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新时期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下的文物保护 |
范文 | 梁伟 王爱环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16-19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文物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积极探讨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争取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双赢,这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新时期文物保护概况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以突飞猛进的势头向前发展,各项事业不断迈向新的台阶。通常,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文物保护工作也越能得到重视。 1982年2月,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24座、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2处。1982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制止各种文物破坏活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迅猛发展,从1987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正式批准我国六项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清单”,至今已达28项,跃居世界第三位。我国签署了全部有关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国务院公布的五批共1268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四批1088处是在改革开放中公布的。目前已发现的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也主要是1981 年开始的历时十年的文物普查、复查工作的成果。文物维修方面,仅“九五”计划期间,国家拨款和地方自筹资金10亿多元,进行2288项(次)文物保护项目。考古发掘以配合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为重点,集中全国考古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配合基建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此外,在文物保护领城应用高科技、现代化手段和文物信息资料系统的建设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使文物保护管理的现代化有了良好的开端。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文物破坏、盗掘、走私等情况之严重,也远远超过了过去。 随着城市建设和各项基本建设的发展,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虽然由于多方支持和考古工作者的努力,在三峡、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和其他许多已知建设项目范围内,抢救了不少重要文物,而且不断有重大发现,但真正经过科学发掘保护下来的、新发现的文物数量占比很小。在城市建设中,除了少数城市(如广州在保护西汉南越王宫苑遗址方面,就为正确处理城建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提供了成功经验)外,全国更多的城市在旧城改造和各种建设工程中,有相当数量偶然发现的文物被破坏了。甚至在每年被评为“十大重要考古新发现”的项目中,往往也伴随着一些令人遗憾的痛心经历。 湖南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时期竹简,是新中国成立后最为重要的发现之一,但它并没有经过科学的发掘,而是在工程中抢救出来的,这极大地降低了它的科学价值。可以说它们既是十分重要的考古新发现,同时又是极为严重的文物破坏的事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更令人担忧。在已公布的名城中只有平遥、丽江极少数得到了完整有效的保护,不少城市重开发、轻保护,在旧城改造中大拆大建,致使许多有价值的街区和建筑遭到破坏,甚至有的地方拆除文物、大造假古董,搞得不伦不类,严重破坏了名城风貌。以古都北京为例。近年,北京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明显加快,致使一些珍贵的地下文物和文化遗迹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许多遗迹遭到了毁灭性破坏。如2001年位于西山地区的军事科学院在建宿舍时发现明代宪宗皇帝长子墓,这是一座高规格的陵寝,由于没有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规划,施工时被破坏,因而未能保存下来。 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在经济建设的带动下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就,但是文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如何做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双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二、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 当世界级的水电工程——三峡工程上马时,一个同属世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使库区800多处文物免遭灭顶之灾,需耗资20亿元对这些文物进行妥善保护。文物保护——中华民族文化建设的绝对需要:经济建设——中华民族存亡系之的中心工作。在中国这一人类文明古国的大地上,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提出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选择: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吗?如何兼得? 在新时期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在观念上有了正确的指导方向,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鱼与熊掌”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就能达到双赢。 现阶段对于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问题,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文物保护绝对优先的观点; 一是经济建设优先的观点。前者认为,文物是历史文化的遗留,文物古迹的价值和作用是任何其他财物不能替代的,对于我国所有的珍贵文物古迹,必须遵循“文物法”全盘加以保护;后者认为,经济建设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为发展生产力而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发展是硬道理”指出了我们要跻身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的必由之路,因而经济建设应当优先考虑。两种观点分别从矛盾的一个侧面来看都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前者,但是不分文物古迹的等级、不能客观地权衡建设项目的轻重,以静止和绝对的观点对变化着的矛盾去做取舍,有时难免做出错误的决策。 要解决好当前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问题,我们就要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 (1)强化文物法规观念和文物意识。法律是在基本建设中做好文物保护的根本保证。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文物保护的靠山,基本建设中破坏文物的事件就不能绝对制止。国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在《环境保护法》、《档案法》等其他法律中都对文物的保护有着不同程度的规定。要努力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要使广大民众知道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不仅是一种文化观念,也是一种价值观念。要在广大群众中形成“爱护文物光荣,损坏文物可耻”的良好风气。 (2)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必须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高度来对待和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設的矛盾。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各级党委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做好文物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是较完善的,是有章可循的。之所以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关键还是有些领导重视不够,片面强调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甚至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法规,致使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让步于基本建设。实践证明,凡是领导重视,两个文明建设就能协调发展。如北京市政府在扩建平安大道工程中,以对历史文物高度负责的精神,从长计议,统筹安排,协调各方关系,使文物部门与城建部门达成共识,做到建平安大道、保文物平安; 福建省邵武市在国道建设中为保护一座古桥,不惜多花费数十万元绕道而建。这些事例都值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借鉴。 (3)文物部门应转变观念,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提前介入及主动配合基建建设,做到有理有度,争取“双赢”。文物部門必须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下,开创一个能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文物部门应将本地区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以便他们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在审批基建项目时,避免矛盾的产生。同时,文物部门通过提前介入,也能了解到本地区建设总体规划状况,适时提出意见,做好参谋,以改变原来被动应付的局面。另外,文物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前面,主动配合城建等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要主动到施工现场宣传文物法,保持与施工单位联系。文物工作者坚持有理有度,就是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做到该争的一定要争,能让的则要顾全大局予以让步。 文物部门要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力求做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双赢。 三、新时期文物保护的新对策 树立了新时期文物保护的正确观念,还要有应对新时期文物保护的新对策,才能做到文物保护万无一失。 首先,明确加强文物保护的目的。文物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历史见证和文化资源,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要充分利用文物进行研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文博工作做到可持续发展。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八字方针”明确指出“保护为主”,“十一字原则”强调了“有效保护”。可见,文物保护不仅是文物部门的首要任务,而且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有遵循这个大前提,才能避免片面强调开发利用,导致破坏性的建设或建设性的破坏而造成的文物的损毁或流失。 其次,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新路子。实践证明,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以经济的高速发展来带动文物事业的发展。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但这并不是唯一任务。如果只讲保护,不讲利用,就难以使文物工作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难以解决文物保护经费,难以调动和推动文物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效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基础,合理利用是有效保护的动力,两者都是文物部门不能放弃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是加速文物事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从总体上讲,一切涉及文物的活动都不能违背现有的文物法规,作为文物部门更要依法办事,但对具体问题又要具体分析,对那些阻碍文物事业发展的东西要进行认真的梳理、甄别,冲破墨守成规的思想藩篱,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为文物事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再次,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文物部门把发挥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绝不是不要经济效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收入是文物保护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文博事业快速发展的物质基础。当前政府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文物工作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文物部门既要趋利, 又要避害。一方面,要把利用文物来发展旅游、为经济发展服务作为我们的分内事,主动进行文物旅游资源开发,不要错过文物工作乘势而上的大好形势;另一方面,必须明确文物是特殊的旅游资源,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对它的开发利用,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搞好规划,纠正和防止违法的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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