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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于+名词”介宾短语状补之辨
范文

    胡琼德

    《郑伯克段于鄢》中“遂寘姜氏于城颍”中的“于城颍”是状语后置还是正常补语,曾引发了不少争议。

    在现代汉语中,状语是句子中谓语的一个附加成分。从位置看,它一般附加在谓语中心语前面;从功用看,是对谓语中心词进行修饰、限制。

    古汉语中的状语分一般状语和状语后置,状语经常会后置。如荀子《劝学》中的“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于蓝”为典型的状语后置,分别表示来源、性质比较。

    古汉语中的状语常以后置的形式出现,而现代汉语中如果把修饰、限制谓语的词放到谓语后面则被认为是补语而非状语了,因此状语后置只有在古文中才有。

    一、“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作状语后置的情况

    在古汉语里,“于”经常与名词组成介宾短语放在动词后,位于句末,构成一种状语后置的特殊句式。这也是“于”作为介词的常见用法,如:

    1.引进动作行为的处所、时间,可译为“在”“到”“从”等。例如:

    (1)苏子与客泛舟游于赤壁之下。(《赤壁赋》,译为“在”)

    (2)虎兕出于柙。(《季氏将伐颛臾》,译为“从”)

    2.引进动作行为有关的对象。译为“向”“ 对”“ 跟”“ 与”等。例如:

    请奉命求救于孙将军。(《赤壁之战》,译为“向”)

    3.引进比较对象。译为“比”。这种情况中,“于”的前面往往是形容词。例如:

    (1)使负栋之柱,多于南亩之农夫。(《阿房宫赋》,译为“比”)

    (2)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劝学》,译为“比”)

    4.引进动作行为的主动者,表被动。它往往跟在动词后面,译为“被”。例如:

    夫赵强而燕弱,而君幸于赵王。(《廉颇蔺相如列传》,译为“被”)

    有时,它还与“见”“受”合在一起表被动,构成一种固定结构的句式。例如:

    (1)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秋水》,“见…于…”译为“被”)

    (2)吾不能举全吴之地受制于人。(《赤壁之战》,“受…于…”译为“被”)

    二、“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作补语的情况

    文言文中,是不是所有的“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放在动词后,位于句末,都是状语后置句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在古汉语中,“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作补语与作状语后置,在句子的结构上非常相似,所以,人们一般也把它作为状语后置来解释。但其实,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比如:

    1.引进动作行为到达的处所或时间。“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后,可译为“至”“到”等,作补语。如:

    (1)其剑自舟中坠于水。(《刻舟求剑》)

    译为:他的剑从船中掉到了水里。

    (2)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寡人之于国也》)

    译为:黄河以北遭遇荒年,就把那里的百姓迁移到黄河以东,把黄河以东的粮食运到黄河以北。

    (3)从径道亡,归璧于赵。(《廉颇蔺相如列传》)

    译为:从小路逃出,把宝璧送回到赵国。

    以上句中的“于+名词”都可以翻译为“到+名词”,作补语。

    2.“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后,引进动作行为直接涉及的对象,可译为“给”,或仍作“于”,不必译出,作补语。例:

    (1)景公有爱女,请嫁于晏子。(《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译为:齐景公有个心爱的女儿,想要嫁给晏子。

    (2)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出师表》)

    译为:想要把先帝对自己的特别厚待(的恩情),报答给陛下。

    三、归位法判定

    同样是“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放在动词后面,究竟什么时候作状语,什么时候作补语?我们仍然要参照现代汉语。试看例句:

    驼队漫步在辽阔的沙漠中。-→驼队在辽阔的沙漠中漫步。

    前者“在辽阔的沙漠中”用在动词后,作状语;后者“在辽阔的沙漠中”用在动词前,作补语。二者表示的意义略有不同。“在辽阔的沙漠中漫步”重在表明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漫步在辽阔的沙漠中”重在表明行为动作在什么地方延续。

    其实,在古汉语中,动词后带“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没有区分什么状语或补语,纯粹是一种习惯用法。状语后置是今人根據现代汉语的语法习惯提出来的。判断古汉语中动词后面的“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是作补语还是状语,可以运用归位法来判断,即把这个介宾短语归位到动词前,如果归位后翻译起来文通句顺且符合语境,就是状语后置,否则就是补语。

    试看争议例句:遂寘姜氏于城颍。(《郑伯克段于鄢》)

    有两种译文:①(庄公)就把武姜安置(流放)到城颍。

    ②(庄公)就在城颍安置(流放)武姜。

    很明显,两句译文的“寘”若翻译为安置,从“信、达、雅”的翻译标准来看,都符合“信”“达”标准,似乎作补语、作状语都可以。其实不然。原文庄公因为母亲不但偏袒弟弟共叔段,还与弟弟里应外合篡权夺位,要惩罚母亲,结合这个语境,“(庄公)就在城颍安置武姜”这个译文,脱离了惩罚的语境,是不妥当的;如果把“寘”翻译为“流放”,“(庄公)就把武姜(流放)到城颍”,“(庄公)就在城颍把武姜流放了”,两相对比,前者文通句顺又符合语境,后者不通顺,答案就更一目了然了。所以,“遂寘姜氏于城颍”这个句子的介宾短语只能是作补语。

    再看《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争议例句“皆朝于齐”,译为“都到齐国去朝拜”或“都去朝拜齐国”都符合语境,文通句顺。显然,“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能归位,提到谓语前面,就作状语后置理解。

    最后,说说一些特殊情况。

    第一种,古汉语中表示处所的“于”,有时可以省略,表示处所的名词直接用在动词或动宾词组后,这在现代汉语中很少见。如《石钟山记》中的“今以钟罄置[于]水中”,可以翻译为“现在把钟磬放在水中”。不能翻译为:现在在水中把钟磬放置。也就是说,“[于]水中”只能作补语。但《鸿门宴》中的“将军战[于]河北,臣战[于]河南”,“[于]河北”“[于]河南”可以归位到动词“战”前,因此作状语后置理解。

    第二种,古汉语中复音虚词“于是”,用法与现代汉语的“于是”不尽相同,当构成“于+是(代词)”这种结构,也可以用归位法来判断。如:

    《捕蛇者说》中“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中的“于是”用归位法翻译为“我祖父在捕蛇这差事上死去,我父亲在捕蛇这差事上死去”,也可以不需要归位,翻译为“我祖父死在捕蛇这差事上,我父亲死在捕蛇这差事上”,两种翻译均可,就作状语后置理解。

    《鸿门宴》中“得复见将军于此”句子中的“于此”属于“于+代词”结构,可用归位法翻译为“能够在这里又见到将军”,不能翻译为“能够又见到将军在这里”属于状语后置句。

    综上所述,文言文中“于”与名词组成的介宾短语,是状语后置还是正常补语,不可一刀切,而应该结合语境,运用归位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于”作介词,与代词、或短语结合,构成介宾短语去修饰动词、形容词,也都可以用归位法去判断。

    作者通联:广东湛江市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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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