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宗经与从俗:论司马光家礼的创制原则 |
范文 | 宋文杰 摘??? 要: 司马光《书仪》中制定家礼的原则是既以经典为本又从俗适用。首先,司马光从六经和其他经典中重新发掘礼仪精义,复兴儒家的礼乐精神。其次,司马光制礼始终秉承“以俗合礼”“以礼化俗”的原则,对于合乎民情、有利教化的民俗,采取与时俱进的吸纳态度,对民间恶俗及不利于家庭和谐和国家治理的民俗,采取坚决抵制和反对的态度。 关键词: 司马光??? 《书仪》??? 家礼??? 宗经??? 从俗 宋代最早编撰成书且体系完整的家礼著作当是司马光的《书仪》,本书是北宋家礼发展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在宋家礼发展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自经典地位确立之后,五经就成为统治者制礼的重要依据,司马光制家礼继承前代制礼者宗经的传统,同时极具见识地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古礼芟芜存要,从俗顺情地制定宋代家庭基本礼仪。虽然当时并不通行,然其制礼方式为后世家礼创制提供了范式,后世家礼大致都没有跳出宗经与从俗的原则。 一、司马光从经典中重新发掘礼仪精义,复兴儒家的礼乐精神 (一)以儒家经典为根本依据。 从《书仪》冠、婚、丧、祭的基本框架来看,司马光以《仪礼》为主要参考,在礼经中,《仪礼》为士礼系统,基本程序和仪式仪节与用于士大夫阶层的家礼有着天然的契合。从《书仪》征引《仪礼》的文献看,其中《士冠礼》《士昏礼》《士丧礼》《既夕礼》四篇征引最多。以冠礼为例,司马光参照《礼仪·士冠礼》的基本程序,制定了冠礼仪节,程序包括占筮请期、戒宾宿宾、冠礼礼成、赞宾筵宾等部分,与《仪礼·士冠礼》的仪节如出一辙。在此基础上,司马光对冠礼的细节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占卜的场所,主人、冠者、宾者的服装要求,加冠者行礼前如何准备、如何行礼及依行礼者身份确定方位等。 《书仪》不仅依据《仪礼》定仪则,还参考《春秋》《礼记》《孝经》《周易》等经典对其所制定的仪则加以论证,使其制定的仪则更加有理有据,如《书仪》卷五: 疾病迁居正寝,内外安静,以俟气绝,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注云:“《春秋》书‘公薧于路寝,礼之正也。《士丧礼》‘死于适室,注‘正寝之室也,曾子且死犹易箦,曰:‘吾得正而毙焉,斯可矣。”[1](47) 司马光对其所定仪则进行论证时,所征引的都是儒家经典中的范例,带有明确的目的性,是在甄别的基础上以“注”的形式列于仪则之后,这就使《书仪》带有鲜明的经注色彩[2](85)。司马光对经典的解读一方面为家礼制定提供了确切的依据,另一方面体现了传达儒家礼乐精神、致力于复兴儒教和有功于社稷的政治理想追求。 (二)兼收并蓄,旁及子、史及历代仪注。 司马光在制定家礼时,不仅征引儒家经典,还参考了《开元礼》《丧葬令》《五服年月敕》等国家礼典和朝廷敕令,甚至还有历代私修书仪等,如《颜氏家训》及刘岳《书仪》等。司马光在使用这些文献时,并不是简单的引用,而是在比较的基础上有所去取,如《书仪》卷五载: 既绝,诸子啼,兄弟亲戚侍者皆哭,各尽哀,止哭。注云:“《开元礼》于此下,即言男女易服布素及坐哭之位,按《丧大记》‘惟哭先复,复然后行死事,复者,返也。孝子之心,犹冀其复生也,又布素之服,非始死所有,今并系之复后。”[1](47) 《开元礼》将“男女易服布素及坐哭之位”等仪节安排在“既绝”之后、“复”之前,司马光认为不妥,因为履行“复”礼是为表“孝子之心犹冀其复生”,还未及行“复”,便开始“易服布素”确立“哭位”,无疑违背了“复”礼的精神,虚有其形式[2](85)。司马光以深厚的礼学修养修正前代礼仪中的失当之处。 《书仪》注征引的文献具有广泛性,一方面为《书仪》中规定的仪式仪节增添了更多确切、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将征引文献作为参照物,甄别出所引文献中的不符合人情之处,在对比中凸显《书仪》仪节的合理性。 (三)宗经旨在复兴儒家礼乐精神,实现以礼治国的政治理想。 在《书仪》冠、婚、丧、祭四礼中,丧、祭礼所占的篇幅最多,卷五至卷十主要论述丧、祭仪式仪节,占全书内容的一半,可见司马光对丧、祭礼仪的重视。这与儒家向来重视慎终追远的观念相吻合,也是儒家“家国同构”思想观念的体现,反映了他复兴儒家礼乐精神的追求。“家国同构”是指治国与齐家相互为用,君与父、家与国同构,以忠孝治天下,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从而维护自上而下的政治秩序。司马光在其他著作中阐释了“以礼治国”的政治理想: 先王作为礼以治之,使尊卑有等,长幼有伦,内外有别,亲疏有序,然后上下各安其分而无觊觎之心,此先王制世御民之方也[3](11)。 古人有“事死如事生”的观念,这在士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家禮属于士礼,因此“事死”的丧礼与祭礼成为体现父子人伦关系的重要礼仪形式,正如孔子所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4](13)在丧礼与祭礼的仪式操作中实现了长幼、尊卑、内外、亲疏的区分,这正是与国家政治中的君、臣关系相同构的。可见,司马光制家礼是站在维系国家统治秩序的高度,从政治家的视角考量礼对社稷的作用,是其个人政治理想之投射。 二、为切合实用,《书仪》对古礼有所删减,芟芜存要 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中说:“司马光《书仪》的最大贡献在于,对繁琐的古代礼仪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删减。”[5](311)表明司马光《书仪》既存古礼之大要,又根据时代需要进行变化,极有见识,后世家礼格局无不仿此。 (一)从“五礼”变为“四礼”。 从目录上看,《书仪》共十卷,除卷一表奏、公文、私书、家书外,卷二为冠仪,卷三、四为婚仪,卷五至九为丧仪,虽将祭礼归于丧礼之中,但已经自成一卷,即卷十。除卷一书信外,《书仪》内容分为冠、婚、丧、祭四部分,“四礼”构成家礼的基本框架,“四礼”逐渐替代流行于汉唐的“五礼”,成为宋代之后礼学的习惯用法。陈来指出宋朝是中国礼学史上的一个重要分界,先秦至汉唐时期的礼文化是整体主义的,包含政治、制度、文化三个方面,宋朝以后的礼文化更强调适应宗族家族生活的“家礼”和“乡礼”,宋之后家礼得到更大发展,特别是冠、婚、丧、祭四礼对后世影响很大[6](3)。 (二)《书仪》对古礼仪节有所简化,以求简便易行。 仪节谓仪礼的程序形式。家礼的起源虽然较早,但也是依据古礼程序而来的,古代礼仪不仅文古义奥,而且仪节繁复,不便在家庭中施行。《书仪》十卷重在家庭礼仪的程式,说明司马光制礼的目的在于实用,为复兴儒家礼乐精神和治理国家服务。因此,司马光力求《书仪》简便易行,全面删减古礼,简化仪节。如冠礼有宿赞冠者、请期、告期之仪节,《书仪》卷二: 前一日,又遣人宿宾,曰:“某将加冠于某之首,吾子将莅之,敢宿宾。”对曰:“某敢不夙兴。”注曰:“古文宿赞冠者一人,今从简,但令宾自择子弟亲戚习礼者一人为之。前夕又有请期、告期,今皆省之。”[1](20) 据《仪礼》,主人筮宾、宿宾后为宾邀请一位赞冠者。司马光认为,令宾从子弟亲戚中择习礼者一人为赞冠者即可,至于请期、告期等仪节皆可省去。《书仪》中常有“今皆省之”“今从简”“且从簡易”等字眼,如《书仪》卷五: 古者小殓席于户内,设床笫于两楹之间。既殓,移于堂。今堂室之制异于古,且从简易,故小殓亦于中间[1](59)。 又如《书仪·冠礼》有关醴礼之注解曰: 古者冠用醴,或用酒。醴则一献,酒则三醮。今私家无醴,以酒代之,但改醴辞“甘醴惟厚”为“旨酒既清”耳,所以从简[1](23)。 司马光重视古礼,甚至偏爱古礼,《书仪》也参考征引了《仪礼》《礼记》和《开元礼》等经典礼学文献,书中时见“今从《既夕礼》”“今从周制”“今从《开元礼》”的字样,说明他也看到古礼仪节繁复难行。所以,他对古礼的仪节做了大刀阔斧的简化,虽然简化后的古礼在士庶阶层中仍难推行,却体现了司马光折中古今、从俗顺情、切合实用的变通意识。 三、从俗顺情 司马光制礼不仅继承经典中的礼仪规范,还参考了当时的习俗,“从俗顺情”是其重要原则。在《书仪》中,我们可见“今从俗”“且须从俗”“可从众”的说法。司马光《答怀州许奉世秀才书》中说:“光性愚鲁,自幼诵诸经,读注疏,以求圣人之道,直取其合人情物理,目前可用者从之。”[7](76)日本学者木田知生认为:“《书仪》多用《仪礼》《开元礼》以外,‘直取其合人情物理,目前可用者而从之。”[8](499)如他对结婚年龄的规定,认为男子十六岁至三十岁,女子十四岁至二十岁是合适的,不必完全拘泥古礼。再如亲迎,《书仪》曰:“于胥妇之适其室也,主人以酒馔礼男宾于外厅,主妇以酒馔礼女宾于中堂,如常仪。”其后注:“古礼明日舅姑乃享送者,今从俗。”[1](37)司马光于此不取古礼,而遵从当时风俗。其“从俗顺情”的具体原则如下: (一)对于合乎民情、利于教化的民俗主动吸纳。 司马光在《书仪》中吸纳了合乎民情民意、有利于国家推行国民教化的民俗,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变通精神。比如加冠者的年龄,《书仪·冠仪》卷二载: 男子年十二至二十,皆可冠。注曰:“吉礼虽称二十而冠,然鲁襄公年十二,晋悼公曰:‘君可以冠矣。今以世俗之弊不可猝变,故且徇俗,自十二至二十皆许其冠。若敦厚好古之君子,俟其子年十五已上,能通《孝经》《论语》,粗知礼义之方,然后冠之,斯具美矣。”[1](19) 根据《仪礼》等礼书所记加冠者之年龄,认为男子应在二十岁;《左传》记载鲁襄公十二岁加冠。根据《礼记》《左传》所载和民间冠礼的实际年龄情况,司马光采取了折中的策略,认为冠礼之年龄,十二至二十皆可;若是敦厚好古之君子,年十五岁以上,且通晓《孝经》《论语》及粗知礼义规范,再行冠仪,司马光认为这样是最合适的。《书仪》卷二中不仅载有男子之冠仪,而且仿男子冠仪,规定了女子笄礼的程序,包含女子行笄礼的年龄、笄礼的主持人、女宾及戒宾宿宾之辞、行礼之堂室位置、女子的服饰等内容。《书仪》载有关女子的礼仪不止此一处,婚、丧、祭都有涉及女子之仪,这是对古礼的丰富与发展,也是司马光“以俗合礼”“以俗化礼”之体现。 《仪礼》等古礼因年代久远,不仅原文不容易解读,而且许多礼仪所需礼器、堂室、服饰、仪节等在实践中很难复原古礼。鉴于此,司马光不仅对古礼进行删减,而且根据民情民俗进行了变通,如冠礼的筮日仪节,《书仪》卷二载: 古者大事必决于卜筮。灼龟曰卜,揲蓍曰筮。夫卜筮在诚敬,不在蓍龟。或不能晓卜筮之术者,止用杯珓亦可也[1](19)。 司马光认为,筮日仪节意在诚敬,卜筮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不必泥于灼龟揲蓍。另外,随着时代的变迁,服饰的款式和面料也在发生变化,司马光认为仪式所穿礼服应从俗从众而不能照搬古礼,《书仪》载:“夏用缯,冬用皮。注曰:‘古者,夏葛屦,冬皮屦,今无以葛为屦者,故从众。”[1](28) 为了顺应风俗人情,司马光不仅会变通古礼,而且增加一些礼经中没有的仪节,如《书仪·冠礼》载:“主人酬宾及赞者以币。注曰:‘端匹丈尺,临时随意。凡君子使人必报之。至于婚丧相礼者,当有以酬之。若主人实贫,相礼者亦不当受也。”[1])(23)为了顺应民情,《书仪》中增加了行冠礼之后“主人酬宾”和“赞者以币”之仪节,《仪礼》中并无此仪节。 (二)对不利于家庭和谐、国家治理的民间恶俗坚决抵制。 《书仪》虽有从俗顺情的一面,但司马光并不媚俗,《书仪》坚决抵制民间恶俗或与儒家礼乐精神相违背之“俗”,如《书仪》卷三叙述了民间婚礼中存在婚礼铺房炫富的恶俗。司马光认为,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1](33)的家族大事,铺房作为婚礼的一个仪节,虽然古礼中无此礼,但可顺从民间礼俗,双方父母可以为新婚夫妻准备日常所用床品、衣物和桌椅等物。但他对民间铺房炫富态度持批判的态度,认为这是“婢妾小人之态”[1](33);此外,他痛斥借婚姻之名敛财的恶俗,认为此“乃驵侩鬻奴卖婢之法”[1](33)。这样奢侈炫富式的铺房或者嫁妆直接导致民间因嫁女而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造成喜生男厌生女的不良倾向。这些都说明司马光对不利于家庭和谐、国家治理的民间恶俗是坚决抵制的。 四、结语 从《书仪》制定的宗经与从俗原则来看,司马光努力将礼文化的观念形态向庶民阶层推行,使世俗生活理性化、规范化,希望通过礼俗整合,使礼中有俗、俗中有礼,完成以礼化俗的教化任务,最终实现以礼治国的政治理想。 参考文献: [1]司马光.书仪[M]//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第1040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2]姚永辉.从“偏向经注”到“实用仪注”:《司马氏书仪》与《家礼》之比较[J].孔子研究,2014(2). [3]司马光.温公易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4]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5]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M].北京:中华书局,2013. [6]陈延斌,王伟.传统家礼文献整理、研究的学术史梳理与评析[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 [7]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M].成都:巴蜀书社,2009. [8]木田知生.略论宋代礼俗思想——以司马光《书仪》和《家范》为主[A].宋史研究论文集[C].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 本文为南阳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司马光《书仪》研究”(2019QN036)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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