的外部性问题:对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正向促进企业创新,激励企业参与全球竞争中来;劳工权利以及环境标准的要求旨在避免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不合理行为,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中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应充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新竞争优势的基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品牌,提高竞争力扩大海外市场。而劳工权利、环境标准等新要求实际上反映了当前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对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主要包括人权、环境、劳资关系、东道国产业结构优化等领域。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薄弱使得一些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出现不能很好适应投资东道国商业规范和社会责任的情况,侵犯劳工合法权益导致员工罢工、破坏当地环境、安全事故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这些都有损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不利于“走出去”战略的长远发展。 4.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新变化。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成员方之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争端能在多边框架内得到解决,WTO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进步在于其强制管辖权,处理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问题,准司法性质明显。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以及TPP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商事仲裁性质,投资者可选择国际仲裁介入,而不限于当地的司法程序,该机制强化了对投资的保护,弱化了东道国对投资的管制权。随着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仲裁透明度提升、“法庭之友”制度的完善以及审查裁决上诉机制的逐步尝试使得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当性不断突显。 中国境外投资规模不断增加,投资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及行业范围越来越广,面对的不确定性更多(诸如投资东道国政治局势复杂、经济环境不稳定、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劳工环境或技术要求不断改变、甚至是文化宗教的差异等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我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面临各种投资障碍与困难。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认识新规则中对目前投资保护的高标准要求,在遇到投资争议时,能有效、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我权益。 二、 新规则下中国企业下一步“走出去”的具体对策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新一轮全球竞争中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活动,“中国药方”在构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也会逐渐发挥奇效。在国际经贸规则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我们一方面应积极争取新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权,另一方面通过国内改革来适应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规则。 1. 利用规则,进入“走出去”快车道。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随着国家新一轮开放战略的实施以及“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宏伟蓝图的构建,国家将继续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地对外投资,中国企业实力将进一步提升,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的中资企业,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步入快车道。 在投资促进和投资自由化环境下,新一代投资规则对投资的定义更加宽泛,受保护对象增多,程度提升。“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平等的市场准入”“对等的行业准入”等原则为中国企业进一步走出去提供了机遇。在对外投资实践中,中国走出去企业要积极学习新规则,充分利用新一代双边、区域投资协定赋予中国企业的权利,为进一步开展大规模、深层次的对外投资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和市场知识,切实保护自身的投资利益。与此同时,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的中国企业还会面临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经营等多方面的决策风险,需要建立风险识别与防控体系,以规避和防范海外投资风险,对内控制决策环节,对外全面评估东道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当地社会,合规经营。一旦出现问题,要主动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海外投资利益。 此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与高标准的投资与投资者保护”符合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规律,是发达国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利益诉求,也是其历史经验问题的总结反馈。我们企业的海外经营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一些差距,在利用这些新规则继续“走出去”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少压力,需要不断学习总结,逐步提升对新规则的适应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2. 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投资可持续发展。《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里全面介绍了UNCTAD(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综合性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Investment Policy Framework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PFSD),UNCTAD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制定的核心原则中提到“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投资”,即投资政策制定的首要目标是促进投资推动包容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可以预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未来投资政策制定的评价中会逐步突显。走出去企业需要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将可持续发展与自身竞争优势相结合,将自身的商业运营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区域经济规划相结合,实现投资对提升建设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力的最大化,在努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负责任地投资,保护环境、回馈社会,促使投资推动包容增长,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内涵。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及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知识,积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打造中国“走出去”企业软实力;同时政府应引导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咨询服务与评价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应对不同政策法规、文化环境及劳工制度下如何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并监督境外投资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3. 打造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中国标准。回顾前些年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历史会发现,那段时期由于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国外市场上处处碰壁:一方面因为侵权行为遭受各种诉讼,国际形象受损,利益损失巨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自己专属的产权优势,我们一直处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超额的利润往往流向具有优势产权的国家,当量不大的经济效益与“世界工厂”的地位无法匹配,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一些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品牌是企业走出去的名片,走出去企业要将品牌的产权意识提高到战略发展高度,重视培育、利用和保护品牌,制定明确可行的国际品牌培育战略,把提升品牌形象作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部分。从一定角度看,企业走出去实际上也是企业品牌走出去。中国企业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使用自己的品牌,始终把使用、推广、经营和维护自身品牌放在重要位置,把企业跨国经营过程看成是自身品牌国际化的过程,看成是培育国际知名品牌的过程。做好培育品牌的基础性工作,如增强研发设计能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保证产品质量,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完善售后服务等;同时,还要做好商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工作。此外,还须处理好自己培育品牌与并购品牌的关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国际知名品牌和主导品牌都是自己长期培育出来的,都不是买来的。在品牌建设上急功近利不行、想走捷径不行。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质量随着规模的逐步扩大而稳步上升。在海外实践中积累技术经验,把握国际行业发展新动态,跟进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研发国际化,创新战略化,培育自己的技术优势,建立自己的标准体系,形成自己的国际品牌。除了中国产品、品牌走出去外,更要在全球推广“中国标准与中国技术”,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垄断,参与并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稳步推进。坚持“品牌+标准”并举,作为下一阶段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突破口与抓手。 4. 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新思路。从目前投资规则对国有企业的定性情况看,国有企业在下一步“走出去”过程中,要注意营造并维护好公平健康的东道国市场环境,向世界展示中国国有企业积极的市场形象,树立好正确的市场地位才能为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打好基础。政府应积极做好经济公关与外交工作,增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的透明性,消除国际市场对国有企业的误解。 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指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同时还强调,“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可见政府在制定改革国有企业政策时,考虑了国际投资新规则对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影响因素。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区分其市场与政策职能,以淡化国外市场对其国有身份的敏感度,便于国有企业走出去。 《指导意见》将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市场定位与企业属性进一步明晰,明确指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可以预见,未来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对其身份认定与企业属性的市场体现会进一步得以强化。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线,进一步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股份制改造,在保证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参股,从股权结构上淡化特殊身份,给国有企业注入更多的市场活力,有利于国有资本的增值能力。 此外,政府应通过在产业、财税、贸易、金融、项目投资等方面给予国有企业以正确的指导与规范,而不是仅仅依靠政策的倾斜来支撑国有企业走出去,“断了奶的孩子”生命力才更顽强,要培育国有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来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成长。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点,近年来,民营企业紧跟国有企业其后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在海外市场崭露头角,风生水起,略有成绩。国有企业可通过推动行业协会等民间社团组织与民营企业一同“走出去”,学打组合拳,相比于国有企业单枪匹马,独自作战海外市场,东道国可能会淡化对国有企业的敏感度,避免因此而带来的不公正待遇。 三、 结语 简而言之,当前国际投资规则的变化强调对投资及投资者的保护,并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化;突出东道国对公共利益保障的外资监管权,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同时不断改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提升“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当性”。此外,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中开始出现可持续发展原则,投资者社会责任得以重视,投资被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门(诸如基础设施、教育、气候变化等)。 自2001年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历经多年海外实践,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当下国际投资规则新变化带来的良好外部契机,继续发挥企业多年来在海外经营中培育的比较优势、垄断优势以及竞争优势,有效整合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融合到产业链长、价值链环节多的国际分工中去,不断提升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逐步构建由中国企业主导的全球产业链,将中国的品牌、技术、标准推广至全球。 参考文献: [1] 刘辉群,卢进勇.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 [2] 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J].国际经济评论,2014,(1):45-63. [3] 崔凡.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J].国际贸易问题,2013,(2):123-131. [4] 韩立余.TPP国有企业规则及其影响[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1):83-87. 作者简介:卢进勇(1958-),男,汉族,北京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国直接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跨国公司与外国直接投资;王光(1986-),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跨国公司与外国直接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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