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分析 |
范文 |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有很多民间艺术都受到诸多法律侵害。追本溯源这与缺乏完善的立法是息息相关的。为此,本文从民间艺术的概念入手,剖析民间艺术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体系入手,提出民间艺术保护措施,以期为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校准航向。 关键词: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9-0-04 0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大众的审美水平显著提升,在艺术追求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当前很大一部宝贵的民间艺术在流传过程中出现了残缺、变质以及消亡的现象,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民间艺术可以说灿若星辰,然而在流传过程中很多民间艺术都未能幸免于难,逐渐走向了消亡的道路,追本溯源是因为立法制度不够完善,为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现有民间艺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1 民间艺术概述 民间艺术有别于宫廷艺术、高雅艺术、学院艺术和精英艺术等艺术形式的小众性,是一种大众艺术,其创作者主要是人民群众和民间匠人,其中绝大多数源于人民群众在劳动生产过程之余创作的副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体验的一部分。大部分民间艺术品最重要的属性是实用性,其次才是艺术性。 民间艺术源于民俗,最初有很强的地域性和社群性,在某一地区共同生活的人们由于地理环境、气候、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了共同的风俗习惯和共有的审美观。民间艺术的流传看似复杂、变化繁多且无体系,但实际上,这些风俗通过面对面交流、传授的方式流传,逐渐形成传统,极具结构性和系统性,在空间上同时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一些日常的表达性行为,如节日庆祝的仪式、装饰物的制作、食物的烹饪方式等逐渐脱离生活,成为一种该社区共有的具有创造力、审美性,塑造自我形象和传达价值观的区别于日常秩序的艺术形式。这也表明,民间艺术“强调修改其旧有之形式使其更加完美,而并非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形式”[1],因此单纯以新颖性评价民间艺术,是不合适的。 民间艺术有多重表现形式,如手工艺品、民间舞蹈、民间文学、戏曲和民间音乐等。随着现代化给人类文明带来的深刻变革,许多民间艺术逐渐走出社区,也消亡于社区。还有一部分民间艺术随着全球化、旅游业的发达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艺术形式,吸引着不同群体的关注。在现代化背景下探讨民间艺术,不应当局限于该民间艺术是否从属于某一社区,而更应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关注那些展示和刻画个人行为又能引起社会共鸣的艺术创作,这些藝术创作依旧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民间艺术。 2 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2.1 艺术源头保护力缺乏 最近几年,有部分文创企业开始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民间艺术衍生物的开发,通过对民间艺术作品的分析研究,使用民间传承人的作品的色彩、图像、造型等来创作艺术衍生物,尽管起到了一定的宣传民间艺术的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同时存在宣传和商业利用的现象。纵观现阶段民间艺术衍生物市场化,在提取或是借鉴民间艺术部分特色元素和文化内涵的过程中,绝大多数设计者没有经过原民间艺术者的授权,就私自将特色元素和文化内涵运用到再创作中[2]。 比如,曾轰动一时的“淮阳泥狗狗”事件,设计者没有经过当地制作者的授权,不支付使用费用,就私自以淮阳泥狗狗为蓝本创作动漫形象,衍生作品出版后,其产品创作人摇身一变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对淮阳泥狗狗衍生出来的动漫享受知识产权。正是因为缺乏对民间艺术源头的保护和尊重,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体出现偏离,并未真正实现对民间艺术源头的传承人或创作人的保护,而是更侧重于对民间艺术或元素无偿运用人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势必会给真正的民间艺术传承人或者创作者带来冲击,影响其对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创新。 2.2 著作权保护面临困境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是什么,是我们在讨论民间艺术著作权前必须要了解并明确的。《著作权法》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性为具有使用功能和审美意义双重属性的平面或是立面的造型艺术作品,比如饰品、家具、玩具等。界定的不同对民间艺术的保护规定或是期限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何界定客体还需在司法实践知识产权法框架内进行系统化的划分和详细的举例说明。如今,《伯尔尼公约》仍然属于著作权保护关键领域,但由于受时代变化特征影响,其在当前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实际效能已捉襟见肘,难以适应新时期的法律应用需求,导致知识产权发挥受到制约,同时也不利于产品的创新。由于艺术品与民间艺术的差异性,民间艺术发展还缺乏完善性,因此对其著作权属进行明确,解决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势在必行的。 2.3 法律维权存在复杂性 民间艺术现代化发展中,由于立法较为滞后,市场混乱,管理不尽如人意,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民间艺术品知识产权的维权难度,另外民间艺术传承人维权意识薄弱、产权意识普遍不强,加剧了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度。在民间艺术市场化过程中,因为民间艺术作品制作监督力度不足,导致部分经济效益较高的艺术品,如钧瓷、木版年画、汴绣等艺术品类非常容易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民间艺术衍生物和民间艺术品是需要制作者和传承者以民族精神和地域为依托,同时发挥智力和体力,在日复一日的练习实践中创作出来的,这种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工业纺织品非常容易被仿制,从而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加之权利主体的确定较为模糊,维权过程举证存在难度,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导致维权效果不佳。 3 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3.1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善 当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此一来诸多优秀的民间艺术作品的传统元素和传统艺术形象都面临着被使用的局面。创作者不经过授权,也不支付使用费用,通过将民间艺术元素和形象进行提取、改变,形成了再创作产品,经过“摇身一变”后作品的收益由再创作者享受。然而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保护主体及范围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正如知识产权中对“初始的素材采用者”的权利进行了充分的明确,然而“初始的素材供应者”作为相关权利人,却并未享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精神[3]。最近几年,韩国抢注我国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目,这种不符合规则的做法,对整个中华民族来说,对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这也暴露出了我国保护体系上的不完善。 3.2 民间艺术生存条件尚未市场化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期限在当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民间艺术作品通过世世代代的传承,流传至今,不管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对民间艺术产品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无法长久地保护民间艺术。当前有部分学者提出无须设定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主要是因为民间艺术作品经历了数代的传承,集劳动人民智慧的成果和传统文化的精髓为一体,并且在传承过程中不断完善发展,设定民间艺术保护期限,就会有碍于非遗文化和民族文化的传承。非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民间艺术作品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主要是通过呈现外在特有造型使自身的价值得以展现,然而纵观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只明确了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对前者的保护并不完善。 3.3 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复杂 最近几年,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民间艺术保护政策,在实现民间艺术产业化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经济利益。然而民间艺术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伪劣仿制品,让民间艺术在民众心中的形象遭到了破坏,同时这种行为也加剧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基于此,为切实保护民间艺术,一方面要不断提升民间艺术传承人的维权意识和版权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当前市场混乱的现象进行遏制,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4 民间艺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建议 4.1 注重國家立法与区域性立法结合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民间艺术属于无形财产,单凭传承人和制作人的力量是无法保证自己的成果不被他人侵犯的。基于此,民间艺术的保护必须依靠知识产权的法律的支持。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民间艺术财产性权利保护和精神性权利保护,民间艺术作品具有艺术价值和财产权利这双重属性,在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时,既应表明对传承人身份的认同,也应遵循艺术价值发挥和财产权利原则,包括其衍生品权利,彰显出对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延伸性,为民间艺术作品创新创造优质环境。 除了国家层面要完善相关法律之外,地方也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之处,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其进行深化管理。针对民族自治区等地民间艺术的特殊性,可以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进行适当的变通,通过国家立法和区域性立法的融合实现全方位保护。完善地方区域性政策,要不断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前提,所以当地政府要深入民间艺术聚居区,对群众进行知识产权宣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民间艺人面对人情社会,处理好人情与制度、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提高其知识产权意识和普及知识产权法的关键。 4.2 完善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机制 在民间艺术中,《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存在不仅弥补了对民间艺术保护的不足之处,还可以对专利使用的市场环境进行规范,实现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民间艺术市场资源的有序流动,引导个人和企业发明创造,提升创新能力,全面推动社会的稳健发展,这也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民间艺术现代化进程中,民间艺术通常情况下都是纯美术作品创新转型,集使用功能与艺术审美功能为一体,呈现出的作品都具有双重属性。一则可以将民间艺术看作可规模化生产的商品,享受《专利法》的保护;二则可看作美术作品,使民间艺术适用于著作权保护。因此实用性艺术作品跨越了两个领域,即专利权和著作权,一方面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受著作权保护。倘若大量生产实用艺术作品,得到消费者的广泛使用,不仅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还会获得显著收益。所以在推进民间艺术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可依托知识产权法,从多领域、多角度入手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和民间艺术再创作作品,如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结合的保护模式。 4.3 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与传承平衡 传承和创新民间艺术,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支持。当前因为受到民间艺术艺人法律意识淡薄、复杂的村落群体人情关系、复杂的生存环境、社会现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使得民间艺术传承和创新举步维艰。对此,我们要坚持正确的民间艺术传承创新理念,推动其转型,对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和重塑。其一,需结合实际,推动民间艺术现代化和资源本土化,对独占与共享的关系进行梳理。知识产权立法应围绕民间艺术保护需求,形成专项性、针对性的立法,着重强调对原有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延伸至再创作、二次文化开发等领域,使知识产权对民间艺术的主体维护更为全面。其二,发展和传承同步转型。采用“创新传承与保护模式”实现对民间艺术资源的传承和发展,从整体上促进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实现文化与经济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其三,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并深入基层,剖析问题,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5 结语 随着社会法治化的持续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领域也正与国际接轨,力求打造出更适应当代发展现状的法律模式。民间艺术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资产,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体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当下,我国要转变传统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其覆盖更全面,保护更有效,内容更直接,真正确保民间艺术传承人和创作人的应有权利。为此,我国应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立法,鼓励民间艺术传承人和创作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使之得到更全面的法律保障。同时,我们也必须立足实际,虽然对于民间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任重道远,但我们要相信,只有是真心出于对民间艺术的爱护,就势必能为其开辟出一条康庄大道。 参考文献: [1]?刘昂.民间艺术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J].法制博览,2019(28):38-39. [2]?刘芳.探寻民间艺术实现现代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9,27(08):33-36. [3]?谷鑫娜,乔旭斌.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8(24):167. 作者简介:钱熠(1996—),女,贵州遵义人,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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