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破解政务数据之谜 |
范文 | 高丹 在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引导下,以政务大数据为关键方向,全国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城市智慧化、智能化发展。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政务大数据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2015~2016年是我国政务大数据产业发展较快的两年。在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引导下,以政务大数据为关键方向,全国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城市智慧化、智能化发展。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政务大数据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作用发挥和应用落地与前期预期仍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各界对政务数据的认知还存在不足,对于政务数据的商品价值属性、数据开放、数据资源整合等方面存在误解,进而导致数据的应用价值不能得到有效释放。 政务数據不等于政府数据,具有典型的商品属性。 政务数据是政府工作中形成,并经过清洗及加工后的数据,是政府数据的一部分。以交通数据为例,交通数据既包括交通资料也包括每日交通实时报告,都归属为政府数据,而实时交通报告为政务数据。因此,一般情况下从政务数据的收集到最后成为可公开、可应用的数据不仅包含了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更经过大量的清洗和分析工作,以经济学原理来分析,既凝聚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价值,又能够满足人们交通管理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因此政务数据是典型的商品。 数据开放不等于数据全透明,亟待标准与安全。 数据开放是政务大数据发展的关键步骤,但是数据开放并不等于数据的全开放和全透明。政务数据的开放透明是在充分考虑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要根据数据用途和使用机构、职位,进行不同程度的开放。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就是提出政务数据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政务数据分类管理。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提出了政务数据监管的临时办法,如2016年11月贵阳出台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各区域对于政务数据的分类标准和监管标准并不相同,严重影响了不同地区之间的政务数据及时流动。 政务数据不仅仅来源于政府,还需社会数据的资源整合。在社会大众的认知中,政务数据即为政府提供的数据,但从政府角度来分析,若实现政府的科学化、智能化管理,除政府自身可提供的数据外,还需要社会数据的进入,如要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就需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大量数据,同样社会数据也需要政府数据支撑。如何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同时,合理开展数据交易是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承认双方数据商品属性,同时对数据及时确权和数据价值有效评估,并探索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之间合理交易模式,推动政务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结合以上三个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分类标准设定、数据评价体系建立、数据试点示范等维度提出解决方案。 (一)承认数据商品属性,开展数据价值评估 不管是政府数据还是社会数据,其价值已经被社会大众所认知,是经过人类劳动得到的,并具有被需求的有用性,因此其商品属性不言而喻。但是,数据在交易之前需要对其价值进行量化,即进行价值评估环节。目前,国内外在数据价值评估这方面的研究仍然比较欠缺,很多企业和政府都起步开展数据评估,例如阿里巴巴、国家电网在对数据资产价值构成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引入层次分析模型构建指标评价体系。贵阳也成立了大数据资产评估实验室。基于以上现状,建议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评估试点研究机构,结合不同行业和场景的特点,加快数据资产的评估体系建立,以便于后期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交易模式的设定。 (二)规范数据分类标准,完善信息组织机制 在承认政务数据商品属性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数据的分类标准。当前各地区政务数据分类标准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数据分类的混乱和数据边界的模糊,降低了数据的规范性和效用性。据此,本研究提出三点建议: 以商品角度入手,成立全国性数据交易监管机构,并在其监管下成立“数据分类规范小组”,明确各类政务数据的使命,划定可用于交易的数据边界。 探索建立完善的数据分类体系,并形成业内可通行的数据分类推荐标准。具体分类体系的构建,应着重明确政务数据所涉及的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有效结合政务数据内部的数据使用需求,构建定制化的分类场景。具体的分类工作建议从一个区域开始着手试点,并在调整成熟后逐步推广至全国。 (三)设立技术工作小组,从垂直领域入手构建评价体系 应在全国性数据交易监管机构下成立“数据评价技术工作小组”,针对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两个方面开展工作,构建可以通用的质量评价和价值评价方法以及实施流程。由于当前并没有政务数据质量评价体系,本研究建议:一方面,从特定垂直领域入手(如应用较多的医疗行业或交通行业等),构建适用于该行业的场景化质量评价体系和指标,以及场景化的数据加工服务和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拓展分析其他应用,构建新的评价体系和解决方案,最终形成涵盖全领域场景化评价体系和解决方案集合。对于价值评价方法,同样可以采用上述由垂直领域出发,逐步进行领域拓展的建构思路。 (四)建立规范标准试点,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在规范和标准制定的探索阶段,设立试点省份或者区域,依据情况对标准进行合理修正。在标准制定完成之初,在全国范围内寻找试点省份或者区域,对数据标准和规范进行试运行,并依据实际运行情况对现有规范和标准进行修正。通过建立规范或标准试点,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或者标准内容和标准体系,有助于防范标准纰漏而引发的系统风险,提高正式标准的稳定性,更好地契合实际应用。基于前期试点应用、标准修正,在全国部分区域试点应用,并逐步推广至全国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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