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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处理学校纠纷呼唤社会正义
范文

    张 景

    时有媒体报道的学校纠纷,其结局几乎都是以学校进行民事赔偿而告终。学校有错,给予受伤害、受损失者以适当赔偿,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可是有些事件,如学生因失恋而采取极端做法致伤、致死,学校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只因为是在学校出的事,学生家长大闹,学校就要赔偿,而且要大额赔偿,这就有些不合理的成分了。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这样处理此类事件,最大的考量恐怕是保持稳定。然而,这样保持稳定恐怕会因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受到伤害而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不稳定因素。

    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但是,在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这个互为表里的统一体中,关键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是社会正义的外显,是社会秩序的内核,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只有社会规则得到坚决维护,社会正义得到应有声张,社会秩序才能保障有力,社会稳定才有根基。所以,从古代社会的礼教到今天的法治,虽然维护的社会秩序有本质的不同,但治国之道无不以维护社会规则并假此规范社会秩序为根本大计。封建社会讲求“唯礼为大”,民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政策方略。

    社会规则于今天主要体现为法律,维护社会规则主要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然而,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以息事宁人为主要目的的“了事”:不是坚持“过错归责”的基本法理,而是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文;不是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屈服于强势主体的不当得利,这无异于向社会宣示“闹则利”。在有些事件中,事主雇人到学校去闹,足以证明这个道理。

    这样处理此类事件,另一个考量可能是出于保护民众利益,避免引发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可是,这样“爱民”很可能既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加剧群众与政府的矛盾。

    这样处理的事件,表面上以充分保护事主的利益而告终结,而实际上事件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它留下的阴影会“发酵”。面对多元、多样、多变的学生利益和思想,教育绝非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如果在学校纠纷中,双方不能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教师就不可避免地要选择合法规避风险的道路。让学校和教师战战兢兢地工作,不仅对学生的教育会弱化,学生的成长需要也会受到严重制约。许多学校出于安全考虑,取消春游、秋游等大型集体活动,便是因噎废食的表现。

    国家、社会绝不能容许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自然不能容许这种处理方式成为定制。一面是对个人利益的不当渴望被这种处理方式不断强化,一面是对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的强烈呼唤,正义的后者必定也必须抑制非正义的前者。

    这样处理此类事件,再一个考量可能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其实,这种处理方式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都是相悖的。

    以人为本与西方人本主义并非同一概念。人本主义以个人为本位,以实现自我价值为基本追求,主张个人利益至上。以人为本要求一切工作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否定也非特指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因此,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要求我们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种“宁亏国家,不亏个人”的处理方式,明显与以人为本相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要紧的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有效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样处理此类事件,保护的是事主的不当得利,损害的是学校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

    要使此类事件得到正确处理,国家有关权力部门应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担负起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全的基本职责,做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强卫士。学校应该做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坚持权利义务原则,善于和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社会媒体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正面引导和社会监督工作,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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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