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我国足球“假赌黑”的生成机理及治理对策 |
范文 | 郭玉川 摘要:“假赌黑”的产生有六方面原因:行为主体主观心理缺陷,体育文化环境净化不力,足球管理模式改革滞后,俱乐部治理结构不科学,立体化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规制措施相对不足。对足球“假赌黑”的治理应根据其规律和产生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改革我国现有足球管理体制,完善足球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足球行业立体化监督机制,强化从业人员综合保障制度,构建足球行业法律规制体系,培育现代体育核心价值观念。 关键词:足球管理;假赌黑;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 2015年2月27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强调指出,发展振兴足球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假赌黑”是足球领域一种严重的不端行为,直接制约着我国足球振兴发展,影响了我国体育强国梦的实现,引起体育界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研究我国足球“假赌黑”的生成机理及治理对策问题非常重要。 1我国足球“假赌黑”的产生原因 违反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外乎是主体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具体到“假赌黑”行为,其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行为主体主观心理缺陷 虽然人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受到外界的限制,甚至有时显得身不由己,但人的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可以自主的决定做或者不做相应的行为。之所以一个人会实施“假赌黑”行为,是因为在他的主觀心理方面存在若干缺陷。 一是缺乏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要求从事体育活动的人要讲诚信、公平。但一些人这方面的道德素质不高,当遇到相应的诱惑时,不惜违背体育道德精神的要求,以身试法,实施“假赌黑”行为。这一点在已经发生的“假赌黑”案件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些人缺乏起码的对体育道德精神的尊重。 二是存在不良的心理需求。需求是推动人实施特定行为的内在动力。正当的、良性的需求促使人实施有益的、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而不良的需求则常使人实施社会越轨行为。“假赌黑”行为人常常在主观心理上有一些歪曲的需求,如追逐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当这些需求通过正常的途径得不到满足时,就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从而实施“假赌黑”行为。 三是缺乏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一些“假赌黑”行为人在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认为现实中既然那么多人这样做,就是正当的。当然,现实中绝对不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并不是多数。他们大多知道“假赌黑”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但由于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不具有守法的自觉意识,从而走上实施“假赌黑”的道路。 1.2体育文化环境净化不力 文化会影响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影响人的行为。虽然文化的这种影响不易察觉,但其实作用巨大,它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对事物的看法,并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产生外部行为。应该说,近些年我国的体育文化环境不是很好。在一些是与非、善与恶的观念上产生了混乱,出现了体育失范状态。足球领域“假赌黑”行为的出现,正是“体育失范”在足球领域的现实反应。 1.3足球管理模式改革滞后 我国长期实行政社一体、政企一体、管办不分的足球管理模式。1997年,原国家体委颁布了《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运动项目管理职能的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所管项目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这项规定使得足球管理中心在事实上完全取代了足球协会的职能,足协成了足球管理中心的附属品,它只是在对外交往的时候才多少有一些存在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成为现行足球管理体制的最大弊端。在这种体制下,足协(足球管理中心)既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责,又是市场运行主体,导致内部无法形成有效的牵制和监督,权力过大,容易产生腐败,缺乏对“假赌黑”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动力。 1.4俱乐部治理结构不科学 目前,足球俱乐部在事务管理上自主性不够,受到体育主管部门和股东过多的不正当干预;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俱乐部因股东频换而不注重长期利益,而以短期利益为目标。根据博弈理论分析,假球等行为对俱乐部的短期利益是有好处的,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观众对球队是否打“假球”并不知情,他并不会因球队将打“假球”而不购票观看,而球队将会因打“假球”而额外收益。但从长期看,观众购票观看一场“假球”后,就会对该作假的球队产生一种讨厌、排斥心理,就会通过不再观看该球队比赛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球队实施“假球”的次数越多,对该球队有排斥心理的人就越多,排斥的心理就越严重。因此,从长期看,“假球”对俱乐部的长远发展有毁灭性打击。但由于现有的治理结构,俱乐部真正重视的是短期利益,就使其有比较严重的作假球动机。 1.5立体化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督能实现阳光化运作,是防止权力异化,消除和减少各种丑恶现象、消除“假赌黑”行为的有力保障。监督机制必须全面,既要包括行政机关、足球协会的监督,也要包括观众、媒体的监督;既包括正式的监督机制,也包括各种非正式的监督机制。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措施还不是很多。现在的监督主要是足协对俱乐部、赛事等的监督,其他的监督主体和渠道都很缺乏。而且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构,更缺乏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机制。 1.6法律规制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相关刑事立法滞后,一些危害严重的足球违法行为无法作为犯罪进行打击。其次,涉及体育犯罪的附属性刑法条款规定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在一些体育专门法律中常常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法倾向上看,该法认为该情节严重行为是应作为犯罪处理的,但该法并未明确其罪状,特别是未规定法定刑,而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刑法目前并未有相关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第三,《体育法》尚不完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的,该法所确定的一些体育制度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亟需通过系统修订《体育法》的形式完善。第四,未建立起系统、科学的惩罚措施体系。目前的惩罚措施过于简单,主要包括罚款、降级、停赛和扣分等,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 2我国足球领域“假赌黑”的生成机理剖析 上述六种因素只是在静态上对我国“假赌黑”发生原因的分析,在动态上,即这六种因素相互传导、相互作用的具体过程如何呢?现做如下分析。 2.1消极社会因素不断强化“假赌黑”主体的不良意识 人的主观意识虽然是内在的东西,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天生的、固有的。但人的主观意识又无时无刻不受外界客观事物的影响,是外界环境所“塑造”的。对于“假赌黑”行为人来说,他们一般自身就存在一定的不良性格、不良需求、道德缺陷等问题,但同时,一些消极的、负面的社会因素,如不良文化观念、不完善的制度等会进一步促进其不良意识的发展,使不良意识固化。 2.2消极社会因素致使防范“假赌黑”的外在力量乏力 消极的社会因素不仅会促使人的不良意识的发展,同时还会使“假赌黑”行为实施的难度降低,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不高、严厉性不足。因为不科学的管理体制、不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存在,会使得体制和制度对“假赌黑”的阻却力量降低;行为人更容易实施“假赌黑”行为而不被发现;而不健全的刑事立法和不完备的惩罚体系,使“假赌黑”行为人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即使受到制裁,也相对处罚较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阻却作用。 2.3主体不良意识致使抑制“假赌黑”的自制力量缺乏 阻却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依靠打击和惩罚这种外部的阻却,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增强主体的内在阻却力量。良好的主觀意识正是阻却“假赌黑”行为的一种有效的自制力量。由于“假赌黑”行为人常常在主观上存在上述若干种不良的主观意识,就使得这种阻却力量降低直至消失,甚至会产生一种相反的力量,推动“假赌黑”行为的一步步实施。 2.4制约力量缺失易产生“假赌黑”行为“带菌个体” 由于外界诸多不良环境因素和行为人主观不良意识的存在,使得内外两套阻却机制和力量都不能发挥作用。当行为人失去了内外两方面的约束时,就会成为潜在的“假赌黑”行为人,也就是犯罪学中所说的潜在的犯罪人,我们姑且将其称之为“假赌黑”行为的“带菌个体”。即这些人已经具备了演变为真正“假赌黑”行为人的条件,一旦具备实施“假赌黑”行为的诱因和时机,就会实施现实的“假赌黑”行为。 2.5“带菌个体”在诱因催化下实施“假赌黑”行为 “带菌个体”并非全部演变为现实的“假赌黑”行为人。这种演变必须有相应的“诱因”催化。这些诱因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利益诱惑。当足球参与人员受到他人的利益诱惑时,因上述内外两种约束力量的丧失,行为人很可能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第二,请托(不涉及利益交换)、命令、威胁等,当行为人受到亲友等的请托,会碍于亲情、友情、面子等答应请托事项,或者受到上级的命令,他人的威胁时,也会权衡利弊,实施“假球”“黑哨”行为。第三,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赌球行为,当他们参与赌球行为时,为获取超额利润也常常实施“假球”“黑哨”行为。第四,裁判的个人好恶等情感因素。第五,球队的技战术考虑等。 3我国足球领域“假赌黑”行为治理对策 足球“假赌黑”的治理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和发生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综合的措施,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这种现象。 3.1改革我国现有足球管理体制 第一,推行政社分开,加快推进足球协会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指出,应“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调整组建中国足球协会,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脱钩,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定、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应按照《足球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细化落实工作。 第二,转变足球协会职能。将中国足球协会定位为战略制定者而不是具体的业务执行者。按照《足球改革方案》的要求,中国足协主要负责团结联系全国足球力量,推广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才,制定行业标准,发展完善职业联赛体系,建设管理国家足球队。对于一些具体足球事务,如足球联赛等,不宜再直接管理。 第三,改革足球联赛的运作模式。通过改革,改变“管办不分”的局面,形成权责分明的足协俱乐部联盟俱乐部的三级管理体系。建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合理构建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体系。 3.2完善足球俱乐部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尊重俱乐部的市场主体地位,减少足协和股东对俱乐部的不合理干预。俱乐部也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按照规范的治理机制,如股东会、董事会等途径实现自己的意志,不能直接插手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完善俱乐部内部决策和监管机制。应建立促使俱乐部注重长远利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公司自身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使得公司不因股东的变更而利益诉求发生变化。 第三,加强俱乐部财务公开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俱乐部财务公开管理制度,增加俱乐部和有关人员实施不法行为的难度。这样做可以防止俱乐部管理人员违规使用资金,防止将因实施“假球”而获取的不法收入通过入账的方式“漂白”,也可以避免用公司财产去收买他人实施“假球”“黑哨”行为。 3.3健全足球行业立体化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巡视制度。推行政社分开后,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足协各归其位,但这并不代表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就放手不管,而是应把自己该管的事管得更好。可以通过巡视方式对违反体育法规的行为,对足协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巡视监督时不能越位。 第二,完善足协常态化监督机制。足协应是足球行业的主要监督机构,需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健全惩罚体系,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第三,建立足球观察员制度。通过建立足球观察员制度,将球迷、观众的监督具体化、常态化、制度化。球迷、观众是“假赌黑”的直接受害者,对“假赌黑”最为痛恨,而且他们身在比赛现场,对是否存在“假球”“黑哨”具有最直观的感受。因此,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大力加强球迷的监督。当然,球迷的这种监督是辅助性的,他们能为“假赌黑”的认定提供线索,但不能替代足协的监督。 3.4强化从业人员综合保障制度 第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足球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思想保障。“假赌黑”发生的主观原因就是一些足球从业人员存在不正确、不健康的观念。因此,必须从思想源头消除这些不良意识,为预防“假赌黑”提供思想保障。 第二,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的选拔、晋升制度,为其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的足球从业人员选拔、晋升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颖而出,另一方面,可以使足球从业人员增强事业心,增加拒绝“假赌黑”的能力。 第三,提高裁判员、教练员的待遇,建立运动员退役保障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物质保障。一些足球从业人员之所以实施“假赌黑”行为,是担心以后的生活失去相应保障,趁着机会大捞一笔。我国足球从业人员整体待遇水平不是很高,特别是运动员,运动生涯比较短暂,一旦退役一些运动员的生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应提高足球从业人员的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5构建足球行业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修订《体育法》。通过《体育法》的修订,可以明确体育运动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建立现代体育管理运行制度。修订时应以现行《体育法》为基础,不可推倒重来,要将被实践证明是基本正确和恰当的内容予以保留。比如,现行《体育法》的结构中,具体体现体育领域和体育事业分类的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分类方法就应继续坚持。同时,体育社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潮流,不可避免地对我们的传统体育体制形成了强烈冲击,产生了一系列体育利益的分化、冲突和新的体育利益诉求,也形成了众多体育制度改革创新的突破和成果。这些都应该在《体育法》修订时最大限度地予以体现,进行各种体育利益的法律衡量。 第二,规范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在“假赌黑”的刑法立法方面不是很完善,很多规定操作性不强,应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为司法适时适度介入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应对赌博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使足球从业人员参与赌球的情形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应通过司法解释对因受贿实施“假球”“黑哨”的罪名适用进行明确,减少争议;应对操纵体育比赛结果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以打击“假球”行为本身,而不仅仅惩罚“假球”的原因行为。 第三,加大对“假赌黑”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入开展足球反赌反腐活动。足协在对“假球”进行处罚时,应加大处罚的严厉性,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司法机关在处理“假赌黑”案件时,应根据犯罪情节,酌定从重处罚。同时,“假赌黑”行为一般都具有逐利性,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判处犯罪人罚金刑,以使其感觉得不偿失,起到相应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3.6培育现代体育核心价值观念 首先,应确立我国现代体育核心价值观念的具体内容。笔者建议,体育核心价值观念的内容为:爱国奉献、顽强拼搏、公平竞争、遵纪守法。其次,注重体育核心价值观念宣传的方法,应坚持政府主导、媒体引领、全民参与的原则。这件事情不是仅靠政府提倡就可以实现的,全社会成员都应积极投身到这项宏大的工作当中去。第三,應制定相应的总体目标、具体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规则;目标又分长期、中期、短期目标,既要有长远的规划,又要有短期就能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东西,增加人们的信心。第四,构建多元化体育道德教育大格局。道德教育需要潜移默化的影响,官方的、正式的教育虽必不可少,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一些非正式的教育,如影视作品、公益广告、家庭教育等方法更易被人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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