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铜梁火龙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
范文 | 摘要:作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铜梁火龙舞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传承和发展的基础。其展现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对地方综合实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对铜梁火龙舞的传承与法律保护。本文分析铜梁火龙舞传承的必要性与现状,以及其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困境,继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完善以铜梁火龙舞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着重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对铜梁火龙舞的传承与保护,配套政府主导模式,加强对铜梁火龙舞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铜梁火龙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1 铜梁火龙舞概述 铜梁火龙舞起源于明清时期,属于民间自发组织。到近现代,铜梁火龙舞逐渐发展成为习俗。至此,铜梁火龙舞便有了自己独有的特点。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发出的号召下,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传承提供坚实的保障,在此背景下,铜梁区紧抓机遇,借助当地传统的龙文化资源优势,为产业生态圈建设加足马力,使得城建规划、产业发展、旅游开发的融合发展之路落地开花,此外,在助推铜梁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也为铜梁未来经济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及目标[1]。 随着铜梁火龙舞名号在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提高,其内涵范围也在不断外延,已经从传统层面的娱乐体系活动转变为综合性现代体育运动,呈现出商业性、产业性、娱乐性、竞技性等特征。在向多元化、开放化的转型目标前进的过程中,如何使铜梁火龙舞走得更远、更久,值得我们深思。 1.1 官民二重性 起源于明清时期的铜梁火龙舞不仅有深厚的历史底蕴,更有民族精神的向度。最初自发成立的民间风俗组织内生出来的独立性,便决定了其不受当时政府管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等因素。到了现代,由于時代进步,铜梁火龙舞面临着复杂的困境,必须依赖政府扶持,主要体现为对文员、资金、办公设施等物质条件的依赖。铜梁火龙舞的区域特色显著,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经营模式。铜梁火龙舞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有深厚的民族情怀和坚实的群众基础,随着政府引导、管控力度的不断加大,铜梁火龙舞与其关联产业的发展越发紧密,铜梁舞龙运动的商业化价值也逐渐开始显现。 1.2 精神寄托性 铜梁火龙舞运动扎根于民间,从民间兴起和发展,衍生出了各式内涵丰富的龙灯文化,民俗文化气息浓厚。活动参与主体以农民、服务人员为主,多是本土居民,这也是此民间运动的一大特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物质层面的要求,转而将目光转到能够寄托精神的物质文化遗传上来,主体参与的范围更是从单一转变为多元。 1.3 地域性 历史文化的深厚底蕴带来了发展文化产业的底气,重庆市成为直辖市以后,龙灯艺术不断创新,形成了远播五湖四海的文化品牌。铜梁龙舞更是被认定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蜚声海内外。铜梁群众喜爱龙,特别是在节庆要舞龙庆祝。重庆市政府当局于1994年对铜梁冠以“龙灯之乡”的称号,将其作为我国龙文化的主要民俗代表。随后在1996年,文化部又相继给予了铜梁诸多的殊荣,例如“中国民间艺术龙灯之乡”等,为铜梁火龙舞文化的发扬与传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得铜梁火龙舞成为了西南一带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铜梁火龙舞面临的问题 2.1 不正当市场竞争 我国现代体育事业在发展中,受西方国家商业价值观的影响,民族、民俗特色运动项目也在娱乐属性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与健身属性,舞龙运动同样如此。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更是时代对民俗运动转型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与经济呈现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在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市场经济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仍然欠缺完善性,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舞龙运动的组织及管理均由政府主导。在此背景下,自发舞龙组织虽然在数量上有所增长,但是在具体运作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不足及弊端,例如尚未形成市场、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各种意识形态[2]。一些商业运作观念过于传统守旧,人才稀缺,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竞相压价,扰乱市场,最终结果是“龙”品牌在市场中失去了公信力与影响力。 铜梁火龙舞产业之所以久负盛名,具备极大的竞争优势,与其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代代传承且受市场保护的独特技艺等密切相关,所谓独特技艺,泛指商业机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铜梁火龙舞能有今天的傲人成绩,主要归功于商业机密。当下,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舞龙领域保护的法律法规,致使仿冒等侵权行为频出,严重损害了舞龙的声誉及对外形象。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若利用《知识产权法》存在相关民事争议,那么能够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合法的权益,通过严惩侵权者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进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2 法律保护未体系化,执法部门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滥用权力 法律保护涉及内容较多,且具有典型的综合性特征,因此,应当将多元化立法机制建设提上日程,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条文作出诠释,凭借法律权威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保障铜梁火龙舞的传承与发展。 但是,仅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难以完成保护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3]。必须加快出台完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相关立法文件。由此看出,虽然国家比较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且存在保护的想法,但是我国当前高位阶法律尚未健全,一方面阻碍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会阻碍非物质文化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专项立法尚未健全,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沦为纸上谈兵。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够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健全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护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铜梁火龙舞无可避免地遇到了同样的窘境,如何破除缺乏法律带来的“迷雾”,这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的困境,也是坚持“四个自信”必须解决的问题。或许从上层建筑的视角来构建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屏障,不失为良策。 2.3 半经营模式且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截至目前,铜梁火龙舞仍未踏上体系形成之路,小作坊经营模式的企业数量较多,尽管从业人员具备精湛的技艺,但是他们的法律素养相对不足,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在经营活动期间,虽然拥有自己的品牌,但如果不注册商标,那么在日后经营发展过程中,无疑会给铜梁火龙舞带来毁灭性后果。 2.4 铜梁火龙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成效不显著 挖掘、保护、利用工作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环节众多且覆盖范围较广,由于个别区域的有关部门认识偏颇、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各区(县)联动的工作机制,没有把文化遗产的保护、研发、运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职责划分模糊,在立项、引资、建设等各环节,不具备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及政策,没有创造有利于文化遗产发展的整体环境,使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工作陷入困境,传承事业发展缓慢。 3 铜梁火龙舞遭遇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舞龙文化进校园 舞龙运动的内部要素可以概括为3种——舞蹈、民族鼓、武术,具有很强的民族性、综合性、竞赛性特征。学校体育课堂开展舞龙运动,丰富龙舞教学的师资力量,激发学生潜力。火龙舞文化进入学校体育课堂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是对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各高等院校组织开展舞龙活动,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身体机能,锻炼运动技能,强化意志力,同时还能使学生了解民族体育文化,培养自豪感、团结意识、竞争意识,推进德智体美劳教育目标的实现进程。在运动项目课程教学过程中,首先应做好对历史与文化理论知识的讲解,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技能培训,通过合理引导、指导,让学生了解运动套路,并鼓励学生对舞蹈加以创新,从而拓展学生思维空间。支持和鼓励年轻群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发展,拉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的距离,使相关法律保护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定期组织采風,及时将新的成果引入课堂教学,提高课程的前沿性与科学性。 3.2 制定地方性法规,确保传承与发展 重庆市以及铜梁区相关部门应当重视铜梁火龙舞的保护传承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另外,重庆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重庆市火龙舞保护条例》,一方面能够对火龙舞传承人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与传承。 铜梁区政府应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角度,正视火龙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完成相关保护机构及机制的构建,做好人才引进、人才培育,拓展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公民在了解火龙舞的同时,形成遗产保护意识。 3.3 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法律申报相关事项 重庆市政府应当以市、区县(自治县)为标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完成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构建,把突显我国民族文化的具备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学价值的各种遗产纳入名录,在评定遗产等级的情况下,实施对应的保护措施。此外,针对上述明确申报、认定事项,从立法层面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定且严格遵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文学性、科学价值给予肯定后,可自主前往文化主管职能机构办理纳入名录的申请事宜。将规章制度视为重要突破口,健全关于铜梁火龙舞注册登记的管理规定,由国家对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和补充,实现全国性舞龙注册登记系统的创建。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参与国家性确权认定的舞龙,颁发与之对应的行政认定证书,通过全国性舞龙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可以扩大对舞龙的保护范围,将舞龙注册登记信息与商业机密同等对待,既是对核心竞争力的有效保护,也可享受注册登记带来的诸多便利。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补充与优化,既能够满足老字号的服务需求,还有助于国家对相关信息的整理与总结,是减轻工作压力、提高效率与质量的重要保障。 3.4 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在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关卡上,现行的知识产权可以为铜梁火龙舞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益知识产权保护。参照《著作权法》制定《铜梁火龙舞文艺保护条例》,参照《专利法》,根据需求申请铜梁火龙舞专利,参照《商标法》对铜梁火龙舞进行商标注册等,从法律维度上不断提升保护水平和传承年限。 依托《著作权法》,维护铜梁火龙舞的主体权益。《著作权法》的颁布,主要是对个体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安全性提供法律保障,并对可促进社会主体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类作品,提供支持鼓励,加快传播,推进社会主体文化目标实现及科学事业发展进程。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法律条文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等[4]。 3.5 加强火龙舞队伍建设 将扶持文化传承者作为工作目标,从娃娃抓起,依托铜梁区各文艺协会牵头组织,培育更多的民族运动文艺爱好者及人才,共同肩负起文化传承、文化发展、文化创新、文化保护的重任[3]。推进龙文化工作架构的建设与完善,识别并培养优秀爱好者,组建并丰富文化传承弘扬团队。政府机构应当制定相关鼓励政策,为文化传承人参与文化建设提供多方位的扶持。针对龙文化技艺指导,应当建立专业的培训中心,吸引并补充优秀的师资力量,专门对中青年爱好者给予培训指导,培养更多优秀的非遗传承人才。 4 结语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纯建立相关法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对行政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促使政府办公效率不断提升,强化自身的遗产保护意识。政府在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尊重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加深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并扩大传播与影响,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使铜梁火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历久弥新、生生不息。 参考文献: [1] 陈奕燃.铜梁龙灯[D].云南大学,2018. [2] 胡敏.重庆铜梁舞龙运动现状及其发展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08. [3] 穆永强,蒋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兰州鼓子的法律保护[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08-13(008). [4] 茹沙丽·阿不都卡得尔.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地名,2020(04):50-51. 作者简介:刘曾(1996—),女,重庆潼南人,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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