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婚假撞上双休日、假日是否可以顺延? |
范文 | 程文华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今年35岁,家在外地,我的女朋友32岁,家也在外地。去年8月,我向企业的劳动人事处提出申请休婚假,时间从2015年的9月10日起,至10月7日止。我的初步设想是,9月12日和13日、19日和20日是双休日,9月26日和27日是端午节假日,10月1日至7日是国庆节假日。这样算下来,在9月10日至10月7日共计28天的时间里,按照当地的规定有15天为婚假,另有端午节和国庆节的法定假日及串休,还有双休日,共计13天。而我的这一申请却没有得到劳动人事处的批准,并正式通知我,如果是从9月10日起开始休婚假,9月24日就需要上班。因为婚假遇上法定假日及双休日是不能顺延的。 请问:其他法定假日撞上双休日可以顺延,婚假撞上双休日及法定假日为什么不可以顺延? 读者:梁 ? 生 梁生读者: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所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关于婚假的天数,在法律层面是没有规定的,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的相应规定。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是这样规定的:“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此文件当时针对国企。现在其他企业一般也都按此办理,通常都按最长3天计算。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晚婚假期的天数,是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全国各地不尽一致,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总天数大都在10~30天之间。 从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已经35岁,女朋友也已经32岁,属于晚婚,完全可以遵照当地的规定享受晚婚15天婚假待遇。但需要说明的是,你单位劳动人事处向你作出的解释是正确的,婚假不像其他法定假日遇及双休日可以补假,婚假撞上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是不可顺延的。因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6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婚假虽然也是统一规定的,但并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故遇上法定假日或双休日是不能补假的,也就是说无需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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